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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五局贵广铁路第三项目部施工安全技术总交底

来源:筏尚旅游网
中铁五局贵广铁路GGTJ-3标指挥部第三项目部 (GGTJ-3标一公司施工段DK216+920~DK238+376)

施工安全技术总交底

编 制: 刘 江

审 核: 屠立山

中铁五局贵广铁路指挥部第三项目部

二零零九年三月

中铁五局贵广铁路GGTJ-3标第三项目部

一、前 言

为加强贵广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并达到提高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179号文)和《十一五期间铁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铁办〔2008〕100号文)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广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技术总交底。

1、安全目标方针 (一)、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员工因工死亡事故;杜绝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杜绝火灾、水灾、爆炸事故;员工因工重伤率控制在0.3‰以下;轻伤率控制在2‰以下;杜绝重大职业病危害。

(二)、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强化管理,杜绝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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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隧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本标段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交底。

1、隧道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报项目部批准后贯彻执行。

2、参加施工的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3、参加施工的员工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悉和遵守本规程有关章节的规定;应定期进行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4、从事爆破、焊接、电气、高处、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作业人员、各种机械的操作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持证方准操作。

5、各职能部门应经常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施工安全规定的工点,有权下令停工整顿,直至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6、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7、隧道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坚持安全活动,认真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做好施工安全工作。

8、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试验,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隧道施工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制度。在交时,人应将本班组工作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向人详细交待,并记载于交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情况。

10、如发现隧道内有险情,必须立即在危险地段设立明显标志或派专人看守,并迅速报告施工领导人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若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将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地段。

11、在洞口或适当处所,宜设置急救材料储备库,储备防火、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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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防毒器材、支撑用料、各种适用工具等。所储备的各项器材应保证数量和质量,不得随意挪用,使用后随即补足数量。

12、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13、对各类事故均应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办法处理。

14、隧道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工作除应按本规程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及业主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5、隧道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工作除应按本规程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及业主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开 挖 第一节 钻 眼

第2.1.1条 钻眼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及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即加以支护或清除。

第2.1.2条 凿岩机钻眼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

第2.1.3条 使用风钻钻眼前应对设备工具作下列检查,不合要求立即修理的凿岩机。

一、风钻检查

1. 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 2. 管路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3. 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钎孔堵塞现象。 4. 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良好。

第2.1.4条 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应将支架安置稳妥。 第2.1.5条 站在碴堆上钻眼时,应注意石碴的稳定,防止操作人员坍滑伤人。

第2.1.6条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第2.1.7条 钻孔台车进洞经过的道路和临时台架,要认真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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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安全限界,并有专人指挥,就位后不得倾斜。

第二节 爆 破

第2.2.1条 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第2.2.2条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地点,其安全距离为:

一、 独头坑道内不少于200m。 二、 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三、 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50m。 四、 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少于400m。 五、 全断面开挖时不少于500m。

第2.2.3条 每日放炮时间及次数,应根据施工条件有明确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应过久。

第2.2.4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一、 照明不足。

二、 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 三、 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 四、 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

第2.2.5条 火花起爆时,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在有水地段内,不得使用火花爆破。

第2.2.6条 洞内严禁使用火雷管(引爆非电雷管除外)。 第2.2.7条 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且其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并经过以下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一、有无瞎炮及可疑现象。 二、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三、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 四、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第2.2. 当发现瞎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严禁挖或者在原炮眼重新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cm以外地方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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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打眼放炮。

第2.2.9条 严禁在炸药加工房以外地点改装炸药包等加工作业。

第2.2.10条 为防止点炮中途突然发生照明熄灭,爆破工应随身带手电筒,并设事故照明。

第2.2.11条 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竹质炮棍装药,严禁用金属物品装药,装炮时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第2.2.12条 钻眼与装药一般不得平行作业。若用钻孔台车平行钻 眼深孔爆破而又采取了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限。

一、制定出操作细则,报处总工程师批准。

二、装药与钻孔顺序必须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孔应隔开一排孔其距离不少于2.5m。

三、装药与钻孔人员必须分区固定。 四、应由值班负责人统一指挥。 第2.2.13条 严禁明火点炮。

第2.2.14条 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与统一指挥。当两工作面距离余留最小不得少于30m,应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及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第2.2.15条 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远离洞口50m以外的加工房中进行。

第2.2.1 爆破必须采用电雷管爆破,要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19条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第三章 装碴与运输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各种运输设备不得人料混装。 第3.1.2条 各种摘挂作业,均应设立专职联结员。

第3.1.3条 进入隧道的内燃机械与车辆,必须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汽油机械与车辆不得进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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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条 装载料具时,不得超出装载界限。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捆扎牢固。

第二节 无 轨 运 输

第3.2.1条 运输车辆速度应执行下列规定:

洞内车辆速度km/h 表:3.4 项 目 正常行车 有牵引车 会 车 作业地段 10 5 5 非作业地段 20 15 10 成洞地段 20 15 10 第3.2.2条 洞口、平交道和狭窄的施工场地,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安排防护人员指挥交通。

凡接近车辆限界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如停放在洞内的车辆、施工机械、模板台车等),均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限界显示设施。

第3.2.3条 车辆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超车。

二、会车时,空(轻)车让重车,重车减速行驶,下坡车让上坡车,两车厢间安全距离至少为50cm。

三、同向行驶车辆,背后两车间距离至少为20m,洞内能见度较差时,应加大间距。

四、洞内车辆相遇及发现洞内有行人时,应闭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五、车辆起动前,应进行了望与鸣笛,进出隧道口时应鸣笛,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六、车辆在使用前详细检查,不得带病运行。 七、严禁酒后驾车。

第3.2.4条 洞内车辆行驶时,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行人在人行道上走。 二、 不准与车辆机械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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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准扒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第3.2.5条 洞外卸碴点路面应保持4%的上坡段和在碴堆边缘内80cm处设置挡木。

第3.2.6条 洞内道路应加强养护,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第3.2.7条 洞内倒车与转向,必须开灯、鸣笛或专人指挥。 第3.2. 要求必须遵守国家发布的各类交通安全法规。

第三节 爆破器材运输

第3.3.1条 洞外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3.3.2条 用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与雷管应分别装在两辆车内专车运送,两车间距应大于50m。

二、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装在木板车厢内,车内应衬垫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平放一层。

三、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四、运行中应显示红灯与鸣笛。 五、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

第四章 支护及量测

第4.0.1条 隧道各部开挖后应根据围岩情况,选用有效的支护。 第4.0.2条 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各部支护进行定期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责成专人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异或损坏时,应立即修整加固。

第4.0.3条 不得将支撑立柱放在虚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底面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第4.0.4条 施工中需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护直抵工作面。 第4.0.5条 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

第4.0.6条 开挖漏斗孔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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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条 安装钢架支撑,应遵守起重和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则,宜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

第4.0. 当发现已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宜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

第4.0.9条 当喷射混凝土尚未达到一定强度即趋失稳的围岩,或喷锚后变形量超过设计容许值以及发生突变的围岩,宜用钢架支撑进行支护。

第4.0.10条 对开挖后自稳程度很差的围岩,应采用超前锚杆和挂网喷混凝土的办法进行临时支护。

喷射砼采用湿喷施工,湿喷作业必须要搞好光面爆破。在洞外集中拌制混凝土,混凝土运输车运至作业点,由湿式喷射机喷射,喷头处加入速凝剂。

a、材料选择:水泥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软弱围岩中选用早强水泥,水泥标号不低于32.5R号。

b、细骨料与粗骨料的级配符合GBJ86-85《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定期检查骨料中的含水量。

c、外加剂:喷射混凝土用于堵塞漏水灌浆,或要求支撑加固尽快达到强度值,可掺加早强剂于混合料中。为使喷射混凝土在喷射后达到速凝,可掺速凝剂于混合料中。

d、喷射砼配合比设计原则

施工前试验,按GBJ86-85规范附录六制作并进行各种龄期抗压强度试验。喷射混凝土与围岩的粘结强度试验按GBJ86-85规范附录三进行。

e、喷射砼顺序

喷射砼顺序应先墙后拱,岩面不平时,应先喷凹处找平。 在边墙部份为自下而上,从左到右或从右到左,并注意呈旋转轨迹运动,一圈压半圈,纵向按顺序进行,旋转半径一般为15cm,每次蛇行长度为3~4m。

在拱部拱脚至拱腰处,自下而上。拱腰至拱顶由里向外喷射砼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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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岩层松软易坍时,喷射作业应紧跟作业面,初喷应先拱后墙,复喷应先墙后拱。

喷射砼时,其喷射砼速度不宜太慢或太快,适时加以调整。 第4.0.11条 当发现量测数据有突变或异变时,应于量测后一小时内通知现场负责人,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通知施工人员暂撤离危险地段待避。

第4.0.12条 傍山或浅埋隧道施工时,应控制拱顶的最大允许沉降量,并对洞内拱顶和地表布置的测点定时观测,发现洞内和地表位移值等于或大于允许位移值,以及地面或洞内出现裂缝时,应视为危险警告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订处理措施后再行施工。

第4.0.13条 在不良地质隧道中采用喷锚支护时,应有钢架支撑备品,以应急需。

第4.0.14条 应把喷层的异常裂缝作为主要安全检查内容之一,经常进行观察与检查,并作为施工危险信号引起警惕。

第4.0.15条 本隧道进行监控量测的项目有:洞口浅埋地段地表下沉观测、洞室周边位移变形量测、围岩及支护状态观察、净空水平收敛、拱顶下沉、锚杆拉拔以及日常观察与施工调查。另外选择有代表性的地质地段和代表性衬砌类型设立选测项目。

第4.0.16条 建立一套围岩和支护结构的监控量测系统,进行信息化施工管理,随时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动态变化,合理安排、调整施工工艺和设计参数,确保施工安全。施工时,必须进行监控量测并及时支护,同时根据监控量测的结果分析,调整支护参数。现场监控量测是监视围岩稳定,检验设计与施工是否合理及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新奥法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把量测信息及时反馈到设计和施工中去,对初期支护,二次衬砌的施工方法做出修正,可以达到安全、快速的施工目的。监控量测也是施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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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衬 砌 第一节 衬 砌

第5.1.1条 衬砌工作台上应搭设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设防滑条,梯子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钉子露头和突出尖角。

第5.1.2条 工作台、跳板、脚手架的承载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并应在现场挂牌标明。脚手架与工作台的底板应铺设严密,木板的端头必须搭在支点上。

第5.1.3条 吊装拱架、模型板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 第5.1.4条 在隧道内作业地段倾卸衬砌材料时,人员与车辆不得穿行。

第5.1.5条 在2m以上高处工作时,应符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5.1.6条 检查、修理压浆机械及管路,应停机并切断风源与电源。

第5.1.7条 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在洞外熬制时,应远离人员和房屋集中的地点。

第二节 模 板 台 车

第5.2.1条 台车下的净空,应保证运输车辆能顺利通行,并悬挂明显的缓行标志。

第5.2.2条 台车下的净空,应保证运输车辆能顺利通行,并悬挂明显的缓行标志。

第5.2.3条 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或管道,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5.2.4条 使用衬砌模板台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 二、工作台上应铺满底板。 三、混凝土两端挡头板应安装牢固。 四、应先灌注边墙基础混凝土。

第六章 通风与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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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施 工 通 风

第6.1.1条 施工中的通风应符合交通部现行公路隧道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6.1.2条 隧道内的空气成份,应每月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第6.1.3条 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职人员管理。 第6.1.4条 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

第6.1.5条 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边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第二节 防 尘

第6.2.1条 隧道施工必须采用综合防法措施,定期检查测定粉尘浓度。

第6.2.2条 凿岩和装碴工作面,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一、放炮前后必须进行喷雾与洒水。 二、出碴前应用水淋透碴堆和喷湿岩壁。 三、在压入式的出风口,宜设置喷雾器。

