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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 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来源:筏尚旅游网
长春理工大学

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素质进行量化考评,即综合素质测评=思想道德素质分(占25%)+科学文化素质分(占65%)+身心健康素质分(占10%),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毕业生及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凡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

第五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包括基础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为25分,即思想道德素质分=基础分+二级指标分。

第六条 基础分最高分为10分。基础分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

1、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热爱祖国、热爱学校。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发扬理工精神,维护集体利益和同学团结;培养与学校、老师、同学的深厚情感。

3、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主人翁意识,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做奉献。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创造良好学风;追求真理,崇尚科学,树立科学精神;严谨求实,自强不息,端正学习态度;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培养探索精神;珍惜时间,持之以恒,努力成就学业。

5、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

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6、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合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借贷守信,不恶意拖欠;诚信就业,不伪造欺瞒;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7、厚德明礼、发扬美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自身修养,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男女交往文明,维护自身形象。

8、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9、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10、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身心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扣7分、受到记过处分者扣5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扣3分、受到警告处分者扣2分、受到通报批评者扣1分。

第七条 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15分,学院根据日常记载从以下几个方面评定:

1、政治理论学习。评价学生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的学习情况。表现好者加0.1—2分;表现一般者计0分。

为了更好地考核评价本院各年级学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特制定以下细则:

1.大一大二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展MMD学习不少于三次;大三大四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展MMD学习不少于二次;

2.每次MMD学习应将学习时间、地点提前告知团委组织部,以便派监督员监督各班学习开展状况;

3.每次MMD学习应有详细学习记录,整理后交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保存。

评分标准:

满分为0.8分,每人每次为0.2分,其中参与MMD学习的基础分为0.1分,在学习过程中能积极参与讨论,表达出较好感想和积极发言的加0.1分.

2、干部任职表现。评价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的任职表现情况。

(1)校、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艺术团、理工青年团、记者团的主席、

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分团委副书记、各部部长、校团委委员、广播站站长、班长、班团支书,任期满一学期,表现好者加1

—2分,表现一般者计0分。

(2)校、学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艺术团、理工青年团、记者团、分

团委各部副部长、广播站副站长、副班长,任期满一学期,表现好者加0.5—1分,表现一般者计0分。

(3)其他各类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艺术团、理工青年

团、广播站、记者团、班级、团支部成员,任期满一学期,表现好者加0.1—0.5分,表现一般者计0分。

(4)寝室长0.1-0.2分,按照学院卫生检查总平均成绩计分,获校优秀

寝室的寝室长加0.2分。

身兼数职时,取其任职最高分项标准计最高分,其他任职不计分。

校学生会干部、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委员、广播站干部的任职表现由校团委负责考核,学院级学生干部的任职表现由学院分团委负责考核,校记者团成员工作表现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考核。

学生干部考核分按法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细则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评分。团委学生成员会考核方法如下:

1.主席团成员:团委书记对主席团成员打分,主席团成员互相打分,部长对主席团成员打分,最后取平均值。

2.各部部长:主席团成员对各部部长打分,各部部长互相打分,各部副部长对各部部长打分,最后取平均值。

3.副部和部员:各部部长对副部和部员打分,副部和部员互相打分,最后取平均值。

4.班级干部由所在班级成员打分,最后取平均值。

5.考核分数应在每学期期末考试之前交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

3、社会实践活动。评价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等情况。

获国家表彰者,加3分;获省级表彰者,加2.5分;获地市级表彰者,加2分;获校级表彰者加1.5分;其他积极参加者加1分。寒暑假完成并上交社会实践报告的加1分,获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再加0.5分。

每学期每个班级要组织一次公益活动(劳动)满分计0.5分。 大一大二的学生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安排清扫分担区积雪,不用再另行组织公益活动(劳动)。

4、日常表现情况。评价学生日常表现情况。

1).寝室卫生及归寝情况。评价学生寝室卫生和归寝情况。满分为1分

寝室卫生和安全方面,满分为1分,学生应按照法学院卫生条例规定认真打扫寝室卫生,每周三下午进行全院卫生例行检查,由学生会权益部负责。每学期至少检查10次,检查按百分制打分,期末由权益部部进行计算得出学期

的平均成绩,并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打分:

100~98 分计为1分(不计个人扣分情况且无夜不归寝情况); 98~95 分计为0.8分(不计个人扣分情况); 95~90 分计为0.6分(累计计算个人扣分情况); 89~85 分计为0.4分(累计计算个人扣分情况); 85分以下的计为0分(累计计算个人扣分情况)。 2).上课出勤情况。评价学生上课出勤情况。

满分为2分。学生应认真按时上课,保证出勤率,无故旷课每学时扣0.2分。

学生旷课学时的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上课期间旷课,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2)实习、设计(论文)、军训、政治活动、劳动、运动会、新生入学教育等集中教育教学环节中,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 (3)早操和规定的课外体育活动,每次按1学时计算; (4)迟到、早退累计两次,按1学时计算;

(5)学院规定的政治学习、晚自习、集体活动和清扫卫生活动,每次按2学时计算。

3).班级集体活动:评价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班级活动情况。

满分为0.5分。其中班级活动大一、大二各班班级活动为0.3分;大三各班为0.2分。其余为学校和学院活动分。

学生应该积极参加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活动者每次加0.1分。 学校及学院的活动采取提前通知主动报名来进行,按照报名顺序(班级分配比例)来进行决定参加人,每次按照需要人数再加10%的机动名额确定参加人,确定名单后无故不参加活动的扣0.1分。

