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朋辉
【摘 要】王惠民家族是康熙至乾隆年间的长芦盐商,因出身于内务府,在引地的获得、盐务的经营方面享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引地、引额数量在长芦盐商中都是首屈一指的.但由于需要应付繁多的支出,正常经营的利润并不能满足其对暴利的期待.由此,他们通过私卖余盐、一银两抵等舞弊行为获取额外收入,这些行为被发现后又不得不承受巨额的罚银,遂因此而衰落以至于被参革.王惠民家族的盛衰过程,显示出内务府盐商与官方之间互相依存、互相利用的关系.%The family of Wang Huimin was salt merchant of Changlu during the period of Kangxi and Qianlong Regime. Because of his family background, Wang Huimin enjoyed a unique advantage in terms of market access and salt business. The number of authorized salt markets and salt yin owned by Wang second to none in Changlu. However, due to the need to cope with a wide range of expenses, the normal operating profit does not meet its expectation of huge profits. As a result, they obtained extra income through the illegal sale of salt and other corrupt transactions. After been discovered, the family had to bear huge amounts of fines and therefore declined and be removed from the Imperial Household. The process of the rise and fall of Wang Huimin's family shows the interdependence and mutual use of the government salt merchants and the government. 【期刊名称】《盐业史研究》 【年(卷),期】2017(000)004
【总页数】10页(P58-67)
【关键词】内务府;盐商;长芦;王惠民;王至德 【作 者】吉朋辉
【作者单位】天津市档案馆近代天津历史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K249
清代的内务府盐商,又被称为“皇商”,也就是隶籍于内务府的盐商。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先经商而后入籍内务府。如原籍山西介休的范氏家族,从明始经商,明末清初成为活跃在北方的大富商,顺治初年被赐产定居张家口,正式入内务府籍,并在长芦及河东经营盐业①。另一类是原属内务府籍而后经商。长芦盐商王惠民家族即属此类。上述两类盐商,由于其与内务府之间的密切关系,在盐业经营的过程中,一方面享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另一方面也被缠上了摆脱不掉的经济枷锁。 王惠民家族属于正白旗包衣旗鼓佐领②,康熙年间开始在长芦盐区经营盐业,并成为举足轻重的皇商。从王惠民开始,其子王至德、孙同文,历经三代,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几度沉浮,由盛而衰。本文结合相关清代档案,探究这个家族的兴衰史,以透视清代盐商获取引地、赚取利润的秘密及以盐官、内务府为代表的官方力量与内务府盐商之间的关系。
