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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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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2018年6月份/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消防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属地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依法接受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公司对其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体系和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公司消防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生产管理与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生产安环部)对消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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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进行综合监管。

第六条 各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须建立全系统、分级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覆盖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岗位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

第七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消防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消防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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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第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七)负责建立和健全单位消防档案; (八)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九)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十)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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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实施;

(十一)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制度》参与各分、子公司消防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年度统计消防事故,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按照公司《外委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书面明确各方消防管理责任并落实管理或监督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消防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逐级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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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有关行业监管规定将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应依法保障消防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单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新建、增建、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施管理执行公司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属于门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由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公司相关部门按照业务归口对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应按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实行日常管理。严禁下列违规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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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消防器材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维修及更换药剂、耗材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票证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 各单位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消防值班及防火巡查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消防值班,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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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机制,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一)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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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消防机构或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至公司生产安环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列入“反三违”重点行为,如有违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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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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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须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生产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具体培训学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须每年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五章 消防应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应当依据消防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建立消防应急体系,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如: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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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各单位应当为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本规定落实各自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各单位消防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体系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条 消防事故的调查处理流程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生产安环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的含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陕水电发〔2009〕5号附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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