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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户盗窃的探究

来源:筏尚旅游网
{I}I占缸金 ◆法学研究 。 。。。。。。。。’。。。。。‘ 。 。一 2013・’11(中) 关于入户盗窃的探究 耿杨杨 摘要入户盗窃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但是由于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详细规定,各地的执行标准不一,不同 的学者对其的理解也是各抒己见。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办理入户盗窃的案件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本文针对在实践中遇 到的问题,对入户盗窃进行初步探究。 关键词入户盗窃入户目的入罪标准 作者简介:耿杨杨,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4 入户盗窃何为“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26-02 (二)与外界相对隔离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 见入户盗窃具有两个特征: (一)hl于家庭生活 与外界相对隔离,即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私密性。如单纯的 住宅,不允许他人随意进入与打扰,与外界相对隔离。但商店,人 此不能称作为户。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不具有排他性和私密性,因 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由此可 员流动较大,二、以何种目的进入“户”才能构成盗窃罪 第一种观点: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才能认 家庭生活一般指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包括 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各 定为入户盗窃;而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认定为 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 种活动。但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日益多元 “入户盗窃”;化,家庭生活早已超越了传统的表现,家庭生活应为广义的理解, 应认为家庭生活,如租住房。理由如下; 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第二种观点:一方 不仅指上述人员在一起,其他人员(只要相对固定)生活在一起也 面,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因为如 果将合法入户后的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就不当夸大了处罚的 1.从立法意图上看,刑法把“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犯罪,目的 范围,特别是夸大了亲属问、朋友间小额盗窃的处罚范围。另一 在于强化对公民住所安全的保护。因为“户”不仅是公民享受生 方面,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 活自有和安宁的重要场所,而且是公民财产的安全存放场所,是 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人们心中最具安全感的地方。如果在这种地方财产权利都得不 到有效的保障,会引起人们巨大的心理恐慌和对社会秩序信赖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针对此问题,可以参照“入户抢劫”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 削弱,以致极大的损害和扰乱公民的生活秩序,威胁整个社会的 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安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说过;入户盗窃不仅侵 一条: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 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 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 成了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固定人员居住在一起,他们把住 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根据 所看成一个安全的地方,他们会把贵重的东西放于此,因此这符 这一规定,入户盗窃也必须具有非法性,因为:一是入户盗窃不仅 合刑法立法本意,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 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也侵犯了个人的生活安宁,若合法进入他人 在这注意,租住房区别于集体宿舍,租住房人数应相对较少 住所后才临时起意盗窃,仅仅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没有侵犯他 仅仅是普通盗窃。二是合法进入他人住宅一般都 且日常生活都发生在此(做饭、吃饭、睡觉、日常活动等),最好每 人的生活安宁,朋友或者较为熟悉的人,若也定为入户盗窃,则扩大了惩 个人都有独立空间,而不是多人租住或仅仅是个休息的地方。那 是亲属、不符合现在立法趋势。 种多人同租住一间房子或仅仅用于休息缺乏日常生活的不易认 罚范围,定为用于家庭生活,因为前者缺乏私密性和排他性,后者不是用 于生活。 , 2、只要以非法目的进入住宅后实施盗窃,即使不是以实施盗 窃为目的,只要以实施一般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入户,入户后实施 也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如行为人以诈骗为目的,进入被 2.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外的务工 盗窃行为,人员越来越多,其中包括两大群体:一是农民工,二是毕业的大学 害人住宅后临时改变犯意,进行了盗窃行为,笔者认为也属于入  生。其中大部分农民工住的是集体宿舍,无可厚非的不属于“户”, 户盗窃。因为,一是这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和公民的住宅,这符合入户盗窃的立法本 但也有一些农民工及单身大学生毕业在外工作,一般三三两两同 同时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租住房子,他们人员相对固定 若把“户”严格的限制为只能用于 意。二是行为人主观上的犯意在实践中很难认定,若必须以盗窃 则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狡辩的借口,容易放纵犯罪分子,不 家庭生活,不利于保护这些群体的利益,也不符合时代的发展,我 为目的, 们要在坚守罪行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以动态的眼光析法、释法、执 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入户盗窃的惩罚力度较大,法。 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若侵入住宅盗窃没有达到数额较 (下转第3O页) {I}I 6缸金 ◆法制园地 同理,《日本民法典》第712条强调的重点在于“识别能力”。 /2013・11(中) 活,需要有交往关系中平衡合理的计算利益和智慧,所以应有较 由此可知,有识别能力者,才要负担责任,即识别能力才是责任能 高的意思能力,才能使行为人达到预期的效果;而责任行为则是 力的核心之处。 一种对正常法律生活的破坏,是对不害他人的基本生活准则的违 识别能力与意思能力又有何区别呢?首先,如胡长清先生在 背,这仅仅需要起码的生活常识就可以避免,因此只需要很低的 《中国民法总论》中所言:“意思能力者,能判断其行为之效果之能 辨别能力即可。”