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方发票联、抵扣联
1、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2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销售方取得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购买方发票联、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
1、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2、销售方取得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购买方4购买方5购买方
抵扣联抵扣联发票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无丢失前未认证不论
无无
6购买方提醒:
海关缴款书无
1、发票丢失后,凭复印件记账,尤其是1、2种情况,是否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不确定性。
2、丢失的原因可能为销售方造成,在此情况下也可比照上表进行处理,但如果三联同时丢失怎处理,办法没有明确。3、丢失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申请认证。特殊政策(针对外贸出口退税企业):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参照文件:
1、国税发【2006】1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2009国税函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3、2010国税函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2006国税函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购买方处理目的
带上销售方提供的两样资料,报记账联复印件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额的抵扣凭证
1、凭销售方记账联复印件到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2、带上记账联复印件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销售方提供的两样资料,报购买额的抵扣凭证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复印专用发票发票联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机关认证
复印专用发票抵扣联
应在2009年国税函文件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办法没有明确。
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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