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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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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立法目的,也称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最直接的目标,即明确制定一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其他条文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一部法律中每一具体条款的规定都应当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展开,并为实现立法目的服务。根据本条规定,畜牧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规范畜牧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畜牧业是为取得畜禽产品或役用牲畜,利用动物的生理机能饲养、繁殖畜禽的社会生产部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改善,满足了城乡居民对畜禽产品多样化的需求。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畜牧业的地位更加突出,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畜牧业已发展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发展畜牧业不仅能够加快粮食和其他副产品转化,推动种植业增长,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而且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延伸农业产业链,加速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实现农产品多次增值,大量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因此,畜牧法将规范畜牧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作为立法目的,并对畜牧业的生产和经营环节规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1.规范种畜禽的选育和生产经营行为。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种畜禽的质量和规范繁育技术的推广应用。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实行推广前的审定制度,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实践证明,这两项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有助于保障和提高种畜禽质量,是国家对种畜禽行业进行管理的有效措施。畜牧法延续了这两项制度。同时,由于《种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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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禽管理条例》有关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难以遏制无证和超范围生产经营,出现了一些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案件。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畜禽饲养者的利益,畜牧法第三章对种畜禽的选育和生产经营进行严格规范,主要包括:实行审定制度,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必须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的审定或鉴定;继续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对种畜禽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对有些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对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明确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2.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畜禽养殖是畜牧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目前,我国畜牧业生产方式主要是小规模分散饲养,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于对养殖行为的规范,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难与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原因。同时,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直接从事畜禽散养的农户逐年减少,单畜种专业化饲养场和介于传统散养与规模饲养之间的养殖小区发展迅速。从长远看,规模化养殖将逐步占据主导地位。畜牧法在“畜禽养殖”一章注意区分了规模养殖和分散养殖,对从事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兴建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履行法律规定的标识代码、养殖档案、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等义务。同时,所有的畜禽养殖者都要遵守有关动物防疫、投入品使用和畜禽标识等管理的相应规定。3.规范畜禽交易与运输行为。活畜禽交易与运输是畜禽饲养与畜禽产品加工的重要联结环节。加强对交易与运输环节的管理,不仅有利于搞活流通,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有助于保障畜禽产品安全和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为此,畜牧法设立了“畜禽交易与运输”一章,对畜禽批发市场建设、交易和运输中的疫病防控、进行销售和收购的畜禽以及畜禽运输的一般要求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二)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畜牧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扭转了畜产品供给短缺的局面,畜牧业已经从家庭副业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特征最突出和最具活力的产业,正处于从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但是近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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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在数量增长的同时,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名、优、特畜产品数量不足,优质禽肉特别是一些具有独特风味的地方性产品供不应求,高档牛肉产品主要依赖进口等。同时,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在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认识的不断深入、新闻媒体对食品质量安全经常曝光的情况下,畜产品的质量信誉受到挑战,也降低了我国畜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影响了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可以说,畜禽产品质量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生产者的利益,而且关系到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为了加强畜禽饲养环节的质量管理,保证为畜禽产品加工业提供合格的原料,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畜牧法专门设立了“质量安全保障”一章,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管理办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畜禽生产规范等,加强对畜禽养殖、交易运输等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还明确提出对畜禽产品的质量责任实行追究制度等。(三)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畜禽遗传资源是重要的生物资源,是培育新品种和配套系、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畜禽遗传资源总量的1/6,有畜禽品种、类群576个,许多资源具有优良特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禽产品的数量,缺乏对畜禽遗传资源重要性的认识,盲目利用,忽视保护,加之保护手段落后,投入不足,致使畜禽品种数量急剧减少。近20年来,我国已有10多个畜禽品种消失,20多个品种濒临灭绝,百余个品种数量急剧下降。因此,畜牧法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规定,专门设立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一章,明确畜禽遗传资源以国家保护为主的方针,同时通过一系列措施保护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主要包括:设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主要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和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工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报告,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中央和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和保护区等。同时,为了保护国内畜禽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受外来危害和防止畜禽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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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传资源流失,这一章还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管理及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等作了明确规定。(四)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畜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我国畜牧业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预计在2010年和2020年将分别达到40%和45%。畜牧业纯收入也占农民全部纯收入的30%左右,在一些畜牧业发达地区,畜牧业现金收入占农业现金收入的50%左右。同时,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劳动力有1亿人左右,畜牧业产业链条较长,与畜牧业相关联的行业包括畜产品加工业、饲料产业、市场营销产业等,这些产业也吸纳了大量劳动力,提供了众多的就业机会。畜牧业还带动了饲料、畜产品加工、兽药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但是,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广大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如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的现象时有发生,畜牧业信息网络建设滞后,农民需要的畜禽疫病防治技术、种草养畜技术、良种生产技术等在一些地方宣传不到位,不能及时推广。因此,维护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权益十分必要和重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畜牧法除了规定国家对畜牧业的扶持优惠措施,还在相应的章节中规定了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如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要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等。(五)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服务的。制定畜牧法,确立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我国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阶段性的变化,主要农产品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不少农产品销售不畅,农民收入幅度减缓。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立法,依法保障和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十分必要,这既是畜牧法的立法目的,也是贯穿于整个畜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畜牧法将为保障和促进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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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又称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事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和什么行为适用。关于畜牧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七十四条作了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主体行为的适用范围的规定。1.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根据法律地域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畜牧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我国境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畜牧法没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2.本法适用的主体行为范围,包括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的各个环节。可以说,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畜牧法调整的主体行为范围不只局限于传统的畜禽繁育,还包括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种畜禽的生产经营、畜禽运输等。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发展较快,在有些环节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相对滞后,不能适应畜牧业发展的要求,有些环节还缺少相应的规范。为了适应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在畜牧法中将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畜牧法在“总则”以后的各章中对这些行为都作了规范。3.屠宰和畜禽产品流通管理不在本法调整范围内。在本法的起草工作中,有的意见要求将屠宰和畜禽产品流通管理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之中。起草单位经过认真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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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论研究后认为,畜牧法主要是针对繁育、饲养、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活畜禽进行管理,简单地说,畜牧法只管到屠宰场门口,至于进入屠宰场的畜禽屠宰和生产出的产品,目前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例如,屠宰管理方面国务院已经制定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了有关管理体制和权限,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体制;对畜禽产品的流通管理,则主要通过对流通中的畜禽产品的防疫、卫生、品质等质量安全进行管理,我国已制定有《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畜禽产品的流通管理可以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法没有对屠宰和畜禽产品流通管理作规定。关于本法调整的畜禽的范围。本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对法律中相关用语进行定义,可以是自然科学上的含义,也可以是按照法律实施的需要,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出的解释。本款的规定属于后者。按照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由此,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所列的动物就是本法所调整的畜禽。在畜牧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在畜禽的范围上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应当对适用本法的畜禽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是否将特种经济动物纳入畜牧法的调整范围。所谓特种经济动物,是指传统畜禽以外的,经过驯化饲养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陆生动物,如鸵鸟、梅花鹿、水貂、鹌鹑等。在本法的起草过程中,曾经采用列举的方式将梅花鹿、马鹿、驯鹿、水貂、蓝狐、银狐、鹌鹑、雉鸡、野鸭、鸵鸟、美国鹧鸪、珍珠鸡等十几种特种经济动物确定为本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对这些特种经济动物的生产环节如养殖场设置、投入品管理、养殖档案、动物标识、防疫等进行规范。但是在征求意见时,有的部门和专家认为,如果明确将特种经济动物列为畜禽,就会与现行的野生动物管理体制不一致。因此,对于适用本法的畜禽范围,本法参照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的规定,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予以明确。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蜂、蚕适用本法的规定,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按照本款规定,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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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定。在本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对于是否将蜂、蚕纳入调整范围一直有不同看法。考虑到养蜂业和蚕桑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动物饲养产业,并在世界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这两个行业的管理立法严重滞后,特别是蜂农权益保护、蜂产品生产环节的污染控制、蚕种资源保护及新品种选育等环节,亟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因此,畜牧法将蜂、蚕纳入调整范围之中。同时,也考虑到蜂、蚕管理的特殊性,本法只对养蜂业管理,如在“畜禽养殖”一章中对蜂产品的污染控制、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和为养蜂者提供必要的便利等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对于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等则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措施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取得了巨大成就,畜牧业已经从家庭副业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特征最突出和最具活力的产业,处于从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数量增长的同时,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促进畜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国家食品安全、改善城乡居民膳食结构、尽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重要作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是国家支持和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根本原因。(一)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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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增加农民收入中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畜牧业已由传统的家庭副业发展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畜牧业发展有效保障了市场供给平衡。在我国农村经济中,畜牧业一直呈现较快的发展势头。从1980年至1996年,我国肉类产量增加2.18倍,蛋产量增加6.7倍,奶产量增加4.4倍。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畜牧业率先进入总量基本平衡的发展阶段,基本扭转了畜产品短缺的局面,实现了畜牧业发展的历史性突破。此后,畜牧业继续保持持续发展势头,2005年,我国肉、蛋、奶总产量分别达到7743万吨、2879万吨和2864万吨,基本满足了城乡居民对肉、蛋、奶的需求。肉类、蛋类总产量名列世界第一。人均肉类占有量58.5千克,已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畜牧业发展解决了13亿人即世界20%人口对动物源性营养的基本需求。2.畜产品消费量的增加提高了居民的营养水平。1980年,我国人均每日从动物性食品中摄取的蛋白质为7.6克,仅相当于当时世界人均水平23.3克的33%;到1990年,我国人均动物蛋白的供给量比1980年翻了一番,达到14.4克,但仍只相当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的57%;到2000年,我国人均动物蛋白的供给水平比1990年又翻了一番,提高到29.8克,已超过了同期世界平均水平的28.1克。2000年我国居民的动物蛋白供给量中约有80%来自畜产品,剩余的20%来自水产品。畜牧业发展为改善我国居民的营养结构,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做出了突出贡献。3.畜牧业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行业。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畜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2005年畜牧业纯收入占农民全部纯收入的30%左右,在一些畜牧业发达地区,畜牧业现金收入占农业现金收入的50%左右。2005年全国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劳动力有1亿人左右。此外,与畜牧业相关联的行业包括畜产品加工业、饲料产业、市场营销产业等,吸纳了大量劳动力,提供了众多的就业机会。2005年我国畜牧业生产总值为1.3万亿元,而其所带动的饲料、畜产品加工、兽药等相关产业的产值超过7000亿元,不仅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还吸纳了大量的城市下岗人员。4.畜产品与粮食一起成为国家食物安全的支柱。近20年来,肉、蛋、水产等动物类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大幅度增长,对居民营养的贡献比例已经接近30%,其中城镇居民接近40%。从粮食安全和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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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发展的关系看,畜牧业的发展一方面可以通过畜产品对口粮的替代,大大降低口粮安全压力;另一方面也可通过提高饲料报酬和开辟新的饲料资源,大大减少饲料粮的需求。从未来发展趋势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量始终保持刚性增长,口粮比重逐步下降,口粮问题将不再是食物安全问题的核心,畜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居民食品结构中的主要成分,并将成为国家食物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5.畜牧业成为吸引社会资本的重要行业。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第一个畜牧工商联合企业出现,标志着畜牧业产业化远远走在了全国农业产业化的前列。到80年代中期,全国畜牧工商企业已经达到600多个。目前,全国6万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畜牧业产业化组织占50%以上,远远超过农业中的其他行业。畜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呈现更快的发展趋势,领先于农村其他农业产业。近年来,许多工商资本纷纷投向畜牧业,一些外出打工农民,在积累了一定的资本以后,也返乡搞起了畜牧业。畜牧业成为吸引社会资本的重要行业。(二)发展产业化经营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优质、高效、生态、安全是畜牧业的发展方向。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十一五”规划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内容中提出:“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大力发展畜牧业,保护天然草场,建设饲草基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2006年中央“1号文件”也阐述了如何推进现代农业的建设。因此,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的畜牧业,必须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以产业化经营为途径,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畜牧业。这就要求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畜牧业,推进畜牧业产业和产品的结构调整,发展畜牧业的产业化,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畜牧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完善农村流通体系,加大对畜牧业的支持、保护的力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现代化畜禽养殖方式的转变。要坚持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主的生产方式,加快畜牧业规模化、专业化建设步伐。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确保养殖小区的养殖用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养殖小区和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的建设,积极推动现代化畜禽养殖方式的转变。2.大力推进畜产品优势区域建设,提高畜产品竞争力。农业部已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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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定和实施了全国奶业、肉牛肉羊优势区域发展规划,各省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规划,对推动我国畜产品优势区域建设、提高畜产品市场竞争力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对优势区域的扶持,围绕畜禽良种繁育、技术推广、疫病防治等重点环节,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服务支撑体系,提高优势产区畜产品竞争力,扩大出口,带动全国畜牧业生产的发展。3.加快推进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强化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继续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力度,强化产地检疫和畜禽流通的检疫监督,推进和深化兽医体制改革,加快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国动物疫病防治的长效机制,为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4.加快畜牧业科技进步,继续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要适应市场需要,大力优化畜禽品种结构,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提高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在继续稳定发展生猪和肉鸡等行业的同时,继续加快奶业、水禽和草食家畜的发展。充分发挥我国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力度,培育新品种、新品系,满足市场对优质畜产品的需求。5.提高畜牧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畜禽产业化经营。针对我国畜禽养殖以农户分散为主体的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密切产销关系。加大对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开展精深加工,提高附加值。落实支持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对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围绕龙头企业,建设生产基地,为农户提供培训,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畜禽产品质量。6.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畜牧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要增加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大对农民发展畜牧业的扶持力度,增强畜禽良种繁育、疫病防治和技术推广体系的服务功能,出台更直接、更有效、更有力的政策,加快我国畜禽良种的繁育推广,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和畜产品质量,促进粮食生产与畜牧业的同步发展,进一步发挥畜牧业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的作用。(三)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草原畜牧业已经成为我国保护生态、繁荣民族经济、维护边疆稳定的重要力量。我国牧区的草原从青藏高原往北沿祁连山、天山、阿尔泰山、贺兰山、阴山至大兴安岭西部,绵延4500多公里,形成了一条绿色的自然保护带。草原基本上是我国唯一保护和改善广大牧区生态的植被,在防风固沙、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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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水土、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方面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内蒙古高原、黄土高原、青藏高原的草原植被状况如何,对于东北平原、华北平原、黄淮海平原和长江、黄河流域地表水、地下水资源的丰欠,以及风、旱、涝、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的发生,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草原资源退化严重,生态环境恶化,草原生态恶化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扭转。据统计,我国90%的可利用草原有不同程度的退化,每年仍以3000万亩的速度在扩大,草原生态“局部改善、总体恶化”的趋势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草原超载过牧严重,草原保护建设速度赶不上退化速度,草原仍处于超负荷的“透支”状态。因此,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兼顾草原保护、草原生态建设和畜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以草原生态建设、草原保护和生产方式转变为重点,尽快实现生态、生产和生活的协调发展。草原畜牧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并对边疆稳定和国家统一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牧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占牧业人口的3/4,草原畜牧业是蒙、藏、哈萨克等十几个少数民族世代经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产业。我国牧区大多地处边陲,与9个国家接壤,边境线长达14,000多公里,边疆少数民族又多与国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因此,牧区经济的发展,可以提高我国的政治影响,是巩固边防、维护统一的重要保证。由此可见,重视草原畜牧业,使边疆少数民族尽快富裕起来,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战略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政治问题。保持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保证我国边疆地区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前提。畜牧业是中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主业之一。千百年来,牧民始终遵循着按季轮牧、漫山放养的传统生产方式。随着时代的进步,传统畜牧业越来越显现出了自身的缺陷,往往是一场大雪袭来,便会有数十万的牲畜死亡。而且传统畜牧业生产对牲畜总量的无限追求,造成了草场严重超载,草原生态受到严重破坏。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推行了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将牲畜作价归户,草场使用权落实到户,并加强了草原建设和管护制度。目前,中国的主要牧区所在地青海、甘肃、四川、新疆、宁夏、内蒙古等省、自治区,牧业生产已得到较快发展。据统计,目前全国牧区、半农半牧区年牲畜总头数已达上亿头,牲畜的成活率、商品率都有明显提高。另外,现在一些牧区还出现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家庭牧场。由于进行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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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经营和专业化生产,家庭牧场的生产能力和效益都大大提高了。截至2005年,全国已落实草原承包面积30多亿亩,约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0%,有效调动了农牧民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牧区和半牧区依赖天然草原放牧的生产方式逐步转变,2000多万头牲畜从天然草原放牧转变为舍饲圈养。一些地方积极引导草业产业化经营,年加工干草产品200多万吨,促进了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水平整体上仍然较为落后,畜牧业的发展水平还有待提高,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仍处于十分贫困的状态。缓解和消除贫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是贫困地区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最终体现。“十一五”规划明确强调: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采取综合措施,广泛开辟农民增收渠道。特别要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素质,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开辟增收途径。因此,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是统筹各区域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的举措。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的规定。近年来,我国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基本形成。目前,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基本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队伍逐步壮大,人员素质有所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得到改善。推广机构的不断完善和推广队伍的加强促进了科技推广和畜禽疫病防治工作。此外,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极大促进了当地畜牧业的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畜牧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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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产经营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畜牧兽医科技支撑体系的建设滞后限制了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畜牧业科技投入与产值比重不适应,近年来国家对畜牧业的科技投入占畜牧业总产值的比重比较低,低于种植业的比重和整个农业的比重;科技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适应,突出表现为提高产量的技术多,改善质量、生态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少;外来引进的技术(品种)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少,“良种化等于洋种化”;一般性科技成果多,重大突破性成果少;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覆盖率不高,突出表现为畜禽良种体系还很薄弱、良种覆盖率低、实用技术到户到畜率低;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正处于改革动荡中,科技推广服务跟不上畜牧业发展要求。针对上述问题,为了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国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国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2005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主要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1.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中央一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列入农业部的内设机构。省以下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并按程序报批。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实施官方兽医制度。2.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省、市、县三级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归口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3.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支持机构(实验室)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要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可、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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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切实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区域诊断实验室建设。4.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要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二)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1.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定。2.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对兽医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兽医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3.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国内相关政策。(三)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1.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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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牧业行业协会的规定。(一)发展畜牧业行业协会十分必要。1.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畜牧业也是以农户养殖为主,这种模式难以形成规模,不利于管理,先进的科学技术难以适用,生产效率低,这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养殖业产业化的畜牧业发展趋势是相悖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逐步开放畜产品市场,取消畜产品出口补贴,大幅降低畜产品进口关税,因而不可避免地会使畜产品市场和国际贸易受到国际竞争的严峻挑战。在各种应对挑战的措施中,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模式显然无法应对市场、信息、标准、资金、数量、质量等一系列问题,生产具有盲目性,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价格上没有主动权,在市场竞争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必须提高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组织化程度,以交流信息、参与资金和技术合作,统一产品标准,提高价格谈判能力。另一方面,世贸组织有大量的运行规则,我国要履行“人世”承诺,必须把畜牧业发展与世贸组织规则全面接轨。以反倾销纠纷为例,在我国畜产品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需要应诉时,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应当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申请。按照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当进口产品冲击国内市场时,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诉讼的申请人应当得到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以上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如果没有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行业组织,生产者在提出有关申请时可能因难以满足申请条件而陷入无法启动法律程序的困境。2.为了应对全球经济一体化,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我国畜牧业的发展必须按照国际市场的要求实现转轨,这些都为畜牧业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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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一,政府直接管理职能的转变为行业协会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入世”后,政府将不再对畜牧业生产、加工以及销售进行直接的经营管理,对贸易管理的行政手段也将日益减少,特别是一些非关税手段的设定、贸易纠纷的解决将不再由政府操作,而要由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在WTO体系下,行业协会可以承担许多必须但又不宜或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事务,在国家间纠纷和争端中,行业协会可以成为缓冲,使政府有更大的回旋余地。这将为行业协会提供广阔的活动空间。第二,中介组织服务作用突出为行业协会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国外成熟的经验是通过行业中介组织,对畜牧业产供销、内外贸进行一体化管理和全方位服务。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行业协会具有不可替代和协调、指导功能,在国家的一些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劳资和贸易纠纷的谈判和解决、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行业正当利益等方面都发挥着极其重要和十分突出的作用。由于我国行业协会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入世”将给我国行业协会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第三,应对“人世”后面临的严峻挑战我国畜牧业行业协会任重道远。“入世”后,我国畜牧业是有竞争力的产业,畜产品是有竞争力的产品。但是,由于技术壁垒加高使出口阻力加大,市场开放关税降低又使进口约束减弱,使我国畜牧业和新产品面临出难进易的双重挑战,极有可能出现“我国畜产品出不去,外国畜产品涌进来”的被动局面。为了适应畜牧业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形势,要不断提高对行业协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国家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立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为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保护。因此,本条明确指出,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二)畜牧业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畜牧业行业协会是按照自愿互助原则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行业组织,是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的参加者包括该类畜产品的生产者(农户和企业)、加工者、销售者、相关政府部门、科研人员或单位等,其职能主要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畜牧业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民间自治性非营利组织,既不同于营利性的企业,也不同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政府部门,在应对“入世”后农产品贸易面临的挑战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本条规定,畜牧业行业协会主要发挥如下职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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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是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帮助成员开拓国内外畜牧业产品的市场,将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起来,提高农民、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提高行业内成员的市场谈判能力和其经营者地位,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二是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入世”后,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疫标准、环保要求、价格协调规则等非关税手段在国际贸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行业协会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行业正当利益的作用也显得更加突出。因此,行业协会在维护自身行业利益、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同时,应当及时组织成员制定各种行业标准、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标准等技术规则和行为指南,以规范行业和成员的生产、经营等行为。而且,行业协会还可以为政府制定的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并监督成员认真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义务和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是维护畜牧业生产正常进行、保障畜产品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前提。本法作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的法律,对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动物防疫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要求畜牧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指本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作了法律上的界定,也就是明确它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预防、控制、扑灭疫病是对动物而言的,检疫则是对动物、动物产品而言的,两者有密切的关系。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有其特定的科学规律,从动物引种、饲养、屠宰、加工到调运、出售等环节都需要实施防疫和监督。第一,动物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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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病的预防主要是指采取一系列综合性预防措施(如预防接种、检疫、消毒等),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同时,加强动物防疫管理监督也是预防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第二,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层内容:一是对已经发生的动物疫病采取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严格的措施逐步进行净化,最终达到消灭。第三,动物疫病的扑灭是就疫情而言的,是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检疫、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第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作为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也是动物防疫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这就要求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注意对动物疫病的预防。这是因为:首先,动物疫病具有传染扩散快的特点,一旦蔓延开来很难扑灭,有的会给人类健康及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才能加以消除。因此,对于动物疫病,首要的是防止其发生与流行,预防工作做好了,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其次,动物疫病,特别是动物传染病,只要通过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动物三个方面的措施进行综合预防就能够取得成效。最后,预防为主的方针也是根据我国动物饲养的实际情况和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而提出的。我国的动物饲养特别是畜禽饲养以农户为主,生产分散,防疫基础薄弱,疫病种类多,蔓延范围广,直接危及人民身体健康,妨碍我国畜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只有大力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提高广大畜禽饲养户的防疫意识,采取各种防疫措施,才能保证将动物的各种疫病控制在饲养阶段,保证我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畜禽产品消费卫生安全。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动物饲养场必须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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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才能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是畜牧生产经营者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在大力发展畜禽养殖的同时,如果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处理不当,会造成环境污染,特别是大规模的养殖场,更易造成污染。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将废物变为资源,是今后畜禽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方向。《农业法》规定: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一规定从法律角度明确了畜牧生产经营者对于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责任。此外,《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也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和防治作了明确的规定。畜牧业生产经营产生的畜禽粪便,目前已成为我国主要的固体废物污染源之一。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特别注意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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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牧业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畜牧业与农业生产的其他方面以及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平衡发展,为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本法对畜牧业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部门,担负着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重要职责。本法在国务院赋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基础上,根据依法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从法律的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监督管理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第二,监督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培育和畜禽遗传资源的新发现,对于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要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本法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制定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以及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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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本法明确规定了区分类型和层级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第三,监督管理畜禽养殖、交易与运输。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必须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内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第四,监督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制订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主管动物防疫工作的具体职权包括: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审核发放除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收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制订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销售种畜禽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销售不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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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等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本法还明确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从而实现保护畜禽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畜禽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的目的。促进畜牧业发展仅靠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此,本法根据畜牧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从事与畜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政府部门涉及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环保、卫生、税务、工商、质检、土地管理、海关等部门,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的收费办法。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海关应当将扣留的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释义】本条是关于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的规定。在现代畜牧业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肉、奶、蛋等动物源性食品的同时,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性也日益突出起来。畜禽繁育、饲养、运输过程中的条件、环境优劣,对畜禽和畜禽产品的质量高低有着重要影响。在肮脏和密集的环境里,猪、鸡、鸭等动物自身免疫能力会大大降低,很易生病,进而引起动物疫病。而动物如果处于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时,肾上腺激素会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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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分泌,影响肉的质量,并且这些激素有可能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研究证明禽流感、猪链球菌的爆发均与农场内的饲养环境有关,家禽养殖中的过高的饲养密度很容易导致禽流感的传染。近几年全球范围内频频发生的动物疫情为我国畜牧业敲响警钟。英国因疯牛病问题造成80多亿美元的贸易损失。2001年至2003年发生在欧洲的口蹄疫,造成近百万头家畜被扑杀,造成几十亿美元的经济损失。2004年以来接连不断的禽流感疫情,已经殃及16个国家和地区。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38.4万只禽类感染发病,总共有近46.3万只死亡,销毁超过1.4亿只禽类,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社会的影响目前尚难估量。这要求我们在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提高畜禽和畜禽产品产量的同时,要注意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这对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提高畜牧业的经济利益不无裨益。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问题也是近年来国际上广泛提出和应用的动物福利理念的体现。动物福利主要针对在人类饲养管理之下的动物,其中包括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工作动物、伴侣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按照国际上公认的说法,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五大自由:一是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要保证提供充足的清洁水和保持健康、精力所需的食物,满足动物的生命需要;二是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要为其提供适当的栖息场所,保障动物舒适的休息和睡眠;三是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要保证动物不受额外的疼痛,预防疾病和对患病动物及时治疗;四是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要保证动物免遭各种精神痛苦;五是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要为其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伙伴在一起的环境和条件。通俗地讲就是在动物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减少痛苦、不得虐待动物。动物福利所强调的不是指我们不能利用动物,而是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动物福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动物保护,又涉及国际贸易,还与社会自身的发展有关。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已初露端倪,如果不给予足够重视,我国动物产品、药材等相关商品在进入国际市场中将会遭遇巨大障碍。提倡动物福利,无论对提高畜牧业的科技水平和产品质量,发展畜产品的国际贸易,还是对提高人类文明的水准,都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要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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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还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因此本法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的职责作出原则规定,从而在畜牧业发展过程中逐步调整和规范畜禽生产经营方式,促使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履行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的义务,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逐步引入和推广国际通行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从生产源头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提高,使动物在健康状态下成长,最大限度地保证动物和消费者的安全。第二,广泛进行科普宣传,培养理性的消费观念和生产理念,从思想上明确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对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的重要影响。第三,强化社会监督,创造良好的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的社会氛围,使畜禽产品的产量增长和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并行,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稳定的畜产品消费空间。本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就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的义务作了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第一,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繁育设施设备以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从事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以及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同时还要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第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备,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等。第三,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建立养殖档案,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从事畜禽养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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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第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第六,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另外,本法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从而逐步实现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和品质的目的。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九条 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的规定。本款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二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本款规定是针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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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缺乏严格的制度,一些珍贵畜禽品种灭绝或者濒临灭绝的情况制定的。我国有丰富的畜禽遗传资源,现已查明有畜禽品种、类群576个,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畜禽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用或潜在实用价值的含有遗传功能的材料,包括畜禽的DNA、基因、基因组、细胞、组织、器官等遗传材料及相关信息。它是培育新品种和配套系、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满足未来不可预见需求的重要基因库。畜禽良种对建设现代畜牧业、提高畜产品市场竞争力有重要意义。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条还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目前我国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成立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全国的畜禽遗传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投入实施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和畜禽良种工程建设项目,将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列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开展系统的畜禽遗传资源调查,进行畜禽种质特性研究和遗传距离测定;四是以地方品种为素材,培育畜禽新品种和配套系;五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单纯追求畜禽产品的数量,重引进、轻培育,重利用、轻保护,在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发生矛盾时,经常以牺牲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二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投入不足,设施与手段落后,造成品种混杂、资源流失严重;三是不合理、不科学的畜禽引进和杂交,造成了一些我国特有珍贵畜禽品种的消失;四是对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和优良特性挖掘不够,保护与开发利用脱节,缺乏创新机制,被动保护的状态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致使畜禽品种数量骤减,有44个地方品种被确定为濒危资源,15个品种为濒临灭绝资源,17个品种已经灭绝。因此,必须建立和进一步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意识。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有利于保持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第二,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有利于促进畜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第三,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有利于培养畜禽优良品种,提高畜牧生产水平和畜产品市场竞争力;第四,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有利于满足人民对畜禽产品多样性的需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保护技术的开发研究都需要大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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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费和资金投入,属于公共财政应当支持的范畴。因此,本条规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以国家为主;二是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从事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形成多元化的保护局面。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是一项公益性和社会性的事业,而且畜禽所有权主体大多为私营主体,畜禽生产与遗传资源保护之间存在着现实的矛盾,即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矛盾,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为了满足自身利益,畜禽所有者在行使所有权时极可能会带来畜禽遗传资源的破坏。因此,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重任交给一般的经营主体是不现实的,必须由国家统筹规划,进行统一组织管理,即以政府为主,从资源调查、保种规划、区域划定、资金投入和开发利用等方面,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的手段,对畜禽遗传资源进行有效和持续的保护。同时,通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支持,调动社会各方面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积极性,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发展氛围。

