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题 1、(神权观念)是原始社会自然神崇拜的产物。
A、神权观念 B、平等观念 C、等级观念 D、阶级观念 2、神权法思想在(商朝)达到了顶峰。
A、夏朝 B、商朝 C、周朝 D、西周 3、(民贵君轻)是孟子仁政学说的核心。
A、以德配天 B、师法王先 C、族诛连坐 D、刑不上士大夫 4、先秦儒家的基本观点是(重德轻刑)。
A、以德配天 B、师法王先 C、重德轻刑 D、刑不上士大夫 5、(后期法家)指战国后期的法家,即新型地主阶级通过兼并战争实现全国统一时期的法家。 A、前期法家 B、后期法家 C、晋法家 D、齐法家 6、(韩非)认为“重刑”是不以人德治国而以法律治国的必然结果。 A、李悝 B、吴起 C、商鞅 D、韩非 7、(墨家)是反映小生产者利益和要求的学术派别。 A、儒家 B、道家 C、法家 D、墨家 8、老子认为最理想的治国方法是(无为而治)。
A、以法治国 B、仁义道德 C、无为而治 D、礼治义信 9、(法自君出)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是专制君权在立法上的反应。 A、礼治义信 B、以法治国 C、礼治义信 D、法自君出 10、(王弼)是曹魏时期玄学的代表人。
A、阮籍 B、郭象 C、王弼 D、向秀 11、法律儒家化始于(西汉)。
A、西汉 B、东汉 C、西晋 D、东晋 12、《四洲志》是(魏源)翻译的。
A、林则徐 B、魏源 C、龚自珍 D、刘光左 13、绝对的平等是(洪秀全)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A、洪秀全 B、洪仁轩 C、石达开 D、李秀清
二、填空题
1、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特征:直观性与单一性、功利主义与义务本位。 2、“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按汉初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一文中先秦诸子大致分为阴阳、儒、墨、名、法、道德六家。
4、儒家伦理法具有的特征:世俗性、宗法性、广泛强制性。 5、从理论上法家的流派大致有划分为:法派、势派、术派。 6、法家提出的一系列司法主张有:明法、任法、壹法、从法等。
7、就云梦秦简而言重刑主义表现在:重罚轻罪;重惩罚预备犯与未遂犯;广失连坐;增加酷刑、严密刑网。 8、《唐律疏议》中皇帝拥有最高行政权主要体现在:皇帝拥有行政组织权、皇帝拥有行政指挥权、皇帝拥有行政决策权。
9、早期改革派形成,完全是时势的产物。从其生成的条件而言,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世界大势所趋的必然结果、西学的渐进、时局的逼迫。
10、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主要人物: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 11、急进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人物:陈独秀、李大钊、鲁迅、胡适等。
三、简答题
1、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特点
答:a、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伦理渗透一切;b、皇权至上;c、平等观念欠缺,等级特权思想浓厚;d、重德轻刑;e、重义轻利。 2、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答:a、要求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b、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c、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主张德刑并用,实行教化;d、对危害宗法等级秩序和私有财产的犯罪严惩不赦。
3、春秋战国时期思想文化方面的明显变化
答:第一,天命神权观念被进一步否定;第二,宗法等级观念开始受到冲击;第三,“学在官府”的局面被打破,知识文化下移,私学日益兴盛,社会上涌现出一大批知识分子,形成“士”的阶层,他们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或著书立说,或奔走游说,宣传自己的主张。 4、先秦儒家的思想 答:a、“仁义”与“孝悌”的价值论;b、法自君出的立法观;c、贵族政体与贤人政治,政事方面的法治主张;d、省刑慎罚的刑法观和刑罚观;e、富而教之的预防犯罪论;f、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g、“有治人,无治法”的法律实施论;h、轻徭薄赋,经济方面的法律主张。
5、说儒家法律思想史伦理法律思想包含的含义
答:第一,儒家伦理法把宗法家族伦理作为大经大法;第二,在儒家法律思想中,宗法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法的最高价值,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伦理价值代替法律价值,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立法、司法悉以伦理为转移,由伦理决定其取舍;第三,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以伦理代替法律,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宗法伦理道德被直接赋予法的性质,具有法的效力,从而形成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双强化运动。 6、法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
答:a、强调法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一切一断于法;b、注重实力,倡导以奖励务农、参展的途径来富国强兵;c、强调君主专制,鼓吹集中行政、立法、司法等大权于专制君主手中;d、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观作为其“法治”的理论基础;e、使用同一的基本概念、范畴。