4).参加除体育类比赛外的活动,并未获得名次的选手。

满分为0.5分,按活动项目计,每项0.1分。

5、其他突出事迹。评价学生的其他先进事迹,包括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扶残助弱以及获学校(含)以上的表彰奖励等情况(上一学年以综合测评为基础获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以及资助类奖学金获奖者不在加分范围)。有突出事迹的,根据事迹材料加0.5—1分。

第三章 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包括智育测评积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为65分,即科学文化素质分=智育测评积分+二级指标分。

第九条 智育测评积分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60%。二级指标分为5分。 第十条 智育测评积分的计算方法 (一)学期总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

以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试、考查成绩为依据。不及格课程按实际分数计。考试作弊、旷考及不交卷的,相应课程计0分。

学期总成绩:把本学期每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的成绩,然后将其相加,得出学年的总成绩,即a课程学分×成绩+课程学分×成绩+„„+n课程学分×成绩=学期总成绩。

求学期总成绩的公式是:S=∑CiSi

式中S为学期总成绩,Ci为i课程的学分,Si为i课程的成绩,∑表示总和。

学期的总平均成绩:把本学期的总成绩除以学期的总学分。 求总平均成绩的公式是:A=∑CiSi /∑Ci或A=S/∑Ci 公式中A为学期总平均成绩,∑Ci为学期的总学分。 (二)智育测评中应注意的事项

1、德育课、体育课记入智育课程里面,算入学期总成绩中。

2、考查课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评定,其考查成绩统一的换算方法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

3、在计算学期总成绩时考查课也按考查成绩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计算。 (三)实行学分制年级智育测评积分的计算方法 1、计算出平均累计绩点

每门课程的绩点根据该课程成绩按照下表对应确定 百分制 绩点 等级制 绩点 100-90 5.0-4.0 A 4 89-80 3.9-3.0 B 3 79-70 C 2 69-60 D 1 59-0 0 E 0 2.9-2.0 1.9-1.0 学期平均绩点=∑学期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绩点/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2、将学期平均绩点换算成百分制,再乘以60%得出智育分数。 3、学习成绩以本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准。

第十一条 二级指标为学习奖励分。表现突出者,加0.1—5分。 (一)学习奖励分赋分标准:

1、在国家、省级核心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加5分; 2、获国家竞赛特等奖加5分,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优胜奖加1分;

3、获省级竞赛特等奖加4分,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优胜奖加0.5分;

4、获市级竞赛特等奖加3分,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优胜奖加0.3分;

5、获校级竞赛特等奖加2分,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5分,三等奖加0.3分,优胜奖加0.1分。

各类竞赛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为5分,同一竞赛项目取最高分。 (二)竞赛类别与项目

1、校级竞赛:由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学生竞赛。

2、省级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生竞赛。

3、国家级竞赛:由教育部等国家级部门组织的学生竞赛。 学校重点支持省级以上的学科竞赛项目,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机器人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CCTV”全国英语演讲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国际工商企业管理挑战赛等。

第四章 身心健康素质

第十二条 身心健康素质测评包括体育测评积分和文体竞赛项目奖励分,满分为10分,即身心健康素质分=体育测评积分+文体竞赛项目奖励分。

第十三条 体育测评积分。评价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情况。 凡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者,加4分。 体育测评中应注意的事项:

1、体育课成绩记入智育测评积分,不再记入体育测评积分,体育测评积分指体育课程以外的体育活动测评的积分。

2、体育测评积分按照课外体育活动出勤表现及参加体育竞赛情况评定。 3、由学院负责组织课外体育活动,并记载出勤情况。 为了更好评价我院同学体育测评分,按以下细则计分:

1.学生应按时出早操,满分1分。无故旷操者,每人每次扣0.1分。 2.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未获得名次者,在此项加分,满分0.5分。每次0.1分。

第十四条 文体竞赛项目奖励分包括体育奖励分和文艺奖励分,满分为6分。

(一)体育奖励分。在国家、省、市、学校运动会上获得名次,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1、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5分;地市级加2分。

2、在校级运动会上获得名次,第1名加1分;第2—4名加0.8分;第5—8名加0.5分。

(二)文艺奖励分。在国家、省、市、学校组织的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1、在国家文艺级比赛中获得名次,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5分;三等奖加2分;优胜奖加1.5分。

2、在省文艺比赛中获得名次,一等奖加2.5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5分;优胜奖加1分。

3、在市文艺比赛中获得名次,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优胜奖加0.5分。

4、在全校性文艺比赛中获得名次,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8分;三等奖加0.5分;优胜奖加0.3分。

体育奖励分、文艺奖励分单项不超过4分,两项总分不超过6分。 同一项目不累积加分,取最高分。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布置、督促、检查本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六条 为了公正、客观的做好综合测评工作,各学院应建立学生平时表现档案,作为综合测评的依据材料。

第十七条 各学院在每次测评前要在全体学生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动员,讲明测评意义、学校的测评办法和学院的测评细则,切实让每一名学生端正测评态度,正确评价自己和评价他人,使测评结果能真正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允许学生48小时内对测评结果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最后结果。将填写完备的《长春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计分表》加盖学院公章后,一式两份送学生工作处审定备案,同时返还一份留学院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各项考核条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参照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针对学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制定本学院的测评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实行。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要严格遵守“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参加测评人员、测评过程、测评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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