第6.2.3条 防尘用水,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第6.2.4条 喷射混凝土宜采用湿喷。如采用干喷时,应加强通风与照明,并采取防尘措施以减低粉尘浓度。

第七章 防火与防水

第7.0.1条 各洞口的施工区均应设置有效而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放在明显易取的位置上,设立明显标志。各种器材应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第7.0.2条 隧道队应组织受过训练的人员担任义务消防员。必要时应配备专业消防人员。

第7.0.3条 火源应距洞口30m以外。库房20m以内严禁烟火。 第7.0.4条 洞内及各洞室不应存放油料及其他易燃物品,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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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动工具的洞室应安装外开的防火门。

第7.0.5条 施管人员均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7.0.6条 洞口20m以内的杂草必须铲除干净。在林区施工时,应按林区规定设置隔火带。

第7.0.7条 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第7.0. 在雨季前应进行一次防洪及洞顶地表检查。 第7.0.9条 对地下水丰富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层,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妥善的防排水措施,备足适宜的排水设备。

第八章 供电与电气设备

第8.0.1条 操作洞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电气值班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并站在绝缘板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使用前应进行绝缘检查。

四、低压电气设备宜加装触电保安器。

第8.0.2条 电气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如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必须加装遮栏或防护罩。

第8.0.3条 洞内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由合格的防爆电气检查人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安装。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测试与检查。

第8.0.4条 直接向洞内供电的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与洞内值班员联系。

第8.0.5条 36V以上的电气设备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均应由当班职能人员进行一次外表检查。

第8.0.6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

第8.0.7条 通风机房、变电所等必须设有事故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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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 洞内照明的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 第9.0.9条 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库房或洞室,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或间接式照明。

第九章 软岩与不良地质隧道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9.1.1条 在软岩或不良地质的隧道中,施工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9.1.2条 施工前应备齐充足的抢险材料。

第9.1.3条 如设计文件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应对该指定范围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不得盲目冒进。施工中应对围岩加强检查与量测。

第9.1.4条 对不良地质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强支护、早衬砌、先护顶等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第9.1.5条 根据地质情况,支护时应预留足够的下沉量。 第9.1.6条 隧道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应首先观察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发现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9.1.7条 如发现隧道内有坍方的迹象时,应在危险地段设立明显标志及派专人监守,并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将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危险地段。

第9.1. 如发生坍方时,应积极处理和抢救,首先清点人数,其次清理主要机具设备;并详细记入施工日志,分析坍方的原因,吸取教训;同时拟定切实可行的清方、支护、掘进、安全等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9.1.9条 如发现溶洞先要查明溶洞内是否有地下水发育,发育状况及运动规律,查明溶洞的填充状况及填充物的物理力学性质等。然后根据溶洞大小、所处位置、填充情况以及洞壁发育溶蚀裂隙有无掉块、落石等情况。开挖中发现流沙、流泥与涌水时,应立即停止开挖,采取防止措施,并速报上级;在未制定出有效措施之前,不得掘进。

第9.1.10条 溶洞的处理,一般可采用跨越、加固洞穴,引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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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流岩溶水,清除充填物或注浆对软弱土地基加固,回填夯实、封闭地表塌陷、疏排地表水等工程综合治理措施。

第9.1.11条 当溶洞与隧道洞体拱部相交,洞壁发育溶蚀裂隙有掉块落石可能时,可以采取钢筋混凝土护拱,其上回填一定厚度的碎石土防护层。

第9.1.12条 对于空间较小,形态复杂的溶洞,由于不便用块、碎石回填封闭,一般先尽量回填,再采用素混凝土隔墙嵌补封闭,预留注浆孔后彩喷砂注浆的方法填塞空隙。

第9.1.13条 当隧道的下部发育有大规模溶洞,溶洞顶至隧底岩层厚度无法保证隧道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对溶洞采取支顶加固的措施。

第9.1.14条 当与隧道相交的溶洞规模较大,洞体深浚且其中大量充填松软不稳定的冲积物时,结构上可以采用桩基础或扩大基础梁板跨越形式,辅助施工可以采用洞内长管棚超前预注浆结合超前自进式锚杆等措施。

第二节 不良地质地段的掘进

第9.2.1条 堆积体中开挖不宜放炮。如需要放炮时,应打浅眼、少装药和炮数,并应先支护后开挖。

第9.2.2条 清理溶洞内充填物之前和清理完毕之后,应对洞穴围岩作详细检查和处理;必要时应用锚喷等进行临时支护。

第9.2.3条 对浅埋的软弱地层,应先进行地层加固,再行开挖。 第9.2.4条 施工时应对洞内拱部和洞顶地表进行定点(含纵向和横向)监测,发现变形量加大或变形量加快时,应暂停开挖,分析原因并采取稳定围岩的有力措施。

第9.2.5条 有岩爆的坑道,开挖后应及时采取锚喷挂网等措施予以防护。

注:针对我管段内岩山隧道、包中山隧道、摆旺隧道的断层、浅埋等不良地质地段,见具体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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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桥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本标段桥涵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 对于桥涵施工中的辅助结构、临时工程及大型设施等,应考虑安全措施。

各项设施竣工后,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1.0.3条 桥梁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生产计划一并实施。

每项工程开工前,应按本规程制订操作细则,并向施工人员交底。

每项工程竣工后,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1.0.4条 各级施工负责人管生产时必须同时管安全。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应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有关工作中去。

第1.0.5条 桥涵施工中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其他人员也应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1.0.6条 桥涵施工中的渡洪工程,应提前采取防洪措施,确保汛期堤防、人员、设备、材料和工程的安全。

第1.0.7条 凡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均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的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1.0. 有关机械、电力、电焊、防毒、防火、防爆、防暴雨雷击、防寒、防暑以及公路运输等的安全规定,均应遵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1.0.9条 夜间施工作业应有照明设备。工作灯应使用安全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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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施工场地及临时工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施工场地(以下简称工地)内的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动力通讯线路和其他临时工程,其相互间的安全距离应在工地布置图中规定。竣工后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2.1.2条 工地内所有安全设施及危险标志,不得擅自拆除。如确需拆除,事后应立即恢复。

第2.1.3条 工地内的各种运输道路及通道,应有照明设备。 第2.1.4条 工地应平整,并经常保持排水畅通。

第2.1.5条 工地应按各种建筑设施的需要,设置消防、防洪、防台风、防雷击等设施。

第二节 施工场地及临时工程

(I)施工运输道路

第2.2.1条 工地道路及通道应按设计施工。通道宽度应能通过救护车辆。

第2.2.2条 临时道路应避开滑坡、坠石、软土等地段。如必须通过时,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II)工地给水及排水

第2.2.3条 工地必须备有工程用水和饮用水。施工前应对水源进行调查,对水质进行鉴定,饮用水应符合卫生部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2.2.4条 水源、水池、水塔应采取加盖等防护措施,防止水质污染。

第2.2.5条 冬季应对水源采取防冻措施。仓库、车间、生活区等应设消防设备。

第2.2.6条 工地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根据历年雨量,统筹设置排水沟,并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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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排水沟通过公路等设施时,宜修筑临时性涵渠或小桥。 三、 如工地雨水不易排除时,应选择工地内的最低地点设汇水池和排涝泵站。

(III)工地供电

第2.2.7条 临时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室内照明线路应用瓷夹固定。 二、 严禁非电工拆装电器设备。

三、 各种导线配线时,应使用与之相应的电压等级的绝缘导线及瓷夹、瓷管、瓷瓶。

四、 线接头应牢固,并应用绝缘胶布包扎。 五、 保险丝应按用电负荷量装设。

第2.2. 工地架设电线路的位置、杆高及杆型应按设计图施工。低压动力线路不得使用裸铜线(或裸铝线)。

架空电线路与地面、水面、建筑物、机具设备、公路等均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值可参见表2.2.8-1~表2.2.8-4。

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最小距离m 表 2.2.8-1 线路经过地区 居民区 非居民区 交通困难地区 线路电压kv <1 6 5 4 10 6.5 5.5 4.5 35 7 6 5

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距离m 表2.2.8-2

线路电压 kv 垂直距离 水平距离 <1 2.5 1.0 10 3.0 1.5 35 4.0 3.0

导线与树木的最小距离 表2.2.8-3

线路电压 kv 17

<1 10 35 中铁五局贵广铁路GGTJ-3标第三项目部

垂直距离 水平距离

1.0 1.0 1.5 2.0 3.0 在架空线路附近进行起重作业时,起重器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的最小距离可参见表2.2.8-4。

起重机具与线路导线边缘的最小距离 表2.2.8-4

电 压 kv 距 离 m 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力线路应在通讯线路的上方,高压线路应在低压线路的上方。

二、通讯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第2.2.10条 工地内的变、配电设备应有完善的屏护装置。安装在室外的变压器以及室内的变、配电设备,均应设有遮拦、栅栏。

配电站、所应有防雷及消防设施,户外围墙高度不宜低于2.5m,并应设有明显的警告牌。

第2.2.11条 能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等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2.2.12条 发电、变配电站、所的房屋,应不漏雨,不进风尘沙土,保持通风良好,还应配有防爆设备。地面应铺设地板或灌注混凝土,并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第2.2.13条 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配电盘等,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电路中的保险丝开关,必须符合用电标准规定。以手直接操作的开关必须有完整的绝缘外壳。

第2.2.14条 工地电线路的安装,应按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将

〈1 1.5 10 2 35 4 第2.2.9条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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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捆在无瓷瓶的木桩、树木和铁架上。

露天设置的所有闸刀开关、应设在木匣内,并设遮雨棚,必要时须加锁。绝缘体不得在地面上拖拉。

第2.2.15条 在水中桥墩上架设输电线路与安装配电闸时,应与桥墩施工范围分开。否则应设有防护装置,并严禁非电力工作人员入内。

(Ⅳ)生产与生活房屋

第2.2.16条 工地临时房屋应根据工期长短决定其等级,任何等级都应设有防暑、取暖、防煤气中毒、环境保护、排水等措施。

第2.2.17条 临时房屋的位置应避开高压线和滑坡、坍方、泥石流、危岩落石等地段,并应设在常年洪水位以上。

第2.2.1 锅炉房、发电机房、变电站、铁工房等与其他房屋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还应采用粘土瓦、石棉瓦等作屋面。烟囱口距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1m,并装烟囱帽。

第2.2.19条 工地小型油库等易燃仓库距公路距离不应小于15m;距临时房屋不应房屋不应小于30m;距居民区不应小于100m,距高压电线不应小于电线杆高的1.5倍。

第2.2.20条 爆破器材库与邻近建筑物间之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2.21条 易燃、易爆等材料仓库,可设在牢固的房屋、土窑、洞穴内,仓库内必须干燥。严禁使用油毡、芦席等易燃材料修建。

第2.2.22条 员工应有一定的住宿面积。宿舍内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地面干燥。

第三章 明挖基础施工 第一节 基 坑 开 挖

第3.1.1条 开挖基坑时应根据规定的基坑边坡开挖,分层下挖到符合基底承载力要求的设计高程为止。严禁采用局部开挖深坑,从底层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

第3.1.2条 用小板车出土时,应根据开挖的深度搭好出土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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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较深时,还应搭上、下跳板或梯子,其宽度、坡度及强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3.1.3条 处在土石松动坡脚下的基坑,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第3.1.4条 在粉砂、细砂层开挖基坑时,应进行基底涌砂验算,并采取相应的的防护措施。