第十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设立和职能的规定。本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的设立部门、组成人员和机构职能;二是建立了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规划论证制度。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它的职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二是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三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咨询工作。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要求,1996年农业部批准成立了国家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总体负责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四个机构:委员会办公室、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会技术交流及培训部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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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基金会,对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不足的是委员会仅限于对家畜禽遗传资源的管理。中国具有丰富的畜禽品种资源,畜禽品种遗传资源的多样性是培育新品种不可缺少的原始素材,由于我国的地理状态、畜牧生产系统多种多样,畜禽品种的利用状况各异,仅对家畜禽遗传资源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不利于生物的多样性和对一些濒危畜禽资源的保护。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新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扩大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范围,防止资源流失;二是明确机构设置,细化机构职责,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和各负其责,避免部门问的推诿。因其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规定了必须由专业人员组成。我国畜禽遗传资源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虽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一批具有重要经济、科学和生态价值的畜禽资源得到保护。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我国畜禽资源丧失和流失问题仍很突出,对我国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利益造成了一定影响。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和评估,有利于了解遗传信息,发掘优异资源,明确资源利用价值,促进种质和信息交流,保护濒危畜禽物种,实现资源的有效保存。目前国际上把遗传资源的占有量和研究利用深度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国家现有畜禽遗传资源基础上,充分利用优良畜禽的性状和基因,运用先进技术,研究开发和培育新品种,是促进生物产业发展和生物资源持续利用的必然途径。配套系是指一个特定的繁育体系,这个体系中包括纯种(系、群)繁育和杂交繁育两个环节,配套系有严密的代次结构,以确保加性效应和非加性效应的表达。配套系审定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判别申请审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畜禽品种培育成果的完善和畜牧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畜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1996-2004年,我国就有35个畜禽新品种和配套系通过了全国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我国1994年颁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1998年颁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原国家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国家级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规程(试行)》,其中详细规定了畜禽新品种的审定程序和配套系的审定规程。本法第九条的规定简化了这些畜禽遗传资源新品种和配套系的审定制度,只规定了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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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合理开发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推广优良畜禽品种的进程,保护饲养者利益,推动畜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普通的畜禽生产经营者因科技知识和基础设施等因素,在资源利用保护方面有一定局限,本条规定由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提供咨询,加强资源信息交流,有利于发挥政府机构的信息指导作用,提高生产经营主体资源保护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发布资源状况报告及目录的规定。本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畜禽遗传资源调查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二是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由国务院批准。根据本条规定,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它的职责是调查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发布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对全国的畜禽遗传资源进行调查,可以为制定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政策,制定畜牧业整体发展规划,开展国际畜牧科技合作交流提供科学依据。1976年、1995年、2001年我国曾进行过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调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突击性畜禽遗传资源调查较多,更多的是重视已知资源的保护,对未知资源了解甚少;对发达省份的调查较多,对欠发达地区,尤其是一些资源丰富但贫困的深山老林调查少。此外,部分畜禽品种属于可变动性资源和可更新资源,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人类需求及环境变化的影响而变化,波动性很大。因此,建立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制度和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发布制度,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促进畜禽遗传资源调查的全面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畜禽遗传资源的最新状况和多样性分布状况,有利于相关部门及时发现未知资源,掌握资源变动的最新动向,分析和充分利用调查收集到的资源信息,制定国家或区域的保种、引种方案,制定畜禽种质资源评价与利用标准,实施稀有、濒危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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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遗传资源保护,提高业内人员对我国畜禽遗传资源状况的全面掌握和社会公众对资源的认识,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畜禽遗传资源。

