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公司HSE违章、隐患的纠正、查处与事故责任追究,制定本细则。
2. 范围
2.1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查处及各类事故、隐患的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
2.2 本细则要求公司全体员工学习、了解。
3. 制订依据
3.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3.2 《新疆油田分公司员工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处罚办法》
3.3 《新疆油田分公司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 4术语
4.1 作业性违章:指在生产、基建中,不遵守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4.2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4.3 指挥性违章: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及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4.4 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生产、施工的各级领导者和行政、技术管理人员在落实国家、行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不能真正到位,不能认真执行规程制度或借故不执行规程制度和某些规定,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4.5 偶然性违章:主要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所致。
4.6 习惯性违章: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犯安全工作规程的习惯。
4.7 一般违章:可能导致操作者受到一定伤害或给公司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行为。
4.8 严重违章:可能危及操作者和他人生命安全或者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5. 职责
5.1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因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过失或不作为现象,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5.2 公司体系管理委员会(安委会)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按照管理权限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5.3 安全环保部参与各类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处理;HSE监督中心负责对施工现场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章行为的纠正与处罚。
5.4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及违章行为的纠正与处理。按规定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事件,并负责参与本单位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5.5 公司各单位专(兼)职HSE监督员,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及各类事故隐患进行纠正与处罚。
5.6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生以及各类活动安全检查,对违章、隐患进行及时查处、整改。
5.7 各单位要设立违章曝光栏,对违章者的违章情况,违反制度、规程条款及对其违章行为的处理情况进行曝光,并建立员工违章记录台帐。
5.8 凡发现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及管理性违章,基层单位(班组)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止对策。
5.9 各单位负责安全生产领导,负责本单位反违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各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违章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6. 违章、隐患的纠正
6.1 对在各级督检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及各类事故隐患,应予以当即纠正,不能当即整改的须由检查部门下发《HSE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验证。
6.2 责任单位接《HSE整改通知单》后,须按整改通知单要求立即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报上级检查部门申请验证。
6.3 发生事故后,除按《事故、事件管理程序》规定处理外,事故责任单位须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
6.4 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影响程度、生产场所(区域)等因素,根据国家、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规范、制度按违章性质划定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
6.5 违章类型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7. 违章、隐患的处罚、处理
7.1 违章、违纪行为:
7.
1.1 凡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各类安全隐患;
7.
1.2 违反国家法规、行业标准规范、油田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严重违章行为及由此造成的各类安全隐患;
7.
1.1 一般违章的处理:
7.
1.1 .1经济处罚200元和批评教育。
7.
1.2 .2第二次违章者经济处罚加倍(不超过500元),同时给予离岗教育和行政处理。
7.
1.2 严重违章的处理:
7.
1.2 .1经济处罚500元或行政、组织处理。
7.
1.2 .2第二次违章者从重经济处罚(不超过 元),同时接受离岗教育,视情节给予其它组织处理或行政处理。
7.
1.3 离岗教育:
7.
1.3 .1公司人才教育培训中心设员工离岗教育培训基地,凡因违章接受离岗教育的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排到培训基地接受离岗教育。离岗教育时间最少10天~90天。离岗教育期间按待岗待遇执行。
7.
1.3 .2员工接受离岗教育后必须经HSE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岗。
8. 事故处理
8.1 事故责任认定
8.
1.1 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领导责任(含主要、次要)。
8.
1.1 .1与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为主要责任。
8.
1.1 .2与事故发生有间接或非主要作用的人员,为次要责任。
8.
1.1 .3与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为领导责任。
8.2 事故责任追究
8.2.1 根据集团公司管理规定。凡发生员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原则上免去相应级别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停职接受事故调查。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免去所属二级单位行政正职职务;发生较大员工伤亡事故的,免去基层单位行政正职职务。
8.2.2 企业在一年内或者主要领导一个任期内,重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从严进行处分。
8.2.3 对事故应急组织不力,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不履行职责,以及蓄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从严进行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8.2.4 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组查询和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单位或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8.2.5 在事故调查中不负责任、避重就轻、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8.2.6 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a. 违章指挥严重违章蛮干;
a.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a. 玩忽职守、脱岗乱岗、严重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8.2.7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a. 违反上级部门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有关安全条例;
a. 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事故隐患严重,又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a. 安全责任不清,领导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d. 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因缺乏安全知识发生事故;
a. 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防护装置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超负荷运行;
a. 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监则仪器不齐全,尘毒危害长期不予治理,明知有险情,又不采取措施;
a. 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或强迫、怂恿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不制止;
a. 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设施;
a. 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投产、使用的;
a. 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积极组织抢救,不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导致同类事故连续发生;
a. 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迟延上报、弄虚作假、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搞打击报复的。
2.2 .8对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者)的处理
2.2 .
8.1 处理依据 依据《新疆油田公司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四条 规定,违章处理分为三种: a、行政处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等。 b、组织处理:诫勉教育、通报批评、离岗教育、撤换岗位、免除职务等。 C、经济处罚。
2.2 .
8.2 处理标准
a. 小事故:负直接和主要责任的给予罚款或行政警告处分;负次要和一定责任的给予罚款处分。
a. 一般事故:负直接和主要责任的给予罚款、行政记过或降级处分;负次要和一定责任的给予罚款、行政警告处分。
a. 较大、重大事故:免去所属单位行政正职职务,停职接受事故调查。负事故直接和主要责任的给予罚款、免去职务、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理;
d. 发生特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的,由上级部门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2 经济处罚标准
(1) 小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对事故责任者依责罚款500~1000元。
(2) 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50000元;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000~5000元。
⑶ 较大、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11.5 事故责任人经济赔偿标准
(1) 负全部责任,赔偿50%;
(2) 负主要责任,赔偿35%;
⑶ 负同等责任,赔偿25%;
(4) 负次要责任,赔偿10%。
(5)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或以下者,抵扣掉1万元后,其余部分,其责任标准的30%赔偿。
(6) 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者,按
第二条 处理后,再按其责任标准的20%赔偿。
(7) 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7、 责任追溯制度
7.1 油田公司违章处罚实行“连带处罚”和 “责任追溯”制度。即发现违章,在处罚直接责任人的同时,对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及主管、组织、实施该工作的单位、部门领导、管理人员进行连带处罚或责任追溯。
7.2 检查与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而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按经济处罚的2倍追加处罚。
7.3 基层单位一般违章超过3次,分别对主管生产领导及安全第一责任人经济处罚500元和300元,主管生产领导到安全部门说清楚。
7.4 基层单位发生一次严重违章,分别对主管生产领导及安全第一责任人经济处罚500元和300元,由主管生产领导向公司主管领导说清楚,发生两次严重违章,分别予以经济处罚1000元和800元,由安全第一责任者向公司主管领导说清楚。
7.5 基层单位发生一次恶劣违章,分别对主管生产领导及安全第一责任人经济处罚1500元和1000元,安全第一责任者向公司主管领导说清楚。
7.6 凡被油田公司发现的违章,除公司处罚外,按本处罚细则重复处罚。
7.7 发现一般违章和严重违章,对违章班组的班组长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考核。月合计发生2次一般违章,对班长处以50元罚款;月合计发生3次一般违章或1次严重违章,对班长处以500元罚款;月严重违章合计达4次,对班长处以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8.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9.本规定自发布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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