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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租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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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公共自行车租赁业务申请表

请按提示如实填写以下资料:

档案编号: 姓 名 身 份 证 身份证 住 址 现住址 电 话 单 位 单位地址 临时联系人 (不承担担保责任,年龄18-60岁) 姓 名 现 住 址 电 话 手 机 手 机 与您的关系:( )配偶或父母( )其他亲属 ( )同事、同学( )朋友 邮 编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相片 邮 编 职 务 申请人声明

本人已阅读并接受《中山市公共自行车租赁合约》,中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也已向本人具体解释了所有使用条款、免责约定及其他约定,本人自愿遵守上述合约及其他约定。无论申请批准与否,本人同意本申请表及所附文件、信息均由中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保留。

申请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以下由中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填写:

中山通IC卡号:

自行车系统会员号:

注:中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对本表及附件享有解释权。

中山市公共自行车租赁合约

申请人(以下称“乙方”)经与中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协商一致,就开通公共自行车租赁业务和车辆使用等相关事宜,签订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含《开通公共自行车租赁业务申请表》、《申请人声明》等)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同意甲方向有关机构、单位及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及信用状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合法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资料保密。

第二条 甲方提供符合自行车技术规范的车辆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具备和熟练独自掌握自行车骑行技术并熟知交通安全法规,确认自身安全无碍,避免人身及财产损失。乙方在租用自行车期间如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含交通事故等),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如给甲方车辆、设备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义务。

第三条 已办理租用公共自行车业务的中山通IC卡遗失、被窃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手续,办理挂失手续后8小时后生效。乙方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如乙方有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怠慢履行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公共自行车如有遗失、被窃或毁坏,乙方须按原价赔偿(自行车原价669元/辆),若乙方使用或保管不善导致公共自行车部分损坏,乙方须按实际修复价值赔偿甲方。

第四条 乙方在使用公共自行车及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或伤害事故,责任由乙方或纠纷各方自行承担。甲方出于公共利益、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尽可能提供服务,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乙方如在租赁公共自行车48小时后仍未归还,或违反本合约中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该卡、取消乙方租赁公共自行车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情况严重的,可根据相关规定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及行业惯例办理,甲方拥有解释权。 第七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第 本合约自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取消乙方公共自行车租赁权终 止。

乙 方(签字):

日 期: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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