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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制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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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修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事故隐患防治工作,提高矿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和保障能力,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安全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和“煤矿事故可预可防”的管理理念,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安全监管主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机制,推行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开展,确保全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环环相扣,闭合管理”的原则。强力推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五环五步”模式,五环即煤矿企业、主体企业、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县(市、区)政府、市煤炭管理部门;五步即排查隐患、建档分类、落实整改、全程跟踪、验收销号,实现环环相扣、闭合管理。

2、坚持“排查隐患与跟踪督办责任分离”的 原则。鼓励查出隐患,多查隐患,排查的隐患一律移交(安全科、调度室)跟踪督办,实现排查隐患与跟踪督办责任分离,解决安全检查“发现不了问题和发现问题解决不了不报告”的顽症。

二、建立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机制

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每天组织开展一次井上、下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瓦斯、水害防治等措施落实情况,现场“三违”情况等。排查工作应由值班矿长和跟班矿长组织实施。矿长每月组织排查不少于5次,其他矿级领到每月组织排查不少于12次。 三.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管理机制

安全科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及时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排查时间、排查单位、排查人员、存在隐患、整改时间、转办时间、转办单位、更改责任人、验收时间、验收人、验收结果等。安全科应分别建立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主体企业及本矿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四、建立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机制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 “先急后缓、先治理后生产、治理不生产”的原则,遵循“分类建档,现场整改,跟踪督办,验收销号的步骤进行治理整改。

(一)分类建档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所列15种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科要分别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建档。

(二)现场整改

对各部门排查出的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

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按照“五定”(定时间、定标准、定资金、定人员、定措施)原则进行整改。 (三)跟踪督办

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按照隐患类型,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科室跟踪督办;跟班矿长当班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当班安全员和技术员负责监督整改落实。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一律由矿长挂牌督办。

(四)验收销号

1、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分管副矿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经矿长签字后方可销号。

2、重大隐患验收销号工作按照“谁挂牌、谁督办、谁验收、谁销号”的原则进行,对排查出的隐患由督办单位验收合格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查出重大隐患单位销号后,方可销号。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5)防治水管理制度(修改)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每月5日前,各部门要填绘好采掘工程平面图,地质及水文地质交换图,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报矿各有关领导、科室和地测处一份。

2、每月5日前,要逐头逐面作好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重点预报要附专门图纸),井巷贯通预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送局地测处、生产区队、安全科、调度室及矿有关领导各一份。

3、井下地质及水文地质钻探,每月25日前地测科应向矿上提出计划,要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三天发送到矿有关领导、区队和施工单位。

4、根据“矿井地质规程”和“煤矿地测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矿上及有关单位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和“三书”,必须事先按规定时间要求向地测科提交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委托书。零星地测资料,可事先和地测科联系共同商定提交时间。

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一至两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采区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一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采面掘后五天内提交。掘进各类巷道(包括开拓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5、巷道开口前三天,生产、设计部门必须向地测科提交开口卡片,并经审查与设计图纸相符后,方可给开口位置;停掘或复工也应提前两天通知地测部门,以便下达停掘通知单。

6、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三天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并在矿总工程师主持下,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7、巷道的大小贯通工程,在巷道两头相距:岩巷15-20m,煤岩20-30m,地测部门要及时填写安全放炮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调度室、安全科、通风区队。

8、巷道进尺、收尺、回采工作面进度等应由施工等有关部门配合地测部门进行,并以测量的数据为准。巷道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设计时,应由设计部门填写变更巷道设计通知书,测量人员方可执行。测量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无设计在井下任意指定开口位置和变更设计。

9、工作面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应以测量的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丢煤通知单,通知回采单位,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储量管理人员对资源回收有监督权。

10、对回采工作面的各种停采线的实地标定,由地测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

11、以上十条中所有地测部门下达的通知单、通知书、通知卡或发送的图纸资料,接受单位和个人均应签收,地测部门留底保存,以便查阅使用。

12、重要地测问题,有权向矿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直接反映。 第十五条、事故分析制度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细则、规定 ,对违反规程及条例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2、因对矿井生产及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了解不够,提供水文地质资料不及时,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3、对可能发生突水的地点,未及时向领导提出处理意见,造成水害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一定的处罚。

4、未及时编制防探水预报通知及其它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造成水害事故的,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的50%。

5、对管辖内所提资料的可靠性及因处理失误而造成的事故负责。 第十六条、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1、水害预报的年预报、月预报,由地质技术负责人编制,地测科科长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

2、水害预测预报必须既有文字,又有图纸的正规水文地质预报。 3、预报的内容应包括预报的地点、范围、预测灾害情况、对生产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4、预报结果应保证矿井正常安全生产,无因误报,错报造成水

