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条件:自愿、年龄、一夫一妻
(2)禁止条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患病
2、结婚登记
(1)效力:自登记时起,确立夫妻关系; (2)补办效力: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3、事实婚与非法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同居)
1994年2月1日为分水领;解除同居关系,不预受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应当受理。无论何种同居,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应当受理。
4、无效婚姻 (1)无效情形: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0条) (2)申请人: ①婚姻当事人 ②利害关系人:
1、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未达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4、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4)只能向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现无此权利),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5)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6)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力,不得上诉。
(7)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
【例题】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19题,单选)
A 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 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 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 当事人可以对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答案:B.
5、可撤销婚姻
(1)、撤销权人:受胁迫人本人;
(2)、撤销原因:受胁迫,即胁迫人以对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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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
(4)、除斥期间:1年,自婚姻登记之日或恢复自由之日起算。 离婚
1、协议离婚:无过错方也可提出赔偿;一年内(《婚解二》第27条) 2、诉讼离婚
对是否离婚或财产子女问题未达成一致的。判断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法定情形: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32条)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保护(《婚姻法》34条)
女方的保护: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例外: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婚姻法34】 现役军人的保护:军人同意
例外: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婚姻法33】包括①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三)第》)
(6)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
3、离婚的法律后果 (1)债务清偿:
A、原则: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B、以下为共同债务: 其一、家庭生活; 其二、家庭生产经营 其三、子女扶养; 其四、履行共同义务; 其五、为一方治疗疾病; C、以下为个人债务:
其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债权人知道的,可对抗之;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但为逃避债务的除外。
其二、擅自资助无扶养关系的亲友;
其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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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其五、其它个人债务;如侵权行为
【例题】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21题,单选)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答案:C.
(2)子女抚养:需要抚养的子女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生活的《婚解(一)》第20、21条
(3)彩礼的返还问题: ①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②已办理登记的,必须离婚且A、确未共同生活的B、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4、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不包括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主体: 无过错方 (3)行使方式:
①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不得提出损害赔偿 ②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同时提出
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二审提出损害赔偿,应调解。调解不成,告知一年内另行起诉。 (4)赔偿范围: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例题】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17题,单选)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 D.应当不予受理 答案:D.
5、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及约定财产制下的离婚经济补偿 【参考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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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例题】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2009年卷三第66题,多选)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答案:AC.
夫妻财产制度
1、法定夫妻财产制
(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参考法条】
①《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废除)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⑤《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废除)
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 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法律 敎育 网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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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①《婚姻法》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约定夫妻财产制
(1)内容:夫妻得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内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或一律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形式:书面形式,否则不成立;
(3)效力:对内有效,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间即使有约定,当一方向债权人举债的,仍为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表明第三人知道的,可对抗第三人;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
亲子关系
1、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2、继父母子女:
(1)因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有血亲子女的权利义务; (2)无共同生活关系的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无血亲子女的权利义务。 3、养父母子女:
(1)由收养人与送养人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能力、无不应当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
被收养人:未满14周岁的:孤儿、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 男性(无配偶)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法律 敎育 网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受父母无力抚养、相差40周岁以上、未满14周岁的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再加上不受无子女
一般只能收养一名,但收养孤儿、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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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拟制血亲的关系,与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相同; (3)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解除。 继承
1、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继承权原则 (2) 男女平等原则 (3)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4) 养老育幼原则
(5) 互谅互让、协商原则 2、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考点:遗嘱与遗赠的区别: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 3、继承权放弃:
(1)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明示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2)对比:遗赠的接受在知道受遗赠2个月内明示做出,否则视为放弃。 考点:继承权的明示放弃与受遗赠权的明示接受 4、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动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动机) (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三种情况; (3)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考点:继承顺序 2、代位继承
(1)在法定继承中;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无辈数: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本质不同:代位继承一次继承,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转继承人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3)原因发生的时间不同: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4)权利主体不同:代位继承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转继承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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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意见》第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遗产分配的方法
(1)第一顺序优先,同一顺序均等
(2)照顾特殊群体:尤其是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 (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遗嘱继承
1、遗嘱:(单方、亲自设立、死因、要式) 1、遗嘱的形式;
(1)各种形式的遗嘱: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后三种需见证人 (2)何为合格见证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利害关系
(3)有多个遗嘱时效力的认定:公证最强;无公证则以最后为准 考点:多个遗嘱的效力次序 2、遗嘱的效力
(1)有效要件:有遗嘱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合规 (2)无效情况:
①无或行为人所立遗嘱 ②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 ③伪造的遗嘱 ④被篡改的遗嘱
⑤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份额(按遗嘱生效时判断) ⑥危急情况消失后所立的口头遗嘱
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4、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5:遗嘱的无效与失效的区别
【例题】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三第69题,多选)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ABD. 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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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遗赠人的范围: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
2、受遗赠人的接受表示: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遗赠扶养协议
1、主体:无法定赡养义务的人 2、性质
(1)双务有偿法律行为,非合同;
(2)权利义务:扶养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有受遗赠的权利。
(3)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即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后生效,扶养人扶养义务生前生效。
3、效力:最强。强于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4、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条件赠与的主要区别: (1)前者是双务有偿;后者是单务无偿
(2)前者赠与在死亡后发生效力,后者约定条件成就时生效。
【例题】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24题,单选)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答案:A.
一、继承开始
基本点:开始的时间;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处理: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
【例题】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60题,多选)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答案:ABCD. 二、遗产
1、遗产的性质: 2、遗产的认定
(1) 遗产中的房屋如遇拆迁,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不是房屋的变价,不属于遗产
(2) 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可作为遗产
(3) 抚恤金:死亡抚恤金;不能列为遗产;伤残补助金,可以。
【例题】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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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22题,单选)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答案:A.
三、遗产分割与债务清偿 1、遗产分割的次序
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遗赠;遗嘱、遗赠优于法定继承。 2、债务清偿
一般次序:先税款,再个人债务,再继承 (1)概括继承与限定继承原则:
(2)保留特留份原则:要为胎儿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份额(以遗嘱生效时为准),其效力优于偿还税款与个人债务
(3)次序清偿原则:法定继承人先清偿;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再按比例清偿; 【例题】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2008年四川卷三第15题,单选)
A.20万元 B.40万元 C.49万元 D.50万元 答案:C.
【例题】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66题,多选)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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