第十二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遗传资源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职能的规定。本款规定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两个职能:一是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二是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规划和名录的制定应以我国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的调查为基础。其中要突出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现在已经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1992年,包括中国在内的167个国家的首脑在里约热内卢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国际上的关注。为了保护动物遗传基因资源,联合国粮农组织多次组织召开国际会议,强调保护世界畜禽品种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稀有或濒临灭绝畜禽品种的保护及保存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全球地方畜禽品种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我国同世界各国一样,面临严重的品种资源危机。建国以来,由于生态环境变化、化学污染、气候变化、大量外来高产品种杂交和国内地方品种的改良等原因,一些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畜禽品种数量逐渐减少,甚至消失。这种趋势随着近年大量引种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而进一步加剧,估计至少有30%的畜禽遗传资源处于灭绝的高度危险之中。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N)给出稀有的概念是:世界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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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小,目前尚未“濒危”或“渐危”,但有此种危险的分类单元;濒危的概念是:处于灭绝危险中,如果致危因素继续作用于不可生存下去的分类单元(种和亚种),包括那些数量已达到危急水平或其生活环境已剧烈变化以致处于立即灭绝的危险中的分类单元,还包括那些可能已经灭绝但在过去50年中确实在野外见到过的分类单元。因此,本条第一款突出规定了要制定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品种实行重点和抢救性保护,利用新技术,收集和保存这些优秀畜禽的遗传基因和素材,以维护生物的多样性。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省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职能的规定。本款规定了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是: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的分布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必须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确定了畜禽遗传资源的行政分级管理体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职责,规定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必须建立在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基础上,有利于发挥国家宏观控制和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优势,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和全国整体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及本区域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紧密结合起来,合理开发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增强制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另外,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款规定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这种名录制定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按照分级保护的原则,对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品种有重点、分层次地予以保护,在此基础上制订科学、合理、有效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案。2000年,农业部公告了78个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品种。2006年,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公布,138个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品种列入其中。部分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也从本地区畜禽品种资源现状、保护和利用的实际状况和挽救处于濒危状态畜禽品种的迫切需要出发,制定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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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式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式的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主要采取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三种方式;二是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实行分级建立或确定,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必须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建立或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按照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建立或确定;三是建立或确定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职责部门是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现阶段我国主要采取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三种方式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以保种场保护为主,保护区和基因库保护为辅,场、区、库互为补充,构成现阶段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主体。保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础基本条件,以活体保护为手段,以保护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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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遗传资源为目的的单位。保护区是指国家或地方为保护特定畜禽遗传资源,在其原产地中心产区划定的特定区域。基因库是指在固定区域建立的,有相应人员、设施等基础条件,以低温生物学方法或活体保护为手段,保护多个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基因库保种范围包括活体、组织、胚胎、精液、卵、体细胞、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建立保种场和保护区,有利于在资源原产地制定相关的保护政策,如禁止外来品种杂交,制订科学有效的选种选育方案,避免近交等技术措施,也可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资源保护技术标准。在保存遗传资源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对某些品种性能的测定,进一步了解品种特性,或通过对遗传资源的选育和提纯,使品种质量显著提高。以湖羊和小尾寒羊的保种为例,这两个品种具有四季发情,高繁殖力的特性,其产地属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农副产品丰富的地区。20世纪60年代由于只着重对皮毛品质的改进,忽视了四季发情和高繁殖力特性,加之盲目引种杂交,使这两个品种数量急剧下降。20世纪80年代以来,湖羊在江苏省苏州地区的吴县东山半岛,小尾寒羊在山东省菏泽地区的郓城县和济宁地区的梁山县划定保种场和保护区,进行遗传资源保护,现种群数量得到较大恢复。遗传资源归根结底就是基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就是对基因进行有效保护。基因库保种对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特别是对那些在原产地保种困难,濒危程度严重的畜禽遗传资源非常必要。通过建立基因库,异地保存畜禽活体、胚胎、精液、细胞、DNA等遗传材料,可以大大增强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能力。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建有畜禽冷冻精子库和胚胎库,如农业部建立的家禽活体基因库对仙居鸡等21个品种进行了有效保护,国家畜禽种质资源保存利用中心保存有31个牛、羊品种共计3500枚冷冻胚胎、7万剂冷冻精液。本款规定了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必须依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建立或确定,目的是将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同畜牧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增强资源保护的科学性,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义务的规定,即没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而畜禽资源所有者为了回收资本、获取利润,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可能会自行处理畜禽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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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忽视对其的保护。如果对完全由个人资金建立的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行为进行限制,则会造成对其所有权的侵害。但对于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因其享有国家财政投入的权利,理应承担相应义务,因此本款出于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对其予以合理限制。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的职责,对畜禽资源所有者采集补偿和义务的规定。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要按照国务院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定期进行畜禽遗传资料的采集和更新,对被采集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被采集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畜禽资源所有者对自己的畜禽遗传资源具有所有权,有权享有其带来的经济效益,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是社会性行为,作为社会成员,畜禽遗传资源所有者有义务对此项工作予以配合,但必须由国家对被采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鼓励其对国家畜禽遗传材料采集和更新工作支持配合的积极性,使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本条第四款是关于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发现的畜禽资源临时保护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未被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二是保护方案应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全国各地资源状况的调查,及时发现我国历史遗留下来未被发现和随着社会发展新出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对这些遗传资源进行梳理和分类,可以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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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十条又规定了畜禽遗传资源要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鉴定评估。但在鉴定前,部分地方政府或畜禽所有者可能因不了解新资源的价值,忽视了对其的保护,或为了谋取经济利益钻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空子,不恰当利用这些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因此,本条规定了临时保护的措施,把畜禽遗传资源调查、鉴定评估制度有效衔接起来,形成统一整体。此外,有些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可能是我国特有的或濒危的畜禽品种,畜禽品种的生长繁殖和生存环境、区域密切相关,部分地方由于生态环境问题,已不利于其存活和繁衍,导致在发现时数量已经很少。规定临时保护制度,有利于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紧急应变安排,采取异地保护等措施,对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进行切实保护。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遗传资源进口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进口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程序的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必须遵循的程序是:首先,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次,在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论证批准;最后被批准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要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并进行检疫。世界上的畜禽资源丰富多样,实行畜禽遗传资源进口,将发掘本地资源和引进资源相结合,对研究国外的畜禽种质、借鉴国外的先进保种技术和手段、增加畜禽品种、实行新品种培育和良种繁育具有重要意义。据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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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统计,我国先后从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荷兰、丹麦、美国、加拿大等国,引进了包括马、牛、羊、猪等畜禽品种120余个,极大丰富了中国的畜禽遗传资源,对改良我国低产的畜禽品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遗传资源的盲目引进杂交,或者劣质、有生物危害的畜禽遗传资源引进可能会造成国内畜禽遗传资源的极大破坏,甚至品种的消失,因此必须对其引进实施严格的审批和检疫制度。本款规定由专门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审核和组织评估论证,为遗传资源的输入规定了严密程序和合理渠道,可以防止对国内遗传资源的破坏。《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第二章专章规定了“进境检疫”的程序。该法第十二条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第十三条规定“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被污染的场地作防疫消毒处理”;第十四条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本款规定畜禽遗传资源进境的相关手续和检疫程序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办理,一是做好与有关法律的衔接,二是便于当事人办理进口畜禽遗传资源有关手续。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进口畜禽遗传资源安全控制的规定。本款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可能产生危害的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要实行安全控制,二是安全控制措施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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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畜禽遗传资源入境可能带来生物入侵问题,生物入侵对引进国的生态系统和资源保护有严重威胁,盲目杂交不仅会导致国内畜禽品种种质降低,而且会导致当地丰富而特有的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如荡脚牛(上海)、阳坝牛、高台牛(甘肃)、枣北大尾羊(湖北)、项城猪(河南)、深县猪(河北)、太平鸡、临洮鸡、武威斗鸡(甘肃)、九斤黄(江苏)现已是灭绝品种,河西猪、八眉猪(甘肃)、通城猪、鄂北黑猪(湖北)、五指山猪(海南)、静宁鸡(甘肃)、北京油鸡(北京)、北京中蜂已是濒临灭绝品种,百岔铁蹄马、鄂伦春马、三江牛、早胜牛、安西黄牛、涠洲黄牛、舟山牛、兰州大尾羊、塔什库尔干羊、巴马香猪、潘郎猪、圩猪、六白猪、岔路黑猪、雅阳猪、北港猪、碧湖猪是数量减少品种。这些土著品种都是因为引进境外“专门化”的高产品种进行改良,从而被培育品种和杂交品种取代,导致数量急剧减少,甚至消失。因此,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口实行限制,并规定了安全控制措施,以对这些问题进行防范,有效保护本地资源。本款还规定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对从境外引进会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可能产生危害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安全控制。这是因为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口涉及海关、商务、检疫等多个部门,只有协商一致、统一行动,才能在外来有害生物形成种群之前或形成种群尚未定殖时,划定疫区进行清理,或及早阻隔和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扩散。

