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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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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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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3.07.01

• 【文 号】中就培内发[2003]11号 • 【施行日期】2003.07.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就培内发[2003]11号)

为规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以满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的需要,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的章程及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需要,以促进标准、教材、命题、考核和培训等工作的开展,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技术方法的研究与试验,更好地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业特点,组织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及部分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含专业委员会)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指导与技术咨询,主要工作职责范围如下:

(一)参与国家职业标准、教材、题库的开发及培训、远程培训的相关工作。 (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评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和试验。 (三)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技术指导、咨询、支持与服务。

(四)开展学术理论研究和交流、宣传活动。

(五)对部鉴定中心实验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以及承办行政部门交办工作等。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隶属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是专家型的非常设工作机构,下设技术方法指导委员会、职业道德指导委员会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及办公室(见附图)。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部鉴定中心,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统一管理和指导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含专业委员会)的组建,采取由地方、行业组织以及企事业机构、个人推荐或提出申请,部鉴定中心审定批准的方式。专家人选一般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单位向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行业鉴定中心)推荐。被推荐为专家候选人的,需由本人填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XX专业委员会推荐表》(见附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后报省级/行业鉴定中心:省级/行业鉴定中心审核盖章后报送部鉴定中心。 第六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二)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理论和考评技术,具有相应专业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并在本职业(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定的文字表达及工作协调能力。

第七条 专家的资格审核实行公示制度,对拟聘为专家的须将其工作、学历等相关信息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国家职业资格网站(www.nvq.org.cn)上公示

20天。公示合格的由部鉴定中心正式聘任并颁发专家资格证书;对公示中有不良反映的需进行核实,确不合格,不予以聘任。

第 专家委员会(含专业委员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受聘专家在国家职业资格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审议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部鉴定中心报告。各专业委员会在每年年终需向专家委员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和部鉴定中心同意后既可实施。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半年组织一次本专业委员会的研讨活动,分析本专业的发展动态,开展技术研究,交流经验,以更好的促进本专业委员会的发展,并将活动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与部鉴定中心相关业务建立工作接口。在日常管理方面,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为主管理;在业务活动方面,以部鉴定中心相关部门为主管理,形成共同管理又各有侧重的运行模式。

第十二条 部鉴定中心相关部门与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定期的联系沟通机制,充分利用专家资源,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技术优势,满足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人员调整,以保持专家委员会机构的权威性、广泛性和公正性。各专业委员会可提出补充调整专家的建议,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并经部鉴定中心同意后调整。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部鉴定中心、各专业委员会和有关支持单位共同筹措,主要用于理论研讨、技术试验、经验交流、日常管理以及证书成本等费用,以保证专家委员会及其自身的发展。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外开发的项目与合作,均应到专家委员

会审核或备案,并视项目开发情况向专家委员会上交一定比列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所办的刊物、网站应向部鉴定中心备案,其刊登或发布的内容涉及到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需经部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使用;以专家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名义进行宣传(包括口头、书面)的,其内容也需送经部鉴定中心审定。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积极开展工作,连续2年没有开展工作的专业委员会,予以注销。对有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专业委员会,要限期整改和和进行相应处理;对在聘期内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专家资格的处理。对被注销的专业委员会及被处理人员的情况,在国家职业资格网站进行通报,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 第十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结构框架图(略) 2、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XX专业委员会推荐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二○○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2: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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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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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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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从事职业│ │ 技术职称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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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限 │ │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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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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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通信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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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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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 │

│ │ │

│ 作 │ │

│联系电│ 话 │ │ │

│ 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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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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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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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何种业务与技│ │

│术,有何业绩、发│ │

│ 明、成果和著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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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及其熟悉程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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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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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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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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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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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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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 │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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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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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 年 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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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意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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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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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证书情况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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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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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盖 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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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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