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确保我县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提高施行各项救助行为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X省社会救助办法》及X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指导意见》(X民发〔X〕2X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为指导,以建立公平、公正、规范的长效救助制度为目标,积极开展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全面准确掌握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等基本情况,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有效遏制在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由于机制不健全、认定手段滞后等因素造成的负面影响,实现我县救助工作公平、公正、规范、科学、透明。
二、核对范围、内容及方式 (一)核对范围
1.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众家庭及个人。
2.已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中有群众举报
或有不诚信记录的。
3.镇(事处)及县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被救助居民及家庭。
(二)核对内容
全面掌握核对对象家庭成员户籍和机动车辆信息;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信息;家庭成员的参保参险、缴费和享受待遇及成员失业登记信息;家庭成员的住房、银行存贷款信息;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信息;工商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信息;家庭成员有价证券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领取及贷款信息等。
(三)核对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救助申请家庭诚信申报的基础上,在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前提下,由县核对中心负责对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核对,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1.实地核对。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负责,通过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手段进行核对。
2.信息核对。由县核对中心工作人员负责,通过核对信息平台或各职能部门间交换申请人家庭信息进行核对,职能部门应如实查询并提供以下信息。
三、职责分工
县:查询户籍、车辆信息,需提供成员户籍类别、拥有车辆品牌、车牌号、购买时间、购买价格等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开发核对系统软件,并做好软件安装、调试、升级、培训及数据中心机房、网络专线建设;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对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负责对镇(办)上报的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核查;依据工作授权对申请人基本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依据核对结果予以审批。
县财政局:查询财政供养人员信息,需提供财政供养人员相关信息。
县人社局:查询社保就业信息,需提供缴纳、领取社会保险金及就业、工资等信息。
县国土局:查询房产信息,需提供房产数量及其建筑面积、住房性质、房产价格、房产证号、商品房合同备案等信息。
县住建局:查询保障房信息,需提供保障对象姓名、保障房类型、房屋坐落地址、保障房面积、购买或租赁时间、购买或租赁价格、享受租赁补贴金额、领取时间等信息。
县市监局:查询注册信息,需提供个体工商户及企业注册、生产经营等信息。
县地税局、国税局:查询纳税信息,需提供税务登记名称、纳税时间及纳税金额等信息。
县统计局:查询居民年度人均收入等信息,协助计算家庭收入核算标准。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缴存信息,需提供公积金缴纳单位,缴存基数等信息。
金融机构:查询存款信息,协助查询银行存款等信息。 各镇办:负责受理特困供养、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对象的申请,并对申请对象家庭基本经济状况初审、评议和公示、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工作流程
(一)镇办在接受救助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核查工作,并将初审符后合条件的对象资料于次月5日前报送县核对中心。
(二)县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于每季度末的5日前将更新后的业务信息及时提供至县核对中心。
(三)县核对中心负责将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信息汇总,于每季度末10日前将核对结果报县民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民生民本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相互沟通,努力解决核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机构建设。要切实加强核对工作机构能力建设,以县民政部门为主体,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合理调配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工作人员,确保核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协调配合。县民政、、财政、人社、住建、统计、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工作。
(四)加强信息保密。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信息保密措施,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私自泄露居民家庭及个人信息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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