第十六条 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口畜禽遗传资源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境外输出和与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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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合作研究畜禽遗传资源程序的规定,这里的畜禽遗传资源指的是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根据本款规定,向境外输出和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遵循以下程序:首先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其次经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要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国是世界畜牧业大国,也是畜禽遗传资源大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国际地位,实行畜禽资源出境,进一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可以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扩大我国在制定畜禽遗传资源区域战略和全球战略中的影响力,如我国特有的太湖猪、五指山猪、广西德宝矮马、桂东南的三黄鸡等,都是重要的出口畜禽品种,但是为了维护主权,保护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防止珍贵畜禽品种灭绝或者濒临灭绝以及非法输出,必须对畜禽资源的境外输出有所限制,因此本款规定了列入保护名录畜禽遗传资源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此外,本款还规定了申请同时应当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这是根据我国加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公平合理地共享遗传资源利益的原则制定的。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由各国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第一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全球协议,生物多样性公约有三个主要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的可持续利用,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和其他形式的利用。2001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成立了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特设工作组,专门研究如何实现遗传资源的获取及惠益分享。同年,该特设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并起草了《关于取用遗传资源并公平及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草案。2002年召开的第六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波恩准则》,准则包括适用范围、遗传资源提供国和使用国的责任与义务、遗传资源获取和事先知情程序以及惠益分享、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双方协议等原则,指导和协助各国制定遗传资源和惠益分享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以及国家之间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协议的签署和实施。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检疫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实施检疫的程序应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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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定。随着禽流感、疯牛病等疫病的蔓延,国际上对畜禽检疫的规定越来越严格,这也是我国加入WTO后必须承担的义务。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向境外输出和与境外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未被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既不得向境外输出,也不得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我国畜禽品种丰富多样,加之我国地理状况不一,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有限,畜禽遗传资源调查还不全面,有很多畜禽品种尚未被发掘出来,或已经发掘没有鉴定,这些畜禽品种可能是我国特有的珍贵畜禽资源,为避免流失,本款特别规定了限制性的输出条件。

第十七条 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进出口畜禽遗传资源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行政法规的授权规定。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关系到我国的生物多样性问题、国际履约问题、进出口限制问题、权利义务和具体的审批程序等,涉及很多部门,情况较为复杂。因此,畜牧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即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以明确有关程序和条件,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种畜禽品种培育的规定。种畜禽是推动畜牧业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建设新型的良种繁育体系,高效率地选育推广健康、适应生产条件和市场需求且生产性能高的良种畜禽,是实现畜牧业“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发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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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标的基础,是提升畜牧业市场竞争力的需要,是适应新阶段畜禽良种科研、生产、供应、监管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国家重视种畜禽培育和推广工作,畜禽良种繁育体系逐步健全,促进了主导种业的建设和发展,对于推动畜牧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初步构建了新型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1998-2005年,农业部先后利用国债资金投入24.47亿元,其中中央下达基本建设投资9.55亿元,地方配套、承建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等合计项目总投资14.92亿元,改建和完善畜禽良种场(测定中心)422个,其中种猪场106个,种牛场(站)135个,种羊场77个,种禽场42个,蜂、兔等小品种场9个,畜禽测定中心20个,资源场32个,家禽基因库1个,初步建立了以国家级重点种畜禽场为核心,省级种畜禽繁育场相配套,资源保护与开发相结合,与畜牧业区域生产及不同畜种生产方式和格局相适应,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和不同规模的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育、繁、推、管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增强了供种能力,年新增供种能力:良种猪38万头,种禽675万套,牛细管冻精650万剂,优质细毛羊和绒山羊6万只,分别比1998年增长40%、25%、20%和60%。丰富了畜禽品种,提升了畜禽品质。实施期间,通过选育等措施培育了一批适应不同生产模式的优良新品种。近几年来,苏太猪、军牧1号等26个新品种通过了农业部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畜禽品种资源。这些品种(配套系)产量普遍比现有品种增产10%以上,新培育的品种(品系)在提高我国畜禽生产水平和畜产品质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国内繁育长白猪为例,长白猪生长至90千克所需日龄已由185天降至165天,日增重已达750克以上,提高166克,料肉比已由3.3降至2.9,品质提高效果明显。畜禽良种普及率和畜禽生产水平显著提高。供种能力和供种质量提高,有效地加速了畜禽品种改良速度。到2002年末,猪良种覆盖率已从1997年的90%提高到95%,肉牛从30%提高到35%,奶牛从60%提高到70%,羊从55%提高到60%,蛋鸡从70%提高到80%,白羽肉鸡基本实现良种化。畜禽良种的普及,促进了畜牧业生产水平的提高,猪牛羊出栏率分别从1998年的123%、30%、68%提高到2002年的123.9%、34.3%、78%。地方畜禽品种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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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着“重点保护、分散开发”的原则,重点建设了国家基因库(包括江苏的家禽基因库和北京的家畜基因库),并选择滩羊、秦川牛、连城白鸭、大花白猪、蓝塘猪、槐猪、复州牛、延边黄牛等几个资源场,结合原种场建设,完善了资源场的基础设施,建立了保种群,使这些场既能向社会提供优良种畜禽,又能较好地保护畜禽品种资源,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国家基因库的建成,通过应用胚胎、冻精等现代高新生物技术和现代保种技术,大大提高了集中保存品种资源的能力。种畜禽质量标准和监督监测体系基本形成。种畜禽质量标准是规范种畜禽生产的基础,1998年以来全国新审批发布了种畜禽地方系列标准36个,初步建立了种畜禽质量标准化体系。与此同时,全国初步建立了公正、权威的质量监督监测体系。目前,已在武汉、广东建立了农业部种猪测定中心,并通过认证;两个部级牛冷冻精液检测中心正常运行;在江苏和北京建设的两个国家家禽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已投入使用;在内蒙古和新疆建立了种羊及其产品检测中心。一些有条件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还建立了自己的测定体系,对保证出场种畜禽达到品种标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产生了良好作用。

第十九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种畜禽品种审定和鉴定的有关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对畜禽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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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配套系审定和对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规定。畜禽新品种是指通过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畜禽群体;配套系是指利用不同品种或种群之间杂种优势,用于生产商品群体的品种或种群的特定组合;畜禽遗传资源是指新发现的未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通过调查新发现的地方畜禽品种或类群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审定是对新培育或新引进的品种、配套系进行审查鉴定,决定该品种、配套系能否推广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对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实行审定、鉴定和公告制度,可有效保护我国畜禽遗传资源,提高畜禽品种质量,促进畜禽品种的培育和推广,规范种畜禽市场秩序,防止盲目引进和任意推广不适宜本地区养殖的品种或劣质品种,避免或降低给畜牧业生产和养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经济利益。因此,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199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确立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和认可制度,实行国家级和省级两级管理体制。实践证明,这项制度的建立是种畜禽管理的有效措施,对鼓励和支持新品种培育,加快畜禽良种推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畜牧业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畜禽遗传资源的不断发现,种畜禽质量管理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原《种畜禽管理条例》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畜牧业生产实践的要求。如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由于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权的分级,造成各省的畜禽品种委员会在审定过程中标准不一、品种名称混乱、质量层次不齐,严重影响了种畜禽市场与管理。因此,第一款规定,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实行一级管理体制,废止过去的国家级和省级两级管理体制。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不再授权各省(区、市)审定鉴定权。审定鉴定权的集中可有效防止不同地区相同品种名称的混乱,遏制地方利用审定权搞地方保护,更有利于促进优良畜禽品种的繁育、推广和应用,更有效地保护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本款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制定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管理办法。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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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二款是对中间试验的规定。中间试验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试验取得成功的科技成果到生产定性以前的科技活动。它对于验证和完善研究成果、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为大规模生产提供经验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实践证实,畜牧业生产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较大,生产周期长,地域明显,如果没有中间试验环节,盲目地将实验室阶段取得的成果推广应用,很可能给畜牧生产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然而,作为连结实验室与商品化生产的中间试验环节,又存在投资高、风险大、管理漏洞多等不利因素。因此,有必要在鼓励从事中间试验的同时,对中间试验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鼓励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在申请审定前进行中间试验。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的管理工作。

本条第三款是对保护科研成果的规定。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是培育人员的科技成果,是培育人员智慧的结晶。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转基因畜禽品种的规定。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2)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3)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4)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该条例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经营、进口与出口等都有明确规定,并专门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从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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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必须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和推广的规定。优良种畜是指个体符合品种标准,综合鉴定等级为一级以上的种畜。种畜优良个体登记,是将符合品种标准的优秀个体在专门的登记簿中或特定的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种畜优良个体登记是推动家畜品种改良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助于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摸清种畜总体状况和个体质量,为推广优良种畜个体提供便利;有助于保障家畜生产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提高优秀个体的市场竞争力。建立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制度,目的是要保证家畜品种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促使生产者饲养优良家畜品种,保存基本育种资料和生产性能记录,以作为品种遗传改良工作的依据。国内外的家畜群体遗传改良实践证明,经过登记的家畜群体在生产性能提高速度方面远高于没有登记的家畜群体。因此,系统规范的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工作,已成为家畜群体遗传改良方案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根据本条规定,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推荐的主体是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帮助广大农牧民使用优良品种,提高生产效益,是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做好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工作是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的基础。一些全国性的协会、学会在开展种畜良种登记工作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要充分调动协会、学会的积极性,共同搞好种畜优良个体登记。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优良种畜登记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1.职责部门:农业部主管全国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全国性优良种畜登记。省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优良种畜登记。畜牧行业协会配合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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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良畜种登记工作。2.申请登记的种畜应当符合下列登记条件之一:双亲已登记的纯种;从国外引进已登记或者注册的原种;三代系谱记录完整的个体;其他符合优良种畜条件的个体,如经国家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种畜生产性能测定中心、检测机构鉴(评)定为优秀种畜者,在国家或省级专业协会、育种组织举办的专业良种比赛中获得优胜奖者等。3.申请优良种畜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报送下列材料:申请表、申请报告和种畜系谱等资料,种畜照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优良种畜登记实行一畜一卡,登记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场(小区、站、户)名、品种、类型、个体编号、出生日期、出生地、综合鉴(评)定等级、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基础信息;系谱档案:三代系谱完整,并具有父本母本生产性能或遗传力评估的完整资料;外貌特征:种畜头部正面及左、右体侧照片各一张;生产性能:按各畜种登记卡的内容进行登记;优良种畜转让、出售、死亡、淘汰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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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种畜禽生产经营及其许可条件的规定。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中最为重要的投人品,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应当实行许可管理制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是对既从事种畜禽生产又从事种畜禽经营的许可。种畜禽场一般是指从事种畜禽繁育的养殖场,如祖代或原种场,其生产的畜禽符合种用标准的仍作种用;父母代场或购买种蛋从事孵化的孵化场,其生产的畜禽都是用于商品生产的,即商品代仔畜或雏禽。因此,这些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品种(配套系)要求。生产经营的品种(配套系)必须是得到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或者是经批准从国外引进的。简单说,是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种用畜禽。二是技术人员要求。技术人员数量和素质是保障种畜禽生产质量的基础。种畜禽场应当具有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生产正常进行。一般来说,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同时,要专门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三是繁育设施要求。繁育设施的齐全与否直接影响到种畜禽的生产效率。根据不同的畜禽品种,繁育设施的要求也不同。例如种猪场应当具有配种舍、分娩舍、仔猪培育舍等以及相应的装备。繁育设施包括基础条件、种畜禽的群体规模和生产等方面的要求。四是防疫要求。加强疫病防治,从源头防治疫病发生和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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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播是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必然要求。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防疫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疫制度和措施,才能有效防范疫病风险,避免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种畜禽场要有免疫程序、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处理设施,场内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五是管理要求。种畜禽场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种畜禽质量达到种用要求。种畜禽场同时又是良种培育的基地,开展选种选配,不断提高种畜禽生产性能,应当制定育种方案,完善育种记录。六是其他要求。例如《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等对防疫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基本上都源于活体家畜,这些遗传材料是种畜禽在商品生产的一种表现形式,生产这些遗传材料的活体畜禽必须是种畜禽。因此,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项条件。同时,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又不同于活体种畜禽,具有其特殊性,因此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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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请取得这些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既要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还要具备本条设置的四项条件。此外,源于屠宰家畜生产的遗传材料,因屠宰家畜本身不是种畜,且系谱不清,因此不具备申请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根据本条规定,申请畜禽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一是生产经营硬件要求。这是根据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特点设置的。例如具有能够检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质量的实验室,以及在实验室进行质量检验必备的仪器设备;保存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装置和运输工具,如液氮罐等。二是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这是申请取得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准入条件要求,同时也是鼓励规模生产、防止无序竞争的必要措施。三是供体来源要求。胚胎分体内胚和体外胚,无论是哪一种方式生产的胚胎都必须有明确的供体来源,供体畜符合种用质量要求,有完整的系谱记录。由于体外胚生产成本低,有的单位、个人从屠宰厂收集卵母细胞,在实验室经体外培养、体外受精后,进行出售。从屠宰厂收集卵母细胞既不是种用供体家畜,又没有完整的系谱记录,因此源于屠宰厂收集卵母细胞生产的体外胚胎是不允许的。四是其他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即农业部,依据本法制定具体的技术规范,申请人应当符合这些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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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发放。发放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畜牧管理部门在接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后,需要对生产遗传材料的种畜数量和质量、生产条件、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因此,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完成后,由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将委托国家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到遗传材料生产地,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查,对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逐一进行评估,并对从事遗传材料生产的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最后专家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的条件形成意见,并由国家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复核后报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和国家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同意发放的予以公告,不同意发放的将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意见。这些工作在收到省级申请之日的60个工作日完成。本条第二款规定除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部门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省级畜牧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规定的制定工作。本条第三款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时效和收费进行了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目的是促进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按照许可证发放的条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不断提高生产水平。农业部将统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各地依照统一样式印制。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收取的工本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第二十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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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本条第一款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场(厂)址是指种畜禽生产的地址。有的生产经营者办有多个种畜禽场,有的是县域或省域办场,因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实行一场一证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生产范围和经营范围。种畜禽生产和经营两者范围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因此在许可证上必须注明。比如,某种用荷斯坦牛场,其生产和经营范围是一致的,均是荷斯坦牛。又比如饲养海兰蛋鸡的祖代鸡场,其生产范围是海兰祖代鸡,但经营范围是海兰父母代鸡,生产和经营范围不一致。有效期是指3年的起止时限。本条第二款是禁止性条款。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同时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违法行为,依照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例外规定。目前,我国畜禽养殖中千家万户分散的农户饲养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于这部分农户饲养的种畜禽应当作为特例,区别管理。由于各地规模化养殖程度不同,对自繁自养、出售少量剩余仔畜雏禽数量的界定,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不能“一刀切”。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多是发生在散养户饲养的家畜之间的自然交配,由于数量小,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于这三种情况,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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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第二十七条 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畜繁殖技术服务人员的规定。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是一项操作性强的技术,这项技术掌握得好坏直接影响家畜的繁殖性能。规范从事家畜繁殖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对于帮助养殖农户提高家畜繁殖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家人事部专门设置了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的技术工种,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人员,应当通过国家举行的该项工种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种畜禽广告的规定。发布种畜禽广告,是宣传企业、促进种畜禽销售的重要手段。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不仅是广告主职业道德和诚信的表现,也是对将要购买种畜禽的饲养者负责任的表现。发布种畜禽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的规定。该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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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因此,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为其种畜禽场生产的种畜禽进行广告宣传,在遵守《广告法》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出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准确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名称、主要生产性能,不可以商品名代替品种名,不得夸大种畜禽生产性能、发布虚假信息,误导购买者。