第3.1.5条 基坑开挖需要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办理。

第3.1.6条 用吊斗出土时,应设有信号指挥。土斗上应拴溜绳,装土或卸土后应将斗门关好。吊机扒杆和土斗下面严禁站人。

第3.1.7条 机具、材料、弃土等应堆放在基坑边坡周边安全距离以外。

第3.1. 基坑顶面边坡以外的四周,应开挖排水沟,并经常保持畅通。

第3.1.9条 基坑底部用汇水井或井点法排水时,应保持基坑不被浸泡。

第3.1.10条 采用挡板支撑护壁时,应根据土质情况,逐段支撑,并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开挖。如基坑较深,四周应挂软梯。在开挖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如发现支护变形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撤离人员,待加固并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开挖。

第3.1.11条 拆除支护应根据土质情况,自下而上分段进行,边拆边回填夯实。

第3.1.12条 采用钢筋混凝土围圈护壁时,除顶层可一次整体灌筑外,往下应根据土质情况,控制开挖高度和长度,并随挖随灌筑。遇有流砂、涌砂时,应有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3.1.13条 钢筋混凝土围圈顶面应高出地面0.5m,围圈内应挂好梯子,其顶部不应摆放料具。

第3.1.14条 采用吊斗出土时,应拉好溜绳。吊斗提升时,下面不得站人。

第3.1.15条 采用土围堰(包括草袋土包)防水开挖基坑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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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围堰内作业,如遇有洪水冲刷边坡时,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节 基 础 施 工

第3.2.1条 筑圬工基础时,应搭脚手平台和运料走道,严禁从平台及边坡上往下抛滚石块,并按本规则第七章第二节有关规定办理。

第3.2.2条 灌筑混凝土基础时,应搭设灌筑平台及运料走道,并设置栏杆。当漏斗孔挪移时,漏斗外边空隙应封闭严密。

第3.2.3条 吊机在坑边作业时,必须验算边坡稳定。 第3.2.4条 在基坑内电焊时,宜安排在人少时进行,并做好防护和通风工作。氧割电焊时,应有灭火设施。

第3.2.5条基础的模板、钢筋安装以及混凝土灌筑,应按本规则第七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挖 孔 桩

第3.3.1条 挖孔桩挖孔时,必须采取孔壁支护,一般可采用便于拆装的钢木支撑。

第3.3.2条 孔内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应经常检查。当超过规定或孔深超过10m时,均应增设通风设备,及时排除。

第3.3.3 条 当开挖桩孔内的胶结土层,或凿平桩底坚硬岩层需要爆破时,宜采用浅眼爆破,并在爆破后进行通风检查。

第3.3.4 条 孔内严禁用火雷管起爆和使用硝铵炸药。

第四章 桥墩台施工 第一节 墩 台 施 工

第4.1.1条 水中墩台在围堰内抽水后,应在围堰内安装踏步梯子,并设置栏杆。围堰顶层平台除上下工作孔外,应满铺脚手板,并严禁堆放料具。

第4.1.2条 凿除水下混凝土浮浆及管柱头时,操作人员必须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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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眼镜。风镐及供风设备应经检查,确认良好,方准使用。风严禁对人。如用人工凿除浮浆及管柱头时,应经常检查外向锤头是否牢固。

第4.1.3条 采用吊机的吊斗出碴时,应挂好钩,关好斗门。吊机扒杆活动范围内不得站人。

第4.1.4条 对围堰漏水、水泵运转以及围堰外水位与河床变化情况,应定时观测记录。必要时,应加固围堰支撑。

第4.1.5条 当吊机吊重物而司机看不到基坑底部时,应设双层信号。吊具应捆绑牢靠。重物下不得站人。并严禁碰撞板桩围堰及模板。

第4.1.6条 墩身钢筋模板安装前,必须搭脚手架平台、栏杆及上下扶梯。

第4.1.7条 人工搬运和绑扎钢筋时,应互相配合,同步操作。钢筋不应直接往下甩。钢筋起吊时,应捆绑牢靠;钢筋绑扎时,应用力一致,协同操作。

第4.1. 在带电导线附近进行钢筋作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电焊钢筋时,应防电弧光击眼和灼伤。

第4.1.9条 在已安装的钢筋上不得行走,必须架设交通跳板,或加搭脚手架。

第4.1.10条 模板就位后,应立即用撑木等固定其位置,以防倾倒伤人。当借助吊模板合缝时,模板底端应用撬棍等工具拨移,不得徒手操作。每节模板立好后,应上好连接器和上、下两道箍筋,打好内撑,方可暂停作业,以保持稳定。

第4.1.11条 在竖立模板过程 ,上模板工作人员的安全带必须拴于牢固地点。穿拉杆时,应内外呼应。

第4.1.12条 整体模板吊装前,应使模板连接牢固,内撑、拉杆、箍筋上紧,吊点正确牢固。起吊时,应拴好溜绳,并听从信号指挥。不得超载。

第4.1.13条 混凝土灌筑平台上的减速漏斗,应以吊具固定在平台方木或钢构件上,不得用扒钉或铁线拴挂。减速漏斗外边的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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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木板封闭。漏斗、串筒之挂钩、吊环,均应牢固可靠。悬挂之串筒,应有保险钢丝绳。

第4.1.14条 在脚手平台上运送混凝土时,其走道应满铺脚手板,并安装栏杆。

第4.1.15条 使用吊斗灌筑混凝土时,应先通知基坑作业人员避让,并不得依靠栏杆推动吊斗。严禁吊斗碰撞模板和脚手架。

第4.1.16条 使用混凝土震捣器时,必须检查下列内容:震捣器的外壳、接地装置及胶皮线情况;电线的端部与震捣器的连接情况;震捣器的搬移地点以及在间断工作时电源开关关闭等情况。

第4.1.17条 桥墩较高时,宜在墩身下游端安装固定式铁梯,与墩身预埋件牢固连结。混凝土在未达到设计强度前,不得使用。

第4.1.1 拆除模板之前,必须设立禁区。

第4.1.19条 拆除模板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先拴牢吊具挂钩,再拆除模板。模板、材料、工具不得往下扔。用人工拉拆模板时,拉绳应有足够长度。施工人员与拆下的模板之间,应有一定安全距离。

第4.1.20条 墩帽立板前,应搭脚手架、铺脚手板,装栏杆、扶梯。在脚手架与墩身的空隙间,应挂有安全网。

第4.1.21条 墩帽两侧就设吊栏,墩帽顶上下游应设为张拉安全网用的预埋构件。

第二节 桥台附属工程

第4.2.1条 加工石料时,施工人员应戴护目镜、手套、安全帽等。大锤柄应连接牢固,施工人员站立处应有一定间距,以防锤头飞落伤人。

第4.2.2条 开挖较深的护墙基础时,应按本规则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4.2.3条 砌片石锥体护坡时,宜用小车或滑板将片石控制下落到砌筑位置。严禁从上面往下翻滚。

第4.2.4条 石料用汽车运输时,应按规定进行装卸作业,车门应关牢,车上严禁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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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条 砌筑采用人工抬石就位时,应捆绑牢靠,动作一致,缓慢下放。砌块应用撬棍拨移,不得将手脚伸入拼砌面。

第4.2.6条 采用小吊机吊送石料至砌筑面时,小吊机机座应固定牢靠。石料吊送到砌筑面时,施工人员应避让。吊装石料应按本规则附录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4.2.7条 砌筑桥台护坡时,宜采用马凳及跳板配合施工。马凳应摆放牢固,跳板的搭设也应符合规定。砌筑时应按石工安全操作规定办理。

第五章 桥梁架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桥梁架设前应按图核对梁片,必要时应记号。架梁使用的材料、工具、脚手板、梯子、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等应配足、配齐。机械应经试运转。

第5.1.2条 所有架梁起重、高处作业均应遵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办理。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架梁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架梁作业。

第5.1.3条 非架梁人员不得进入架梁作业区,桥头应有警卫。桥上及架桥机应有防火设施。

第5.1.4条 所有施工辅助结构均应按设计施工,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第5.1.5条 架梁吊机、张拉工作架及墩台顶等处均应安装防护栏杆、上下梯子、人行走道等安全设备。夜间作业应有照明设备。

第二节 龙门吊机及架桥机架梁

第5.2.1条 预应力混凝土梁片完成全部作业,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起吊及移梁。梁片在移动、运送、存放及装车等过程中,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支点,在梁端的两侧还应有牢固的支撑。

第5.2.2条 梁片起吊运送前,应确认起吊设备及运梁平车等的性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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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条 起吊梁片应平稳,两端高差不得大于30cm。梁片下放时,应先落稳一端,再落另一端。经确认梁片两端斜撑均已撑牢,方可松除吊具。

第5.2.4条 存梁场应设置坚实的存梁台座,还应搞好排水设施。如发现有沉陷等情况,应及时加固。

第5.2.5条 梁片横移的滑道方向应与卸梁线垂直。滑道应根据梁片支点规定,并保持两股滑道之间的距离一致。滑道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第5.2.6条 滑移梁片时,梁片底面与滑道之间,必须安装滑板,两侧应有能随梁移动的保护支撑。滑梁时两端应同步滑行。滑板应有导向设备。

第5.2.7条 龙门吊机应按设计图纸进行安装,每竖立一节就应铺好脚手板,安装扶梯。拼到规定的高度后,应拉缆风绳,并拼装临时连接梁。

第5.2. 龙门吊机拼装完成后,应安装上横梁的人行道并满铺脚手板,装上栏杆。上下龙门架应设踏步梯子,框架空隙应有围栏。天车走道的钢轨两端应设止轮器。龙门架顶上应安装避雷和消防设施。龙门吊机走道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纵坡,应经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5.2.9条 捆系梁片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捆梁位置应 梁片两端的设计允许范围内;

二、 千斤绳应牢挂在龙门吊机吊点的滑槽内,防止受力时脱出或互压现象;

三、 千斤绳与梁片底面的拐角接触处,必须安放护梁铁瓦或胶皮垫;

四、 梁上操作人员不得坠落工具。

第5.2.10条 龙门吊机起吊梁片时,应先提升10~20cm,经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第5.2.11条 龙门吊机走行时,两个竖架走行应同步。停止使用时,应拉好缆风绳,放好止轮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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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2条 梁片落近墩顶时,应慢速平稳。梁片落位时,应先落固定端,后落活动端,当两端支撑均已撑牢,方可松钩。

第5.2.13条 龙门吊机拆除前,应将龙门吊架底部垫实,在龙门架顶拉好缆风绳,拼装临时连接梁,并切断电源。

第5.2.14条拆除的杆件、螺栓、木料等必须捆好,或用工具袋装好往下吊放,然后及时堆码整齐。

第三节 卷 扬 机

第5.3.1条 机座停放处要平整夯实。实行定人定机,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司机操作。严禁乱开。

第5.3.2条 工作前应检查离合器、制动器、起重限位器、棘轮停止器、滑轮、钢丝绳接头,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工作。

第5.3.3条 严禁起吊超过规定重量的物件。不得用来运送人员。 第5.3.4条 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凡发现有扭结、变形、断丝、磨损、腐蚀等现象达到破损限度时,必须及时更新。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缠绕整齐,卷筒边缘距钢丝绳面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倍,使用时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必须保留3圈。

第5.3.5条 制动带不得受潮和沾上油圬,如制动失灵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第5.3.6条 工作时严禁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严禁任何人跨越正在工作的钢丝绳 。

第5.3.7条 起吊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空间,以免提升回转的物体遭到碰撞,司机和信号员要同起吊物体保持良好的能见范围。

第5.3. 物体下降时,不得拉开离合器让物体自由下落,应使用动力等速下降。

第六章 涵 洞 施 工 第一节 涵 洞 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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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条 涵洞基础宜采用明挖施工。

基坑开挖时,除应按本规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如使用小型机动翻斗车直接下基坑出土时,走行道路的坡度应按规定设置,且雨天不得使用;

