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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筏尚旅游网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总局基建局,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文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完整和查阅,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文件、资料等。

第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备案文件资料应符合附件-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主要内容》规定要求。

第六条 备案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容及过程,便于利用和保管。

第七条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备案文件应当分别组卷。

第八条 备案文件的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对接收的备案文件应当及时登记,立卷、集中进行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九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保管备案文件,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保管期限为自文件备案之日起叁年,其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保管期限为自文件备案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保管的备案文件期满后,由备案文件管理人员核定,经管理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的招标投标备案文件必须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备案文件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备案文件属于企业机密,各地应建立健全查阅制度。凡查阅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的,必须经备案文件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查阅招投标备案文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不得外借。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资料主要内容

一、招标登记备案资料

1、招标项目报建表;

2、招标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3、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招标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5、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而进行邀请招标的,须附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6、招标代理合同(复印件);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各(复印件);

7、招标单位法人资格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8、招标人自行招标相关技术人员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二、投标人资格采用预审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资料

1、《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2、《投标人资格评审报告》。

三、招标文件备案资料

1、《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的发放、澄清、修改、答疑资料;

3、澄清、修改、答疑资料投标人签收记录。

四、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资料

(一)《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3、合格投标人名单(资格后审的);

4、投标文件送达签收表;

5、投标人开标签到表;

6、评标委员会组成名单(评标专家抽取记录情况);

7、评委签到表;

8、开标情况(开标过程记录);

9、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有标底的附标底;

10、投标文件废标情况说明;

11、评委评分记录表;

12、评委评分汇总表;

1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4、中标结果;

15、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及说明;

16、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或盖章的评标报告;

17、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

1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中标通知书;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

五、招投标过程中其他应存档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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