害事故。

5、必要时,应做出临时性预报,并且必须有文字和图纸。 6、 水害预测预报月报表,每月5日以前由矿地测科作出,矿总工程师审查后,由矿地测科报送矿长、付矿长、矿总工程师,各科科长,收到人签收。

重要水害预报,由矿总工程师审查后,上报矿务局主管领导,收到人签收。

第十七条、探放水管理制度 (一)、探水线的规定

1、井下各类积水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规定标出积水线和探水线位置,井下探放水必须从探水线开始,探水前进。

2、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破坏的情况等因素确定。

3、对本矿井开采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为: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4、对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5、对有台帐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台帐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钻探控制可疑区,

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6、对已知断层的探水线,由断层所留设的防水煤柱至少向外推30m作为探水线。

7、石门将揭露含水层时,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二)、探放水设计要求

1 、说明探放水地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并确定探水线。 2 、介绍探放水地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3 、说明探放水巷道的位置、断面规格、支护形式、水沟及巷道坡度等情况 。

4 、确定探水钻孔的超前距离。

5 、确定探水钻孔的孔数;各个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孔径; 6、水量较大时,钻孔要在钻进10m之前,按上灵活可靠的抗压能力在1MPa以上的水闸门,防止出水后水量难以控制。

7、孔口套管必须用水泥注奖固孔,而且必须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不小于4MPa,稳定时间大于30分钟。

8、提供积水区平面图、探水钻孔布置图、探放水钻孔结构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 (三)、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1、探水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探水前对排水设备进行彻底检查,探水过程中要有专人维护、

保证正常排水。

(2)、探水前对水沟、沉淀池进行彻底清理,保持水流畅通。 (3)、要有专人对钻场附近的顶板进行检查维护,避免发生冒顶事故。

(4)、探水钻场后方必须有安全躲避峒室。 (5)、保证钻场的正常通风,并制定专项检查措施。 (6)、钻场附近要安装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 (7)、明确水害避灾路线,并认真贯彻至施工人员。 2、钻机运输、安装的安全措施

(1)、运输、安装钻机人员,要互相配合好,防止钻机反倒伤人和挤伤手脚事故发生。

(2)、钻场在稳钻前,应清净浮煤。钻场巷道支护要符合质量要求,禁止有空帮、空顶现象。钻机要稳牢、稳平,底座垫上底木梁,钻机稳固在底木梁上,四角要大好四根立柱,并用铁丝联在一起。将钻机稳定牢固后,方准开钻。

(3)钻具应统一放在钻场内,禁止在巷道内乱放。 3、钻机操作的安全措施。

(1)、钻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学习作业规程并持证上岗。 (2)、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的方位、角度、深度施工,严禁私自变更钻孔参数。

(3)、钻孔施工期间,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钻孔、钻场瓦斯,若瓦斯达到1 %,应立即通知停钻撤人。

(4)、操作钻机人员,要由班组长或有经验的工人担任,另一人跟前监护。钻机操作按扭,应设在距司机工作处不超过0.5m的地方,确保能及时停送电。

(5)每班开钻前,钻机要先试正、反转。钻机开始运转后,任何人不准触摸钻杆及机器旋转部位,防止钻机绞人。

(6)、操作钻机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钻进中,掌握好钻进速度,压力要适当,注意孔内水循环,禁止干钻,避免损坏钻机和发生卡钻事故。

(7)打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清孔内情况和钻机运转情况。

(8)、钻孔透水后,要详细观测和记录水情变化。起钻时,工作人员禁止站在钻杆的正后方向。钻杆全部起出后,立即关闭阀门,并向调度室汇报透水情况。

(9)打钻出水后,若水量较大,威胁到巷道内人员安全时,要通知巷道内所有人员和受威胁的其他人员,一并撤出,并迅速向调度室汇报。

第十八条、探放水工程设计审批制度 (一)探放水工程设计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探放水工程的施工目的; 2、探放水工程的施工地点; 3、探放水地点的水文地质概况; 4、探放水各钻孔的技术参数和要求;

5、附图等。

(二)探放水工程设计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审批后方可施工: 1、探放水工程设计由地测科编制,地测科科长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

2、地面大型的探放水工程,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务局备案。

3、井下大型的探放水工程设计,由矿务局审批,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4、探放水工程设计,未经过合理的审批程序,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采掘工程“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管理制度 1、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的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2、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3、遇到以下情况时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探巷等方法查清工作面构造及水文地质情况。 (1)井巷开拓延深之前; (2)巷道掘进之前; (3)工作面回采之前;

(4)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工作面之前或在煤柱附近开切眼时; (5)遇到老窑、老空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封闭不良钻孔等含水区域时。

4、在探放水之前,必须先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

5、探放水工程设计由地质科或技术科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设计,不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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