二、使用吊机出土时,应按指挥人员信号缓慢降落。吊斗升降时,坑内施工人员应避让。

第6.1.2条 涵洞基坑四周应开设排水沟。机具材料应堆放在基坑坡顶的安全距离以外。

第6.1.3条 加工石料时,应按本规程第七章第三节的规定办理。

第6.1.4条 人工抬运石料时,道路应平整,石料应捆绑牢固,并轻起轻放,防止压伤腿脚。

第6.1.5条 涵洞施工时,应按规定搭设作业平台、人行走道、上下扶梯与运料便道。

第6.1.6条 使用机具吊运预制拱圈或盖板时,吊点应正确,以免翻滚。吊运时应轻吊轻放不得冲击。就位时,严禁用手直接拨移。在吊装过程中,施工人员不得在吊件下作业。

第6.1.7条 预制圆管管节装卸及安装时,宜使用吊机。人工装卸及安装时,滚移道路应平整,脚手应经过检算,上坡时应有支撑,下坡时应有溜绳。

第6.1. 圆管安装时,应使用撬棍等工具拨移,严禁用手脚扶持对位。

第6.1.9条 涵洞位于土石松动的陡坡地段时,在雨后尤其在汛期,应注意陡坡有无裂缝或滑动现象。如有危险征兆,应立即撤离。

注:针对我管段内朝利河特大桥、增冲河大桥、朝利洞中桥的采用的移动模架、悬臂浇筑、先交支架等,见具体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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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基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本标段路基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 路基施工应全面安排,做好前期准备,正确选用施工方法,并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报项目部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1.0.3条 路基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和新的施工方法时,必须制订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报项目部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1.0.4条 项目部的各级领导干部及安全、技术负责人,负有教育、督促所属施工人员学习和贯彻本规程的责任。参加施工的员工应定期进行安全考试,合格后持证方准上岗操作。

第1.0.5条 从事爆破,电力、高处、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作业的人员,各种机械的操作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1.0.6条 路基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认真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做好施工安全工作。

第1.0.7条 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试验,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1.0. 施工中应经常和气象站取得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水文等预报,作好防范工作。

第1.0.9条路基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工作,除应按本规程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及业主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施工现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土石方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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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研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现场布置。现场的办公生活区、机械检修区、物资存放区、施工作业区及施工道路等主要生产和生活设施,应有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说明。

第2.1.2条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危险地区必须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严禁烟火”等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地段,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二节 工 地 布 置

第2.2.1条 工地的布置,应全面规划,妥善安排,遵守有利施工生产、方便员工生活的原则,符合防洪、防火、防雷击、防暑等安全和卫生的要求。

第2.2.2条 采用机械施工时,应制订作业程序和运行路线,确保协调施工,安全生产。夜间施工应有良好的照明。

第2.2.3条 工地应设员工休息、避雨棚;爆破作业区应设人员掩蔽所。

第2.2.4条 爆破材料库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要求,必须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库存量及平面位置必须经当地机关批准。库房距村镇、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道及其它建筑物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的确定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2.5条 爆破作业必须设炸药加工房,其位置应隐藏安全,起爆体加工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应有专人负责看管并有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第2.2.6条 汽油等易燃品库可建成半地下式结构,电石库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50cm,严禁积水和浸淹。各种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应分库存放,临时存放在施工现场时,相互间距不得小于30m,距其它建筑物不得小于25m。

第三节 工 地 道 路

第2.3.1条 开工前应按规定修建人行和运输便道,经常养护,保持畅通。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m,特别困难地段不得小于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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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陡坡上应挖砌台阶,每台阶的高度为0.20~0.25m,宽度不小于0.3m;在“之”字形转变处应设置不小于1×1(m)的平台,并按需要设置栏杆和加铺防滑材料。

第2.3.2条 用汽车运输时,临时便道和正式公路交界处应设置安全标志。便道及其桥涵应根据通行车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养护。在利用既有公路运输时,应对其线路、桥涵的原设计标准及结构现状作详细调查研究,必要时应采取补强和加固措施。所有运输机动车辆通过村镇时,应和有关方面协商,制订相应安全措施。

第2.3.3条 铲运机运土道路应设在施工场区以内,与城乡公路分开,严禁其它车辆及行人通行。如必须行经城乡公路或与其交叉时,应设立各种警告标志,并应设专人看守,指挥交通。

第2.3.4条 施工便道应避免在架空索道及起重设备工作范围内穿越,如因场地需穿越时,应有防护设备和安全措施。

第2.3.5条 所有道路的便桥,应在桥头树立标志,注明载重能力和速度。

第2.3.6条 冬季施工时,所有道路均应及时清除冰雪和采取防滑措施。

第四节 安 全 用 电

第2.4.1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状况必须良好,各项绝缘指标应达到规定值,凡有裸露带电部位的电气设备和易发生电击危险的区域,都应有符合要求的防护,如围栏、护网、箱、匣等屏护设施。

第2.4.2条 电气设备及其相连机械设备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供电系统的特点采取保护性接零或接地措施;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符合安装条件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安装触电保安器。

第2.4.3条 施工用电的线路及设备,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装设置,并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使用期超过六个月则应符合正式电力工程的技术要求。

第2.4.4条 严禁将电线路搭靠或固定在机械、栏杆、钢筋、管子、扒钉等金属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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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路的架设高度,与建筑物的距离以及和公路等平行或交叉时,应符合交通部现行的《电力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2.4.5条 各种机床、金属设备上所有局部照明及其它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的照明和行灯应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在金属容器内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安全电压的电源应用双线圈变压器,手持行灯有绝缘良好的手柄和护罩。

第2.4.6条 对电气设备、绝缘用具必须定期检查、测试,防雷设施每年在雷雨季节之前应检测,手持电动工具应由专人管理,每月检查一次,绝缘用具每三个月测试一次。高压绝缘用具,每半年测试一次,凡不合要求的机具,严禁使用。

第24.7条 变、配电室不应使用易燃的材料建筑,门向外开,建筑结构应符合防火、防水、防漏、防小动物患入和通风良好的要求;在采用外来电源和自备发电机两个电源交替使用时,必须安设能防止沟通两个电源的连锁装置。

第2.4. 安全用电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按交通部现行的《电力施工规范》和《电力施工技术安全规则》执行。

第三章 施 工 作 业 第一节 路 堑 开 挖

第3.1.1条 路堑开挖时,应经常注意坡面的稳定。每天开工、收工前应对坡面、坡顶附近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缝和坍方的迹象或有危石、危土时,应立即处理。凡不能处理且对施工安全有威胁时,应暂停施工,并报告上级处理。

第3.1.2条 路堑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掏底开挖。 第3.1.3条 开挖坡面应接近设计坡度,坡面上的松 动块石应及时清除干净。人力挖掘时,两人操作的间距不应小于2~3m。严禁在危石下方工作、休息和存放机具。数人同撬一石,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第3.1.4条 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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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作业。

第3.1.5条 路堑弃土下方及滚石危及范围内如有运输道路,应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清理弃土,并设专人指挥交通。

第3.1.6条 在高于3m的坡面上作业,必须拴安全绳;在路堑内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在高陡斜坡、冰冻及泥泞的地方作业,应注意防滑。严禁在同一安全桩上拴几根安全绳和在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

第3.1.7条 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有瞎炮、残药、雷管等应及时报告,由爆破人员处理。

第3.1. 严禁有间发性癫痫、高血压、心脏病和恶性贫血患者担任撬石和高边坡作业。

第3.1.9条 开挖淤泥应事先探测其深度,采取安全措施后施工;挖除有毒或有腐蚀性淤泥时,应备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及医药用品。

第3.1.10条 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出露,应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第3.1.11条 弃土应保证路堑边坡和弃土堆自身稳定,其位置与高度,一般应根据地形并考虑对附近建筑物以及农田、水利、河道、交通的安全影响,在采取措施后方得弃土。

第3.1.12条全面揭盖,用碎石及砂浆水泥填实路基下的溶洞。 第3.1.13条部分揭盖,针对溶洞大小,发育方向,仅把延伸到路基体下部分揭盖,用碎石及砂浆水泥填实空溶洞或加钢筋混凝土板跨越。

第3.1.14条局部大溶洞或地下暗河,根据地勘情况,采取修桥(涵)跨过、加固或局部爆破挖除。

第3.1.15条局部埋深较大,但未达到安全厚度的隐伏溶洞发育区采用钻孔注浆的处理措施,预防隐伏岩溶塌陷,孔间距10m,处理范围为填方路基坡脚外侧3m,挖方路基处理到路堑坡脚。

第3.1.16条对路基底或路基附近的落水洞、竖井、消水坑等,如果是当地的主要泄洪通道不宜堵塞时,主要考虑修桥涵、暗涵跨越,条件许可时设挡墙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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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7条对于 一般路段规模较小的溶隙、溶槽、溶蚀破碎带等,经计算分析对路基无危害时,原则上不作处理。

第二节 路 堤 填 筑

第3.2.1条 路堤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土石运、卸与填筑压实的工作面应错开进行。砌筑边坡应与填心大致保持在同一高度,以防石头翻滚。

第3.2.2条 采用机械填筑时,为保证机械运行的安全,场地必须平整,并在填土边缘设置安全标杆。

第3.2.3条 在泥沼低洼地带填筑路堤,应先作好排水防洪工作。在施工期间要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控制填土速度并使左右称,以防突然坍塌。

第三节 滑坡、崩塌、岩堆和陡坡开挖

第3.3.1条 在开挖过程中,如发现山体有滑动、崩坍迹象,且危及施工安全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开挖,所有人员和机具撤至安全地点;

二、作好临时排水工作,防止地面水流入滑坡体内加剧滑坡发展; 三、设置必须的观测点,观测变形体的动态变化,并作好记录; 四、报告上级处理。

第3.3.2条 滑坡体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挖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地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弃土不得堆在主滑区内。

二、开挖挡墙基槽也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分段跳槽进行,并加强支撑,及时砌筑和回填墙背土。

三、不得在滑坡范围内搭盖工棚、堆放机具和居住人员。 第3.3.3条 崩塌、落石和岩堆地段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先清理危石和修建拦截建筑物后再开挖路堑。

二、应少用爆破或采用控制爆破,以减小爆破震动对崩塌体的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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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挖掘松散石方,其开挖面坡度不宜过陡,必须将坡面上的松动危石及时清除干净,以防岩体松动脱落而威胁施工安全。

四、岩堆的开挖应先做好靠山侧地表水的排除和地下水的处理。 第3.3.4条 陡坡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械开挖,应由有经验的驾驶员担任,并有值班员配合施工。 二、在半填半挖地段,应先做好靠山侧地表水的排除和地下水的处理。推土机的推挡不得伸入未经压实的松土。

三、严禁上下重叠作业,必要时可设临时拦挡设备或设防护人员,防止落石伤人。

第3.3.5条 人行道必须设在离开边坡线或主要裂缝5m以外处,并设警告标志。上下行人宜间隔行走,并做到通过 前巡视,通过后检查。

第3.3.6条 雨季和冰雪融化期不宜开挖堆积体,更不得组织夜间施工。如需夜间施工,应有良好的照明和安全措施。

第四节 爆 破 作 业

第3.4.1条 爆破用品使用前应根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第3.4.2条 雷管必须经过检查试爆,电雷管还须检查电阻。 第3.4.3条 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时制作,严禁事先作好放在一边,制作时,严禁直接用雷管插入起爆药包,必须用与雷管直径相同的木条或竹钎先在药包一端插一个深为1.5倍雷管长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孔口。

第3.4.4条 药包量必须经过计算,浅孔小炮必须采用松动爆破,不得采用抛掷爆破。采用裸体爆破(工地上亦称裸炮或扒炮)必须经施工负责人(队长或领工员)的许可,严禁任意施放。

第3.4.5条 装药工作必须由施工负责人(队长或领工员)指定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爆破工执行。装炮区内,非装炮人员在装炮开始前,必须撤出装炮地点。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有无瞎炮,并进行处理。

