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上海市***区***街道(镇)****五金商店 1. ***** 2. ***** 姓 名 张*** ******** 经营者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五金销售 经营场所 **区**街道(镇)**路**号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者签名:张***
*** 年 *** 月 *** 日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目录
选择项 序号 提交材料目录 1 2 3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 提交材料和填表说明:
1.“选择项”栏由工商部门填写。申请人根据选择项准备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申请材料应用A4纸。
2.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坊”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区(县)、街道(乡镇)的门牌号码。
6. 港澳居民、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与开业登记相同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农民身份证明),表格内不够粘贴的,可单独提交。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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