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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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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诉被告XXXXXXX责任公司

第三人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之

第三人律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三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第三人的代理人,结合案件证据材料及庭审意见,本代理人认为,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具体如下:

一、原告XXXX虽具有当事人资格,但是,很明显,原告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但是,就本案所涉《XXXXX合同》,系第三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并已履行完毕。对于上述事实,有第三人和被告出示的《XXXX合同》、XXX小票、XXXX、汇款凭证等证明,被告也当庭申明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本案所涉合同主体双方为第三人和被告,与原告XXXX无关,原告与本案不存在任何直接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告不是本案的适

格主体,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由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更缺乏事实基础。

首先,对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实属无理取闹。

在本案买卖合同中,不存在产生连带责任的法定事由,本案不符合任何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情形。代理人查阅了所有规定有连带责任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找到一条能够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第三人与原告之间无任何业务关系,第三人根本就不认识原告,本案中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应当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基础。

本案所涉《XXXXX合同》,系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业务,与原告无关,且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没有产生任何纠纷。原告就该合同进行起诉,本已十分荒唐无理,而依据该合同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担连带责任之举更加荒谬,无事生非。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产生连带责任的事实基础。

综上,原告要求第三人XXXXX向其承担连带责任既缺乏法律依据,更缺少事实基础。

三、原告所提交XXXX小票、证人证言等证据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首先,XXXX小票系被告向第三人所出具,与原告无关,原告持有XXXX小票不能证

明其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也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已明确申明,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原告当庭出示的XXXXX小票,实际系被告向第三人所出具,第三人不清楚上述XXXX小票为什么落在原告手中,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上述XXXX小票与原告毫无关系。而且原告也当庭承认,XXXX小票上原告XXXXX的名字是原告本人后来所添加篡改。因此,原告所持XXXX小票根本不能证明其主张,更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其次,原告的证人证言缺乏客观真实性,不能证明其主张,更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有两名证人作证,其中证人XXXXX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缺乏客观真实性。对于另外一位证人,通过比对两位证人的当庭陈述,很明显其是在公然作伪证,证言也缺乏客观真实性。原告证人证言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更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合以上意见,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XXXXXXX人民

代理人:XXX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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