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股东应承担的法律风险
1 债权人申请成立清算组(依据《公司法》第184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3 承担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4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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