收缴属于行政处罚。收缴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等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向违法行为人收缴规定数额的款项。
一、什么是收缴?
收缴,指查收缴获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在实际执法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执法人员由于适用法律时不够仔细,对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其中最常见的一种错误认识,就是把当场处罚混同于当场收缴罚款。
二、可以当场收缴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处以20元以下罚款。这主要是因为对20元以下罚款,当场收缴可以减轻银行收受罚款的压力,对当事人影响也较轻。若到银行去缴纳,不仅对当事人来说成本较高,而且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这主要指对流动性较强的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情形,若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3、在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这主要是出于对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相分离的现实考虑,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很难在限期内到银行去缴纳罚款,而且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二、收缴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日后难以对这类案件人进行处罚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收缴来处罚这类案件的违法犯罪者。我国规定,相关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严格的进行执行,处罚的依据和处罚的程序都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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