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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休闲农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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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休闲农

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15.07.16

• 【字 号】津农委计财〔2015〕32号 • 【施行日期】2015.07.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农村、城市信用社 正文

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休闲农业项目建设和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引导作用,促进农业功能拓展,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业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津党发〔2014〕20号),制定了《天津市休闲农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委 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6日

天津市休闲农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休闲农业项目建设水平、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休闲农业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

荣,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休闲农业项目建设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休闲农业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休闲农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休闲农业项目资金采取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方式,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发展休闲农业,提升休闲农业品质和档次。

第四条 财政贴息是市财政对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渔)家乐休闲农业经营户基础设施提升改造给予的贴息。农(渔)家乐休闲农业经营户提升改造项目主要包括住宿、卫浴、洗涤、餐饮和整体环境的改造,以及经营户用于提高接待品质与档次,营造安全放心、舒适愉悦的休闲环境的提升改造。贴息标准按照农(渔)家乐休闲农业经营户提升改造贷款年息6%比例给予贴息,若实际贷款利率低于6%则按实际发生利率进行贴息,贴息金额上限为5万元。享受贷款贴息的经营户同笔贷款不再进行二次贴息,不同笔贷款3年内不得再次享受贴息。

农(渔)家乐休闲农业经营户按照提升改造标准进行改造,具备合法有效借款和还息凭证,经村、镇及区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可予以贴息。 第五条 财政补助支出内容包括:

(一)休闲农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及服务配套设施的提升改造,主要包括为游客提供安全、便利、舒心的公共服务设施,营造良好的农业、农村休闲环境。 (二)休闲农业发展所需的文化创意开发、品牌建设及推介活动等,主要包括创意产品开发、文化挖掘、特色农产品展卖、品牌培育及推介宣传、活动策划等。 (三)休闲农业发展所需的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规划、标准、数据统计、宣传培训、图书编辑、信息平台建设、督促检查、审计验收等。 休闲农业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休闲农业项目承担单位为在我市经营休闲农业的企业、园区、合作

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原则上对我市认定的休闲农业示范园区或示范村(点)进行扶持,对获得国家级示范典型称号的单位优先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贷款贴息项目只限于支持农(渔)家乐休闲农业经营户,经营户应进行工商注册,具备合法资格。

第七条 市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单项内容财政补助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0%。 第八条 休闲农业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村委会人员工资和福利、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输变电设施、购置公务车辆、新建地下水或地热井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 休闲农业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建设应做好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度,土建工程项目施工、设备采购、以及与之配套的项目监理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严格遵守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标价格。

第十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和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方向,结合区县休闲农业发展实际,充分征求区县意见后,于每年6月底前制定并发布下一年度休闲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区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休闲农业项目申报指南,结合本区县休闲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发展需求,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投资预算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市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单位为市级的,纳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在区县的,纳入下一年度区县转移支付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批复各部门和各区县。

第十二条 休闲农业项目资金中年初批复部门预算和区县转移支付预算的比

例应达到90%。

第十三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在年初预算批复3个月内,按照项目任务资金和需求,将批复各区县的休闲农业项目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拨付至各项目单位。各区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四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各区县休闲农业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各区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县级验收,并对项目进行资金审计,县级验收通过后报请市农委、市财政局进行市级验收。

第十六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开展休闲农业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休闲农业项目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5-7-17(正式稿)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休闲农业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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