第二十九条 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释义】本条是关于种畜禽及其遗传材料质量要求的规定。出售给养殖者的种畜禽,以及在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都必须达到种用标准,这是对种畜禽质量的最低要求。家畜配种站(点)是为广大农民养殖户提供家畜繁殖服务的,因此,明确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种公畜的质量要求,也是推广优良品种,搞好品种改良的重要措施。种畜禽场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不断繁育优良的种畜禽,出售种畜禽时应当给购买者提供种畜禽质量和健康证明资料,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家畜系谱是家畜繁育和选种选配的重要资料,种畜禽场出具的系谱一般应当有家畜三代的血缘关系及其主要生产数据。为了做好遗传材料质量追溯,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公畜站或胚胎中心,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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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种畜禽销售要求的规定。种畜禽生产单位或个人出售种畜禽,禁止下列行为:一是不同品种的互换销售。以种猪为例,由于种猪育种的趋同性,目前长白猪和大白猪在体型外貌的差别不是特别明显,有的种猪场在市场纯种大白种猪旺销时,以长白猪冒充大白猪出售。同样,不同的家禽品种,由于羽色、体型大小相近,也存在不同品种相互冒充的问题。二是同一品种不同代次的冒充。种畜禽生产都有严格的繁育代次。如种鸡一般分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不同代次的种鸡其生产性能有明显的差别,而且代次越低,其生产成本越小,市场价格也越低,反之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越高。但由于不同代次的种畜禽其外观差异不明显,有的生产单位或个人利用低代次种畜禽冒充高代次种畜禽,谋取高价利润。三是不符合种畜禽的种用标准。四是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除适用以上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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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相关规定。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五是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这是销售种畜禽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在销售种畜禽时,必须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种畜时,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六是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也就是说,如果销售者销售的种畜禽产品是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在销售之前取得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方可进行销售。

第三十一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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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释义】本条是对种畜禽进口条件及管理、进口畜禽的选育推广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对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单位及批准文件有效期的界定。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也就必须是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因科学研究需要或新建种畜禽场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须提供省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说明文件)。这样能保证进口种畜禽行为与畜牧业生产科研紧密联系,防止中间环节出现囤积、倒卖现象,有利于进口种畜禽的监管,促进种畜禽生产经营有序规范进行。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同时不得提出跨年度的种畜禽进口申请。在进口种畜禽实际操作过程中,六个月时间能够完成。时间太短,准备不足,容易造成反复审批。时间太长或跨年度的进口种畜禽,不利于种畜禽进口的监管。对于本年度内批准文件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申请单位根据实际进口时间需要,可以申请修改批准文件有效期,但与上次申请有效期连续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条第二款是对进口的种畜禽的技术要求。其包括引进品种的培育过程、品种标准、生产性能、品种的产地、分布及气候环境、有关图片资料等。引进畜禽遗传资源为种用活畜的,需提供出口国官方或官方委托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证明。引进种畜禽还需要提供其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材料。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确保引进的种畜禽遗传资源是世界著名品种或优秀杂交组合配套系,具有优良的生产性能或独特的经济性状,不会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能够对我国畜牧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条第三款为种畜禽进出口管理也适用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于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由于种畜禽是特殊的畜禽遗传资源,除遵照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管理相关规定外,还对种畜禽进口条件及推广管理作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特别规定。四本条第四款明确国家鼓励对进口畜禽进行选育,并对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推广的条件作了规定,适用于本法第十九条关于种畜禽品种审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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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第三十二条 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品代畜禽品质量要求的规定。以生产和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种畜禽场和孵化场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必须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一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义务的有关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因此,种畜禽场有义务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由于商品代仔畜、雏禽作为活体商品的特殊性,种畜禽场或孵化场应当与购买其产品的用户签订买卖合同。销售种畜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释义】本条是关于种畜禽质量监管的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1)本条所讲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另一类是国务院所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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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它们是本法授权的代表国家行使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进行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监督。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是一种非行政监察、依职权的行政监督。需要说明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即对种畜禽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监督的对象认为对该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权,必须遵循监督管理的主体要合法、监督管理的对象要合法、监督管理的内容要合法的原则。(4)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内容为种畜禽质量安全。例如按照本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按照计划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等。2.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首先要对种畜禽的质量进行认定,要通过有关的技术数据确定涉及的种畜禽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需要由有关的技术机构协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为此,本条规定,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关的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对涉及的种畜禽的质量状况进行检验鉴定,以取得有关的技术依据,作为监督检验种畜禽质量的证据。3.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 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蚕种管理的规定。养蚕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农业,其提供的产品属于动物产品,蚕种的管理纳入畜牧法的调整范围非常必要。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养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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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国,丝绸贸易在国际上占优势地位。蚕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兽类和禽类,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把蚕纳入畜牧业的范畴。联合国粮农组织关于家畜的概念是:“广义的家畜包括所有不分年龄、地域、饲养目的的动物,包括人工圈养的野生动物。家养动物包括各种大小的四足动物、禽类、昆虫(蜜蜂)以及昆虫的幼虫(蚕)。”就是除在野生环境下生存的野生动物外,所有人工饲养的四足动物、禽类、昆虫(蜜蜂)以及昆虫的幼虫(蚕)等都属于畜牧业的范畴。当然,在管理上蚕有区别于畜禽的特性,本法中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另外,从生产实践来看,养蚕的管理立法严重滞后,特别是蚕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等环节,亟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牧业结构调整和牧区畜牧业扶持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扶持畜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畜牧业结构根据产品性质和生产过程的不同,可分为养猪业、养羊业、养牛业等小的生产部门,也称为畜种结构;根据产品种类和经济用途,还可进一步细分,如养羊业又可分为肉用羊和毛用羊饲养,羊毛又可分为粗毛、细毛、半细毛等。调整畜牧业结构是提升畜产品竞争力和畜牧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其实质就是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价值规律和自然规律,以当地资源为基础,以提高畜产品竞争力为核心,以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优化畜牧业生产要素的配置,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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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阶段后,畜牧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由过去的资源约束变为资源、需求与环境约束,畜产品结构和质量问题成为畜牧业发展的突出矛盾。随着城乡居民生活由温饱向小康迈进,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优质化、多样化畜产品的需求明显上升。面对这种市场需求的变化,迫切要求畜牧业生产必须从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向适应多层次多样化的消费需求转变,从追求数量为主向数量、质量并重的方向转变。通过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可以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挖掘资源利用的潜力,实现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做到资源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有机结合,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结构,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档次,发展名特优新产品,采取提高畜牧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等综合措施,可以提高畜牧业的经济效益,增加农牧民收入。畜牧业结构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在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本地资源、经济、市场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发展具有本地特点的优势畜产品,逐步形成畜牧业主导产业,建立高产、优质、高效型畜牧业结构。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要发挥政府在畜牧业结构调整中的宏观调控作用,使结构调整由简单的适应性调整转为战略性结构调整。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信息服务和技术示范等办法,切实加强对畜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要增加对结构调整的投入,加强对畜牧业基础设施、市场体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等措施,推动畜牧业结构调整。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牧区畜牧业扶持的规定,《草原法》对草原保护和利用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本款对国家扶持牧区畜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进行了规定。草原畜牧业是我国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牧区经济的支柱产业,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扶持牧区畜牧业发展,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团结,保持边疆安定和社会稳定,维护生态安全,加快牧区经济发展,提高广大牧民生活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我国草原畜牧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超载过牧和生产力水平偏低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增加投入,改善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一方面要加强草原基础设施建设,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建设是发展草原畜牧业的重要的基础设施。草原围栏建设是实施草原封育、草原植被恢复等保护措施和实行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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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区轮牧等科学利用的必要条件。我国草原主要分布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草原水利基础设施是草原生态保护和牧区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体系。加强草原改良,建设饲草料基地是解决我国草原严重退化,提高草原畜牧业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要切实转变牧区畜牧业增长方式,优化畜群结构,加强牲畜品种改良,提高资源利用率和草原产出率;要实行舍饲圈养、划区轮牧等措施,解决草原过牧等问题,逐步做到草畜平衡,从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畜群结构是指一个家畜群体中各个体间性别、年龄和血统等的比例。结构合理的畜群,可保证畜群数量和质量的增长。优化畜群结构就是要适当调整畜群结构,辅以相应的饲养管理措施,如在畜群中,保持合理的适龄母畜水平,及时出栏商品畜等,能提高畜群的商品率,提高草原的利用率。草原畜牧业以放牧为主,鼓励牧民开展舍饲圈养,是针对我国草原超载过牧而提出的一种措施,通过鼓励农牧民积极发展饲草料种植,实行放牧与舍饲圈养相结合,靠提高牲畜的生产水平增加收入,从而控制牲畜放养数量,减少对草原的压力。划区轮牧是科学利用草原的一种方式,根据草原类型、生产力、牲畜头数等,将草原分成若干小区,按一定顺序定期轮流放牧。与自由放牧相比,划区轮牧有利于保护草原植被,改善草原植被成分,提高牧草的产量、品质和利用效率。狭义的草畜平衡是草原的产草量能够满足草原上所饲养的牲畜的需要。广义的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护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草原饲养的牲畜所需饲草饲料量保持相对的动态平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扶持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的规定。加快发展畜牧业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战略任务。畜牧业是一个中轴产业,大力发展畜牧业,可以有效地转化粮食和其他副产品,带动种植业和相关产业发展,实现农产品多次增值,促进农业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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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度和广度进军;大力发展畜牧业,可以更多地吸纳农业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就业机会,更合理、更有效地配置农业资源,是新阶段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农业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对外开放,加快发展畜牧业,有利于发挥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中央财政和省级预算内应当安排资金支持畜牧业发展。从扶持形式看,可以在预算内安排良种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者购买良种畜禽给予补贴。畜禽良种是现代畜牧业生产的基础,实施畜禽良种专项补贴,不仅可以加快我国畜禽良种的繁育推广,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和畜产品质量,而且可以进一步发挥畜牧业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的作用。200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从2005年起,实施奶牛良种繁育项目补贴”。财政贴息(或称贷款贴息)是常用的财政政策工具,是一种特殊的补贴形式,既能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又能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优势,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具有带动效应强的特点,作为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2004年、2005年应对禽流感对养禽业冲击时,均采用了财政贴息的措施,有中央和省级财政对重点家禽养殖企业和加工企业的贷款给予贴息,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为畜禽养殖者提供贷款,由政府对畜禽养殖保险的保费、保险机构的运作费以及再保险等环节进行补贴,补贴保险机构开展畜牧业保险。从扶持的环节看,主要用于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和繁育良种,扩大养殖规模,改善生产设施,帮助畜禽养殖者提高养殖效益。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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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及发展畜牧业用地的规定。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转变畜禽养殖方式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畜牧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畜牧业经过二十多年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之后,资源、环境、动物疫病的制约作用日趋明显,必须改变畜牧业的增长方式,首当其冲的是改变畜牧业的生产方式。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了多种模式,除兴办大型现代化畜禽养殖场和以家庭为单位的适度规模养殖外,畜禽养殖小区正成为广大农区转变畜禽饲养方式,实行标准化生产,促使畜牧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和推动养殖方式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是畜牧业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优化资源组合,有利于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的推广,提高畜牧业生产力水平,加速现代畜牧业建设的进程。有利于畜禽疫病防治和提高畜产品质量。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畜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可以实现人畜分离,有利于对畜禽养殖场的粪污进行集中处理,美化净化农村的居住环境。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是政府扶持畜牧业的有效手段。目前各地政府采取了扶持小区公用的环保、疫病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或以奖代补等手段,有效地调动社会资金投入畜牧业生产,促进了畜牧业的规模经营,促进了现代畜牧业的发展。