盐商获得引地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朝廷的招商,接办参革盐商被罚没的引地;一是通过支付窝价银购置引地。对盐商来说,只有通过第一种方式才能迅速而大幅度地扩展经营规模。首先,被罚没的引地通常不止一处,有的甚至多达十几处,这些引地一般会被“打包”招商;其次,由于这些引地大多数都捆绑有巨额的罚银,因此一般不用缴纳一次性的窝价银。而罚银一般是分作若干年补缴,通常来说,每
年的利润应付罚银补缴额是绰绰有余的,并且经营这些引地的成本由内务府承担。所以这种方式几乎可以算是一种无本的买卖。
王家从什么时候开始经营盐业,史料中没有确切的记载。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康熙四十五年(1706),王惠民正是通过接办被参革盐商的引地而振兴了其盐业生意。其时,天津大盐商张霖被参革治罪,其所拥有的蓟州、遵化、丰润、玉田等8处引地被罚没归公,随后交由一个名叫梁樟的盐商接办,代价是替张霖缴纳48000余两罚银。但梁樟很快就因拖欠“盐铁本利银”及私卖余盐被参革,由王惠民取而代之。王惠民接办以后,除了交纳张霖的罚银外,需要交纳的款项还多了两项:一项是“梁樟盐铁本利银二十八万六千余两”,另一项是“梁樟私卖余盐银十二万一千八百二十八两零”③。也就是说,为了获得这8处引地,王惠民需额外支出40多万两银子。因为这些银子是分摊在若干年中缴纳,所以这些引地仍然能为王家带来巨额的利润④。
据档案记载,康熙四十五年,王家“原奏认帑引地,系蓟州、遵化、丰润、玉田、香河、三河、平谷、宝坻、武清、漷县、通州十一处”⑤,也就是说,当年王家至少就已经拥有了11处引地,其中就包括从梁樟手中接过来的张霖引地8处。王惠民通过接办革商引地,大幅度扩展了盐业经营规模,并跻身大盐商的行列。由于被罚没引地的招商事宜一般由内务府主持,内务府盐商身份和广泛的人脉在王惠民获取这些引地时显然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康熙五十七年,王惠民出资购置了滦州、迁安、乐亭3处引地,窝价银55000余两。引地原主人杨定南还欠下了37000余两的罚银,这笔罚银也由王惠民代为赔交。因此,王惠民为获得这3处引地,共付出了92000余两银的代价⑥。至此,王惠民至少拥有14处引地。此后,王家的引地数量不断增加,至乾隆十七年(1752)分家之前,王家共有引地21处,即蓟州、遵化、丰润、玉田、香河、三河、平谷、宝坻、武清、漷县、通州、大兴、宛平、采育营、长垣、阳武、房山、
良乡、滦州、迁安、乐亭⑦。
王家的引额一直随着引地的增加而增加,且有时候在引地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也能通过奏请加引的方式增加引额。如原张霖8处引地共有引额21180道⑧,滦、迁、乐3处引地引额共7141道,11处引地的引额共计28321道。雍正十年(1732),经长芦盐政鄂礼代为奏请,将该11处引地加引25000道,引额增加至53321道⑨。至乾隆十七年,王家的21处引地总共有引额813道⑩。 按照常理,在明确了引额的情况下,只要知道每引的斤重及每斤盐的售价,就可以计算出王家每年的毛收入,然后再减去每年运盐的成本及缴纳的正税、杂税,就可以计算出王家的纯收入。但实际上盐商利润的计算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首先,不同引地的盐价因与盐场的距离不同而高低不等。而我们无法获知王家每个引地的引额,也就无法计算出每个引地的毛收入,当然也就计算不出王家毛收入的总额。其二,盐税分正税、杂税两种,名目繁多且不断变化,很难获知精确的税率,因此也就无法准确算出王家缴纳盐税的总额。第三,无法获知王家行盐成本的具体数额。所以,根据盐价、税率及成本来计算王家的利润收入是不准确的。
所幸的是,有档案明确记载:乾隆二十年王至德行盐的利润是每引6钱11,其前后数年内变动的幅度应该不大。按照这个数字计算,乾隆十七年王家引地最多的时候,每年的利润应为53887两。但这些并不是王家的最终收入,因为他们每年还需要缴纳获得引地时的各种罚款和债务。王惠民从梁樟手中接办的8处引地所欠的40多万两银子,被逐项分摊到若干年中,其缴还情况十分复杂。张霖罚银4万多两,从康熙四十五年到乾隆八年(1706—1743)共缴纳了2万多两,合每年缴纳700多两12;“梁樟盐铁本利银286000余两”一项,从康熙四十五年到康熙六十年(1706—1721)还完,合每年交纳19000余两;“梁樟私卖余盐银121828两”一项,从乾隆十六年到乾隆二十年(1751—1755)尚有9万多两没交,平均算起来每年缴纳七八千两13。
