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最高额担保合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担保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担保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填写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交付丁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乙方在交付
1 / 15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并注明“质押”字样。
第6条质押财产是应收账款的,乙方应当在丁方开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保证
回款专用账户,账号:,专项用于归集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乙方同意将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丁方提供质押担保,未经丁方同意,乙方无权使用该专户的任何款项。
第7条乙、丁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值为人民币抵押财产清单》; 2.《利影响的情形等;
7.8.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7.8.3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须在每月月末上报担保余额明细表及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7.9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2 / 15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7.9.1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机构调整等; 7.9.2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7.9.3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7.9.4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7.9.5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7.10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7.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宅男人的利益。
7.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7.8款和7.9款所列
3 / 15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7.14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违约责任
8.1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8.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七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3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生肖、变更和解除
9.1本合同自保证人、债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 / 15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9.2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9.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9.4本合同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 篇三: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
为保障担保权人主债权的实现,(□质押人/□抵押人/□保证人)自愿为(以下简称“借款人”)与担保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担保债权
第一条被担保的债权种类
5 / 15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一)《额度借款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债权。
(二)《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的,在《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额度支用期内的一任一时点,只要担保权人对借款人尚未收回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担保权人可以连续地、循环地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担保权人此时发放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担保人对担保权人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
《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不可循环使用的,担保权人可在借款额支用期内及借款额度内,分多次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担保权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本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担保人对担保权人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
6 / 15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第二条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担保限额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人民币)。 (二)债权确定期间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发生期间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存续期,即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三)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于债权确定期间支用但尚未结清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担保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担保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物或人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担保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
7 / 15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担保权存续期间
抵押人和质押人担保期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保证人保证期间至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借款人借款展期且展期后的到期日晚于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担保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担保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有关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担保权人与借款人在主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已阅读并认可前述约定。
担保人确认,担保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担保人事先同意,担保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增加主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的情况除外。
8 / 15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额度存续期内依主合同约定变更利率的,也视为已征得担保人事先同意,担保权人无需通知担保人,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条款 第五条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将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担保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担保权
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担保权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为公益设施、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物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抵押物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或存在任何涉及及抵押物的诉讼、仲裁、刑事侦查等程序。
9 / 15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第六条抵押物保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担保权人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担保权人,并在十日内向担保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担保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得到全部受偿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担保权人代为保管。 抵押人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担保权人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担保权人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担保权人为优先受偿人,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担保权人。
10 / 15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对该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担保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三)经担保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担保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抵押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保险赔偿金自 由处分。
第第三人损害赔偿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金存入担保权人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担保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11 / 15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三)经担保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担保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抵押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担保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款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物的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担保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重得担保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同意担保权人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12 / 15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三)向担保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抵押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条抵押人同意在担保权人已到期债权尚未完全得到清偿前,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抵押人实现了上述权利的,应将所获项优先用于清偿担保权人已到期尚未获偿的债权。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担保权人未受 清偿的;
(二)根据主合同约定担保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抵押
13 / 15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权的其他情形。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债权确定期间内,则担保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并立即行使抵押权。 第十二条违约及处理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担保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抵押人同意担保权人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三)向担保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抵押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如因抵押人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权人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抵押权的,或者因任何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
14 / 15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担保权人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担保权人应及时与抵押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十四条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抵押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质押条款 第十五条质押物
15 / 15 __来源网络整理,仅作为学习参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