畜禽养殖用地问题是畜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之一。畜禽养殖,尤其是发展集约化规模养殖,必须占用一定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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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因此,为确保畜禽养殖用地,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在规划中做出安排。根据《农业法》规定,畜牧业属于“大农业”范畴,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对畜禽养殖用地没有明确规定。为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对其他企业兴办的畜禽养殖企业用地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管理。但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畜禽养殖场,主要是指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家畜家禽集中饲养地。目前我国对畜禽养殖场规模没有严格界定。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角度,欧美等国对集约化养殖场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畜禽数量、饲养密度和饲养时间。以加拿大阿尔伯达省的定义为例:一个饲养规模等于或超过300个家畜单位,饲养密度为每英亩43个家畜单位,连续饲养90天以上,饲养者需要对家畜的粪便进行处理。这里的家畜单位是按一年内排出一定量的氮来计算的,如阿尔伯达省规定一个家畜单位是指12个月内排出粪便折合73公斤氮的家畜,一头900磅的肉牛为1.1个家畜单位。所谓畜禽养殖小区一般是指在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的地方划出的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实际上,畜禽养殖小区是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一种特殊的形式,畜禽养殖场一般是一个统一的经营管理单位,而养殖小区通常由多个有一定规模的养殖户或业主独立经营。从目前的组织形式来看,有以户为单位建设和经营的,有龙头企业或村集体统一建设,分户经营的。畜禽养殖小区是发展畜禽规模化养殖的一种过渡形式,符合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要求,但实行小区集中饲养,畜禽饲养密度增加,对防疫、污染防治等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标准化的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是指按照集约化养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有一定养殖规模的较为规范、管理严格的畜禽饲养场所;小区专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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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事某一种特定畜禽养殖,区内饲养设施和防疫设施完备,粪污处理配套,技术规程统一,管理措施一致。养殖小区建设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用地、统一设计标准、统一养殖品种。突出动物防疫和环保设施建设。强化畜禽养殖小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畜禽养殖小区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的规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是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国家对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均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进行了规定,《农业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涉及畜牧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个环节,可以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就畜牧兽医技术服务而言,没有纯粹的公共产品,因此,世界各国政府为畜牧业生产者提供的服务不尽相同。20世纪90年代,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迫于财政压力,对畜牧兽医领域的许多技术服务实行了私有化改革,由于私人部门不能成功提供某些原来由政府部门提供的产中和销售服务,私有化对畜牧业生产力增长的效果并不理想,尤其是对小规模和贫困的农户不利。联合国粮农组织于2004年6月在加拿大召开了专门的政府问工作组会议,对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私有化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概括起来,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公共服务主要有:动物疫病预防、疫情监测、消灭计划、动物检疫与流通监管;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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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药与疫苗质量监督;屠宰检疫(肉品加工厂的肉品检验);公共卫生(人畜共患病和食源性疾病控制);食品和饲料安全;畜牧兽医教育、科研;畜禽疫病防治及技术推广;畜禽改良及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质量管理;畜产品分级;畜禽及其产品购销信息和市场体系建设;政策性信贷及畜禽保险服务。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技术服务,经济效益低,是其他商业性农业服务组织不愿做,也无法做的。尤其是目前我国畜禽养殖仍以农户养殖为主,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组织化程度低,多数农民科技素质还不高,接受新技术的能力较差,由政府建立一支履行公益职能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队伍,符合我国畜牧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绝大多数国家农业发展的共同经验。世界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都是保持着一支国家办的农技推广队伍,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有效服务,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增长方式转变;协调农户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以确保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协调国家宏观效益与农户微观效益的关系,以确保农业安全和社会稳定。从加入WTO后的影响看,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是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选择。在WTO框架下,传统的以价格补贴支持保护农业的方式受到了严格限制,而对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的支持,属于财政支持政府一般服务职能“绿箱政策”的范畴。面对“人世”挑战,通过稳定和强化农技推广体系,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农业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这也需要国家农技推广部门发挥主导作用。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力度。对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各级财政要在经费上予以保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已出现多元化的态势,除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外,企业化的农业服务组织和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协会组织等正在逐步成长,要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探索畜牧业技术推广的新机制和新办法,对有些推广项目可以实行招投标制度,鼓励各类农技推广组织、人员及有关企业公平参与申报。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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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释义】本条是关于兴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条件的规定。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的条件;第二款是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制度;第三款是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的条件:1.建立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具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以及配套的生产设施,这是兴办养殖场需要具备的硬件条件。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或者是本场具有自己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或者是通过社会化服务,解决本场需要的技术服务问题,可与畜牧兽医推广机构、相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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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研院所签订服务协议,解决技术服务问题。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主要是指《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包括: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防疫制度健全。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求。对畜禽养殖的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加快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蚯蚓养殖、养殖一沼气一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树立样板,稳步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本条第二款规定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在备案时,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都编排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这样规定一是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的需要,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使用的标识对应一个专用代码;二是有利于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追溯制度;三是通过备案制度,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了解畜禽规模养殖的发展状况,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散养户这三类养殖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和扶持。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其特点是带有唯一的识别号码,易于识读。畜禽标识是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基础。畜禽标识从其使用的历史来看,由来已久,最初是农场主为日常管理需要,如育种、饲养和产奶记录等,给自己的动物做上标记,如打上烙印,在欧美国家有专门的有关烙印的法律。后来为消灭牛结核病、布病等动物疫病,作为全国性的疫病控制政策,强制农场主实行连续记录和动物标识。英国的第一个全国性标识计划是1953年,作为消灭牛的结核病计划而推行的牛只标识,规定所有没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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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品种协会登记的牛,都必须挂上耳标或刺上号码,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现在英国的全国标识和注册体系。畜禽标识的主要作用:一是食品安全的需要。实行动物的可追溯性计划,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尤其是英国发生疯牛病之后,人们认识到动物疫病潜在危害加大,一定要能够从产品追踪到出生场及其亲本。二是加速市场准入。欧盟等国把建立动物标识制度作为准入的一个条件。三是疫病防治的需要。建立标识制度有利于动物疫病的检测、控制和消灭,为建立全国性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提供了基础。四是促进遗传改良。准确的动物标识增加遗传评估的可靠性,为开展后裔测定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由于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的差异,各地畜禽规模养殖的发展情况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条第三款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畜禽养殖的粪尿、污水、臭气等废弃物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对生活饮用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居住环境等造成严重的污染破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是指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依法划定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域,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划定的,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按现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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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风景名胜区分为三级,即市(县)级、省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本条所指的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确定并公布。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是指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缓冲区是指在核心区外围划定的一定面积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无关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只准从事科学研究活动,因此,当然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城镇居民区以及文化、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人口比较集中,为保护人居环境,在人口集中区域不适宜建立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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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的规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多个环节:一是畜禽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不规范,造成的畜禽产品残留超标。畜禽在养殖过程中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疾病,特别是鸡、兔、猪等饲养周期较短、饲养密度较大的动物,其发病率也较高,饲养过程中不得不使用一些抗生素来预防疫病的发生,这样就容易导致畜禽产品中药物残留超标。最为严重的是受利益的驱动,部分畜禽饲养者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依然在畜禽饲料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添加剂。如这几年发生较多、影响较大的“瘦肉精”事件。二是畜产品加工过程的污染。畜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受其在养殖过程中所处的外界环境的影响,而且在运输、加工、销售等各环节中也可能因操作等原因导致其二次污染。三是个别不法商贩,掺杂使假,发生了诸如注水鸡、注水猪肉、注水牛肉等事件,严重扰乱正常的畜产品市场。因此,为确保畜禽产品安全,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尤其要从养殖环节抓起,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是实行畜禽产品全过程监管,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和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制定畜禽养殖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需要指出的是,建立养殖档案对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治和提高畜牧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农户的分散养殖还占有很大比例,要求其建立养殖档案还有很多实际困难。因此,依照本条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是畜禽养殖场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养殖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养殖小区养殖档案的建立可参照养殖场执行,散养户可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有步骤地建立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各地根据当地情况组织印制。

第四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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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养殖场的“动物福利”要求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有关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以保证畜禽的正常生产和繁殖性能。在养殖环节,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营养、生理和行为等方面的需要,改善畜禽生存环境,并进行规范管理,减小畜禽应激,使畜禽和环境达到和谐统一,极大地提高畜禽自身的抗病能力,以确保生产出安全优质的肉、奶、蛋。主要包括:提供适宜的畜禽繁育、保育设施,保证畜禽的运动自由,用于建造畜舍及饲喂设备的材料不得对动物有害,且易于清洗消毒。配备足够的饲养管理人员,饲养员要每天观察畜群的状况。保证适宜的饲养密度,提供充足的光照时间和强度,畜禽舍中的空气流通、尘埃水平、温度、相对湿度和气体浓度保持在不对畜禽造成伤害的水平范围,避免连续噪音等。饲喂动物的日粮应卫生,应与动物的年龄和种类相适应,应足量饲喂以满足良好健康和营养需要,饲喂食物或液体的方法不得引起动物的痛苦或伤害,所饲喂的食物或液体中也不得含有可能造成动物痛苦和受伤的物质,饲喂间隔应符合动物的生理需要。所有畜禽应有适当的饮用水供应,饲喂和饮水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确保把饲料和水的污染及动物之间竞争的有害影响降到最低等。

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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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畜禽养殖禁止性的规定。第一项是关于违反投入品方面的规定,是指违反《动物防疫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行为。第二项是泔水用于饲喂家畜的要求。使用泔水喂生猪等家畜在我国比较常见,但从卫生部门的检测结果看,泔水特别是餐馆、食堂的剩饭残羹,由于营养富集,收储过程不封闭,容易滋生各种致病微生物,如果直接饲喂家畜,将对畜产品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故本项规定非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不得直接饲喂家畜,以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受危害。此处的高温是指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能够达到消毒和杀灭致病微生物要求的合适温度。第三项是关于用垃圾饲养畜禽的规定。在个别地方,一些养殖者直接在垃圾场放养畜禽,或者用在垃圾场捡来的物质喂养畜禽,这种饲养方式生产的畜禽产品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本法从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宗旨出发,禁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并通过畜禽标识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在法律上堵住了垃圾畜禽及其产品上市的漏洞。第四项属于兜底性规定。从近年来发生的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来看,在畜禽养殖中不断有新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养殖行为,现有法律法规难以涵盖更不可能完全预见,故在本项中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农业部出台有关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禁止性规定留有余地。

第四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畜禽养殖从业者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的规定。畜禽疫病特别是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已经成为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民间有句俗语“家财万贯,带毛的不算”,说的就是疫病对养殖的巨大风险。《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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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和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本条是本法与《动物防疫法》衔接性的规定,要求畜禽养殖者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配合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工作,履行动物防疫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标识的规定。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是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要做到安全质量追溯,根本上是要建立严密的标识标签制度,即动物及其产品的“身份证”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畜禽及其产品一直没有建立完整的标识体系,产品质量及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证,无法满足国内外市场对动物产品的消费需求和安全质量要求。本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者要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畜禽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畜禽身体指定部位佩戴载明确切来源的号牌,国家设立全国统一的标识管理数据库。通过号牌标识及其对应的数据库信息,可以立即查明该畜禽的来源地、户主、免疫标识、养殖档案、流转记录等消息,实现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目标。由于对畜禽标识涉及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属于公共利益,应当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考虑到各地养殖数量差异较大,法律规定畜禽标识有关费用(含标识购买、佩带、信息管理等)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支付有困难的,可向中央财政申请支持。同时,为了减轻畜禽养殖者负担,法律还明确规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不能因此增加养殖者的负担。

本条第二款对畜禽标识的使用作了禁止性的规定,要求不得重复使用标识。其含义是不能把来自因屠宰、死亡、脱落等原因而废弃的标识再次使用,以避免标识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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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污处理责任及综合利用的规定。《农业法》规定:“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本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因此,畜禽养殖单位应当遵守上述规定,采取治理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畜禽粪污污染环境。本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但要有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还要保持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二款是环境违法责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没有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或不能正常运转,导致污染物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将污染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并依法对受害人进行合理赔偿。第三款体现了国家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的支持政策。近年来,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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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社会主义新农村宏伟目标的提出,党和国家对畜牧业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视。200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通过小额信贷、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养殖小区。要增加投入,支持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提出:“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安排专项投入支持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试点,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释义】养蜂是一项不争田、不占地、投资少、见效快的空中农业,是有百利无一害、无污染的节约型产业,是促使农民脱贫致富的一条捷径,养蜂业已成为现代生态农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款明确了养蜂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国家鼓励发展并保护的产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养蜂业的发展,不得破坏蜂种资源,不得乱砍乱伐蜜粉源植物,不得损害蜂群,不得破坏养蜂器具,保证养蜂产品质量安全及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利益,不得违反国家财政规定进行乱收费、乱罚款,养蜂者的人身安全及其财产受国家保护。蜜蜂为农、林、果、蔬等作物授粉,能够大幅度地提高作物的质量和产量,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更加可观,是蜂产品经济效益的百倍。蜜蜂授粉是解决和替代人工授粉的最佳天然科技手段,是我国养蜂业亟待发展和推广的一个重要产业。各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并大力提倡有偿蜜蜂授粉,促进种植业和养蜂业双收双盈。