第3.4.6条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磨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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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条 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起爆药包时必须用木、竹棍轻轻送入,不得冲击。严寒地区冬季严禁使用胶质炸药。

第3.4. 用电雷管起爆时,当电线敷设完毕后,应以经过定期检查合格的专用爆破电桥检查电路和总电阻,使其符合要求。

第3.4.9条 爆破材料的领取,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到库提取。炸药和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如干电池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员同行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爆破材料应直接送达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随用随取。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第3.4.10条 起爆工作应在值班干部监督和统一指挥下进行,行动一致,并与邻队密切联系。不应在夜间爆破,如必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3.4.11条 在起爆前,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旗和喊话筒(或口笛)以便显示标志和传达信号。

第3.4.12条 警戒范围,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第3.4.13 条 在有车通过的施工地段,必须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密切联系,规定爆破时间。

第3.4.14 条 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安全躲炮地点。

第3.4.15条 用电雷管起爆时,炮响后必须立刻取下瀑破机的手柄,然后摘除电线,待烟尘消散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爆破机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携带、使用保管。

第3.4.16条 在近处有闪电和雷声的时候或在雨云弥漫,有可能突然发生雷电的时候,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第3.4.17条 爆破线路必须与带电的照明线或动力线分开。 第3.4.1 瞎炮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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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队长、领工员)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地点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严禁人员通行。残眼应视作瞎炮处理。

第3.4.19条 处理瞎炮必须设警戒区;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决定,可用采下列几种方法:

一、将引线或电线重行接通,再行起爆。严禁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二、距瞎炮0.6m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但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连通瞎炮之裂纹。

三、能安全妥善地取出堵塞物时,可重装起爆药包,进行起爆。 第3.4.21条 未尽事宜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第四章 路基支挡工程 第一节 挡护工程

第4.1.1条 严禁上面砌筑下面勾缝。片石改小工作,不得在脚手架上进地。护墙砌筑时,坡脚下严禁站人。

第4.1.2条 严禁在砌好的坡面上行走,上下必须用爬梯。 第4.1.3条 砌筑用的片石,最大重量不宜超过50kg。 第4.1.4条 支顶危石悬崖,或采用嵌补综合防护等工点应按专门工点要求,制订相应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第4.1.5条 喷射混凝土防护岩面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单人作业,并严格按操作顺序施工。工作区域其它人员不得入内。发生故障时,必须先停机后处理。用机械手操作时,悬臂下严禁站人。

第4.1.6条 坡面锚杆挂网必须设脚手架,严禁攀登锚杆露头。 第4.1.7条 小锚杆整板式挡墙、悬臂式“L”形挡墙、檐式挡墙、托盘式路肩挡墙、槽形挡墙及其它结构形式的挡护工程,应按各工点要求,制订相应安全措施。

第二节 支 撑 渗 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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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条 支撑渗沟开挖深度超过1.5m时,必须加设临时支撑。

第4.2.2条 支撑渗沟施工,应在准备好填筑材料后再行开挖。挖完后应立即回填,防止雨水浸泡基坑引起坍方,危及人身和地车安全。

第三节 抗滑挖孔桩

第4.3.1条 施工前应设观察桩,由专人观察滑动情况,若有变动及时通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第4.3.2条 挖孔桩口必须设有防止地表不和雨水流入的设施。 第4.3.3条 人员上下可用软梯和其它安全设施。软梯的一侧应设置安全绳。人员上下不得带任何工具材料。孔下放炮时,应先收梯子,防止损坏。

第4.3.4条 挖孔桩应根据地质条件,经过计算确定护壁支撑,分节高度可为0.6~2.0m,挖一节支一节,不应在土石层变化和滑床面处分节。

第4.3.5条 基坑上由1t卷扬机吊起,每次吊起不得超过0.2m3。装载弃土用活底桶作吊斗时,应有双套防开保险装置。吊斗吊出孔口后,孔口应用木板盖严。吊出的弃土,应立即运走。

第4.3.6条 孔下工作人员不宜超过2人,必须戴安全帽。孔下必须设掩避所,当重物起吊时,人员必须躲避。须有起吊联系信号,统一指挥。随时测量孔下O2、CO、CO2、NO、NO2及瓦斯含量,超标时应增设通风设施。

第4.3.7条 孔下爆破,必须经过设计计算,每次放炮需送入孔下的爆破用品不能超量。导火索应有足够长度能使点炮人员安全撤离为止。点炮人员上软梯时应腰拴安全绳,孔口必须有人收绳。深孔内爆破,宜用电雷管。

第4.3. 孔下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第4.3.9条 钢筋进孔必须吊装入内,严禁抛掷。

第4.3.10条 钢箍从下向上顺序绑扎,绑扎时应加设脚手板并拴好安全带,严禁攀扶钢箍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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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1条 灌注混凝土必须用漏斗和导管,严禁向下抛掷。孔口除漏斗位置外,其余必须用木板盖住,防止杂物下落伤人。

第四节 预应力锚索地梁施工要点

第4.4.1条 采用预应力锚索地梁处理的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均较差,边坡施工应严格遵循“边挖边加固”的原则按图施工,即开挖一级,防护一级,不得一次开挖到底。

第4.4.2条 根据各工点工程立面图,按设计要求,将锚孔位置准确放在坡面上,孔位误差不得超过±5cm

第4.4.3条 锚索钻孔要求干钻,禁止采用水钻,以确保锚

索施工不致于恶化边坡岩体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保证孔壁的粘结性能;锚孔下倾与水平夹角允许误差±1℃,为确保锚孔深度,实际钻孔深度要求大于设计深度0.3。

第4.4.4条 钻进过程中应对每个孔的地层变化、钻进状态、地下及一些特殊情况作现场记录。在土层中钻孔,应采用套管护壁工工艺,在岩层中钻孔,钻孔作业室完成后,应将孔内石屑和泥土吹净。如遇地层松散、破碎时,采用套管跟进的钻进技术,以使钻孔完整不塌。如遇塌孔,应立即停钻, 进行固壁灌浆处理,待水泥浆初凝后,重新清孔钻进。

第4.4.5条 锚孔造好后,需经有关质检部门检查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

第4.4.6条 绑索:按设计规定 的长度切割钢绞线:将与承载板相固定的无粘结钢胶线穿过钢板圆孔借助挤压簧与挤压套相压接,然后按承载体间距组装成完整的锚杆体;在锚固段全长每隔2m设置一个隔离架,使钢绞线不能互相缠绕,并保证承载体处于钻孔的中部;各单元锚索的外露端应出标记。

第4.4.7条 注浆:注浆选用42。5Mpa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加入一定数量的早强剂,使其7d强度不低于30Mpa:当向有套管护壁的钻孔中注浆时,务必先注浆,后拔套管,当向无套管护壁的钻孔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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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浆前,应将孔的虚土或石屑排出。

第4.4. 张拉:单孔锚索张拉前,应先按公式计算出各单位锚索钢绞线的荷载值:T=Ts/n,式中Ts为锚索承载力设计值,n为锚索中钢绞线的根数。从钻孔最底端的单元锚索开始,由里向外,遂对分级进行,最后整体张拉至要求的荷载值。

第4.4.9条 锚索的张拉及锁定应分级进行,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有亲规程操作。

第五章 小型施工机具 第一节 各 种 扒 杆

第5.1.1条 每套扒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操作时协调一致。 第5.1.2条 扒杆各部结构的主要材料(木料、钢丝绳、缆风绳等)的规格尺寸应根据起吊物的重量经设计决定,不得超载,不得使用与设计不符合的代用料起吊物件。

第5.1.3条 木扒杆的接头应用铁夹板螺栓联结或以足够强度的铁丝捆扎。

第5.1.4条 每日开工和交前,应对地垄绞盘主柱、支杆、底盘、滑轮、绳索和各个接头进行详细检查,发现不良情况应修理后方准使用。

第5.1.5条 使用扒杆应做到:

一、起吊的重物必须捆牢。起吊开始,所有人员严禁站在起重物下,并应至少离开扒杆摆动面以外5m。

二、人力转动扒杆,应缓缓进行,严禁猛拉猛放。如遇转动不灵时,应立即放下重物,检查修理。

三、操作时,如听到异响或发现绳索绞摩等情况时,应即放下重物,检查修理。

第5.1.6条 遇有四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起吊工作。如需起吊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措施。

第二节 漏 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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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条 各种装车漏斗的排架和支撑应经过计算决定,所用材料必须保证质量,搭设完毕应经过详细检查方能使用,并做到随时检查,修理。

第5.2.2条 每日开工前,应对支撑棚架、漏斗、挡板、开关板等部位详细检查确认良好后,方操作。

第5.2.3条 漏斗上、下方人员应以信号到得密切联系,放土时应远离漏斗,装车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5.2.4条 挡土板及开关板应牢固,并设专人掌握开关板。 第5.2.5条 严禁在漏斗下面及坑道内躲炮。

第三节 卷 扬 机

第5.3.1条 机座停放处要平整夯实。实行定人定机,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司机操作。严禁乱开。

第5.3.2条 工作前应检查离合器、制动器、起重限位器、棘轮停止器、滑轮、钢丝绳接头,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工作。

第5.3.3条 严禁起吊超过规定重量的物件。不得用来运送人员。 第5.3.4条 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凡发现有扭结、变形、断丝、磨损、腐蚀等现象达到破损限度时,必须及时更新。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缠绕整齐,卷筒边缘距钢丝绳面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倍,使用时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必须保留3圈。

第5.3.5条 制动带不得受潮和沾上油圬,如制动失灵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第5.3.6条 工作时严禁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严禁任何人跨越正在工作的钢丝绳 。

第5.3.7条 起吊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空间,以免提升回转的物体遭到碰撞,司机和信号员要同起吊物体保持良好的能见范围。

第5.3. 物体下降时,不得拉开离合器让物体自由下落,应使用动力等速下降。

第六章 运 输 车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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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6.1.1条 应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保养及操作方法、行车前要认真检查,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装备齐全有效。

第6.1.2条 检查油箱及其时,不得使用明火,也不得以明火预热化油器、及油箱。

第6.1.3条 手摇起动时,必须五指并拢,以防反击伤人。 第6.1.4条 发动机起动后应低速动转,待水温上升到50~600C,刹车气压上升到450kpa(4.5kgf/cm2)以上时方可起步。

第6.1.5条 严禁酒后驾车,驾驶室内严禁超员,严禁将车交给无照人员和不熟悉该车性能的驾驶员驾驶。

第6.1.6条 行驶途中如制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器发生障碍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第6.1.7条 在施工运输车辆较多的繁忙路线,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设专人看守指挥。

第6.1. 应安装倒车警报器,倒车时必须了解车后道路及环境情况,确知倒车的稳妥范围后,方可倒车。在场地狭窄,人员众多地段,要有专人指挥,严禁长距离倒车。

第6.1.9条 车辆陷车时,若用本身动力不能驶出,不应强行,以免越陷越深。用其它车辆牵引时,应有专人指挥,两车间严禁站人。

第6.1.10条 停车应停在指定的地点,不应在坡道上停车,如需在坡道上停车时,必须在车轮下加楔防止滑溜。

第6.1.11条 施工运输车辆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执行城市和公路有关交通规则。

第6.1.12条 要求必须遵守国家发布的各类交通安全法规。

第一节 倾 卸 汽 车

第6.2.1条 发动机启动后应检查起翻装置,确保运转良好,严禁在司机室外进行操作。

第6.2.2条 倾卸汽车所用的液压油,须按规定牌号加足。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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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在运转时严禁加添液压油。严禁用手检查高压系统中渗漏情况。

第6.2.3条 车辆装卸土石的场地地面,必须及时平整。由高处向下填筑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车辆不得停在向下倾斜的地面上向下卸料。

