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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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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劳社政字[2006]1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6-08-03

【实施时间】2006-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棚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促进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让更多的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本省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后每年递增10%。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缴费基数档次,选择按低档缴费的,以后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待遇标准相应降低。至2010年,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为保障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合法权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基数仍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仍按湘政发[2006]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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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06年1月1日后,已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含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如要求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抵扣以后的缴费。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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