0 力也 旧所以,意思能力包含的不仅是对意志的控制,还包括对行 综上所述,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二者并 为后果在法律上将要发生制评价的预判。而识别能力,仅是“行 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而是一对位阶上平行,适用领域上各异 为人足以负担侵权行为法上之赔偿义务之识别能力”,其要求相 的制度,两种制度共同构成了对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有力支撑, 对较低,“撇开法律不谈,在一般社会观念上,亦咸被认为所不容 是其不同方面的体现。 许之行为,凡有此辨识能力者,即应视为有责任能力。” 所以,识 注释: 别能力仅仅是对与基本善恶、对错的判断,源于人的朴素的正义 感和对社会和生活常识的基本认知,不需要有较高的智力活动参 与,就像一个七岁的小孩子可以明知不能够打坏别人的东西,不 能随意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但是却未必知道签订一份契约或者 设立一份遗嘱,以及其随后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因此,二者在意 识层次上实有高下之别,而且差别明显。其次,识别能力仅要求 一①【德】卡尔・拉伦茨著.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通论0-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12o页. ⑦彭诚信.主体性与私杈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5年版.第1II页. ③王伯琦.民法总则.台湾正中书局.1979年版.第56页. ④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3页. ⑤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8页. ⑥渠涛.摄新日本民法(2006最新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l页. ⑦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 ⑧耿云卿.侵权行为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l2页. ⑨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D02年版.第240页. 参考文献 【l】【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朱岩译.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王泽鉴.民法总则.叶1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旦造成损害后果,据生活常识和起码道德能够做出判断即可。 而意思能力是在判断基础上形成的推理,不仅要求内心意思形成 和以行为将其表现出来,还要求对法律上的评价做出预测。因 此,意思能力显然是一种高级能力:“法律行为追求一种法效生 (上接第26页) 【4】周柑.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大,那么行为人往往会说以其他非法目的进入住宅,则不属于入 定的程度。。所以入户盗窃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量额,如果行为人 户盗窃,构不成盗窃罪,客观行为又不符合其他犯罪,构不成其他 入户仅仅盗窃了几元钱或者盗窃了几个鸡蛋,则这完全适用刑法 犯罪,这直接关系着构罪与否。而非法还是合法则容易区分,客 十三条的“但书”,不认为是犯罪。但在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个问 观行为能反映主观方面,通过行为人进入住宅的手段、时间等就 题,数额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各省市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一 能得知是合法还是非法进入,所以在实践中容易操作。 三、入户盗窃的入罪标准 个具体的数额范围,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没有数额的限制,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 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 是否只要入户进行盗窃,无论数额大小一律入罪。针对此问题, 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 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行为人入户窃的财物的,无论财物 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犯罪最 价值的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 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法的严酷性,而是刑法的确定性。因 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0因为“入户”本身既应当视为 此,若没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对同一情形处理的不同,容易引 盗窃行为入罪的一个量的标准。一种观点认为,入户盗窃成立犯 起不公,也会造成当事人的误解与质疑。 罪,要求行为人窃取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包括两种情形:其一, 若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额,但是采用的手段非常恶劣,造成了 入户盗窃具有客观价值的财物的,虽然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但 很大的影响或者多次盗窃、屡教不改,再或者提前踩好点,以盗窃 也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其二,入户盗窃他人不具有客观价值但 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的,即使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额,因为潜在的 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财物。 笔者认为,是否入罪应当综合考虑,不仅考虑盗窃的数额,还 社会危害性较大,也应受到刑罚处罚。如,被害人为一包工头,为 明天支付工人工资,从银行取了大量现金放于家中保险柜,犯罪 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盗窃的手段、次数、造成的后果。应当结 嫌疑人知道这一事实后,入户进行盗窃,但因发生特殊情况,被害 合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所规定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 人把钱提前拿走仅留一小部分钱,犯罪嫌疑人入户盗窃数额很 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入户盗窃一律入罪,一是与当前世 小,但其意图盗窃数额较大,也应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实践中, 界各国的轻刑化趋势背道而驰,导致请罪重判:二是加大司法成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 本、扩大社会对立面,不利于社会和谐。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是“质”与“量”的统一。所谓“质”即指 注释: 行为所具有法益的侵害性:所谓“量”,则指法益侵害性需达到一 ①③刘兵.认定入户盗窃要注意把握三种情形.检察日报. ②④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oi1年版. ⑤杨忠民.王凯.修正后的盗窃罪司法适用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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