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06.01.25
• 【字 号】深安[2006]2号
• 【施行日期】2006.01.2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安〔2006〕2号)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全市第三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领导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安委会的组成
(一)市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建设、交通、公安、质监、监察和总工会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贸工、教育、科技信息、公安消防、公安交警、公安治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规划、水务、农林渔业、文化、卫生、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旅游、法制、国资、体育、气象、团市委、建筑工务署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海事、深圳警备区、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二)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市安委办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变更其市安委会成员名单的,须报请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成员单位变更时,须报请市安委会主任和市政府同意后,由安委会以文件形式下发通知。
三、市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办法和措施。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挥重大和参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必要时,协调深圳警备区和驻深武警部队调集部队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联系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三)督促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安委会的各项决定,检查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并向市安委会报告。
(四)经市政府授权或市安委会决定,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落实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或成员带领检查组开展工作。
(五)定期统计、汇总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并向市安委会报告。
(六)负责组建全市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并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七)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全市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
(八)受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投诉和举报,负责安全隐患的督办、协调工作。
(九)为市安委会领导组织指挥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十)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组织承办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每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组织承办市安委会会议,组织承办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管理表彰、经验交流等重要活动。
(十二)促进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三)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制度
(一)建立成员单位联络部门和联络员制度
1、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须指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联络部门和一名安全生产联络员并书面报市安委办备案;因工作需要有所变动时,须于一周内书面报市安委办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姓名、部门及职务、联系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等。
各成员单位须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联络部门和联络员的通讯畅通。
2、安全生产联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承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具体管理职能。
3、安全生产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向本单位领导传达市安委会领导指示精神及有关文件,并及时反馈贯彻情况;
(2)负责督办市安委办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3)负责向市安委办定期上报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负责向市安委办定期汇报本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会议制度
1、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按《深圳市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规程》(深府办〔2001〕79号)执行。
2、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安委会主任或经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代表市政府审议全市安全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由市安委会主任或经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后实施。会议必须由市安委会成员亲自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市安委会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可指定其他负责人参加。
3、市安委会主任会议。
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审议解决全市安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会议必须由市安委会各位主任、副主任亲自参加,原则上不得请假。
(三)文件签发制度
1、市安委会文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必要时可由市安委会主任委托其他副主任签发。
2、市安委办文件由市安委办主任或由市安委办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四)督办制度
1、市安委办对事故隐患实行督办制度。市安委办对受理的安全生产投诉、意见、建议等以督办函或转办函的形式发给各有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函件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将结果书面回复市安委办。
2、对于函件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属承办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应提出处理建议,并将函件退回市安委办。
3、对于函件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答复期限内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办结时限报市安委办。
4、市安委办定期通报督办函办结情况。督办情况作为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年终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事故统计制度
1、市安委办事故统计范围包括:(1)工矿商贸类事故;(2)道路交通事故;(3)消防火灾事故;(4)水上交通事故(5)铁路运输事故;(6)民航飞行事故;(7)农业机械事故;(8)渔业船舶事故;(9)森林火灾事故。
2、工矿商贸类事故统计采用及时上报制度,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及时上报;道路交通、消防火灾等其它事故统计采用月报制,每月5日前上报。
3、各事故统计单位采用书面或网络方式上报。
(六)事故报告制度
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受伤3人以上(含3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主管部门和事故辖区安委办应当在获知情况后即时电话报告市安委办;并于三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安委办。
(七)重大节日值班制度
1、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保证节日期间值班人员通讯畅通。值班安排表应当在每个重大节日前5日内报送市安委办备案。
2、重大节日前,由市安委办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的统一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市政府领导、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检查,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市安委办派人参加。除统一检查外,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部门、本辖区的实际,积极开展重大节日期间安全生产自查。
3、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在每个重大节日结束的当日中午12时前,将节日期间安全生产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委办。
(八)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由市安委办负责,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重大节日及专项检查,排查安全事故隐患。
六、附则
(一)本规则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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