王家的另一个负担是帑利。内务府及一些军政衙门会借银子给盐商作为运盐的本金,每年收取巨额的利息,名为“生息银两”,其利息统称为“帑利”。盐商拖欠帑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以至于朝廷不得不以设定期限的方式强制盐商还款。前文已述及,王家在康熙四十五年就已经拥有11处“认帑引地”14。另据档案记载,乾隆二年王至德欠内务府的帑银累积达10万两有零,乾隆帝准其分13年交完,合每年交纳7000余两15。这些钱,均从王家卖盐所获利润中支出。
从康熙六十年开始,王家就向内务府缴纳一项特殊的附加税——“二成节省银”,其数额为每年4990余两16。不过,由于王家需要缴纳的项目太多,此项银两是从乾隆十九年开始补交的,最初定限31年,每年按“二成节省银”原数补缴4990余两。从乾隆二十年开始,与剩余的“梁樟私卖余盐银”95000多两作为一笔,分15年缴纳,每年缴纳的数额变为9900余两(具体细目参见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为了使王家的经济负担保持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清廷对其所应交的欠款作了时间上的规划,使其尽量分散开来。尽管如此,王家每年的缴还额仍然不是一个小数目。以康熙六十年为例,王家需缴纳的欠款有“张霖罚银”及“梁樟盐铁本利银”两项,总额达19700余两;而乾隆二十年有“梁樟私卖余盐银”“康熙六十年至乾隆十六年二成节省银”“当年二成节省”银三项,总额达21300余两。
王家的经济负担远不止这些,当朝廷需要捐输和报效时,王家必须表现得比其他盐商更为慷慨。如乾隆九年,长芦盐商捐银10万两用于水灾赈济;乾隆十三年,长芦盐商捐银20万两用于金川兵饷。在这两次捐输中,王至德捐银的具体数字虽然不详,但其名字均排在捐款清册及议叙名单的第一位,应该是捐银数额最多的17。另外,王家还承应内务府的其他支出,如乾隆十八年,王至德曾出资为内务府办理木植18。再算上承办其他引地的窝价,王家经营盐业一年的总收益并没有剩下多少。
如果王家只是老老实实地按照合法途径行盐,虽然不至于亏损,但远远达不到王惠民对盐业所能带来暴利的预期。因此,王惠民开始以私卖余盐的方式牟取毋须与朝廷共享的利润。所谓“余盐”,就是各盐场在引额运销完毕后剩余的盐。在食盐运销畅旺的时候,朝廷为了弥补供应缺口,会允许盐商运销余盐,但必须登记在册作为余引,并征收相应的盐税,称为“余盐银”。如不经过官府许可、征税,私自运销余盐,则被视为私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私”。
王惠民从梁樟手中接办的蓟、遵等8州县引地食盐非常畅销,供应的缺口常常多达数万包,这为其私卖余盐提供了机会。从康熙四十五年到雍正十年(1706—1731),王惠民每年在这8州县引地私卖余盐4万余包,约值银七八万两不等。仅仅二十多年时间,王惠民非法获利200万两银之巨19。王惠民及其子王至德、王慎德因此成为巨商大贾,在京、津等地购买了大量田产房屋20。但在这种舞弊行为被揭露后,王家不得不为此支付额外的账单,以至于其每年所要缴纳的银两远不止上述列表中那些21。
内务府的背景使王家与大部分长芦盐政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他们与天津的其他大盐商如查氏、牛氏、范氏一同享受着盐政的特别优待。而盐政们对其他盐商则“严厉多而体恤少”22。皇商的身份和巨额的财富、对朝廷的报效和捐输为王家赢得了显赫的社会地位,并因此获得了参与天津地方事务的权利。雍正三年,盐政莽鹄立准备重修大沽口海神庙,王惠民即受托先期前往查勘。莽鹄立在奏折中向雍正帝称赞,王惠民“老练好善,素知估计”23。
当然,这种合作并不都能晒在阳光下。雍正十年五月,长芦盐政鄂礼上奏替王惠民请求增加引额,加引的范围涉及王惠民私卖余盐的8处引地及滦州、迁安、乐亭3处引地24。后来,直隶总督李卫查知:这是王惠民唯恐事情败露,以加引的方式掩盖其私卖余盐的行为。鄂礼不但乐于替王惠民上奏请求加引,还在奏折中强调加引可以增税的好处。正是这道奏折,使王惠民私卖的余盐被“洗白”成了登记在册
的引盐。而鄂礼为此得到了5000两银子的贿赂25。
