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文化与德国法
作者:张海煜
来源:《商情》2013年第27期
【摘要】德国自十九世纪下半叶实现了国家统一,并进行了大规模的统一法制建设,到二十世纪初已建立了近代法的完整体系,成为法系的典型国家。德意志民族作为世界民族中最为独特的一支,近代以来与世界格局的变化息息相关,而德意志的民族精神则对德国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德国法 德国文化 民族精神 历史法学 引言
萨维尼的历史法学告诉我们,法律是在一定程度的文化发达的基础上由民族精神发展起来的,是一个逐渐发展演化的连续不断的过程。在德国法律的发展上,德国文化和德意志精神无疑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而形成了独具一格的德国法律文化。 一、德国文化中的团体主义和其在德国法中的体现
德国地处欧洲腹地,地理上在其东西两面都没有天然屏障,在历史上,其边界也在不断变化,在十九世纪之前一直是诸侯割据,国家四分五裂。从民族上说也不是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日耳曼人,哥特人,法兰克人,盎格鲁撒克逊人,斯拉夫人全部混合在一起,拉丁语系的民族和斯拉夫语系相互接触彼此影响,构成了德国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
德国最早期的居民日耳曼人,以狩猎和畜牧业为生,所以德国社会长期以来是农业社会,以农业立国。农业社会是以家族,氏族为中心,表现为自己自足的经济生活,家族之间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在此环境下,日耳曼人对于集体的认同感甚强,视集体荣誉为其最大的价值追求。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下,日耳曼民族产生了强烈的凝聚力,注重团体的作用,认为单独的个人是无法生存的,必须融入并依靠家族,氏族,村落的力量。欧洲长期战事不断,这种凝聚力就更显得弥足珍贵,因为其直接关乎种族的存亡,在面对敌人的时候,日耳曼人毫无畏惧,异常团结,英勇无比,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好战的民族。
这种团体主义也深深的体现在德国的法律中,其外在表现就是众所周知的德国法的民族精神。从早期著名的《萨克森法鉴》和《施瓦本法鉴》,到十五世纪全面接受吸收罗马法之后,围绕罗马法的解释判例学说,无不体现着德国的民族精神团体主义。德国的民族精神注重团体,注重长远,注重整个民族素质的提升和整个国家的长远未来。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国家。早在1717年,普鲁士帝国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就颁布了一项《义务教育规定》,明文规定“所有未成年人,不分男女和贵贱,都必须接受教育”。 二、德国文化中的崇尚理性思辨和其在德国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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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人崇尚思辨理性,对于哲学的思考和探索不遗余力。这种思辨的哲学也体现在了德国法中。德国法崇尚思辨理性、重视法典编纂。唯理论哲学传统为德国法奠定了基调,这种唯理论哲学在法学中的反映首先就是必须制定出一部完善的法典,以法典为依据来做出最终的价值判断。从1874年起草到16年通过颁布,《德国民法典》历时二十多年。从法典的语言和立法技术上看,《德国民法典》用语抽象而准确,概念严谨而科学。崇尚思辨的精神在这部民法典中体现的淋漓尽致,甚至到了为此不惜牺牲文字的通俗简洁的地步。
利用德国人深刻的思辨精神和逻辑概况能力,德国民法典创设了许多基本概念,如法律行为、法人、权利能力等,这些概念通过抽象而专业的法律术语来表达,从而使上述概念显得严谨而具有科学性。善于思辨就善于抽象,法律也需要抽象,特别是法律原则更需要抽象。德国民法典适用了一些抽象的原则性规定,法官可以把一般条款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案件中,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决。例如,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善良风俗”、“重大理由”等。这种崇理性的表现,赋予了德国法一种持续的生命力,也使得德国法在法系中独树一帜,持续散发着魅力。
德国人不仅仅在思辨上精益求精,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并多次获得突破性发展, 并引起世界性的反响。比如对团体人格的研究、对经济法的研究均属这一类。与一些国家的不同, 德国在判案时总是会寻求法律教学科研人员, 特别是法学家的意见,因此, 德国无论是高级还是普通的判决书总是列满了对各种法学著述的引证, 学术气息非常浓厚。哲学的思考,敢于实践的创新品质,使得德国法的生命力异常旺盛。 三、德国的民族主义和其在德国法中的体现
历史上的德国长期诸侯割据,1800年前的德意志的地图包含了314个邦和147 5个庄园, 总共有17 8 9个的拥有主权的政权。经过18 6 4 年的德丹战争,1 8 6 6 年普奥战争和18 7 1 年的德法战争, 历经3 0 0 多年的德意志民族统一运动才最终完成。这种长期割据的局面使得德意志民族相对于其他民族来说更具有强烈的民族危机感,这种危机感融入了每一个德意志人的血液里,创造出德意志民族独特的精神——民族主义。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希特说过: “一个民族之所以是一个民族不是在于政治、经济、土地等因素,而是在于民族的灵魂———民族精神”。
这种强烈的民族文化意识,激发了德国法学对本民族法律文化的关注和热爱。德国的民族主义与其典型的国家主义相联系,认为“国家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最高的最完善的形式或样式,它高于市民社会,优于市民社会。”基于这种理念的支撑,德国资产阶级更是把德国统一的力量放在德意志民族的复兴上,强调民族的复兴就是民族文化的复兴,这在德国的统一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适应了当时的社会发展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可是在这种过度的民族主义也带给德国法了许多消极影响,最终被纳粹作为保护垄断集团利益和强化的价值理念,蹈入狭隘的种族压迫的巢臼,极大破坏了尊重、自由民主等一系列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原则,甚至带给世界了灾难。二战后,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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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浓郁的国家式民族主义,认识到尊重个利的重要意义,德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趋于社会本位。 总结
在德国法的发展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其深厚的德国文化所起的极大推动作用。正是由于受到德意志民族的深厚文化的影响,使得德国法的发展呈现出不一样的趋势,也正是这样才使得其成为法系国家的代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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