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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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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承建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

项目名称: 。 单位工程名称: 。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一、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乙方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隐患,乙方必须履行保修义务,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形时(不在乙方承包范围的项目除外):

1、 。 2、 。 3、 。 4、 。 5、 。 6、 。 二、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如下:质保期 年。 三、 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

1、质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乙方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承接单位(物业公司)的次日起算(以物业的接收记录为依据);

2、若工程移交给甲方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乙方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已包括甲方及承接单位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为依据);若乙方书面委托承接单位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乙方预留于建设单位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承接单位同意接受乙方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次日起算。 四、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六条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第七条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预留于建设单位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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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甲方索赔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因乙方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乙方采购的,或由甲方采购而乙方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属甲方采购,乙方曾提出质量异议而甲方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7、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乙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致使甲方遭受房屋消费者退房或换房等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9、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业主索赔的,甲方同意乙方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配合甲方与业主协商解决。因解决该索赔问题而由该工程保修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乙方委托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未按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则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全权处理补偿事宜,甲方与业主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其项下约定的补偿金由乙方承担,并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五、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程序

1、各项工程保修期限满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甲方委托承接单位(物业公司)向乙方出具《工程质量保修合格书》,乙方凭《工程质量保修合格书》到建设单位办理退还质量保证金返还手续。

2、承接单位在出具《工程质量保修合格书》时,在《工程质量保修合格书》中填写应由乙方承担但已由承接单位或建设单位垫付的款项明细,由建设单位从保修金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内,乙方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建设单位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六、 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乙方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乙方的通知,则乙方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为保修负责人。

2、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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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有关变更在甲方收到乙方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当发生质量投诉时,甲方可按乙方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时起,24小时内到甲方处领取《保修通知单》,该电话通知以甲方处留存的电话通知记录为准。逾期未来领取,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化,乙方同意由甲方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3、乙方必须从甲方处领取《保修通知单》起24小时内(经甲方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与甲方、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在本保修书第七条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若乙方不遵守上述规定,甲方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30%向乙方收取代办费。如乙方拒不承担上述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预留的保修金中直接抵扣。

4、乙方领取《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乙方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签章确认后,可认定为乙方已履行了保修义务。

5、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

6、若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甲方和甲方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七、 保修时限(自甲方通知领取《保修通知单》之日起算)

一般问题承建单位必须在3天内解决(重大问题1周内)。

以上时限均以住(用)户配合为前提。如住(用)户不予配合,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到场确认,未经甲方确认的,均视为住户已配合。 八、 其他

1、甲方指定其“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保修具体事宜。

2、本保修承诺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承接单位持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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