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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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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适用于借款人为自然人)

合同编号: 年 号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借款人1: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借款人2: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经借款人(借款人1、2统称借款人)申请,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款意向,现为明确出借人、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借款

第一条 借款数额及期限

1、经借款人向出借人申请,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即(小写)¥ 元整的借款。

2、借款期限为 天,即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3、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借款实际发放之日为准。出借人分批或一次性发放借款,每一笔借款出借日期以实际发放之日为准。

第二条 利率

1、固定利率,年利率 %。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

2、利率换算,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三条 借款用途

借款人本次借款的用途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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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借款发放

1、借款人同意:当借款人按照出借人的有关规定办妥借款申请手续后,由出借人指定账户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内。出借人指定以下银行账户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开户行: 账 号: 户 名:

2、借款人指定以下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出借人发放的借款: 开户行: 账 号: 户 名:

3、出借人因自身资金状况无法按时发放借款的,出借人对此免责。 第五条 借款偿还

1、借款人必须严格按如下第 种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借款人如需对还款计划作调整必须在不迟于到期日前 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借人书面同意方可变更还款日期。

(1)按月付息,每月付息日为 号(该月无此日的则为最后一日),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 (2)详见附件还款明细表

(3)其他方式 。 借款人保证在每个还款日前(不含还款当日)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和其它各项费用。

2、借款期限届满或借款提前到期时,借款人应当于到期日向出借人偿还到期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3、借款逾期时,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追讨所欠款项,并按照借款各项费用、违约金、利息,最后借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提前还款:

(1)借款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满 个月后可申请提前偿还借款,每次还款数额为 万元的整数倍,但应取得出借人同意。出借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按提前还款额的 %/年支付 天的提前还款违约金,并于提前还款日与应付本息一并支付。

(2)在提前还款时,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借款人应同时付清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一切费用。

(3)提前还款的顺序必须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本息及违约金等费用的还款先后顺序偿还。 5、出借人指定以下银行账户接受借款人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其他全部费用; 开户行: 账 号: 户 名:

6、本合同如涉及二人或二人以上借款人的,所有借款人都明确知晓并同意,出借人向任何一人或者任何一人名下的账户发放了借款,都视为出借人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各借款人应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如其中一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出借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清偿责任。

第二章 陈述和保证

第六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向出借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以下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 借款人保证本借款用途正当、合法。借款人保证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挪作他用。

2、 借款人为本借款而向出借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和信息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3、 借款人未向出借人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例如涉及调解、仲裁、诉讼、强制执行和可能危及出借益的违纪、违法事件。前述事件如在本合同生效后出现,借款人应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书面告知出借人。

4、 没有正在进行的可能影响借款人签署或履行本合同及偿付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诉讼、仲裁、其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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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5、 借款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6、借款人向任何人提供可能影响到出借人债权受偿的债务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征得出借人书面同意。

7、借款人应如实向出借人申报每笔借款的用途,承诺向出借人借入的借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不违反其他对于借款用途的法定或禁止。

8、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支付、资金应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了解,借款人应配合出借人对借款人相关账户的监管。

9、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的情况,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10、本合同项下借款抵押物、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或本合同项下抵/质押物被查封、扣押、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等情况,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出借人,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七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或者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2、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未继续履行本合同中债务人义务的;

4、借款人涉及诉讼、仲裁、纠纷、刑事案件,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人身自由的;或者借款人的资产出现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的情况;

5、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借款人因违反与出借人的任何融资性协议,或者因违反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协议而构成违约,或者涉及债权债务纠纷而作为被告,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危及出借人债权的事项;

7、借款人发生逃逸、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事项,且出借人依其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8、出现可能导致出借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即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发生下列事由 ,借款人未另行提供符合出借人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借款人违约:

1、保证人违反担保文件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或财产被查封、扣押等);

2、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抵押物保险中断或撤销、或发生其他有损出借人抵押权的事件;或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出借人的全部债务;或出现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等情形;

3、出质人违反质押文件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发生其他有损出借人质权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或财产被查封、扣押等);

4、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第九条 违约处理

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违约事件时,出借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借款人对此没有异议: 1、削减、暂停或终止本借款,或缩短借款有效期限。 2、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3、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本合同项下所欠出借人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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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包括对出借人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利息)计收复利,复利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5、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包括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收取违约金,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实际用款天数≦60天,违约金=借款本金* %*实际用款天数- ; 2) 实际用款天数>60天,违约金=借款本金*0.1%*逾期天数。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有权对其挪用的借款本金按照借款利率收取利息并按日 加收违约金,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7、有权行使担保权利。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出借人可自由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即可自由选择追索保证人或者处置担保物的顺序及方式,而无需先行处分担保物或者借款人、担保人,或者担保物的所有人同意。

8、有权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担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各章节在效力上具有相对的性与可分性,任意一章、节无效、被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的,均不影响其他章、节的效力。任一章、节中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章、节其他条款的效力。

2、担保文件、具体的借款办理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借据、借款人单方出具的相关承诺、资料等)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出借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借款的担保

1、 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保证担保书;

2、 作为抵押人。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详见抵押合同;

3 、 作为出质人。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详见质押合同。

第十二条 强制执行公证

1、出借人要求的,借款人自愿同意就本合同申请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出借人可以直接向依据本合同确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承诺其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信函、通知等,一经向按照本合同所记载的出借人、借款人的住所地址(以下简称“联系地址”)送交正规快递公司满3个工作日的,该信函即被视为已送达有关当事人。出借人、借款人一方变更上述联系地址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出借人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催收借款人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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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授权

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出借人有权向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登记部门、经有权机关确认的信用征信机构、出借人的业务合作机构等相关部门(机构)提供和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或依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信息等。

第十五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出借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费用

1、因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产生的(税)费用,与借款相关的所有费用,以及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情况下,出借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借款人全数负担。

2、上述费用由出借人垫付的,自垫付之日起借款人应就垫付部分按24%/年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直至该部分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十 管辖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起诉;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其他: 。

3、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

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署(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 份,出借人、借款人各持 份,递交登记机关 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补充条款如下(如无补充内容,务必逐行打上斜划线):

第二十一条 提示

出借人、借款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应借款人要求,出借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签署本合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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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页)

出借人:

借款人1:

借款人2: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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