有内务府皇商的身份和长芦盐政作为保护伞,王家便可以无视地方官的权威,更无需遵守其他盐商长久以来约定俗成的各种规矩。乾隆二年就任长芦盐政的准泰,曾将王家作为“津商陋习”的典型代表,并上奏称:“津商陋习居奇炫耀钻剌营求,视盐政为一家眷属。即如商人王至德者,赋性骄奢,不守本分,因与侍卫安宁有亲,与前任盐政三保亦系亲谊,出入盐署,倚恃威福挟制众商,人人侧目。”26 王家的意见甚至可以左右长芦盐区的盐务。乾隆九年发生的裁撤牌盐一事,就是很好的明证。所谓“牌盐”,是清廷推出的一项抚恤平民的措施,即允许居住在盐场附近的60岁以上、15岁以下老少贫民,及少壮有残疾、妇女年老孤独无依者,在向官府注册后得到特许腰牌,就能以肩挑背负的方式贩卖食盐,藉以维持生计,但不得采用其他方式运盐售卖。这项在全国各盐区都有施行,长芦盐区从乾隆元年开始由直隶总督李卫奏准实施,其范围包括出产食盐的13个州县。天津城及王家拥有引地的滦县、迁安、乐亭都在此范围之内。
这项惠民措施在施行后不久就失去了控制,一些不法之徒将老弱贫民贩运的牌盐收买下来,再囤积转卖,牟取暴利;还有一些人借老少名目重复混卖,或者串通灶户行私,数额盈千累万,一旦被拿获,又以老少牌盐为借口,百般抵赖。本来各处老少牌盐的合法销售额就已经超过官引的一半,再加上不法之徒借机销私,几年下来,“官引日见难销,私枭日甚一日”27。盐商们能赚到的利润自然也就越来越少了。 乾隆八年,王至德向长芦盐政伊拉齐递交了一份呈文,声称由于牌盐的存在,滦县、迁安、乐亭3处引地已经让其“赔累难支”28,自己宁可将已经缴纳的92000余两窝价及代赔罚银“分文不取”,要求将该3处引地退给另招商办理。伊拉齐很快给乾隆帝上了一道长奏折,详细地分析了牌盐对官引的冲击,并且按照王至德的建议,提出仿照福建的做法,给原贩牌盐的贫民按口每日发给大制钱24文,以救济金代替牌盐。在这道奏折中,伊拉齐还向乾隆帝称赞王氏父子:“该商王至
德父子世受国恩,认引行盐,尚属急公办课。”这么好的盐商宁愿放弃价值9万多两银子的产业,“实因难办起见”,即便另招商人,也必定因牌盐的存在而退缩不前29。其结果是,伊拉齐的建议被朝廷所采纳,包括王至德3处引地在内的5个州县的牌盐被撤销。王至德的目的最终达到。
清代内务府盐商与朝廷之间的利益输送,除了纳税及各种捐输报效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那就是盐商舞弊行为被发现之后的罚银。对于朝廷来说,罚银可以如数甚至加倍弥补因盐商舞弊而造成的损失。而对盐商来说,虽然他们可以通过缴纳罚银而得到宽宥,免于被革除盐商资格或者刑事处罚,但这些罚银往往数额巨大,是导致盐商衰落乃至破产的主要原因。王家的遭遇即是最好的例证。
雍正十二年年初,因为被夺走引地而痛失厚利的梁樟知晓了王家私卖余盐的秘密,于是要挟王惠民退还引地。王惠民表面告诉梁樟,自己愿意将8州县引地出让,暗中却请长芦盐政鄂礼向雍正帝代奏,托词年老不能管理,恳请将8个引地连同10余万两资本交出官办。这样既可以掩盖其20余年私卖余盐的事实,又能让梁樟得不到引地。鄂礼果然按王惠民的要求向雍正帝上了一道奏折。
梁樟知道后,于同年四月初二向直隶总督李卫状告王惠民“贿嘱盐政,竟蒙折奏”,,隐瞒私卖余盐的行为。李卫将王惠民的三名商伙朱大雅等传到直隶总督衙门,正要进一步审讯,却忽然接到雍正帝谕旨,让他停止审理此案,转交北京主管户部的果亲王主持审问。五月二十九日,户部送来提审朱大雅等人的公文,此公文将梁樟原呈中“贿嘱盐政,竟蒙折奏”等语删去;朱大雅在梁樟原呈中本来是鄂礼受贿的证人,在户部的咨文中却变成了“借名诓骗”的小人30。
李卫已经掌握了鄂礼收受王惠民贿赂的证据,而户部却有人在为王惠民和鄂礼掩饰。李卫于是在六月十日上了一道奏折检举,并提醒雍正帝应该重处鄂礼和王惠民。这道奏折却让雍正帝大为光火,他反驳李卫道:“果亲王居心虚公,非汝辈大臣所能企及,审明自有定论。朕于一切事务从不以先入之言为准,若离是是非非之外别有
是非,天下无此情理。岂汝辈凡夫俗子妄以人我心揣摩而窥见者!”31 性情外露的雍正帝着实为李卫的指手画脚而恼怒,因为他很清楚这类事情应该怎么处理。王家最终只被追缴了一笔余盐银,而没有受到任何更重的处罚。这笔余盐银数额约在33万两左右,远远低于王家私卖余盐所获得的额外利润32,且并不是一次交清,而是按照惯例分多年逐次赔交。鄂礼于当年被撤掉长芦盐政的职务,但并没有关于他受到其他惩罚的记载。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乾隆十九年,有一个名叫潘浚的人向朝廷揭发王惠民父子在缴纳余盐银的过程中作弊,将罚银和帑利银“一银两抵”。按照户部后来的解释是“误将余盐银扣抵帑银”33,20多年间隐瞒了数十万两。户部建议,按王家隐瞒银两的数额加罚三倍。但乾隆帝和雍正帝一样,对王家网开一面,谕称:“王惠民应赔之项,着加罚三倍为数过多,着从宽加罚一倍。”34 最终,朝廷给王家开出的罚银总额是71万两。
