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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晚自习检查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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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四中寄宿生晚自习检查管理细则

1.全体寄宿生须于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晚自习,不得迟到、旷课或早退。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体学生晚自习教室保持安静,进行自修。值班老师对迟到(晚15分钟以内为迟到,超过视为旷课)及旷课学生予以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应的班主任。两次迟到算一次旷课。

2. 住宿生平日因病、因事回家,必须亲自找班主任请假并签名,将请假条宿舍管理员登记保管。同时由家长亲自打电话或发短信和周主任请示。让别人代请假或事后补假均无效。

3.晚自习学生均在指定地点进行晚自习,以年级为单位,值班教师由学校调配,使学生在晚自习中必须得到相应的督促。

4.晚自习学生须遵守上课纪律,有相关违纪行为者按规定处理。晚自习期间,发现听玩游戏机、看休闲类书籍杂志、讲话、随意走动等违纪现象的,由值班老师保管相应的物品,进行教育处理并反馈给班主任老师。

5. 在上晚自习时间,住宿生未经班主任批准不得擅自宿回舍休息、睡觉,中途不得擅自回寝室取物品。晚间不得任意离校。

7.晚自习下课铃响后,学生应在十分钟内整理好个人物品、清理书箱把杂物带走,关好门窗,关好灯,迅速离开教室,按年级整队回宿舍做好睡前准备工作。

8.违纪达三次者,本人应写出检讨并签试住协议。并通知家长;请家长达两次者,立即取消寄宿资格。

9.晚自习结束后需整队,由值班老师统一送回宿舍,并清点核对好人数,做好和生活老师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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