第6.2.4条 夜间作业地区,应有良好的照明。装卸应有专人指挥,空重车应分道行驶,按先后次序在指定地点装卸,不得抢装抢卸。

第6.2.5条 用挖掘机等机械装料时,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刹车,关好车门。若汽车驾驶顶部无防护板,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第6.2.6条 装片石等大粒料时,应将车厢后板水平悬置或拆下。 第6.2.7条 严禁超载,也不得偏载。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行驶中不应猛力加速,以防装载物沿途溅落。

第6.2. 驾驶室内应安装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卸料时将车停稳,应注意卸料地点上空和工作范围内有无电线、障碍物以及行人,不得边走边卸。

第6.2.9条 向坑洼或填方边坡外卸料时,必须与坑边缘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边坡坍塌。在危险地段卸料时,应有专人指挥。

第6.2.10条 卸料时,应用发动机转速控制举升速度。当车厢快升到最高位置时,发动机应中速运转,防止车厢在顶点振动。

第6.2.11条 卸土后,应待车厢完全复位后方可行驶,严禁边走边落。严禁在行车中操纵车厢举升机构。

第6.2.12条 车厢内严禁乘人员。

第6.2.13条 修理、保养、润滑倾卸装置时,应将车停在平地上,发动机应停止转动。当车厢举升后,必须用安全支柱撑住车厢,防止突然下落伤人。

第二节 机动翻斗车

第6.3.1条 机动翻斗车限于施工现场砂石、混凝土和土方等散装物料均为短途倒运,故不应当作长途运输车辆使用。凡持安全技术操作证而无驾驶证者,严禁上公路行驶。

第6.3.2条 在施工便道内行驶速度不应于10km/h,出入库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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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大门行驶速度,不应大于5km/h。

第6.3.3条 下坡转弯及下长大坡道时,应换入低速挡运行,利用发动机控制车速,严禁紧急制动和换挡。

第6.3.4条 上坡或路面情况不好时,应换入低速挡行驶。 第6.3.5条 夜间无灯光时,不应使用翻斗车。

第6.3.6条 装载高度不应影响驾驶人员视线,装载宽度不应大于车斗宽度。

第6.3.7条 在坑壕边缘倒料时,应有10~15m长的反坡,并应设置安全挡块。车辆离壕边10m时,即应减速行驶。

第6.3. 严禁利用车辆高速制动的惯性清除翻斗内的余料。 第6.3.9条 发动机运转或斗内载重时,严禁在车下进行任何工作。

第七章 施 工 机 械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7.1.1条 严禁酒后操作,严禁超劳,严禁在患病和精神失常时驾驶和操作机械。

第7.1.2条 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精神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7.1.3条 施工作业前,操作人员首先应听取施工技术人员现场交底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7.1.4条 作业前,应对机械作详细的检查,严禁机械带病作业。

第7.1.5条 机械发动时,用手摇起动,必须五指并拢。用拉绳起动时,不得将绳缠在手上。在操作机械前要确认机械周围和作业场地没有闲人和障碍物,发出信号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7.1.6条 机械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驾驶室内不得超员。驾驶室外严禁搭乘人员。

第7.1.7条 严禁机械超荷载作业,不得随意扩大机械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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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 夜间作业时,机械上应装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作业场地应有辅助照明设备,工作视线不清时不得作业。

第7.1.9条 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距作业地点5~10m的安全地带,便于操作人员看清的地方。操作人同只能接受一个指挥人员发出的规定手势信号,当看清手势信号后方能作业。

第7.1.10条 应保证机械的喇叭、雨刮器、转向指示灯、倒车警报器和其它警报装置能正常工作。

第7.1.11条 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应立即停工,待恢复作业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一、 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

二、 气候突变,发生暴雨、雷雨或水位暴涨及山洪暴发时; 三、 在爆破警式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 四、 工作场地发生交通堵塞或严重干扰时; 五、 地面出现陷车或机械运行道路发生打滑时; 六、 施工标志丢失,防护设施毁坏失效时; 七、 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和运行时; 八、 夏季气温超过400C时。

第7.1.12条 机械在高压电线下或附近进行作业或通过时,机体与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7.1.12的规定值。

表7.1.12

电压等级 (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1.0 35 (20-44) 2.5 60~110 3.0 1~220 4.0 330 5.0 第7.1.13条 在电杆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必须加固。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为1~1.5m,拉线为1.5~2.5m,并视土质情况决定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警示。

第7.1.14条 在理有电缆、管道的地点作业时,施工前应在地面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第7.1.15条 机械在通过公路桥梁时必须慢行,履带式机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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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时应铺垫防护材料,并不得急转弯。载重能力不够的桥梁应先采取加固措施。

第7.1.16条 机械在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在陡坡上严禁换挡掉头。在山丘弯道或斜坡上行驶时,应降低行驶速度,转弯时不宜过猛。

第7.1.17条 机械上公路行驶,必须先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遵守交通规则。在通过道路狭窄的集镇或人员密集的地区时,应低速行驶,前后车间隔不得小于15m,并派人在机械运行道路的两侧辽望指挥,保证安全通过。

第7.1.1 在对机械检修保养时,应停车制动,关闭发动机,并将主要构件,如刀片、铲斗、挖土斗等落到地面或垫稳。如在发动机运转中检修时,应由两人进行,驾驶员应在驾驶室内控制机器,另一人检修,并做好安全防护。

第7.1.19条 机械添加燃油、润滑油时,严禁烟火。 第7.1.20条 司机必须熟悉机械上所备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确保灭火器有效。

第7.1.21条 内燃机如发现缺水或过热而打开水箱盖时,应注意戴手套,面部必须躲开水箱口,以防蒸气冲出烫伤。

第7.1.22条 不应在坡道上停放机械或检修。如需停放或检修时,必须放下工作机构,拉好制动并在轮胎(履带)的下坡方向垫上三角木。

第7.1.23条 机械在停机棚内起动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避免造成人员中毒。

第7.1.24条 拉钢丝绳时必须戴好眼镜和手套。穿钢丝绳时手与滑轮保持一定距离,以免将手带入滑轮内夹伤。用钢丝绳拖车时应防备钢丝绳突然崩断伤人。

第7.1.25条 液压系统发生故障,如停止作业检修时,必须释放压力。

第7.1.26条 液压转向的机械在发动机运输时严禁用方向盘作为抓手上下机械,以避免机身摆动而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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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7条 在边坡、沟边作业时,应与边沿保持一定距离,使轮胎(履带)压在坚实的地面上。

第7.1.2 各种机械的应急太平门,应保持良好状态。 第7.1.29条 牵引机械行走时,不得猛拉,牵引速度不得大于8km/h。

第二节 挖 掘 机

第7.2.1条 发动机起动后,严禁任何人站在铲斗内、臂杆上、履带上和机棚上。

第7.2.2条 挖掘机在行驶中,严禁: 一、 超速行驶;

二、 突然起步,突然制动,突然转弯; 三、 迂回前进; 四、 空挡滑行;

五、 在纵坡超过200、横坡超过150的路面上行驶。

第7.2.3条 挖掘机的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并将履带制动住。履带停置方向应与挖掘工作面延伸的方向一致,左右不得有歪斜现象。轮胎式挖掘机应支腿顶好。

第7.2.4条 挖掘机停放处若地面泥泞、松软、有沉陷危险时,应用枕木或其它材料将履带垫好。

第7.2.5条 挖土与回转操作过程应正确分开,在回转未终止时不得落斗铲土,向挖土面回转时应防止铲斗碰撞挖土面。铲斗未离开地面时,严禁做回转、走行等动作。铲斗满载高悬在空中时,不得行走。

第7.2.6条 挖掘机工作时,严禁在回转半径内清底、平整、修坡等作业。

第7.2.7条 在高的工作面上挖掘散粒土壤时,应将工作面内的较大石块和其它杂物除掉,以免塌方造成事故。如果土壤挖成悬空状态而不能自然塌落时,则需人工处理,严禁用铲斗将其砸下或压下,以免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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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 严禁铲斗在运土车的驾驶室顶上越过。

第7.2.9条 向运土车辆卸土时应降低铲斗高度,以防止偏载或砸坏车箱。

第三节 推 土 机

第7.3.1条 推土机上下坡时,其坡度不得大于300,在横坡上作业时,横坡坡度不得大于100。

第7.3.2条 下坡时应压低油门,用发动机辅助制动。转向操作(不用刹车时)应与平地行驶相反。

第7.3.3条 推土机下陡坡时,宜采用后退下行,必要时可放下刀片作辅助制动。

第7.3.4条 推土机在摘卸推土刀片时,必须考虑下次挂装的方便。摘卸时辅助人员应与司机密切配合,防止挤手或压脚。抽穿钢丝绳时,应带上帆布手套。严禁将眼睛挨近绳孔窥视,以防绳头突然穿出扎伤面部。

第7.3.5条 在陡坡、高坎上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用多刀送土的方法,以土拥土,严禁铲刀超出边坡的边缘;送土终了时应先换成倒车挡后才能提铲刀倒车。

第7.3.6条 数机在同一作业面作业时,前后两机相距不应小于8m,左右相距应大于1.5m。两台或两台以上推土机并排推土时,两推土刀片之间应保持20~30cm间距。推土前进必须以相同速度直线行驶;后退时应分先后,防止互相碰撞。

第7.3.7条 用推土机伐除大树或清除残墙断壁时,应提高着力点,防止其上部反向倒下。

第7.3. 过河前,应先探明水深和河底情况,在确认可以通过后,处理好有关孔塞,以低速挡行驶。

第四节 装 载 机

第7.4.1条 铲斗满载运送时,必须使铲斗保持在低位置(距地面40cm左右)。

第7.4.2条 满载运输时,应避免下坡前行。不得已时,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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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坡。另应避免满载倒退上坡。

第7.4.3条 卸料时铲斗应有合适的高度。铲斗过高会使所卸料物砸坏车厢或粉尘飞扬;铲斗过低会在倾翻时碰撞车厢。

第7.4.4条 当发动机不能运转而要牵引时,应使各转向油缸能自由动作。

第五节 平 地 机

第7.5.1条 在公路上行驶时,应将刀片和松土器提起。刀片不得伸出机侧,前轮不得倾斜行走,速度不得大于20km/h。

第7.5.2条 平地机在清除积雪时,必须在轮胎上安装防滑链,并逐段探明路面情况,防止掉进深坑、沟槽发生意外。

第7.5.3条 在坡道停放时,应使车头向下坡方向,并将刀片或松土器压入土中。

第7.5.4条 平地机不宜夜间作业。

第六节 压 路 机

第7.6.1条 在新填筑的路基上进行碾压时,应从中间向两侧碾压。滚压路面应基本平坦,如有障碍物,应事先清除。

第7.6.2条 两台以上的压路机同时碾压时,其间距不得小于3m,坡道上纵队行驶间距不得小于20m。

第7.6.3条 严禁用压路机拖拉其它机械或物体。

第七节 潜孔钻机、凿岩机

第7.6.1条 钻机的作业场地,必须排除影响钻机行走、回转的障碍物,钻机应停放在坚实的岩面上,宜保持水平及制动状态。

第7.7.2条 开钻之前应检查钻具联结部分、电气部分、压气部分、风管和捕尘装置、电气控制部分的绝缘、防潮、防雨等处,确认其状况良好。应选好钻机安放位置,并加以固定。

第7.7.3条 履带潜孔台车在作业场地移动时,电缆和风管应有专人负责,在转变和倒车时应防止压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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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条 挂在拖拉机上的潜孔钻机,在摘挂钻机和调整钻机角度时,应有专人指挥,严禁人员进入支架的活动空间。