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释义】养蜂生产者在养蜂生产过程中,要遵循国家及农业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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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养蜂生产和用药。基本的要求是按照“NY/T5139-2002蜜蜂饲养管理准则”、“NY/T639-2002蜂蜜生产技术规范”、“NY/T638-2002蜂王浆生产技术规范”、“NY/T637-2002蜂花粉生产技术规范”、“NY/T629-2002蜂胶生产技术规范”、进行养蜂生产;按照《兽药管理条例》、“NY/T5138-2002蜜蜂饲养兽药使用准则”、《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以及中国养蜂学会在全国开展的“蜂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中的要求,进行规范生产和用药;不得乱用、滥用蜂药,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养蜂器具也需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要求的、污染蜂产品、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养蜂器具;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要求的,盛装过药品、燃料油、食用油或其他化工产品的容器盛装蜂产品,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蜂蜜卫生标准》(GB14963-2003)、国家强制性标准《蜂蜜》(GB18796-2005)及其他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蜂产品的质量。生产出的蜂产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蜂蜜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即将出台的蜂王浆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蜂胶、蜂花粉等国家蜂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兽药残留最高限量,确保蜂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十九条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释义】我国疆土辽阔,蜜粉资源丰富,气候不一。“追花取蜜”,转地放蜂,已成为我国养蜂生产的特色,养蜂生产者转地放蜂受国家允许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转地养蜂生产者在当地安置蜂群,各地农业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指导安排良好环境的养蜂场地,不得收取占地费;当地公安部门有责任维护转地养蜂生产者的人身和财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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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全,积极协助解决发生的意外事故和纠纷,保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蜂群运输过程中,属于生、活动物,在港口、路口应优先放行,允许运蜂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以避免运蜂车辆由于天气炎热、堵车或停滞时间过长而导致蜜蜂窒息而死,造或不必要的损失;允许蜜蜂及蜂产品列入“绿色通道”;为养蜂生产提供必要的便利。养蜂生产者的蜂群,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合格者发给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并开具发票。不得擅自乱收费。蜂群转地时,要求养蜂生产者携带检疫合格证明。不得伪造或持假的检疫合格证明;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均不得对定地或转地蜂群进行重复检疫。

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部门进行市场监管和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的规定。(一)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其核心是防止以市场准入和疫病防控为名,采取地区封锁,限制畜禽的自由流通,构建一个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和有序性是现代市场体系的四个基本特征。强化市场的统一性,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任务。统一性是指市场体系的有效衔接和运行规则在全国范围内必须一致,要大力推进市场对内对外开放,打破诸侯经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开放性是指市场体系不仅要对内开放,还应面向国际市场对外开放,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分工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竞争性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不可缺少的条件,充分的竞争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从而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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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这是市场经济有效性的根本保证。开放了的市场能否有真正效用,能否对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起重要作用,基本条件是有竞争性。有序的市场体系才有效率,有序性即市场行为的有规则性。就畜禽流通而言,地区封锁的突出表现是以市场准入、动物疫病防控为名,随意乱设关卡,乱收检疫、消毒费用,限制畜禽的正常流通。搞活包括畜禽在内的农产品流通,尽快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有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应当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明令禁止的以下七种地区封锁行为,同样适合于包括畜禽在内的农产品流通:1.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2.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3.对外地产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4.对外地产品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5.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6.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7.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生产者提供产销等公益性信息服务。信息是现代社会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资源,信息的匮乏或失真,往往会给生产者带来决策的盲目性。农业信息产品中多数具有公共产品性质,需要由政府提供。一方面,就总体而言,我国农民的经营规模小,农民科技文化水平本来就不高,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还不强,对市场信号反应不够灵敏,生产经营什么,生产经营多少,往往凭经验或者互相仿效,出现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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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的盲目性和地区趋同性,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相当突出,增大了农产品生产的市场风险和利益流失;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信息化体系建设滞后,农民难以得到及时有用的市场与技术信息,因而农业信息体系的建设与服务就成为政府对农业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领域,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的如市场流通监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等,应当建立权威性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统计、分析与报告制度,组织收集、整理和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农民提供及时、全面、精确的市场信息和参考资料,指导畜禽生产者安排生产,销售畜禽,引导他们按照市场的需求从事生产经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减小农产品市场波动,提高畜禽市场流通效率。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释义】本条是有关扶持畜禽批发市场建设及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和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市场是流通的载体,畜禽市场体系包括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等。从市场的功能看,农产品批发市场是集商流、物流、信息流于一体的载体,具有五个方面的功能,即集货功能、交易功能、信息功能、价格形成功能和结算功能,五个功能相辅相成,构成批发市场运转的有机整体。我国农业由千家万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格局在短期内不会改变,一家一户生产出来的小批量农产品需要有集贸场所,即产地批发市场,将产品集中起来经过远距离运输送达大中城市销地批发市场,再经过二道批发扩散到城市集贸市场或其他零售网点,供城市居民消费。我国农产品的这一产销特点,决定了批发市场成为农产品流通的极为重要的中心环节,通过其集货与散货,在解决农产品卖难买难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些年来各地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实践表明,生猪、禽蛋等集中产区,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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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在科学规划基础上建立起比较规范的产地批发市场的地(市)、县,依托市场培育了大批农民运销商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同时引来大批外地客商,就不会出现农产品卖难。搞好包括畜禽在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不仅可以推动农业产业化的进程,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不可低估的拉动作用。以批发市场为依托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托,因此,《农业法》规定,“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发达国家对农副产品市场建设极为重视,并且作为公益事业来发展,他们对市场的规划、建设、投资均由政府来控制,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通过对批发市场的成熟运作,带动农业、运输业、工业、商业等一大批相关产业的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公共事业,以服务农业、农民和城乡消费者为宗旨。其设立及业务项目由各级政府规划确定,并提供支持。产地批发市场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的一个突出问题,要把产地批发市场建设作为扶持重点,充分发挥各地在大型批发市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争取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新建和改扩建产地批发市场的场地、道路、交易棚、防疫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把批发市场信息网作为扶持的重点,包括网络中心的软硬件建设、信息通道建设、批发市场的信息接收与发布设备等,对市场业务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要在批发市场建设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检验工作,要在各类批发市场特别是大型批发市场尽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点),充实检测人员,配备检测设备,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通过推行严格的包装制度、产品标识制度、检测检验制度和产地追溯制度,保障人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有害产品经过批发市场环节进入消费领域。要鼓励和支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经营,使之在市场上有位置、有信誉、有品牌,实现优质优价。畜禽批发市场,作为畜禽集散地,汇集了不同生产者的畜禽、生产者、运输车辆、运输人员,防疫措施不当,极易造成疫病的传播和流行,因此,畜禽批发市场建设时,一定注意所选地点的防疫条件: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防疫制度健全。为防范畜禽批发给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带来的疫病风险,对批发市场与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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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间距离作了专门规定,畜禽批发市场要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五十二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释义】本条是有关进行畜禽交易必须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条件的规定。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技术规范可以是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也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部分或与标准无关的独立文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定,农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与安全、卫生有关的技术要求,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通用技术语言和国家需要控制的检验方法与重要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农业标准。就畜禽而言,主要是与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动物疫病以及其他与动物健康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保障畜禽质量安全的最基本的要求,进行交易、市场上出售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畜禽标识管理制度,规定在畜禽适当部位应当加施标识,是加强畜禽质量监管,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的需要,畜禽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畜禽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畜禽出栏上市时,按规定加施标识。对没有按规定加施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第五十三条 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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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运输中的畜禽防疫条件、“动物福利”及检查的规定。为防止畜禽运输过程中散播病原和传播疫病,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主要包括运输的畜禽必须有产地检疫证明或运输检疫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无证、证明过期或证物不符的,必须进行补检,补检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畜禽运输工具必须清扫、洗刷、消毒。运输途中畜禽发生传染病时应停止运输,押运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兽医防疫卫生措施,防止疫情扩大,严禁在运输途中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粪便、垫草等污物。如属特殊情况不能停止运输时,到达目的地后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检查,监卸或监督处理。运输途中的“动物福利”,包括承运人在运输畜禽时,应给所有动物提供充足的空间;运输工具应易于清洁、防止逃逸,应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动物的安全,避免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对长途运输的畜禽,应提供适当的通风、饮水、喂料条件等。加强运输过程中畜禽监管是防止畜禽疫病扩散传播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对合法运输畜禽的车辆不得随意检查,不得随意扣车、罚款,确保畜禽运输畅通。检查的依据必须是动物防疫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

