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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班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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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班派遣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由派遣公司: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

拟派往塞班 (雇主)的劳务人员(以下简称“乙方”) (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家庭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于 年 月 日 在 (城市)签订。

本合同依据中国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管理规定、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甲方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以及《关于<确认中国公民申请进入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的备忘录>补充协议》、《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外籍劳工雇佣合同》(以下简称“《雇佣合同》”)制定。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甲方保证劳务合作项目的真实性并符合中国、塞班的有关规定。乙方保证认真执行本合同和《雇佣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甲乙双方承诺,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的各方义务。

第一章 合同期限、延续合同及相关服务费

第一条 乙方通过技术考试、政审、体检合格后,与甲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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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本合同。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有效期根据工作签证的办理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第 年工作证到期,返回中国入境口岸之日终止。

第二条 根据《塞班劳工法》规定,乙方与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乙方需与雇主履行续约手续,方可申请工作证延期,本合同的期限不受《雇佣合同》期限的影响。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自愿继续在塞班工作,经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顺延、有效。

第三条 乙方出国前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 年合同期的服务费 元人民币(不超过乙方在塞班工作 年期间基本工资的12.5%),甲方向乙方开具正式收款证明。续约期间,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延期服务费每年 元人民币。延期服务费由乙方家属于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在国内向甲方交纳,甲方需开具正式收款证明。逾期未交者,视做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二章 工资待遇和费用扣减

第四条 根据塞班法律规定,乙方基本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40小时以上(不含40小时)为加班时间。乙方基本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为 美元,加班工资标准是基本工资的1.5倍。 除法定休息日外,正常情况下乙方无休假期,不享受休假工资待遇。

第五条 塞班雇主每两周以支票形式向乙方直接支付工资。 第六条 乙方需支付下列两项费用,由雇主直接从乙方每期工资中扣除:

1、《雇佣合同》中规定的伙食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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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塞班法律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第七条 雇主向乙方支付的工资支票为乙方依法获得的收入,任何人无权从中扣除任何其它费用。

第三章 双方责任

第 甲方责任

1、对乙方进行出国前技术培训及综合素质培训。 2、向乙方详细解释《雇佣合同》条款及申请塞班工作签证需乙方填写的相关文件,协助乙方签订中、英文版《雇佣合同》、填写并准备其它相关文件。

3、根据需要,协助安排乙方体检、办理护照、公证等出国手续。

4、为乙方办理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出境证明等相关手续,将入境准证、启程机票交至乙方。

5、协助乙方在出境口岸办理出境手续,指导乙方填写塞班入境文件。

6、联系雇主或派专人在塞班机场接机,将乙方送至雇主安排的居住地点,为乙方办理塞班工作证。如乙方因特殊情况回国,负责在入境口岸接机,将乙方转交其家属。

7、监督雇主按照《雇佣合同》有关规定为乙方购买往返中国和塞班的国际机票。要求雇主为乙方回排合理的入境口岸。

8、协助乙方解决与雇主因执行《雇佣合同》产生的纠纷;如雇主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代表乙方与雇主交涉,维护乙方利益。

9、合同期内,乙方因各种原因遇危急重病、人身伤害等情形,甲方负责督促雇主将乙方送医院救治,协助处理境外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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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及回国事宜。乙方死亡,甲方协助雇主与乙方家属协商遗体处臵事宜。如需将遗体运送回国,按照相关规定,协助乙方家属在国内办理火化手续。

10、合同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护照延期、换发和回国旅行证等必要证件。

第九条 乙方责任

1、出国前认真研读《雇佣合同》及本合同条款,认真填写《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外籍劳工宣誓书》,真实反映乙方的工作表现、技术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

2、承担国内公证费、体检费、护照费、培训费、从国内居住地至出境口岸以及从入境口岸返回国内居住地的交通费、食宿费等;承担在塞班办理护照延期、换发或回国旅行证的费用。

3、遵守塞班各项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居民建立良好关系。不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不私闯民宅。

4、遵守我国有关外事纪律,杜绝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不,不从事与色情有关的活动。

5、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在合同期内无证非法务工或转至第三国。

第四章 违约处理及意外事件责任

第十条 乙方在塞班有下列情形属于违约,雇主有权解雇乙方或不与乙方续签《雇佣合同》,塞班根据有关规定可遣送乙方回国。

1、严重违反《雇佣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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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考试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抵塞班后缺乏执行岗位工作的能力或拒绝完成雇主分配的工作;

3、国内体检时隐瞒慢性病史、抵塞后没有维持正常工作的精力(或体力),或经塞班医院体检,结果不合格;

4、虚报年龄、更改身份证、出具假公证文件等行为; 5、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当地法律,寻衅,打架斗殴; 6、擅自从事未经允许的其它雇佣劳动、商业活动,或脱离雇主无证非法务工,从事色情、贩毒、等违法活动;

7、盗窃公共及他人物品、支票、现金;故意损坏公共、生产、生活设备及设施等;

8、违反当地法律,受到拘留、通缉、判刑等刑罚。 第十一条 乙方自行安排食宿,在厂外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纠纷与责任及由此发生病、伤、残、亡等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在雇主安排的工作范围内,乙方出现工伤事故,

由国外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甲方督促雇主为乙方办理医疗、工资索赔、善后处理等手续并协助雇主将乙方或乙方遗体送回国内。工伤事故经塞班法律裁定由国外相关机构赔偿完结,甲方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十三条 乙方在非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非雇主安排的住地范围内违反交通规则、打架斗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残废、死亡等事故及由此所产生的乙方或第三者的任何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工资、抚恤金、车辆赔偿等),或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纠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旧病复发、流产引起后遗症,误服药物、自杀或参加非雇主组织的活动导致伤残、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或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遭胁迫自杀或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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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责任配合塞班法律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因雇主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被提前解聘回国,或遇塞班战争、、瘟疫、地震、海啸、强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塞班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甲方督促雇主将乙方安全送回国内。乙方因终止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由雇主按塞班法律规定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服务费退还

第十六条 乙方因遇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情形回国,甲方扣除派遣乙方到塞班工作支出的相关费用,根据乙方在塞班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计算和退还乙方出国前交纳的服务费或乙方出国后由乙方家属在国内交纳的延期服务费。甲方在乙方回国后一个月内退还服务费或延期服务费。

第十七条 乙方在塞班工作期间患病,且非本合同第十条第3款的情形,塞班CHC、PMC、IMC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后,可以提前回国。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标准退还乙方服务费或合同延期服务费。

第十 乙方因本合同第十条或自身原因提前回国,甲方不退还服务费或合同延期服务费。

第十九条 服务费退还均须在乙方回国后办理。甲方不介入乙方在国外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均以乙方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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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本合同为前提。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提前回国,导致合同终止,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解除。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本争议可提交至合同签字所在地仲裁机关。

第二十二条 中国或塞班法律修订导致本合同的某一条款失效,合同中其它条款继续有效。甲乙双方继续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以附件的形式签署。签署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原则相违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中文书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见证人:

乙方家长及直系亲属(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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