第7.7.5条 钻孔作业时,回转电机不得反转,以免钻杆脱扣发生意外。

第7.7.6条 接卸钻杆时,必须使用专用叉子,司机和辅助人员应密切配合,防止夹手。

第7.7.7条 当台车作较长距离移动,用其它机械牵引时,应先分离走行马达和主动轮的离合器,装上硬拖杆。严禁使用钢丝绳连接,以免下坡时发生碰撞。

第7.7. 操作凿岩机时,应保持钎杆中心与孔中心在一条直线上。严禁触摸凿岩机的转动部分。

第7.7.9条 风、水管通过道路时应埋入地下。在山上拉管子时,应站在上方,并设防护以免落石伤人。

第7.7.10条 拖式凿岩机在工作前必须支好支架。在山坡上移动时,必须备有三角木并指派专人负责掌握方向。

第7.7.11条 凿岩台车检修保养时,要将滑架落下,电气部分必须由专业电工养护维修,悬挂明显的警告标志。

五、相关安全制度及规定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广大员工、临时务工人员的“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意识,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1 、安全生产教育内容

1.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自我防护能力。

1.2、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及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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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劳动防护教育,岗位责任制、施工生产安全规程、规则、规章制度的教育。

1.3、进行行业、工种技术知识教育。使员工熟悉本行业、本工种的工作,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能力。

1.4、施工生产中的危险区域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教育。

2、全项目员工都必须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技能及相关知识培训,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掌握预防事故、职业病的本领,提高自身的安全防护能力。

3、三类人员(即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党和国家、中铁五局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的方针、、规程、规定。必须接受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4、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IC卡)后,方准从事特殊工种工作:

5、安全教育方式方法

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讲求实效、力求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素质和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6、安全教育计划编制及执行

6.1、项目部的综合部负责编制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并会同工程、安质等相关部门实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

6.2、在计划编制和安排布置安全教育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6.2.1、对即将参加施工生产的劳务工,在未正式参加施工生产前,必须进行“三级教育”,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2.2、对“四新”项目,必须对员工进行脱产的新岗位和操作安全知识教育。

6.2.3、对转入新工作岗位的员工(含实习生等),必须脱产或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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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产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

6.2.4、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地方相关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3、计划编制和安排布置教育培训工作的部门,负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7、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现行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

(二)、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1、安全检查的形式 1.1、日常检查

1.1.1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人员随时对管段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2各作业队的领工员、安技员,班组安全员应经常检查施工作业环境和机具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汇报;应督促和指导现场施工人员按章操作,现场制止违章,保障施工安全。

1.1.3特殊工种岗位必须持证上岗。施工中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自检和互检,应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1.1.4班组作业必须设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兼职安全员必须由责任心强、有经验、有技术的工人兼任,主要职责是:检查本班次机具、人员、设备的安全情况,监督施工过程,保证工程质量,发现并组织排除工作险情,联系爆破及其它工作。

1.2、定期检查

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当场处理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无法当场处理的,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并对整改验证作好记录。

作业队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也应当场处理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无法当场处理的,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并对整改验证作好记录。

1.3、专项检查

项目部对一些专业性的设备、设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安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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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实际操作维修的作业人员在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专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1.4、节前节后和季节性检查

节假日前后项目部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施工队和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必须组织检查,防止员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

1.5、开工、复工前的检查

单项工程开工前,项目部组织安全人员对开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做例行检查,检查所需安全设施是否到位,具备安全条件的方可开工。

停工超过15天的工程项目在复工前必须报请项目部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具备安全条件的方可复工。

2、检查的依据:

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企业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指导书等。

3、检查的方法:

3.1、组织领导:各种安全检查都应针对检查项目配备检查人员,并进行合理分工。

3.2、目的明确: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

3.3、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要认真、详细,特别对隐患的记录要具体。隐患部位、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等要记录清楚。

3.4、整改:安全检查的整改工作包括对隐患和问题的登记、实施整改、过程监控。对有即发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要责令停工,被检查单位要立即整改。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场纠正。安全负责人对整改的部分要进行复查。

3.5、验证:对隐患和问题,经过整改以后,由专职安检人员现场验证整改结果并作好记录,对整个处理进行关闭。

(三)、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为了严肃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处理,规范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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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制度适用于我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和全体员工,对安全事故负有刑事责任者,不适用本制度。

(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责任事故。 (4)、事故分类及等级;

安全责任事故按其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它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事故:

铁路行车事故:接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属本企业责任的,按本办法执行。

火灾事故:依照《消防法》,由消防管理机构负责载决,属本企业责任的,执行本办法。

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由集团公司协同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各单位行政第一管理者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管理和领导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应追究行政第一管理者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6)、项目部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不包含地方、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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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伤亡事故,重大事故及其它事故,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项目部将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建议上级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

伤亡事故;

①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经济赔偿5000元; ②给予事故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经济赔偿2000 元; ③给予事故单位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济赔偿2000-5000元;

④项目部有关责任领导人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报请上级处理。

重大事故;

①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10000元;

②给予事故间接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经济赔偿5000元; ③给予事故单位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记大过处分或撤职,经济赔偿3000-5000元;

④对项目部有关责任领导人的处理,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报请上级处理。

(7)、发生伤亡事故、重大事故和其它事故对事故单位进行如下经济处罚;

①发生因工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对事故单位罚款1万元;协作劳务队伍发生因工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对管理方罚款1万元;一次发生3人及以上的因工责任伤亡事故,每死亡一人事故单位罚款3万元,重伤一人罚款5000元,;事故受省级以上媒体通报,另罚款1万元。

②发生铁路行车;重大机械、交通、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按现行规定处理;如有人员伤亡,比照前款执行。

③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每件罚款2-5万元。

④其它事故,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责任领导人的处理,比照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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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要在第六条的基础上,加重进行处罚:

①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 ②在三个月内连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③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 ④无论事故大小,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直接影响到生产经营及生存发展的,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视其影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责任领导人加重处罚。

(9)、对到任不满三个月,在事故中仅负间接事故责任,认识深刻的管理者,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

(10)、对造成员工因工死亡责任事故,由司机关查处而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任领导人,本着内部严格管理和要求,应追补其行政处罚。

(11)、对因失职等错误需追究党纪、政纪的,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报请上级纪委、行政监察部门查处。

(12)、各作业队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必须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第75号令)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13)、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至项目部调度和安质部,由项目部按程序逐级上报。事故单位应配合项目部安质部,尽快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天,同时根据本制度以上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者和有关责任领导人的处罚建议,报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审核。

(14)、伤亡事故报表实行月、年报制度。凡在工作、作业过程中发生职工(含劳务工,下同)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逐级报告和统计,认真填写当月、年度伤亡事故报表,由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于翌月翌年一日前报项目部汇总,再由项目部报上级安质部门。

(15)、对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中发生的错(漏)报、迟报和有意隐瞒事故的现象,项目部安质部要认真纠正。对性质恶劣且影响严重的事件,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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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由一公司组织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调查处理,并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

(17)、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时,由项目部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质部,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者委托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主持,会同同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8)、对重大伤亡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结论、事故性质、责任认定和地方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尽快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特殊情况在不超过180天内报总公司批复结案。

(19)、对发生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追究,应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仅限,由上级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所受行政处分列入个人政绩、业绩考核内容。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组织机构

消防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其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均从属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项目部消防工作。

组 长:吕保良

副组长:李光耀、李 伟、杨晓春、屠立山、伍全林、王仁明、潘爱明、侯铁刚、陈 祥

组 员:刘 江、饶永强、李永扬、黄智强、何其平、李国松、姜定才、杜传泽、张平智、蒙玉斌、彭世林、杨启荣、司亚洲、程喜明、王正华、韦 炼、刘洪成、胡迪

(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作业队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2、定期普遍教育:重点防火季节和重大节日前,利用会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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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等多种形式向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针对性的教育:平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上级机关通报的火灾案例及时进行教育。

4、重点教育:对重点部位的员工,结合岗位特点进行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教育;对保卫和巡逻人员进行提高专业素质教育。

5、个别教育:对消防意识淡薄的员工, 要进行单独的个别教育, 不能因为一个人的疏忽而泱及他人.

(3)、防火巡查、检查

1、项目部和作业队每周安全检查, 都要重视消防安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督促整改.

2、对火工品库、油库、材料库、森林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春防、夏防、冬防要开展重点部位大检查,首先从重点部位消除火灾隐患。

3、发生突发事件和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值班人员报告。 发现火灾事故及时报警,报警电话:119 ;扑救火灾的办法:一会报火警;二会使用灭火器材;三会扑救初期火灾。

4、各作业队和项目部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局指挥部和消防监督机关适时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5、防火安全检查范围: ①贯彻落实防火安全情况。 ②火源、电源、水源使用管理情况。

③危险化学品、易燃物品、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的管理情况 ④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到位情况。 ⑤生产设备及要害部位的防火落实情况。 ⑥火险隐患整改情况。 ⑦其它有关情况。

6、 防火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进行整改,对火险隐患,依照“三定”原则,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不准拖延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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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本单位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5)、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用电防火管理:

①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②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③每个员工在下班前,将该关闭的电源予以关闭。 ④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①凡在材料库区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熬炼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应在专职安全员或工班安全员的监督下进行.

②明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20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 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量的相应消防器材.

③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动火设备、工具应安全完好,相应的附属设备、工具应安全、灵敏、有效,发生异常情况动火人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实施救助措施。

④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⑤大风天(4 级风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业。 (6)、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保护现场:

①扑救火灾过程中,应注意发现和保护起火地点,尽可能保护燃烧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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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扑救后立即划出警戒区域,无关人员进入。

③在现场勘察后,经消防部门或保卫部同意,方可清理火场。 2、调查:由综合部协助消防监督机构开展事故调查。 3、处理:由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7)、消防安全奖惩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

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①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②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③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④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⑤谎报火警;

⑥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⑦对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⑧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①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②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③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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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的;

④强迫其它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⑤发现火警,未及处理和报警的;

⑥对安全领导小组检查指出的隐患,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上报公司予以解聘。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五)、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六)、安全奖罚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所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合格后方准上岗。

(2)、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凡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市级以上安全监察部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证或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

(4)、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5)、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对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拒绝,并有向上级举报的权利。

(6)、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紧急事故和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时,有采取紧急避险的权利。

(7)、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操作证或资格证要在项目部劳资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8)、凡有从事特种作业的班组,应严格履行“三工”教育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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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火工品管理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九)、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变压器的安装、接线、避雷系统、接地系统应符合规范;变压器周围应修建围墙或铁丝网并设置警示标志和消防设施。

(2)、配电室要保持干燥、通风、不漏雨,并经常保持清洁,无杂物,门向外开,并配锁;要配置消防和避雷设施以及警示标志;应修建围墙或铁丝网。配电柜的放置、接线应符合规范。配电室必须派专人值班。

(3)、动力照明线路要严格按规范架设,做到安全、经济、方便施工,线路由值班电工负责并实行交签认制。

(4)、合理配置用电系统的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5)、电力设施、线路由专人负责维修养护,非专业人员严禁擅自乱动。

(6)、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器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7)、电动机械的机体必须可靠接地,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使用时应有人监护。

(8)、一般场所照明电压宜为220V,其他工作行灯电压不得大于12V。

(9)、电器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和腐蚀性介质,不得使用火源。

(10)、自备电源与外电线路电源应设置连锁机构,严禁并联运行。

(11)、所有施工用电严格按《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十)、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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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由安质部门配合监督向作业队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进行交底。再由作业队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要有针对性。特别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关键施工问题,主要施工工艺、特殊的技术要求及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操作工艺。

(3)、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要结合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主要针对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和设备带来潜在威胁的危险源、危险点进行交底,应明确针对危险源、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4)、应将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和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避难和紧急救援措施向作业队的队长、班组长进行分层详细交底。

(5)、定期向交叉施工作业队的多个工种进行书面交底。并设立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6)、安全技术交底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特别要采用贵广铁路公司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

(7)、安全技术交底可随同施工技术交底同时下发。 (8)、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书面的签字记录。

(十二)、安全标志使用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十三)、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十四)、安全保卫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十五)、事故易发点施工安全方案报批制度

