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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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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案例

篇一:侵权责任法案例习题

侵权责任法案例

1、2021年8月1日,三将自己所有的拼装小车转让给四,2021年8月10日,王五向四租车使用。王五和朋友A、B三人开车出去一起喝酒,此三人彼此都知道大家均无小车驾驶证。到了回家的时候,王五和朋友B均已喝醉。回家的路上,小车由无驾驶证的A驾驶。途中,小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B重伤,大货车司机C因避让不当翻车死亡。B的各种损失为30万人民币,C死亡的各种损失为50万人民币。经交警认定,小车驾驶员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C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B自己是否要承担一局部损失,为什么?

按道路交通平安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平安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而B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2〕王五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王五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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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予以赔偿。缺乏局部,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2021年3月9日,某小学的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在场教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小涛的父母对小杰的父母、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3万元。

〔1〕小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请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行为: 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并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损害事实: 小涛脾脏破裂

因果关系: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导致了小涛脾脏破裂

主观过错: 主观上成心踢小涛腹部,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2〕对小涛的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 学校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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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原因: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涛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小杰对小涛造成的人身损害,小杰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原因: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3.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助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门认定货车司机丙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丁为货车车主,该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乙因受伤花去医疗费74744元,并且最终右腿残废不能继续工作。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何种责任原那么?过错的认定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起何种作用?

A、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围,对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对超过责任限额的局部,原那么上由事故各方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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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事故时,对机动车一方采过错推定责任,强化机动车作为强势一方的注意义务。

C、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那么

〔2〕门认定丙承担全部责任,应由丙对乙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丙对乙的赔偿围包括哪些?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

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如果丙无赔偿能力,甲是否应当给乙适当的补偿?为什么?

是。

原因:根据?人身损害赔

偿解释?的规定,帮工人乙遭受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丙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丙没有赔偿能力,所以可以由被帮工人即甲予以适当补偿。

〔4〕货车车主丁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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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4、2021年12月,某为其父亲祝寿,到商场买了一个高压锅。某的媳妇请邻居王某过来帮助,王某用高压锅煮东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高压锅锅盖飞起砸中王某,导致王某头部脑震荡,花费医疗费6万多。经负责高压锅质量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王某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对某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而对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1〕高压锅是某买的,王某不属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得到赔偿?为什么? 可以。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王某可以向谁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什么?

商场 或 生产厂家。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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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场的辩护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

原因:因为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超越了违约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

〔4〕假设商场最终对王某履行了赔偿责任,可否向厂商追偿?为什么?

可以。

原因: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5、2021年3月15日至3月18日,A公司举办有机安康食品展销会,许某到该展销会的一柜台处〔该柜台是由展销会出租给B公司的〕买了几包进口海鲜食品,许某及其家人食后纷纷出现头晕、呕吐的病症。后经检测发现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平安标准,该食品的生产企业是B公司。在展销会开展之前,展销会的举办者已经对B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展了审查,审查符合要求后才租让其柜台展销。

〔1〕许某可向谁主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A公司或B公司。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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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设许某起诉请求赔偿的时候,该展销会已经完毕或者柜台的租赁期已经届满,许某该如何主自己的诉求?为什么?

向A公司或B公司要求赔偿或者直接将A公司和B公司告上法庭。

原因: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效劳者要求赔偿。展销会完毕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效劳者追偿。

〔3〕A公司假设最后承担了赔偿责任,可否向B公司追偿?为什么?

可以。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4〕许某所诉求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是否都能实现,为什么?

可以。

原因: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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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妇万某怀孕9月后,因阵发性腹痛见红两小时,遂在其丈夫王某的陪同下到仁和医院治疗。仁和医院随即对万某进展剖宫产术,取出男婴。但次日凌晨,万某呈“神志不清,烦躁不安,呼吸急促〞状。仁和医院向其家属告病危,并由主治医生徐某对万某实施抢救,后抢救无效,万某死亡。万某的死因经诊断为妊高症所致的心源性休克。王某遂向人民起诉要求仁和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仁和医院提供了万某有关的所有病例资料,并辩称医院对于万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双方均认可万某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庭审完毕前,王某都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医院的行为与万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那么?

过错责任原那么

〔2〕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存在哪些过错推定情形?

