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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法规时间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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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法规时间点归纳

(一) 2天

1. 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 (二) 3天

1. 对经过整改符合法律、行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期货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3.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账户,并报中国备案,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 5天

1.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

票交存于公司。

2.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备

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3.

证券账户申请变更要将客户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寄送中国结算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委托人重新聘请财务顾问就同一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申报的,应当在报送文件中予以说明。

4. 5.

(四) 7天(一周)

1. 证券公司应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 (五) 10天

1.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2.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董

事长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

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不在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两者互相变更的,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并为该人员便利新的注册登记。

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证券业协会会员应当自收到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应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原因。

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4. 5.

6.

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再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六) 15天

1.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

2.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前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

公告。

4.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5.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6. 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处理会员、从业人员的书面更正申请(诚信信息系统内信息)。 7. 企业依法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销。 8.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

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派出机构报告。 (七) 20天

1. 强制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

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

知各股东。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4. 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

成注册。 (八) 1个月(30天)

1.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登记.

2.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4.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事项.

5.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

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期间应当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办理进展情况. (九) 40天

1. 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

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十) 2个月(60天)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2.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十一) 3个月(90天) 1. 法律、行规或者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9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 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证券营业部所

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5.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个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内的客

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十二) 4个月

1.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十三) 半年(6个月)

1.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 上市公司必须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

务会计报告。

5.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6. 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

岗位后的6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7. 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况外,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四) 1年(12个月)

1. 董事会每年度定期召开,一般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2.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3.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4.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2/3通过。

5.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完成收购或收购完成后12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人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6. 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

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十五) 18个月

1.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其从业资

格自取得之日起满18个月后自动失效。

2. 经中国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

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18个月内调离的证券从业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 (十六)

2年(24个月)

1. 2. 3. 4. 证券业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2年检查一次。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查有违规经营问题的,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证券公司同等职务以上管理人员。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保存2年。

投资主办人2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证券业协会对其不予通过年检。

(十七) 3年(36个月)

1.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营业场所安全保障机制,保证与当地、消防等有关部门的

联系畅通,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自查,按规定进行演练,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6.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事件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

工作日。

7.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账户续存期间,证券公司营业部应每3年一次对自然人客户信息尽

信全面核查,每年对法人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8. 证券发行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想过资料至少3年并存档备

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9.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者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

认可的证券。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 (十八) 5年

1.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

利润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会保留诚信信息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使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归档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3. 4.

5. 6. 7.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管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等信息,期限不得少于5年。 (十九) 10年

1.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并购重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的工作档案,

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二十) 20年

1.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

妥善保存20年。

2. 证券金融公司应妥善保存履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

未安检、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其他

1.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

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诉讼。 2.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合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4. 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期货监督管理机

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5.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6.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报送月度报告。 7.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报送年度报告;自每

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报送月度报告。 8. 诚信信息系统中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

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9. 违反法律、行规或者中国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

取3—5年的证券市场金融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0.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

申请办理年检。

11. 证券投资自选机构需在每逢单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前2个月所

推荐的证券在推荐时和推荐后1个月所涉及的情况,向注册地的中国派出机构提供书面备案材料.

12. 证券公司承销未经准核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采取12—36个月(1—3年)

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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