此时王家已经于两年前分家,长子王慎德分去了香河、三河、平谷、漷县、通州、长垣、采育营、阳武、房山、良乡10处引地及京引大兴、宛平的部分引额,并分得一些当铺、银号、房屋,以“王庆余”作为引名自立门户,继续在天津经营盐业。次子王至德在父亲在世时就是家族的主要代表,他继承了王惠民的衣钵,也继承了王惠民的大部分债务和罚银。“一银两抵”案的罚银,王慎德摊还15万两,其余的56万两均由王至德赔交,再加上王惠民留下的“累年积欠节省及代认梁樟余盐”两项共25万余两,王至德背负的欠款有81万余两。虽然是分成若干年交还,但王至德每年要交出的欠款数额还是高达59070两35。
其实盐商背负债务与罚银是很普遍的现象,只要行盐的利润足够缴纳这些欠款,盐商就仍然有利可图。那么,此时王至德每年的进项是多少呢?分家之后,王至德手中的引地包括蓟、遵等6处认帑引地,滦州、迁安、乐亭3处引地,京引大兴、宛平2处引地,加起来共有盐引713道。按照每引净利润6钱计算,王至德每
年的利润为38000余两,远远不够缴纳欠款之数。在此情况下,原定的罚银数额并不一定得到严格的执行,而有很大的调节空间。事实上,王至德在乾隆二十年到乾隆三十五年15年间,那笔81万两的欠款还剩下66万余两没有交。可见,他每年仅缴纳了1万两左右,差不多是原定数额的六分之一36。
朝廷不得不容忍王至德大幅度缩水的缴纳额度,因为此时的王至德早已今非昔比。除了罚银的打击之外,王至德和其他盐商一样受到了自然灾害和物价上涨的困扰。乾隆二十二年、二十六年,直隶、河南两次遭遇水灾,大量盐斤被淹没,而运盐所用的绳子、草席以及车船脚费又逐年上涨,官定的盐价却不能够调整,致使长芦盐商纷纷亏损。到了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底,新上任的长芦盐政高诚发现,本年长芦盐商应交的70多万两盐税才完成了不到20万两。高诚想方设法严厉督催,到十月底仍然有近6万两收不上来,他不得不将缴款期限延展至次年三月。乾隆二十九年二月,高诚对本年的盐税征收也失去了信心,称:“商人赴场买盐者甚属寥寥,屡行严催,间有赴场之商,买盐仍属无几。”由于赚不到利润,甚至还会因投入成本而导致亏损,盐商们已经不愿意去盐场进盐了。最终,朝廷不得不采纳高诚的建议,准许长芦各引岸盐价增加1文37。
这份恩惠对王至德而言来得太迟了。三个月前的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王至德已经向内务府上了一份呈文,再次要求将滦州、迁安、乐亭3处引地,连同其从乾隆十五年开始代办的4处引地一起交回官办,且同样声称宁愿不取窝价。这次他再也不是“任性”地以退为进要挟朝廷,而确实是他的经营陷入了困境。照他自己的说法是“连年赔累”38。内务府认为“今若再令承办,必致日累一日,转恐于官帑亦致亏伤”,在权衡利弊之后,同意了王至德的请求39。
王至德甩掉了3处亏损最严重的引地,经济状况并没有如预期那样好转。乾隆三十一年至三十五年,由于银贵钱贱,王家少进银10万余两40。为了清偿欠款,王至德不得不将当铺、房地变卖银52000余两,还借了一万五六千两民间高利贷。
王至德将所有的流动资金都拿去缴纳了罚款,为了让自己的盐业生意运转起来,他不得不硬着头皮一次次向内务府借帑银。到乾隆三十五年,他已经累计借了16万两,连本带利共应还292840两。加上剩下的66万余两欠款,王至德在苦心经营15年之后,欠款反倒比最初的81万两多出了15万两。对王家来说,盐业经营再也不是取之不竭的利薮,而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乾隆三十五年,王至德在苦苦支撑家族生意十多年后去世,留给儿子同文9处引地41 和96万余两欠款。王至德生前虽然没有按限额偿还欠款,却做到了利用有限的资金周转腾挪,让家族生意持续下去。按照直隶总督周元理的评价是:“尚能勉强支撑”42。但同文并没有父亲的经验和手腕,他年少不谙盐务,身边又没有得力的人扶持,在接手的当年就把武清引地“情愿不要窝价”交还归公。剩余的8处引地被他办得一塌糊涂,竟然连盐税都只交一成,其他节省、帑银、罚款更是无从谈起。到了乾隆三十六年,同文将父亲留下的欠款又提高了好几万两,其欠款总额达到了100余万两。同年十二月,同文向户部递交呈文称:“本亏累重,一切应交官项办理维艰,呈请清查产业。”43 最终,同文被革去盐商资格,盐商吴肇元(引名“义和泰”)被选中接办8处引地,同时认领了王家100多万两的欠款,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轮回。