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仁和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试以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进展分析? 否。

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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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患者的损害;

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之间的因果关系,万某死亡并非诊疗行为不当所致。

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本案中医务人员并无过错。

7、2021年,黄某到华美整形医院进展局部美容,华美整形医院的许医生为黄某实施了隆鼻手术和削颧骨手术。手术后第二天,黄某脸部开场发炎,发高烧,鼻子填充物也出现凸起。最后,黄某虽然治愈了,但黄某不仅没有变漂亮,反而因此在脸上留下了永久性疤痕,至其男朋友与之分手。黄某诉请判决华美整形医院赔偿其医疗费5万元、误工费58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后经鉴定,黄某脸部发炎并最终导致其毁容的根源在于许医生为黄某实施隆鼻手术时用错了医药。调查取证过程中,法庭发现华美整形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有篡改的痕迹。

〔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那么?

过错责任

〔2〕华美整形医院是否构成侵权?请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此进展分析。

行为: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用错了医药,病历资料有篡改的痕迹

损害事实:黄某脸部发炎并最终导致其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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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许医生为黄某实施隆鼻手术时用错了医药

主观过错:许医生为黄某实施隆鼻手术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3〕许医生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存在过错,黄某可否直接向许医生主赔偿?为什么? 否。

原因: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8、2021年9月8日上午,华侨中学初三一班和二班在操场上体育课。一班体育教师某让学生在操场自由活动后,遂与二班的体育教师黄某闲谈,未留意本班学生的情况。一班学生小逸私自离开操场,去学校小卖部购置食物。小逸与小卖部的老板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小逸的父母以某和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请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是,过错责任。

行为:未对学生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损害事实:小逸与小卖部的老板某发生争执被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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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未留意本班学生的情况,小逸私自离开操场

主观过错:过失,未尽到注意义务。

〔2〕对小逸的人身损害,主要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由侵权人某承担侵权责任。

原因: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小逸的人身损害,学校是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的是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原因:未尽到管理职责。

9、某旅行社导游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某未提示注意平安,该团游客某不慎将另一游客唐某撞下陡坡摔伤,花去医疗费3.6万元,因治疗耽误工作损失3800元。某向人民起诉要求赔偿其所花费的医疗费3.6万元及误工费3800元。

〔1〕对于被侵权人唐某的损失,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请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展分析。

篇二:侵权责任法案例

1.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置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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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那么。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置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一天夜晚,钟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某纠缠女青年孟某,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某的殴打,下腹还被某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钟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1.14万元。案发后,某支付了赔偿费1.0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3.26万元〔已执行〕。其后,钟某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致,受益人也就是孟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2万元。是否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呢?

分析: 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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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在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是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只有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而本案的侵权

人某已支付赔偿费1.05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判决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3.26万元,且已执行。这说明钟某受到的侵害不仅有侵权人,而且侵权人已经进展了赔偿,而不是无力赔偿。在这种情形下,让孟某对钟某的人身损害再给予经济补偿是有悖法律规定的。因此对钟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吴某携带现金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当他在营业厅的写字台填写汇款单时,一男子在其身后窥视。吴某填单完毕,即到三号柜台办理汇款手续。由于银行营业厅的柜台前设置了“一米线〞,但窥视吴某的人却进入“一米线〞并站在吴某身侧,此行为并没有引起银行值班保安人员的注意和制止。就在吴某将钱交给柜台的工作人员时,此人从吴某左侧伸手抢夺钱袋,吴某紧抓钱袋对抗,抢钱人向吴某腹部连刺几刀后逃离现场。吴某因此受了伤,携带的现金也没有了,他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吗?

分析:吴某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商业银行的营业厅,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金融效劳的主要场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规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在营业厅预先安装必需的平安防设施,安排保安人员,预防和尽可能防止不法侵害的发生,为客户的人身及财产平安提供保障,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在本案中,当抢钱人越过“一米线〞时,值班保安人员并没有注意,更没有予以制止,因此对于吴某的损失具有一定的过错,违反了平安保障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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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平安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平安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商业银行属于封闭性的经营场所,商业银行对于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负有平安保障义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客户损害的情形下,如果银行未尽到平安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廖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徐某的厢式货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季某发生碰撞,致季某重伤,双方车辆受损。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廖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季某负次要责任。季某出院后起诉驾驶员廖某、车主徐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的经济损失。终究车主徐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予以赔偿。缺乏局部,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为廖某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辆设定了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围对季某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廖某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故对季某所受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局部,应当根据其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予以赔偿。而徐某虽然是廖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在廖某具有有关职能部门核定的驾驶资质下出借车辆给廖某,其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廖某实际驾驶该肇事车辆,其应是负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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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侵权人。故季某要求车主徐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就机动车出借造成侵权事故而言,使用人是直接的侵权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出借人仅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展必要的审查,比方承租人、借用人有否驾驶资格。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平安的要求,比方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否那么,不承担责任。

