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视角下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探讨周柯含①摘要社会主义女性主义作为世纪到世纪年代活跃的思想流派,其将女性视为弱势群体并主张通过特殊保护措施改变其不利地位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生育权益法律的制定。本文回顾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结合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相关理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中仍存在的不足与疏漏之处,并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具有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关键词】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障生育权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女性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及其所处的社会地位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越来越多的女性不再受传统观念的束缚而开始追求的政治经济地位,男女不平等的格局也在这种趋势之下被逐渐打破。而女权主义作为这种社会变迁下的产物,一方面反映了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反过来影响了大众对女性这一角色以及男女社会地位的认知。随着年代的变化发展,女性主义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形成了不同的流派,其中,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对我国妇女在争取特殊保护权益的过程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自建国以来,我国保护女性生育权益方面的工作,一直以建立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为主要手段,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推动了生育保障制度的发展。本文旨在从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视角出发,将研究背景置于《社保法》出台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立法及施行现状,在回顾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现有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具有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含义及主张在女性主义的思想流派中,关于在性别关系中争取平等与保持差异的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而社会主义女性主义是在承认男女生理性别和体貌性别有所差异的基础上,要求实现社会性别的平等,即主张“男女相异,男女平等”的观念。具体而言,是以承认女性的生理缺陷为前提的,是以看到女性身体的不利方面为基础的,其生理特征为她在生产关系中处于弱势以及在生育关系中的重要性奠定了基础'」。①作者简介周柯含一,女,苗族,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在读学生。··命人口·社会·法制研究,“年卷根据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观点,女性相对于男性而言可被视为社会群体中的一个阶级,而“异化”就是解释女性这一阶级受压迫的简要概括〔'〕。米歇尔在《妇女最漫长的》一书中提出,生产、生殖、性和儿童教化是女性被剥削的物质基础,这四大压迫结构既相互又相互依存。女性的从属地位就来源于在这四种结构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其不仅在经济方面依附于男性,在生殖、儿童教化上又担任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不仅受资本的控制而处于劣势,同时也受文化与心理的影响而遭到不公的对待。简言之,阶级压迫和男权压迫构成了女性承受的双重压迫体系。此外,女性在社会领域中遭遇的种种不平等是具有相互作用的,就生殖功能而言,其除了为女性赋予母亲这一全新的角色,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女性争取同男性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进而对女性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都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女性在“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所表现出的较为脆弱的身体状况,成为了许多用人单位偏向选择男性职工的理由。由于女职工的生育而承担的经济损失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用人单位无法得到生育中的妇女的全部劳动力,另一方面,在劳动保障制度的制约下,他们还要为其付出额外的费用〔」。概括而言,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在强调男女两性生理区别的基础卜提出了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主张通过社会结构的整顿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女性与生俱来的身体弱势进行弥补和救助,最终借助性别特性的变革和生育的变革,消除社会上男女阶级的划分。国内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在西方女权主义运动中,关于是否应当为妇女争取特殊保障权益的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在我国,关于该问题的看法似乎从未存在过激烈的争论,人们都自然而然地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女性在生理上与男性的差异已经不可避免地加重了其负担,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则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情,生育保险制度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影响下,我国自建国以来,与生育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的改变和完善。建国初期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建国初期就得到了的关注和重视。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年出台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规定的通的建立,但在经过一系列修改之后,知》才为生育保险制度的初步确立画上句点。在这一系列相关的法规中,初步确立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包括产假待遇、生育补助费等内容,这是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一次极为重要的尝试。世纪中期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我国经济萧条、社会局面动荡的背景之下,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陷入低迷,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面临停滞,甚至呈现淡出社会保障范围的趋势。以国家强制力为有力保证的法律规定逐渐演变成企业独自承担的义务,以单位为责任主体成了这一时期生育保险制度的最大特征,而这是我国计划经济这一特殊背景所造成的后果。··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视角下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探讨命世纪后期世纪年代末,一直处于低迷时期的生育保障体系步人复苏阶段。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体统的、规范性的年月出台的妇女劳动保规。该法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所享有的特殊保障权益,为女职工的生育权、生命健康权和劳动权支起了结实的保护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第七章专门针对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提出了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且晚婚晚育者的产假可前后长至四个月。随后,同年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将生育保险费用推上了国家统筹的正轨,为生育保险的推行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办法》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除了可以享受必要的医疗保健之外,还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体现出待遇类型多样性的发展趋势。世纪初生育保险作为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有力武器,两次被写人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随着国家对该问题愈发重视,生育保险制度的参与度也有了较大的提高。截至年年底,我国参与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人数达到了万人。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高票通过《社保法》,一直备受关注的女性生育保险的立法问题终于得到了回应。该法将生育保险的相关措施单独列为一章,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首先,该法取消了只针对城镇职工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其次,从该法的内容上看,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天,与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相比,其产假规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了极大的提高。