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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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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签证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担的建设项目中的工程签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对原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造价等进行调整的一种工程管理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公司应设立工程签证管理组织,负责工程签证的管理工作。工程签证管理组织应由技术、施工、造价、合同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五条 职责 (一)技术部门

1.负责审查工程签证的技术合理性,对签证内容进行技术评审。 2.负责签证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 (二)施工部门

1.负责签证施工的组织实施,确保签证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 2.负责签证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三)造价部门

1.负责签证工程量的计量和造价核算。 2.负责签证费用的审核和结算。

(四)合同部门

1.负责签证合同的管理工作。 2.负责签证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章 工程签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签证申请

1.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施工条件变化等情况,需办理签证的,应向公司工程签证管理部门提出签证申请。 2.签证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签证的类型、内容、原因。 (2)签证的工程量、工程造价。 (3)签证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 (4)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签证审批

1.公司工程签证管理部门收到签证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证申请,应及时组织技术、施工、造价、合同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2.签证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技术部门对签证的技术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造价部门对签证的工程量和造价进行核算。 (3)合同部门对签证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4)施工部门对签证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进行审查。 3.签证审批应在收到签证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签证实施

1.签证批准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签证内容组织施工。

2.签证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证内容进行施工,确保签证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 第九条 签证监督

1.公司工程签证管理部门应对签证施工的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签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2.签证监督应包括以下内容:

(1)签证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 (2)签证施工费用的使用情况。 (3)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签证变更

1.签证实施过程中,如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对签证内容进行变更的,应重新办理签证变更手续。 2.签证变更应按照本制度的签证申请与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签证终止

1.签证实施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公司工程签证管理部门提出签证终止申请。 2.签证终止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签证的实施完成情况。 (2)签证费用的结算情况。 (3)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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