第六章 质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畜禽交易与运输等环节监督管理的规定。监督管理的主体首先落实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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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部门主要包括工商、质监、商务、环保、交通、公安、海关等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被监督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件、资料;责令被监督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时,应当向被监督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责,不得拒绝和阻碍。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畜禽饲养环境的监督管理。在分散饲养向规模养殖转化过程中,加强畜禽饲养环境的监督管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农户分散养殖饲养还占相当比重,小规模分散饲养与动物疫病防治的矛盾日益突出。动物疫病已经成为制约畜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二是随着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集约化的规模养殖面临着不少问题,特别是畜禽粪便等排泄物的环境污染问题,制约着畜牧业的进一步发展。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畜牧业发展应该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坚持走可持续的道路。在本法中,首先,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同时对草原牧区畜牧业发展作出规定,如加强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等,要求转变草原牧区畜牧业生产方式,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变草原生态环境。其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逐步引导、规范分散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转变。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用地政策上进行扶持。本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本法对享受规模化养殖用地优惠政策的主体进行规定,以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第三,为了适应疫病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对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立应该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同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另外,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进行了规定。第四,对规模化养殖产生的畜禽粪便、废水等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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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必须处理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2.关于种畜禽质量的监督管理。《种畜禽管理条例》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实行推广前的二级审定制度,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法对此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有:第一,简化审定制度,将原来二级审定制度改为一级审定制度。《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享有畜禽新品种审定的权力,由于执行标准不统一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往往造成畜禽新品种命名不规范、同一品种多种命名等混乱现象。畜牧法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第二,继续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例外情况进行了规定。对申请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具体审核发放办法则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对农户饲养的种畜禽,从减轻农民负担角度,进行例外规定。第三,要求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对销售种畜禽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第四,申请进口种畜禽的规定。第五,对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的质量进行了规定等。本法施行以后,《种畜禽管理条例》的内容如果与畜牧法相冲突,则应以畜牧法规定为准。3.关于对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与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密切相关,饲料安全即食品安全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共识。本法为此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内容记载在养殖档案上;从事畜禽养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等。《农业法》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管理进行了规定。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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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销售的产品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目前主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我国目前饲料生产和饲料加工水平还比较落后,而饲料加工作为控制饲料质量的关键环节应该予以更大关注。(1)传统意义上的饲料加工对原料的处理仅仅停留在去除杂质的概念上,而由于我国还处在饲料原料供应总体匮乏的状态,急需充分利用各种蛋白资源,开辟非常规的饲料资源。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对这些饲料资源进行处理,才能保证安全饲料的生产。如对大豆饼粕、菜籽饼粕、棉籽饼粕和蓖麻饼粕等的脱毒及抗营养因子的钝化技术;对薯类植物如木薯中的氰甙、马铃薯中的茄碱等的脱毒处理;糟渣类饲料中存在亚硫酸等有害物质,必须经过无害处理才能饲用。可见对原料筛一筛、分一分的传统方式已不能满足目前要求,需用现代的生物技术及化学技术对生产安全饲料的原料进行处理。(2)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应当进一步规范化。饲料添加剂作为饲料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动物的生长有直接的作用,但目前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激素类添加剂可在动物的脏器中蓄存,对食用这些动物脏器的人类产生严重危害;饲料中抗生素的广泛使用必然导致一些对人类的致病性微生物产生抗药性,从而使人类的一些疾病难以控制。(3)更加重视饲料加工新技术在提供安全合格饲料中的作用。目前,我国对粉状饲料生产中的灭杀沙门氏菌及其他致病菌的问题没有引起重视,但在欧洲和亚洲的一些主要饲料生产国,最近几年在畜禽粉状饲料生产上已扩大应用一种热处理加工工艺,粉状饲料在特制的双轴调质器内,用蒸汽连续加热,进行调质和消毒。饲料加工与环境保护之间也存在密切关系。由于饲料中微量元素的超量添加及配方不尽合理,饲料中未吸收的氮、磷、砷、铜、铁、锌等大量随畜禽粪便排出,对土壤、水体和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因此安全饲料应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提高饲料的利用率,降低对环境的污染。(4)兽药的不规范使用已经成为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目前兽药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规范。有的生产企业不按照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存在制假售假行为;一些生产企业不按照管理机关审批的标签、说明书进行标注、说明,一些经营者不具备资质无证经营违规经营,扰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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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场秩序;一些使用者不按照兽药安全使用规则使用兽药,超剂量使用、不遵守停药期、甚至使用违禁药物,致使畜禽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4.关于畜禽交易和运输的监督管理。本法主要对畜禽批发市场建设、交易和运输中的畜禽防疫、运输畜禽的动物福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打破地区封锁、部门保护,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本法从疫病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对批发市场建设进行了规定,从动物福利角度对运输中畜禽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涉及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系统,基本做法是对畜禽个体或群体进行标识,对有关饲养、屠宰加工等场所进行登记,全程记录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相关信息,以便在发生疫情或出现卫生安全事件时能及时溯源。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世贸组织《关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WTO/SPS协定)有关规定,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以及可追溯性的要求正成为国际畜产品市场新的技术壁垒措施。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规定,所有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必须要追溯到病牛发病前后两年所生的后代。OIE在第74届国际大会上通过了畜禽标识及可追溯管理工作指南,并以此作为评价各国兽医工作能力的重要指标。根据OIE统计,目前全世界有78%的国家制定了畜禽标识相关法规,69%的国家有可追溯管理的法律规定。加拿大将实施畜禽标识管理作为“品牌加拿大”农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并计划到2008年实现对全国80%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可追溯管理。美国在2003年发生第一例疯牛病以后,决定建立全国牛标识溯源系统,并计划从2009年起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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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国强制实施,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在48小时内追踪到所有相关动物。建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正成为各国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动物卫生工作,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1.关于畜禽标识管理,本法规定,畜禽养殖生产者,不论是分散养殖者还是规模养殖者,都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所谓畜禽标识,就是为了区分畜禽的不同品种以及个体(或者群体),人为建立的一种可以提供个体(或者群体)有关信息(如品种、地域、防疫、检疫等情况)的标记物。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便于识读和追溯。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畜禽产地检疫和屠宰前检疫时,要查验畜禽标识,对没有畜禽标识的畜禽,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2.关于养殖档案管理。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检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的档案记录。养殖档案由养殖场按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不同于《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中的免疫档案,但应该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的记录。畜禽养殖档案记载的内容包括:一是所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繁育记录以及买入、卖出等情况;二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等情况;三是畜禽检疫、免疫、消毒、发病、死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四是畜禽的标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等。由于我国畜禽饲养方式、饲养水平很不平衡,要求所有饲养者建立畜禽档案目前还难以做到。因此,本法只对规模养殖中的畜禽养殖场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关于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目的,是规范畜禽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实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的消费安全。这就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真正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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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的规定。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畜禽结构各有差异,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权力。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它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这种行政性的监督检查,并不影响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监督检查是否执行了法定的义务。如果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义务的行为,将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保障畜禽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要逐步实行市场准入措施,规定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畜禽产品才能进入市场销售。本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应该建立养殖档案,畜禽养殖者应该遵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应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相衔接,统筹规划,做好队伍、资源整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涉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力量和资源,采取填平补齐和完善功能的办法进行科学规划,防止和杜绝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检验检测参数指标、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要求相近的,鼓励实行资源整合和共享,合理进行检验检测分工。法律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制定的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既可以对生产过程中的畜禽也可以对市场流通的畜禽产品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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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凡没有畜禽产品质量监督行政职能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变更,须经原制定计划的畜禽产品监督检查部门同意。按计划开展抽查工作,要求行政机关力避重复抽查,随意检查,提高检查的效率。同时要求抽查结果的公布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第五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生产规范制定主体的规定。本条规定畜禽生产规范的制定主体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为保障畜禽质量安全、增强我国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必须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本法对种畜禽品种选育、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管理、粪污处理、疫病控制、流通管理等环节作了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时,应在畜牧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农业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我国畜禽产品生产还缺乏相应的生产规范,生产水平不高,与畜牧业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差距一方面体现在千家万户的农户分散饲养,生产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证,疫病防治风险极大,另一方面,在品种选育、环境污染、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等方面需要加强管理。饲料添加剂的滥用是近年来畜牧业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例子是: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导致其在猪内脏中残留,消费者食用后引起中毒事件;不按规定使用抗生素,超量添加、不遵守停药期;滥用砷制剂、铜制剂、锌制剂等,导致畜禽产品中抗生素、重金属残留超过国际通告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我国畜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困难,我国的生产优势难以变成经济优势。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畜禽粪便产生量约为17.3亿吨,是工业废弃物的2.7倍。1头猪日排泄粪尿6千克,是人类的5倍,全国年饲养猪约4.8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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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头,日排粪尿约291万吨。根据测定,成年猪每日粪尿中的生化需氧量(BOD)是人类的13倍,如此大量的需氧有机物,如不经处理流入水体,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饲料问题应该引起更大关注。饲料中营养物质不平衡和某些营养物质利用率低,容易产生氮、磷污染,导致酸雨、空气质量下降、水体富营养化和地下水污染等。据估计,一个万头猪场每年向周围环境排放约100吨的氮和30吨的磷。如超高剂量使用铜、锌、砷等添加剂,会导致这些元素在土壤中过量富集。这些有害物质在畜禽产品中富集,最终会通过食物链,危害人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畜禽生产规范的要求,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这是一种责任。由于我国畜禽分散养殖还占相当比重,各地饲养水平差异很大,即使同一区域内饲养水平也相差很大,这种饲养模式容易造成疫病难以控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环境污染难以管理等问题,这就需要对畜禽饲养进行指导,引导不同层次的养殖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方式转化。这里涉及许多具体工作要做,如兽药规范化使用,需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既能够提高效果,又能够降低有害物质残留的用药规程和畜禽疫病防治技术规程,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指导,引导畜禽生产者科学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按照规定的用量、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进行施药,努力减少用药量,确保用药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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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着保护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畜禽遗传资源的任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制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同时与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一同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监督管理。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给予罚款处罚。本条规定的被处罚主体为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违法行为是指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并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行为。这里讲的损失是造成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的损失,这种损失可能在一般人眼里看起来“不大”,但对国家畜禽遗传资源而言可能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的额度比较高,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大小,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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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从境外引进、与境外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规定。第一项规定的是关于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实行许可审批并实施检验是各国通行做法。本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有关企业、科研机构等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必须依照上述规定经过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里讲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第二项规定的是关于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本法第十六条对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核批准程序作了规定: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责令停止这种违法的合作研究利用行为,然后再没收进行合作研究利用的畜禽遗传资源以及由此取得的违法所得,最后还要同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规定的是关于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本法第十六条中规定: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这一规定是突出对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防止利用未经鉴定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给国家畜禽遗传资源造成损失。对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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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同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合作研究未经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释义】本条是对未经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海关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须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明确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不管出于商业或科研目的,都应当依照本法的上述规定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构成走私行为,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属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是指依照《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考虑到畜禽遗传资源不同于一般的走私货物、物品,在对走私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置上,畜牧法作了特别规定,即海关应当将其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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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违法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培育、推广、利用畜禽优良品种,提高良种化程度,对于促进畜牧业向高产、优质、高效转变及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法确立了种畜禽品种选育的审定和鉴定制度。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未按照本法上述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就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按照本条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具体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执法机关发现行为人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立即发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命令,使其不能再继续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2.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执法机关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其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3.罚款。罚款处罚与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的处罚是并罚的关系,即执法机关必须既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同时也必须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依照本条规定,罚款的幅度是: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县、市、省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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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法规定除了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外,其他则都必须办理符合本法规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此外,还规定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分级管理制度。同时,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的上述有关规定的,就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是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是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是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就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依照本条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具体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发现行为人有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立即发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命令,使其不能再进行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本条还要求,执法机关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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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3.罚款。罚款处罚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是并罚的关系,即执法机关必须既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同时也必须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依照本条规定,本条还对罚款的幅度作出了规定:即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这是本条规定的最严重的一项行政处罚,即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后,还需要对其处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给予违法行为人这一处罚的前提条件是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如果违法行为人只是从事了轻微的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处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本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县、市、省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只能由原发证机关实施。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本法有关种畜禽广告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广告法》对广告的内容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内容有:(1)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2)广告不得使用国旗、国徽、国歌;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妨碍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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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3)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4)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5)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6)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7)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8)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的上述规定的,都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并没有对违法发布种畜禽广告的行为规定具体的处罚,而是采用准用性规则的方式。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则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种畜禽广告时,广告主未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未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不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广告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违反本法规定,广告主未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发布种畜禽广告时,就应当依照以上规定处罚。2.广告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未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不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可能受到的处罚主要是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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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有关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以及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等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种畜禽,从源头上保证畜禽产品的质量。如果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首先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这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一种制止其违法行为继续进行的行政处罚措施。违法行为人在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种畜禽。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行为人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种畜禽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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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种畜禽违反本法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目前,我国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常有发生,必须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加强管理,对销售的种畜禽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了销售种畜禽的禁止性义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对销售种畜禽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规定了以下行政法律责任:(1)责令停止销售。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人销售种畜禽时有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销售种畜禽的活动。(2)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行为人违法销售的畜禽和所获得的收入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不影响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本条规定的其他行政责任。(3)罚款。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法销售种畜禽的违法行为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量的钱款。本条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并处”的行政处罚,不是一项单独实施的行政处罚,即罚款的行政处罚是与本条规定的其他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相联系的,即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其他处罚时,同时对其处以罚款。根据本条规定,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4)情节严重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这种处罚是指违反上述规定销售种畜禽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他人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本条规定,这种吊销种畜禽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处罚是一种并罚的行政处罚,即它不能单独使用,而是由发证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后果等具体情况,在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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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同时,决定是否给予其吊销种畜禽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强对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为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本法第四十一条对实行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养殖场明确规定了要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内容涉及畜禽养殖的全过程,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存一定期限,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本法授权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建立养殖档案和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养殖档案。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是一种供选择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采用。罚款额度是一万元以下,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本法有关畜禽养殖的禁止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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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四十三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2)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3)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对上述四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第二项违法行为即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第三项违法行为即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尚未规定处罚。因此,目前本条规定的处罚主要是针对第一项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及第四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目前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这里的“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这里的“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这里的“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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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目前主要有对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即通常说的“瘦肉精”)等违禁投入品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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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有关销售的种畜禽未附有关证明、标识方面的规定,重复使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1.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由于种畜禽的质量对我国畜禽产品的质量影响甚巨,必须对种畜禽的质量加以严格管理。《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销售的种畜禽,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实践证明对种畜禽的质量加以严格管理是完全必要的。制定畜牧法,考虑到目前种畜禽的质量管理仍然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经常发生,有必要加强种畜禽的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明确销售的种畜禽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销售的种畜禽除了必须符合种用标准外,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因此,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者在销售的种畜禽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法的要求,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家畜系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畜禽标识制度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追究制度的基础。根据有关规定为畜禽加施标识,既有利于提高我国畜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更能够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例如,根据农业部2002年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运输无免疫耳标的动物。本法则在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因此,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重复使用畜禽标识。根据本法规定,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才能取得畜禽标识代码,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因此畜禽标识记录有畜禽养殖者的基本信息,对于建立畜禽产品质量追究制度有重要意义,而且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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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费,加施畜禽标识一般不会增加畜禽养殖者的生产经营成本。因此,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违反本法规定,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由于畜禽标识的真伪直接关系到畜禽产品的质量追究制度能否落实,消费者的权益能否真正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所以必须确保畜禽标识所记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伪造的畜禽标识是指无权制作、发行畜禽标识的人或单位,仿制畜禽标识的式样,制作的假畜禽标识。伪造的方法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不同的方法对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无影响。变造的畜禽标识是指合法取得畜禽标识的内容被非法改变的畜禽标识,如改变畜禽产品的品种名称、改变签发日期、改变有效期等等。(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本条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规定了以下几种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责令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罚,所以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责令改正包括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对于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或者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人,首先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然后才是给予行政处罚。2.罚款。所谓罚款是指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一定经济制裁,属于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两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两种罚款,这两种罚款不论是处罚主体、处罚方式还是处罚额度均有所不同。对于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处罚的方式是“可以处”,即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罚款的额度为二千元以下。对于使用伪造、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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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造的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处罚的方式为“并处”,这种罚款是一种并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即它在本条中不能单独使用,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在作出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处罚的同时,决定是否给予罚款的处罚,这种罚款是必须处罚,不可以不处罚,罚款的额度为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3.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人在违法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没收。由于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都是非法的产品,为防止这些标识再被非法利用,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同时,应当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如果销售的畜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1.停止违法行为。所谓停止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经营者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畜禽。2.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经营者在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没收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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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政处罚。同时考虑到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畜禽有可能对购买者的健康造成损害,因此不能允许未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继续在市场上交易,本条同时规定要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3.罚款,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经营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根据本条规定,这种罚款是一种并处的行政处罚,即在本条中不单独处罚,而是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经营者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的同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即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畜禽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是剥夺经营者经营畜禽的资格,是一种很严厉的行政处罚,只有违法情节严重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此种处罚。至于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本法未作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执法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下列情况属于情节严重:一是经营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畜禽数量较大,二是屡次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三是因经营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疫病流行或者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的等等。需要说明的是,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负责国家畜牧业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力,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实施各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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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行政处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本条规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三种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的主管、分管、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本法赋予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管理职权,一些重要的生产经营环节必须经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许可。如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须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培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进口种畜禽,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评估;进口畜禽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为保证上述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在法律上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为,即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3.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是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依照本条规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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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的工作人员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依照《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应当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十一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应当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规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将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情节严重的;2.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3.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情节严重的;4.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销售,情节严重的;5.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情节严重的;6.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情节严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有以上行为的,将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不能继续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原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因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依照本条的规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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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畜牧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当事人如果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就要依据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按照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须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类:1.畜牧兽医行政工作人员因渎职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畜牧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法的行为,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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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遗传资源、种畜禽的含义的规定。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本法所称畜禽,在总则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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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第一款有明确规定,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这种规定有利于动态地把握畜禽的范围,有利于更清楚地划分畜禽与野生动物的界限,从而处理好本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保护范围上的衔接。“卵子”,是指成熟的雌性生殖细胞。“蛋”,是指家禽所生的带有硬壳的卵。“胚胎”,是指由受精卵发育而成的初期发育的动物体。“精液”,是指由雄性生殖腺和附属腺所分泌的液体。“基因物质”,是指由生物体携带和传递遗传信息的物质载体。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禽畜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种畜禽是畜牧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在现代科技条件下,种畜禽的优劣、余缺,不仅直接关系农民利益,影响畜禽产品的品质和产量,也关系到人类自身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从何时开始正式实施,也就是说从何时起正式具有法律效力。一部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取决于这部法律对生效日期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从我国已制定的法律来看,对生效日期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直接在法律中规定“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如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二,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只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近年来,采用这种形式公布的绝大多数是法律的修改决定。如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就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三,规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如1986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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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网社区 HTTP://BBS.LYAHI.COM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释义 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施行”。当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尚未制定出来,所以《企业破产法(试行)》最终的生效日期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生效后三个月的1988年11月1日。畜牧法的生效日期,属于上述的第一种情况,即直接规定“本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的生效日期涉及法律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否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如果能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的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但也有例外。一部法律如果有溯及力,必须在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畜牧法对溯及力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说明畜牧法没有溯及力,即不能适用于本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本法自2005年12月29日公布到2006年7月1日施行,中间有六个月的时间,可以作为法律实施前的准备时期。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广泛、深入地组织学习、宣传畜牧法的各项规定,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使包括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认识到畜牧法在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同时,各有关部门在准备期内,应当抓紧时间,及时制定与本法相配套的法规、办法、标准和目录,以保证畜牧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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