7、黄老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
答:基本内容:第一,清静无为,顺乎民欲;第二,逆取顺守,德刑相济;第三,明具法令,进退循法;第四,约法省禁,除秦苛法。
特点:第一,汉初黄老法律思想是融儒、道、法等诸家法律思想而形成的;第二,汉初黄老学说出现,不仅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大转变,同时又具有继承先秦法律思想之先、又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之后的地位。
8、西汉初期重新受到重视的儒家法律思想
答:a、尊君重民的民本思想;b、兴礼义,礼法结合;c、废除肉刑,实行“仁政”;d、刑不至君子。
9、魏晋时期律学家的法律思想
答:第一,主张以礼率律,礼法合一,倡导法律儒家化。第二,在立法方面,杜预提出“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的观点和“法出一门”的主张;在执法方面,刘颂主张“纲举”、“网疏”,实行分工,各司其职,还提出“复肉刑”的重刑思想;在司法审判方面,律学家
也提出了综合刑、理、心、情、式的心理学审判方法与“罪行法定”的原则。第三,在对法律研究方面,律学家也取得了重要成就,推进了法律的科学化。 10、服制在唐律中的法律意义
答:第一,服制是确定罪之有无的标准;第二,服制之上亲疏尊卑影响甚至决定刑罚之轻重;第三,亲属间要负连带法律责任;第四,服制还影响刑罚的执行。 11、宋元明清时期法律思想的特色
答:第一,随着宋明理学的产生和盛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原则日益绝对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地位愈发牢固;第二,随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同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等具体法律实践活动结合日益紧密,出现了一批如明代丘这样的中国历史上少有的专门法律学家;第三,为了批判封建专制主义,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家们把自己的批判矛头直指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从而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12、理学在宋代兴起并成为官方思想的深刻历史背景
答:公元960年北宋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封建社会后期,这是中国封建国家中央集权加强和巩固的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由成熟逐渐走向衰落的时期,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都十分尖锐复杂:第一,在经济上,北宋采取“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使得贫富分化加剧、无地农民增多,农村中出现了大量佃农,国家的财政收入受到直接影响;第二,在政治上,宋太祖结束五代十国的战乱后,采取一系列加强君主权力的措施;第三,在民族关系方面,北宋之后民族矛盾加剧;第四,在思想方面,儒家的正统思想地位虽在汉武帝时依靠封建政权的强制性手段得以确立下来,但在理论上并未形成完整体系。 13、七出三不去
答:七出是指如果女方有下述七种情况之一,男方即可单方面休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三不去则是指如女方具备有所取无所归、经三年之丧和先贫后富等三条中的任何一条,男方则不得休妻。
14、从思想发展的角度看,清末早期改革派的变法思想自身鲜明的时代特点
答:第一,他们的变法思想及主张的理论根据,主要来源于中国固有的传统思想,而西方的影响基本是被动的,也是相当浅显的,这是与当时西方影响的程度相对应的。第二,他们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及封建制度自身的认识基本上还是表层的,对于两者的差距还是看做量上的差别,所以,变法主要是“变器”,而基本没有涉及“变道”。第三,变法理论还处于“形而下”之变法主张多属于支离零散的“有感而发”或就事论事,尚未形成较完整的“形而上”之变法理念。第四,虽然,他们更注意法律的状况,更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但这种认识还很初级,远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学说。
15、资产阶级革命派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反对君主立宪的主要论据
答:第一,实行君主立宪势必要保留满族皇帝,保留满族皇帝与民族革命是相违背的;第二,清朝政府绝不可能实行真正的立宪,其所进行的预备立宪只是对人民的欺骗;第三,民主共和为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大趋势,欧洲的部分君主立宪国家也逐渐转向民主共和,中国应顺应世界潮流,越过君主立宪直接由革命而为明主共和政体。
四、论述题
1、孟子的仁政学说
答:孟子的仁政学说博大精深,在以下几点上尤为突出:一是天下大统一观。孟子反对战争、反对分裂,主张天下一统,认为只有统一,才能实现天下太平。而在统一的方式上,孟子又主张王道,而非霸道。所谓王道,即以仁义定天下,使人心悦诚服,而霸道则是指依仗武力,以力服人。二是民贵君轻。孟子仁政学说的核心是“民”,他认为民是国家之本。为此,他设计的君民关系是“民贵君轻”,主张统治者要养民、富民、教民,少用刑罚,而君
臣关系是:君贤则克尽臣职相辅弼,君不贤,则谏则诤,谏而不听,异姓之臣可弃而“去之”,贵戚之臣可将君“异位”。甚至主张对于昏君、暴君,可以“放逐”,可以“诛伐”。三是舍生取义的人生观。“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谓大丈夫”。“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可见,在人生价值取向上,孟子重义轻利。
