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凑钱维权”是“非法集资”吗?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郭百利
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但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过渡时期的社会矛盾也日益暴露,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在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农民工问题等方面尤为严重,涉诉涉访剧增。
上述人问题的权利人一般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较差;其相对人无论是政治地位、经济能力还是文化程度一般较高,且多涉及或相关部门。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维权,这种维权行为势必影响有关或单位的“既定方针”,影响具体经济建设进程。表面上是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矛盾,实际上也反映了一些现实的社会问题。或其相关部门往往为了“整体利益”、“既定方针”的实施,需要对“因群体权益受到侵害而进行维权”的行为进行处理。一些地方就滥用手中的权利,打击、阻碍老百姓的维权行为,比如:受侵害的群众凑钱进行反映情况,找媒体反映问题、委托律师代理纠纷案件时,有的群众代表或牵头人竟被以“非法集资”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种“集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吗?“非法集资”到底为何?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法定的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与非法集资有点关联性的罪名有: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现对这些罪名做一下分析:
一、诈骗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一)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的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三)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四)客观要件
该罪往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
二、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有相似的地方,本罪是指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对不构成刑事犯罪、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以依据该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综上,上述罪行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凑钱维权”的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指向的对象是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属于一种“自救”、“自助”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不可能构成犯罪,也不违治安。当然,如果行为人以维权为借口而欲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且获取非法财物数额较大,就构成了诈骗罪。
因此,“凑钱维权”不是“非法集资”;且我国《刑法》不存在“非法集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即便存在这种所谓的“非法集资”行为,也不可能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判定为“非法集资罪”。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