5.陆某承包鱼塘进展养殖,但近来发现塘饲养的鱼、虾大量死亡,一查原来是某公司将污水排放到自己的鱼塘,致使鱼塘的水体污染。陆某于是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某公司辩称流入鱼塘的污水并不是自己一家,另外还有其他生活污水,而自己排放的污水是沿着污水沟排放的,当日流入是因为有大雨所致,是不可抗力,原告陆某也负有责任。终究陆某的损失该由谁负责任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那么的特殊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案中,被告某公司提出流入原告鱼塘的污

水并不是被告一家,另外还有生活污水,否认被告鱼塘鱼、虾的死亡系其排放污水造成,这些都应由被告举证证明,但被告某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原告鱼塘鱼、虾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鱼塘鱼、虾死亡的损害后果应认定系被告某公司排污行为造成,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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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台风影响,某地普降大雨,阵风达八级。某下班回家,行至某纺织厂附近时,在属于该厂的一堵围墙边躲雨,围墙突然倒塌,某被压住,后被他人救出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某将纺织厂告上法庭,要求该厂赔偿自己的损失。被告纺织厂辩称:台风是一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但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不可能克制与防止,因此,围墙倒塌是任何人无法克制的意外事件,属不可抗力,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查明,该倒塌的围墙为一堵空心水泥砖围墙。终究纺织厂有责任吗?

分析: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某自身有没有过错;二是围墙倒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某在下班途中因狂风暴雨无法前行,穿越马路到被告纺织厂的围墙边躲避风雨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某不可能知道其穿越马路去围墙边躲避风雨的行为会产生本案的损害结果,一般人在同等情况下也无法预见到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而且原告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引起围墙倒塌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即这一行为与围墙倒塌造成损害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某自身没有过错。

对于第二个焦点,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台风确实是一种自然力因素,但不能说因台风带来的灾害不可预见、不能克制。建造围墙本身就要对这种自然现象进展预见,即根据所能预见的最大限度来设计工程,从而到达防止相应自然现象造成损害的效果,因此被告纺织厂在围墙的设计、施工和质量、管理上均应在预见到常见的自然现象的根底上,根据围墙本身的用途,使之到达在技术条件许可下的相当大的抗御值。但事实上,案中倒塌的围墙为一堵空心水泥砖围墙,在设计、施工和质量、管理上均达不到相应的抗御值。且被告始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天的恶劣天气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显然就不能以不可抗力免除因其围墙倒塌引起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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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立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

责任人追偿。〞所以被告纺织厂应承担原告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7.某家在一小区的一楼,家门前有一100多平方米的私家花园。一天,邻居4岁的小华在没有监护人照看的情况下,到某家玩耍。期间某家养的狗将正在玩耍的小华咬伤。终究谁应承担小华因被狗咬伤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那么,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可以成为责任主体。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在特别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平安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制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遗弃动物或者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更为严格的责任,不得免除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小华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因小华并没有成心或重大过失导致狗咬,所以小华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小华的父母也因此不承担责任。

8.某日,某经过一幢七层高的住宅楼,突然被不知从哪一层楼扔出的酒瓶击中头部,造成头部流血受伤。但某始终不知道具体是哪一住户扔出的酒瓶砸伤了自己,于是将整幢楼的住户都告上法庭,要求6个住户〔除一楼以外〕共同赔偿自己由此支付的医疗费等。某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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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某的诉讼请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是基于公平考虑,而不是基于过错责任原那么确定,适用的是补偿责任。

这样的案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展补偿。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加害

篇三:侵权责任法经典案例

原告:林慧,运输个体户。被告:市粮食局新城仓库。被告:铁路分局北站。

原告诉称:1990年7月29日上午11时许,其委派雇用的汽车 司机建国驾驶东风—140型大货车挂拖车去迎新街喷漆。汽车行至恒山北路交通岗前遇红灯停车,绿灯亮后以二挡起步向西拐弯换三挡加油行 驶。司机见前方道口〔新城仓库铁路专用线道口〕栏杆开放,便驾车通过 道口。当距离道口6至7米时,突然发现南端火车接近,便急忙刹车。但 是,由于距离太近,汽车保险杠挂在调车车辆第一辆二位车梯上,致使汽 车破损,造成实际损失20755.25元。要求新城仓库和北站赔 偿。