王惠民的另一个儿子王慎德的盐业生意也没能支持太久。王慎德死后,盐业生意由其子王廷献继承。王廷献和同文一样不懂盐业经营之道,到乾隆二十九年,他手中的引地只剩下通州、采育、三河、香河、平谷5处了,且背负着119000余两帑银的债务,已经到了想借帑银都无人为其担保的地步。长芦盐政高诚为了不使其破产,出面协调通纲商人公保,王廷献因此借得了内帑银2万两。到了乾隆三十年,王廷献还是因积欠帑银和引课18万两无力偿还而被革去了盐商资格,其引地交由其他殷实商人接办44。
总体来看,清对待内务府盐商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不让国库或内务府遭
受经济损失。盐商在行盐的过程中舞弊的事情层出不穷且难以杜绝,朝廷一贯的作法就是让这些盐商交出巨额罚银,而不是对盐商本人或者盐政作出刑事惩处。而对于盐商来说,只要能交得起罚银而不至于破产,便能牢牢地把那些上好的引地掌握在自己手中。也只有这样,盐商们才能通过盐税、捐输、报效、帑利等种种途径把利润源源不断地输送到国库和内务府,甚至罚银本身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重要方式。 这样一来,在皇帝、内务府、来自于内务府的皇商和同样来自于内务府的长芦盐政之间,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利益纽带,其他,即便是李卫这样备受宠信的封疆大吏也很难插手进去。王家作为这个利益纽带中最为基本的一环,不管是皇帝还是内务府,都不希望其出现任何问题而导致利益纽带的断裂,因为培养一个新的皇商并没有那么容易。但是,当其经营状况确实已经无法挽救,朝廷会毫不犹豫地将其革除,把引地交到有能力的商人手中。因此,清廷判定一个盐商是否合格,并不是以是否舞弊或违法作为标准,而是这个盐商能否持续地为朝廷输送利益。 ① 韦庆远,吴奇衍.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的兴衰[J].历史研究, 1981(3):128.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年间查办长芦盐商王至德父子亏欠帑银案[J].历史档案,2001(2). 参见第49页选编者按语。该选编公布了关于王家盐务的档案6件。 ③ 这项银子是乾隆十六年开始缴纳的,最早见于乾隆二十年的档案中,很有可能是王家后来私卖余盐的罚银。笔者在下文“弊案与罚银”一节将作讨论。 ④ 王惠民接办张霖引地的情况,参见(乾隆八年二月十七日)长芦盐政三保为盐商王惠民未完盐价不应宽免事奏折[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天津芦盐务管理局.清代长芦盐务档案史料选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4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年间查办长芦盐商王至德父子亏欠帑银案[J].历史档案,2001(2):50.
⑤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二十年四月初一日)长芦盐政普福为遵议盐商王至德未完帑项应限十五年完缴事奏折;乾隆年间查办长芦盐商王至德父子亏欠帑银案
[J].历史档案,2001(2):49.
⑥(乾隆二十九年七月初九日)长芦盐政高诚为调剂积弊之滦州迁安等引地事奏折[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天津芦盐务管理局.清代长芦盐务档案史料选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104.