凡属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项目,即是事故易发点,由作业队技术室编制安全技术方案,经项目部工程部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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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末超过5M,但是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吊篮脚手架. (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2、隧道爆破施工;

3、高桥墩施工(含架梁、现浇梁); 4、特种设备施工; 5、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6、6M以上的边坡施工;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8)、凡桥涵、土石方等施工与铁路行车有干扰,或整修行车线路,利用列车间隙施工的工程。、

(9)、抢险、抢修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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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遇有下列可能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施工任务时,由项目部报请集团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审查,或请专家组论证后方可施工;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即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土石大爆破和城市房屋拆除爆破的工程。 (11)、专家组组成及论证审查

1、专家组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施工项目, 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专家组必须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经上一级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方可下达实施。

(1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一经审定批准下达,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十六)、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十七)、职业病预防措施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十八)、作业环境安全防护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十九)、特殊环境技术保障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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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十一)、安全例会制度

为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各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1.1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1.2坚持责权相统一的原则。

1.3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2、安全工作例会议事范围

2.1研究、拟定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

2.2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规定、指示、指令。

2.3听取各部门和各作业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头。

2.4对项目部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事故责任和严重违章人的处分,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5检查总结前次安全工作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好的要追查原因和责任。

3、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3.1安全工作例会由项目经理召集和主持,项目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由项目安全总监召集和主持。

3.2安全工作例会的出席人员: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全体人员。 3.3安全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项目经理可临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

4、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

4.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议题,由项目经理确定,各作业队队长可提前向项目经理或安全总监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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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书面材料。

4.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安全总监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4.3安全工作例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在安全工作例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项目经理裁定。

4.4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作业队队长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情况。

5、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5.1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安质部负责,并整理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5.2、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安质部按照分工范围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5.3、 出席和列席安全工作例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5.4、 各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人员原则上必须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特殊情况需向项目经理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项目部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十二)、三检查、一交接制度

班前、班中、班后三检查制度。

施工生产班组必须执行班前、班中、班后三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如无法解决应立即上报,求得解决。

(一)、班前检查内容: 1、当天生产任务的特点。

2、告知本班作业必须注意的安全问题及事项。

3、检查作业场所是否安全,工具、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等是否良好。

4、检查生产人员是否精力充沛。

5、要求全组人员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6、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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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班中检查内容:

1、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2、检查生产人员是否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班后检查内容:

1、分析本班作业还存在那些不安全因素,提出解决办法。 2、对不遵守劳动纪律及违章作业人员进行批评,分析未遂事故/事件。

二、交制度

1、轮班作业的工点、建立执行交制度。

2、交完毕后,由交负责人填写“交记录簿”并签字。

3、交时必须做到: 1)、对情况要看到; 2)、对工地各作业点要走到; 3)、对不安全因素要指到; 4)、对事故预防措施要说到; 4、交双方交接主要内容:

1)、施工进度、上一班的操作方法、下一班应采取的方法; 2)、作业场所的不安全因素说明:如瞎炮、坍方、输电线路、既有线车辆运行情况等;

3)、工地负责人及安检人员对本工点的要求,上一班的执行情况,本班还应做些什么;

4)、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措施的完好情况; 5)、一个工点有几个工种同时施工时、除班长参加交外,组长也参加交接工作。交接完毕后,负责人向生产人员布置本班工作,同时交代上班安全情况,提出本班安全要求;

6)、使用完毕后的交记录簿,由项目各队进行保管备查。直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销毁。

(二十三)、“三同时”制度

1、“三同时”的定义: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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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三同时”评审: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全部、环保部:

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安质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安质部等部门同时参加。

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安质部、工程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3、新产品开发、试制:

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单位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单位贯彻落实。

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在开课题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公司的《剧毒品管理制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题做试验。

项目总结时,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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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技术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4、“三同时”的验收:

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安质部、工程部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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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十四)、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为规范项目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的都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给具体作业人员办理危险作业告知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一、 危险作业范围:

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高空作业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吊篮上下,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棚牢固严密。

2、临时用电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在潮湿、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现场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指定专人监护。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防爆、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装卸爆破器材要白天进行,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爆破前要设警戒线、发出信号,待危险区域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爆破完毕,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在强腐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加强通风。

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充分做好准备,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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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拆除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严禁顺序颠倒,不得伤及毗邻,脚手架和模板拆除应按设计,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则,严禁向下抛掷。

二、告知手续

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人员,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填写并双方签认《危险作业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安全监管部门存档保管,一份交现场作业人员。

2、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及时就进场施工的相关危险作业人员相互签认危险告知书,任何人不得拒绝签认。

3、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做重点检查。

4、各危险作业人员应严格避免危险告知书中的危险事项,未严格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三、危险作业的相关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详见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五)、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实行具有资质单位装拆、检测及验收登记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十六)、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十七)、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及使用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十八)、应急救援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施工生产发生各类事故后能有效得到控制,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努力将事故损失和不良影响降至最低限度,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建立各职能部门的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设指挥中心和抢险救灾前线指挥及救援队伍。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和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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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的原则,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条:做好应急救援装备 、器材、设施及维修保养。 项目部在施工前应备齐救援物资:草袋、铅丝、锹、镐、灭火器材、急救箱、担架等,由现场总指挥统一调动。

救援物资能够满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且其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每年定期对救援物资中的年检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测,由项目部负责组织,机物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制定事故的报告程序及报警系统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总公司安全处及本公司安全科的主管领导,由总公司迅速分别转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安监站、安监局、建设局、工会、消防机关、劳动部门、机关、)。

事故报告包括的内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条:做好事故抢险救灾紧急处理措施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立即电话通知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简明叙述事故发生的项目名称、地点、时间、事故情况(伤亡人员及财产物资)、事故类别,并派人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蔓延。

总公司及发生事故单位所属公司的安全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封锁事故现场,疏散现场作业人员,调动抢险救援的器材、设施,首先抢救伤员,了解伤员情况,原则上是就地抢救,伤势较重或不能就地抢救,立即与社会救援医疗部门取得联系,同时,与社会救援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得到有效控制。

为了适应建筑业的特殊性,应对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事故、起重机械发生折臂、倒塔、坠落等事故、坍塌事故、中暑事故、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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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等各类事故的发生,采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措施。

第六条:潜在危险性与危险目标的确定

在工程施工中,事故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必须准确的将潜在危险性的危险目标确定出来,加以有效的预防,才能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的培训和演练

加强对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应急救援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如何识别危险,如何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如何启动紧急报警系统,如何使用救援设备,增强专业技能的操作规程知识,正确掌握和懂得应急救援操作规程和报警程序。

前线救灾领导和救援队伍应掌握专业应急救援常识,包括如何安全疏散人群,控制事故扩大发展,实施堵源技术及抢运物资,并正确给受伤人员清洗消毒、急救等基本知识。

提高应急救援专业技能,随时随地实施应急救援。总公司安全处及其他主管部门要抓好演练培训工作,演练培训工作重点放在施工现场,由项目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演练,主要是增强报告程序、救援专业技术、方法的掌握和安全疏散人群、控制事故扩大发展的能力及对伤者的医疗急救基本知识。

第:明确经费保障系统的落实。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抢险所需的经费必须要有所保障,做到款项到位,专款专用。总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经营部门应在工程进场前将此项工作纳入工程或成本预算当中。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级指挥中心在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过程中有权支配一定数额的抢险救灾经费。

第九条: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在恢复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及所属单位的相关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或总公司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负责实施处理和落实,达到安全要求时,宣布恢复生产。

事故调查组将依据《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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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恢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二十九)、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项目部对各个部门、各类人员至每个作业人员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责任的制度。

1、本制度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各个部门、单位、各类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

3、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各部门、单位、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部门、各类人员自签订之日起,安全生产责任开始生效。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部各副经理、各部门负责人考核;副经理负责对项目部各个分管部门、各作业队队长;各作业队队长负责对作业班组长考核;作业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工人进行考核。

6、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项目部每月、作业队每周、班组每天进行。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7、每次考核结果作为项目部评优、晋升、奖金评定、降级、处分等重要参考依据。考核共分三个等级、即: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于部门考核,部门内每次考核全部人员称职,该部门为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称职,70%人称职该部门为基本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50%不称职,该部门为不称职。每次考核均应填写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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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奖罚

8.1.年度内每次考核都称职的部门、单位、个人都可以入围先进部门、单位、先进个人评比,奖金等级的评定。

8.2.第一次考核基本称职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项目部除对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要求限期达到称职。到期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部门、单位领导罚款300元,部门内不称职的每人罚款100元),并提出警告处分。

第三次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单位领导,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调换岗位、降级使用、扣发全年奖金或加倍罚款。

9.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10.本制度由项目安质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一)、安全整改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和部门监管职责,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以下简称《整改指令书》)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下达,各作业队负责整改落实。

2、《整改指令书》所指的安全隐患,是指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

3、各作业队接到《整改指令书》后,分别由作业队负责人签收。签收后要立即按照《整改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项目部安质部并负责跟踪督查,确保在《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

4、对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工点,责令作业队立即停产整改。

5、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要进行论证和验收,停产整改作业队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6、对因整改工程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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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安全报告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十三)、安全分析评估制度

具体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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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 1

1、安全目标方针 ..................................................................................................... 1

二、隧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 2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开 挖 ......................................................................................................... 3 第三章 装碴与运输 ................................................................................................ 5 第四章 支护及量测 ............................................................................................... 7 第五章 衬 砌 ....................................................................................................... 10 第六章 通风与防尘 .............................................................................................. 10 第七章 防火与防水 .............................................................................................. 11 第八章 供电与电气设备 ...................................................................................... 12 第九章 软岩与不良地质隧道 .............................................................................. 13

三、桥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 15

第一章 总 则 ...................................................................................................... 15 第二章 施工场地及临时工程 ............................................................................. 16 第三章 明挖基础施工 .......................................................................................... 19 第四章 桥墩台施工 .............................................................................................. 21 第五章 桥梁架设 .................................................................................................. 24 第六章 涵 洞 施 工 ......................................................................................... 26

四、路基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 28

第一章 总 则 ....................................................................................................... 28 第二章 施工现场 .................................................................................................. 28 第三章 施 工 作 业 ............................................................................................. 31 第四章 路基支挡工程 .......................................................................................... 36 第五章 小型施工机具 .......................................................................................... 39 第六章 运 输 车 辆 ............................................................................................. 40 第七章 施 工 机 械 ............................................................................................. 43

五、相关安全制度及规定 ...................................................................... 49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49 (二)、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 51 (三)、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 52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56 (五)、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 60 (六)、安全奖罚制度 ........................................................................................... 60 (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60 (八)、火工品管理制度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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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 61 (十)、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 61 (十一)、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 62 (十二)、安全标志使用制度 ............................................................................... 62 (十三)、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62 (十四)、安全保卫制度 ....................................................................................... 62 (十五)、事故易发点施工安全方案报批制度 ................................................... 62 (十六)、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 (十七)、职业病预防措施 ................................................................................... (十八)、作业环境安全防护制度 ....................................................................... (十九)、特殊环境技术保障制度 ....................................................................... (二十)、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 65 (二十一)、安全例会制度 ................................................................................... 65 (二十二)、三检查、一交接制度 ....................................................................... 66 (二十三)、“三同时”制度 ................................................................................. 67 (二十四)、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 70 (二十五)、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实行具有资质单位装拆、检测及验收登记制度 ............................................................................. 71 (二十六)、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 71 (二十七)、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及使用制度 ............................................... 71 (二十八)、应急救援工作制度 ......................................................................... 71 (二十九)、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 74 (三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74 (三十一)、安全整改制度 ................................................................................... 75 (三十二)、安全报告制度 ................................................................................... 76 (三十三)、安全分析评估制度 ...........................................................................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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