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从主观上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在此之前并未受到过任何的处罚,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被告人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才造成了今天的结果。同时,被告人主动向机关投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无翻供的表现,可见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经充分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所以,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
2、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的确实施了抢劫的行为,但是,在抢劫的过程中,并没有采取暴力的手段,也未使用犯罪工具,仅仅是通过灌醉被害人来获取财物,并未伤害被害人的人身,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也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
1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规定,希望在能够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结合适当的惩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2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