⑦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二十年四月初一日)长芦盐政普福为遵议盐商王至德未完帑项应限十五年完缴事奏折;乾隆年间查办长芦盐商王至德父子亏欠帑银案[J].历史档案,2001(2):49-50.
⑧(雍正十年五月二十日)长芦巡盐御史鄂礼奏报盐商王惠民请加引三万道等情折[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2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316.
⑨(雍正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直隶总督李卫奏陈天津运盐船只应循复旧制由道厅挂号查验等情折[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0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733.
⑩ 此引额系根据王至德和王慎德分家后各自引额数量相加得出。分家后,王至德引地11处共713道;王慎德的10处引地共引额25100道。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二十年四月初一日)长芦盐政普福为遵议盐商王至德未完帑项应限十五年完缴事奏折;乾隆年间查办长芦盐商王至德父子亏欠帑银案[J].历史档案,2001(2):50.
1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二十年四月初一日)长芦盐政普福为遵议盐商王至德未完帑项应限十五年完缴事奏折;乾隆年间查办长芦盐商王至德父子亏欠帑银案[J].历史档案,2001(2):50.原文为:“认帑之蓟、遵等六州县引四万三千四百七十八道,又滦、迁、乐三州县引一万七千一百四十一道,京引四千九百十四道,通共六万四千七百十三道,每引应统以六钱上下盈余计算,约得银三万八千余两。” 12(乾隆八年二月十七日)长芦盐政三保为盐商王惠民未完盐价不应宽免事奏折
[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天津芦盐务管理局.清代长芦盐务档案史料选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47.
1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二十年四月初一日)长芦盐政普福为遵议盐商王至德未完帑项应限十五年完缴事奏折;乾隆年间查办长芦盐商王至德父子亏欠帑银案[J].历史档案,2001(2):50.
1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二十年四月初一日)长芦盐政普福为遵议盐商王至德未完帑项应限十五年完缴事奏折;乾隆年间查办长芦盐商王至德父子亏欠帑银案[J].历史档案,2001(2):49.
15(乾隆二年二月十六日)谕内阁长芦旧欠额课自元年始分限三十年完交[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天津芦盐务管理局.清代长芦盐务档案史料选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33.
16 “二成节省”是清代皇商普遍缴纳的一种税费,介休范氏也曾缴纳。“范氏接办河东盐业时,内务府规定其‘每年于正课外加交节省银二万两’,节省银是根据所领的引数而定的,二万两的数字不算少。”参见韦庆远,吴奇衍.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的兴衰[J].历史研究, 1981 (3) :133.作者认为“节省银”是一种附加税,见139页注释。
17 黄掌纶.长芦盐法志:卷五·盛典[G]//续修四库全书:84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90-95.
18 王士铭.既是也是奴才:乾隆朝长芦盐政[D].台北:暨南国际大学,2007:142.
19(雍正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直隶总督李卫奏陈天津运盐船只应循复旧制由道厅挂号查验等情折[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0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733.
20 25(雍正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直隶总督李卫奏陈盐商王惠民行私侵课及贿嘱盐
政代为隐瞒实情折[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6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535.
21 下文“弊案与罚银”一节将详细阐述。
22(乾隆十五年八月初九日)直隶总督方观承奏报访查天津盐政丽柱等办理盐务情形折。转引自王士铭.既是也是奴才:乾隆朝长芦盐政[D].台北:暨南国际大学,2007:117.
23(雍正三年八月二十二日)长芦巡盐御史莽鹄立奏复酌议重修大沽海神庙事宜折[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2.
24(雍正十年五月二十日)长芦巡盐御史鄂礼奏报盐商王惠民请加引三万道等情折[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2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316.
26(乾隆二年闰九月二十八日)巡视长芦等处盐政准泰为天津私盐盛行商多抱怨纯属流言事奏折[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天津芦盐务管理局.清代长芦盐务档案史料选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35.
27 28 29(乾隆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长芦盐政伊拉齐为盐务变通事奏折[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天津芦盐务管理局.清代长芦盐务档案史料选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51.
30(雍正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直隶总督李卫奏陈盐商王惠民行私侵课及贿嘱盐政代为隐瞒实情折[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6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535.
31 雍正给李卫奏折的朱批。参见(雍正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直隶总督李卫奏陈盐商王惠民行私侵课及贿嘱盐政代为隐瞒实情折[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6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535.
