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为加强建筑⼯程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灾危害,提⾼建筑⼯程防⽕抗灾能⼒,保障公私财产安全和公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适⽤于本市⾏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途变更及技术改造)的建筑⼯程项⽬。
⼀、建筑⼯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条为加强建筑⼯程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灾危害,提⾼建筑⼯程防⽕抗灾能⼒,保障公私财产安全和公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本市⾏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途变更及技术改造)的建筑⼯程项⽬。第三条市和区(市)县⼈民应当编制与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相配套的消防规划。
第四条建筑⼯程消防管理⼯作由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建设、规划、技术监督、计划、⼯商等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作好建筑⼯程消防管理⼯作。
建筑⼯程消防管理根据⼯程状况、投资规模、使⽤性质和⽕灾危险程度,由市和区(市)县消防监督机构分别管理。第五条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列⼊市年度计划,结合建设与维护要求,统⼀安排相应费⽤,专款专⽤,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
⼆、成都市建筑⼯程施⼯消防管理
第⼀条建筑⼯程的消防⼯程费⽤不得降低,不得挪作他⽤。
第⼆条重要建筑⼯程项⽬和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引进项⽬的⼯程的消防施⼯,建筑和施⼯单位应出具施⼯报告书,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消防技术规范对施⼯报告书进⾏审核。
第三条建设、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不得擅⾃更改消防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主审机关和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单位必须签订施⼯现场消防责任书;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的逐级防⽕责任制,并指定专⼈负责施⼯现场的消防⼯作。使⽤焊割等明⽕作业或使⽤易燃易爆材料时,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条进⾏建筑⾃动消防设施设备⼯程安装、调试的施⼯单位,必须持有消防监督机构合同同级建设⾏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代消防设施设备施⼯安装许可证》。禁⽌⽆证承揽建筑⾃动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安装。
第六条施⼯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对⾃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员进⾏现场操作管理培训,并建⽴技术档案。
成都市建筑⼯程消防管理规定,对新建以及改建等都做了相关的规定,也对各个部门施加了管理,履⾏好⾃⼰的职责,毕竟每⼀次⽕灾的发⽣都会有悲剧伴随。同时⼩编也对成都市建筑⼯程施⼯消防管理做了相应的介绍,以⽅便⼤家的了解,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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