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挥我省科技优势,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探索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新机制,加强对我省科技成果技术研究推广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根据《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根据山东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宗旨,以推广计划的技术项目为龙头,依靠技术依托单位建立的科技研究推广机构。是某项先进技术示范推广的辐射源。
第三条 中心采用市场机制运行,应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或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鼓励中心加强对外联合形成具有自我发展活力的紧密型、半紧密型的企业集团。中心针对推广中的问题在技术上不断创新与完善,以保持在本技术领域的领先水平。
第四条 中心的发展将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行业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针对不同市、行业的经济技术发展现状和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五条 申请组建中心单位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国家或省推广计划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 2、项目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效果良好,具有广阔的市场开发前景; 3、组建单位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队伍和试验开发条件,有较强的推广能力。有一定的科研资金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信誉和能力。单位领导具有较强科技意识,在组织管理、业务经营、市场营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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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能够保证中心的良好运转; 4、单位能够实行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符合组建中心基本条件的技术依托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组建中心的申请书(附件一); 2、组建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二); 3、中心工作总体发展规划; 4、其他有关材料(鉴定证书、获奖证书、行业准许、环保证明、技术产权归属等)。
第七条 各市科技局和省直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根据中心组建条件和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成果推广发展的总体要求,对申请组建中心的技术依托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批准组建“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并颁发统一标牌。审批时限为收到申请书后30工作日。
第九条 中心批准成立后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推广工作接受各市科技局或省直部门和省科技厅的指导。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工作的重点和对成果推广工作的部署,对中心筹建、管理等工作统筹规划、整体协调,并根据技术推广工作的互补性,组织中心进行技术配套、信息交流及技术协作,以促进中心的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各市科技局或部门科技主管机构归口管理、监督、协调指导本市、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对中心的发展给予充分的重视,在政策、经费上给予支持,并加强管理和引导,避免行业保护和技术垄断。
第十二条 在各市科技局或部门科技主管机构的直接指导下,中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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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技术推广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中心的工作情况报市科技局或省直部门和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中心的运行实行企业化管理,不断探索新的有利于中心不断发展、完善的运行模式。逐步建立研究、开发、转化、推广的良性循环机制和适合自身技术特点的开发推广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鼓励中心改制转型为现代科技型企业,通过联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兴办、组建以成果推广为主体、产权联接为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的科技产业开发、推广网络。
第十五条 在中心挂牌正式投入运行后,省科技厅将会同各市科技局或省直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定期对中心的运作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有: 1、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中心健康发展和适应技术研究与推广组织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情况; 2、培养组建适应市场需求的工程设计、研究开发、技术推广人才队伍情况; 3、技术的扩大、推广覆盖面情况; 4、组建中心的启动经费是否全部到位; 5、实现中心组建时预期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情况; 6、组织管理、业务经营、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运转情况。
第十六条 对运转正常、成绩显著的中心,在全省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的中心,责成其限期整顿和改进;经整顿和改进无效的,撤消其中心称号,并摘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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