新城仓库辩称:1990年7月29日发生事故时,仓库专用线道口 属无人看管道口,无人看管标志齐全。道口上方设置了栏杆,因其他设施 还不完善,正在施工过程中,故整个栏杆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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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未验收投入使用。原告汽 车通过道口时未停车了望,时速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20公里,致使事故发生,汽车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北站辩称:新城仓库铁路专用线道口地处繁忙街道,应派人看管。 根据国发经交〔86〕第161号文件及省、铁路局有关规定, 铁路专用线道口应由产权单位治理并负责其平安。本站在1988年4月 就通知新城仓库,专用线道口应派人看管。铁路分局道口科还在新城 仓库召开过道口会议。但是直至事故发生,新城仓库对其道口只安了栏杆, 却未派人看管。此次事故的发生与北站无关。站方在事故发生后,曾 调查和调解,新城仓库不承担责任,未能达成协议。

铁路运输经审理查明:原告汽车与火车相撞地点的新城仓库 铁路专用线道口是繁忙道口,产权单位是粮食局新城仓库。根据?铁 路道口治理暂行规定?,应由新城仓库派员看

管。1988年4月6日、8 月24日,北站和北站派出所曾两次向新城仓库发出通知, 要求仓库派人看管道口。但是,直至事故发生,该道口只是竖起栏杆,并 未派人看管。尽管该道口设有无人看管道口的“停〞字标志,但仍属有人 看管道口。1990年7月29日上午10时30分许,新城仓库接到北站 送车通知,即翻开大门等候。11时25分,北站五调乙班从北 站六场以10公里时速,向仓库顶送车列。当车列前端车辆接近道口时, 制发动发现道口栏杆开放。此时,原告林慧雇用的司机建国正以三挡 少许加油速度沿下坡道口行驶。双方紧急刹车未能奏效。造成汽车大破, 发生修复费15904.89元,处理事故现场拖车费500元,雇人看 守费580元,合计16984.89元。

铁路运输认为:被告新城仓库应当派人看管专用线道口,却 未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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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看管,且将栏杆耸起,轻易给过往车辆、行人造成可以通过的错觉, 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汽车在通过铁路道口时,警觉性不高,行驶速度过快,亦应负一定责任。北站对新城仓库道口应派人看管问题进展 了催促,并有送车确报,对此次事故没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 十一条规定,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市粮食局新城 仓库负担原告林慧事故损失费13000元。其他损失原告自负。

篇四: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案情:2005年7月21日8时04分,被告晋金驾驶闽F087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部门责任认定:被告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原告邱雪美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0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省南靖县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晋金、庄文成于2006年4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38.6元;二、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于2006年2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759.4元;三、被告晋金、庄文成与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对上述协议进展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给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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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旅客运输合同、雇佣、无共同成心的侵权等诸多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本案,就要准确理解与把握原告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两个雇主与其雇员对外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部份额与外部责任的关系等法律知识,但首当其冲要了解本案原告的诉讼请何种之诉。

本案是以旅客运输合同为根底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所谓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包裹按约定的时间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置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约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平安地运达约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平安。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那么的,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安康或成心、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邱雪美是乘客,被告肖清焕是承运人,被告简国兴是肖清焕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邱

雪美与被告肖清焕之间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被告简国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未注意来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晋金驾驶的车避车不当,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已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应平安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直接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原因,也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了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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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请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自由地选择。本案中,由于被告简国兴避车不当,致乘客邱雪美受伤害,既构成违约,又违反了侵权法规定,构成侵权,受害人即乘客邱雪美可选择违约之诉也可选择侵权之诉,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本案来看,乘客邱雪美选择了侵权之诉。为此承担本领故主要责任的共同侵权方即被告庄文成及其雇员晋金也应参加到本诉讼中来,共同连带赔偿乘客的损失。

[案情]

2001年2月,原告省邵武市种子公司与被告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镇的和平种子仓库出租给被告使用,使用用途为仓储,租期一年〔2001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用。2001年12月13日,和平种子仓库发生一场大火,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未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原告屡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局部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实被告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被告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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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被告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承租人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那么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本案最终在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评析]

中华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人因成心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出租人可选择其一向承租人主损害赔偿。出租人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不同的举证责任规那么使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选择中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也将直接影响诉讼的实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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