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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土砖禁用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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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材办〔2009〕35号

关于开展《上海市禁止和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管理总站、市安质监总站、市受理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市建设交通委研究决定,将《上海市禁止和使用粘土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今年行政执法重点检查项目。为贯彻落实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筹办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开展粘土砖的生产、使用情况检查。通过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组织检查部门

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和市建材业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具体推进执法检查各项工作。

三、检查对象

市和区县具有粘土砖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和粘土砖生产、使用单位。

四、分工及检查内容

(一)市市场管理总站、各区县墙办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1、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各区县粘土砖专项资金征收情况;

2、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全市粘土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全市粘土砖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4、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和推广使用项目情况;

5、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全市墙材革新科研开发、标准新编修编情况;

6、与《办法》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上述检查情况资料的汇总。

(二)市安质监总站、各区县质监站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1、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对全市粘土砖生产企业行政执法情况;

2、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对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行政执法情况;

3、与《办法》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市安质监总站负责上述检查情况资料的汇总。

(三)市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1、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市级粘土砖专项资金征收情况;

2、与《办法》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五、检查方式及安排

本次检查方式采取自查、抽查和总结三个阶段相结合。

(一)自查阶段,9月15日~9月30日为自查阶段,各负责检查单位根据分工和检查内容,检查本市、区(县)范围内粘土砖管理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自查可采取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对人意见、也可通过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2009年9月30日之前各区县墙办、质监站将自查工作小结及相关自查表送检查情况资料汇总单位,资料汇总单位,于10月10日报市建材办。

(二)抽查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为抽查阶段,市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市和区县具有建材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随机抽查,检查内容有:1、粘土砖管理等基本情况;2、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案卷查阅;3、与《办法》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等。

(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为总结阶段,市联合执法检查组根据自查和抽查情况,完成书面行政执法检查报告。

六、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区县建材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顺利开展; (二)条块结合,加强协调。执法检查中,各区县建材业管理部门要在搞好横向协调的基础上,加强与市有关建材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到条块衔接,形成合力。 (三)实事求是,认真自查。各建材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填写自查表。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办法》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问题、建议等。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办法》的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行政执法检查相关自查表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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