32 这笔罚银数额没有明确的记载。在王家此后常年缴纳的各种欠款中,“余盐银”一项始终存在。如乾隆二十年长芦盐政普福的奏折中提到,王家有“本名下应追余盐银二十一万一千八百七十九两”,业于乾隆十六年赔交完毕。另有“革商梁樟名下应追私卖余盐银十二万一千八百二十八两,因无可着追,王至德情愿任完”,这笔银子从乾隆十六年开始紧接着“本名下应追余盐银”追缴,到乾隆二十年已交完2万多两。从名称来看,这笔余盐银是当初王惠民在从梁樟手中接办张霖引地的时候情愿代梁樟完纳的。但奇怪的是,这项余盐银最早出现在乾隆二十年的档案中,而雍正年间关于王惠民私卖余盐案的档案中,在介绍引地由来的时候,并没有提到这项余盐银。而且梁樟接办这些引地不及一年便被参革,根本没有时间私卖价值10余万两的余盐。李卫的奏折中曾提到这样一件事:私卖余盐案发后,王至德见不能全部抵赖,便告诉各处的伙计,只许承认雍正元年以后私卖余盐的事,之前十六年的赃银都要栽在梁樟的头上。所以这笔“革商梁樟名下应追私卖余盐银”,极有可能是按照王至德的计划,将部分私卖余盐算到了梁樟名下,但仍由王家负责赔交,其目的应该是为王家减轻罪责。这样算来,王家付出的罚银总共是33万余两。 3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二十年四月初一日)长芦盐政普福为遵议盐商王至德未完帑项应限十五年完缴事奏折;乾隆年间查办长芦盐商王至德父子亏欠帑银案[J].历史档案,2001(2):49.
3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朝上谕档:第2册·乾隆朝上谕档2-7[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1:7.
3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二十年四月初一日)长芦盐政普福为遵议盐商王至德未完帑项应限十五年完缴事奏折;乾隆年间查办长芦盐商王至德父子亏欠帑银案[J].历史档案,2001(2):50.
3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直隶总督周元理等为遵旨查议长芦盐商同文分限完帑事奏折;乾隆年间查办长芦盐商王至德父子亏欠帑银
案[J].历史档案,2001(2):51.
37(乾隆二十九年二月十一日)长芦盐政高诚为商力消乏奏请盐斤加价事奏折[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天津芦盐务管理局.清代长芦盐务档案史料选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 96.
38 这7处引地赔累严重,除了水灾及成本上升的原因外,还有其历史原因:一是靠近边墙,口外大粒私盐越境充斥;二是曾于雍正十年、十二年两次加引共1万道,加引过多,导致行销壅滞;三是此处向来运销煎盐,比天津的晒盐成本要高(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天津芦盐务管理局.清代长芦盐务档案史料选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98;104.)。其实,雍正十年的加引,正是王惠民为掩饰私卖余盐而采取的障眼法,某种意义上说,王家这是在自食其果。 39 随后这7处引地被交给长芦盐政高诚招商接办,但因为积弊年深,众商观望不前,于是改为公共口岸,因为都属永平府,故称“永七口岸”(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天津芦盐务管理局.清代长芦盐务档案史料选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98.)。
40 当时卖盐用铜钱,交税用银子。钱与银之间比价的变动,对盐商的影响极大。 41 这9处引地为蓟州、遵化、丰润、玉田、宝坻、武清6处认帑引地,大兴、宛平两处京引引地,以及分家后置办的引地宁河(参见乾隆年间查办长芦盐商王至德父子亏欠帑银案;芦商王至德之子崇文为代奏情愿趱限代商完帑事呈文[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天津芦盐务管理局.清代长芦盐务档案史料选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 217.)。
4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直隶总督周元理等为遵旨查议长芦盐商同文分限完帑事奏折;乾隆年间查办长芦盐商王至德父子亏欠帑银案[J].历史档案,2001(2):51.
43 这些新的欠款包括乾隆三十五年正杂课及节省银三万一百七十七两,乾隆三十
六年正杂课及河工等银二万五千六百余两。见(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直隶总督周元理等为遵旨查议长芦盐商同文分限完帑事奏折.乾隆年间查办长芦盐商王至德父子亏欠帑银案[J]. 历史档案,2001(2):51.
44(乾隆三十年六月十七日)长芦盐政高诚为革退芦商王廷献引地另选商人承办事折[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天津芦盐务管理局编.清代长芦盐务档案史料选编[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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