另一方面,该法进一步明晰了生育保险待遇的类型及内容,明确提出了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具体要求,为企业支付的医疗费用和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划分了清晰的界限,相较于建国初期的相关法律无疑是一大进步,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不足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是站在女性的立场上,针对其在生育期间的特殊要求,通过相关的立法对其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以避免女性因为生理上的不利而导致社会地位的低下。但是,我们在看到生育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其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与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相悖的方面。覆盖范围窄,存在执行死角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将女性整体视为一个被压迫、被剥削的阶级,而在我国制定和施行生育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现有的相关建立在对女性的区别化对待之上。在《社保法》出台后,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仍局限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失业女职工、男职工及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农村妇女、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劳动者、配偶及其自身均无业或失业的女性、外籍人员仍被排除在受保范围之外,这无疑是在追求男女平等的过程中为女性群体内部制造了不平等。··命人口·社会·法制研究年卷待遇类型不够全面,给付水平偏低除了在受众方面存在不公的现象之外,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保护的内容上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其为女性争取到的生育保障权益仍显不足。一方面,我国生育保险的待遇类型虽包括生育津贴、产假及医疗待遇,但仍缺少生育补贴,且现有受保情况单一。而国外生育保险制度普遍将领养、未婚生育、子女残疾或长期患病等情况纳人受保范围,灵活地制定及实行不同的参保形式及补助标准。另一方面,我国的待遇给付水平与欧美各国相比仍然偏低,妇女在生育期间承受了较高的经济负担。立法、执法和监督体系发展滞后,社会统筹层次低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将两性在社会性别中的不平等归于历史和社会的因素,而非个人的能力问题。因此,要改变女性的不利地位就要从社会层面人手,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就我国而言,相较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均有颁布的决定或条例作为执法依据,生育保险在我国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与法制建设中最为滞后,并且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低。虽然《社保法》已将生育保险单独成章,但仍未细化相关标准,生育保险的落实过程仍沿用旧有的不够规范、完善的标准。企业负担过重,女性遭到就业歧视在前文中已提到,妇女在生育期为用人单位带来的负担是导致女性就业困难的原因之一,而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是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追求的主要现实目标,恩格斯也把女性进人劳动市场参加社会劳动看作是历史的进步〔〕。从我国的实情出发,企业沉重的负担使女性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易在生育期间因津贴被克扣、解雇等因素而遭遇社会经济风险。此外,企业让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放长假的情况日益增多〕。这种由于生育保险制度的不合理之处而导致女性无法与男性在劳动市场公平竞争的现象,是女性经济地位受压迫的突出表现之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从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视角出发,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当下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本文以生育保险制度的设立与管理层面作为切人点,再分别从覆盖范围、待遇类型及水平、缴费机制三方面进行剖析,力求提出兼具时效性与可操作性的建议。扩大覆盖范围,采取更为灵活有效的参保形式,清除制度落实的死角。对女性实施特殊的保护措施必须要遵守一个前提,即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社会群体。但出于操作性和可行性的考虑,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普及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面对国内频繁且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有必要打破生育保险制度的户籍①。对于农村妇女、乡镇企业女职工,可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个人账户,以保证流动女性能够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此外,对于非正规就业的女性劳动者、配偶及其自身均无业或失业的女性、外籍人员均可推行自愿参保原则,将生育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挂钩,高效灵活地创造参保条件。①北京在生育保险户籍问题上首先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突破,将在年实现生育保险“全覆盖”,使非京户籍职工也能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视角下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探讨琳实行待遇类型全面化。站在女性的立场上设身处地地为其着想是女性主义所共同坚持的原则,而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也应该根据保护对象的切身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可增加生育补贴,以提高妇女生育权益的保障程度。另一方面,为使生育保险制度更人性化,对于领养、非婚生育、早育、子女残疾或长期患有疾病而需要长期照顾的情况,可在一定时期内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育补贴或实行养育休假制度在医疗服务方面,应确保产前检查及医疗护理、生育合并症及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和新生儿所需的医疗护理费用切实纳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此外,可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缩小社会差距上的作用,根据家庭收人水平区分生育补助标准,对低收人者提供更高水平的津贴或补助。将生育保险工作纳人法制化管理渠道,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水平。为女性争取生育保障权益离不开个人及单位的积极配合,但国家仍然在其中扮演了最为重要的核』合角色,而将责任落实到实处就必须借助种种有效的方式和手段。从这个层面上看,将生育保障工作纳人法制化管理渠道已刻不容缓。一是以《社保法》为依据,针对生育保险进行专门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全国适用的生育保险条例,统一保险项目、保险费率和支付标准,细化、规范相关法律条文的陈述。二是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水平。可将生育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将其纳人社会保障体系,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征缴,但与其他保险分别建账、分别核算。转变用人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模式,建立由受保人、企业、共同负担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机制,调低企业生育保险缴费率,增强企业积极性。用人单位因惧怕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而将其拒之门外的现象是一直想极力解决的社会不公问题,也是女性主义者认为改变其不利地位的重要一环。为此,应强调生育保险制度中的责任,逐步向受保人、企业、共同负担生育费用的模式转变。同时,针对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量大的情况,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可遵循以收定支的原则,调低生育保险缴费率,尽量减少基金结余,减轻企业负担。此外,必须合理利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除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外,还可用于奖励缴费企业,并对继续雇用产后女性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设置代岗费,补偿产假期间替换工人及开展相关培训的费用。结语总体看来,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在社会主义女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条文以改善女性的劣势地位,力求在承认男女生理差异的基础上追求男女社会地位的平等。尽管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已在《社保法》中单独成章,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完善过程的重中之重是法制化进程。其次,覆盖范围、待遇类型及水平、缴费机制等方面的施行准则及办法也需要结合国情进行进一步修改,只有充分结合《社保法》出台后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况,详细比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各地区在实施全民生育保险制度方面的条件与,才能切实加快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命人口·社会·法制研究`年卷【参考文献】「李银河妇女最漫长的「〕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李银河女性主义〕山西山西人民出版社,〕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李明舜妇女的理论与实践「李银河女性权力的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