孟子的仁政学说是个整体,王道大一统是远大目标,民贵君轻是其核心,而舍身取义则是行仁政的道德法则。总之,孟子对一切问题的思考,自然也包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论证,都是从仁政层面展开的。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一些有关立法、司法的主张,把儒家的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孟子的思想包含着民本主义、限制君权等积极因素,但同时对强化封建纲常也起来很大作用。
2、法家“法治”思想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答:对秦汉后的封建社会产生的巨大影响:第一,中央集权的君主制政体以及维护这一政体的方法;第二,不畏权贵、秉公执法的精神;第三,法家特别重视法律和法学的研究,因而法家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并深入到法理学的领域。 局限性:由于所处的历史时代及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的局限,一方面其代表人物还没有机会体验劳动人民的反抗力量,故而迷信刑罚、暴力;另一方面,又从整体上排斥儒家学说,拒绝儒家一贯坚持的轻徭薄役、注重教化以维持长治久安的主张。这使得法家的“法治”理论一开始就处于危险的境地。再者,由于将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视为其最高的政治目标,因而不可能在具有绝对权威的法律和凌驾一切的王权之间建造一座通常的桥梁。因此,法家不可能从制度上限制君主的权力,也不可能从思想上使君主自觉遵守法律。这就使得法家的“法治”理论本身带有极大的缺陷,其统治地位最终被儒家思想所取代。 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评价
答: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之所以能将在汉初统治半个世纪之久的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取而代之,除了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即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外,就其内容而言,还因为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家的法律思想中,如“君权神授”理论,“三纲五常”的立法、司法原则,“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等内容,更能适应汉代巩固中央集权的需要,更符合汉代这一封建社会上升阶段的发展态势。虽然,这一正统法律思想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非正统法律思想的挑战、冲击,如汉昭帝时“盐铁会议”反映的正统与非正统法律思想的冲突,西汉末年及东汉时期唯物主义思想家如桓谭、王充等对正统法律思想中神学内容的批判等,但总的说来,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自汉武帝时取得正统地地位,其“正统”的地位,历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以至宋、元、明、清一千余年而不改变,成为中国法律细想发展史中的一大特异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其诞生之初,对中央集权的巩固,对社会发展的推动,曾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在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隋唐以后,其积极作用已被消极作用所取代,逐渐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桎梏,这一点,也是我们研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时所不应忽视的。
4、对理学法律思想的评价 答:“理学”的产生和发展,标志着儒家思想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它结束了自魏、晋以来在封建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佛、道与儒学争胜的局势,理学成为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学术,统治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思想界长达七百余年。其结果,导致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理论化和系统化,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影响了同时代及其后来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
朱熹的法律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正统法律思想。它与历代封建王朝的崇本抑末政策相联系,并结合强化封建礼教的种种措施,严重遏制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压抑了人民伴随商
品生产关系而萌发的权利观念,阻碍了法学和法律思想的成长。这种阻碍作用越是到了自然经济日趋瓦解、资本主义经济因素逐渐萌芽的封建社会末期,便越显得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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