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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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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 (三)诊疗项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符合人社、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能满足参保人的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需求,并能满足与经办机构管理系统的联网要求。

(五)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

1、村卫生室(站)、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专科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综合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两千平方米,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编制。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应符合卫生部门有关社区卫生医疗机构面积设置的规定。

2、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地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

(六)在册执业医师数量: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5名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2名以上,村卫生站不受此项规定;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30名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名以上;镇卫生院每个诊疗科目有1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

(七)申请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五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参保人数达1000人以上。

(八)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本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医疗卫生的、法规。

二、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填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的《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大型仪器设备清单》、《执业医师登记表》、《工作人员花名册》等书面材料。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武装部门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诊疗科目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和公民身份及复印件。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五)上年度“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机构调查制度”填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

(六)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提供医院等级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未经正

式评审等级的,提供申请评定等级的相关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确定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八)医疗场地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签证资料。 (十)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十一)执业医师资格证。 (十二)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和复印。

(二)申报材料所提交的复印件由申报单位签署核对人姓名和核对意见,并加盖公章,以示负责。

(三)申报材料所提交的复印件必须进行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退回申报单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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