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唐山市房地产转让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税费,若
估价对象以评估总值发生转让,预计应纳税费如下:
预计税费计算表
单位:元 转让额(元): 开发成本费用(元): 应补地价(元): 含税销售收入/(1+5%)×5% 增值税×7% 增值税×3% 增值税×2%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0.05% 核定征收=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5%) 转让额×1%[包括诉讼费(1%)、评估费(0.5%)、拍卖费(5%)、登记费等]合计按成交价的7% 合 计 590,680.00 税(费)种 预 增值税 城建税 计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费 处置费用 —— —— 注:1.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估价对象为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项目,但由于企业方未能提供相关的进项税额,故本次测算采用简易征收进项测算增值税,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2.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在企业拒不缴纳纳税资料的,可实行核定征收。由于本次评估委托方未能提供相关纳税资料,且未能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评估报告,本次土地增值税按核定征收计算。
3. 根据《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第53号)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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