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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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范系统性风险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定义,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因部分或全部金融系统受到破坏所引发的,导致金融服务的流程被破坏或中断,并对实体经济产生潜在而严重负面影响的风险。系统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致金融服务暂时中断,或是服务成本大幅提高;二是对实体经济有显著的溢出效应。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通过监管金融机构个体,实现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主要目标,即微观审慎监管,包括建立指标评价体系、明确运行规则、确保金融机构个体安全等。其核心假设在于通过确保监管对象个体稳定,从而实现金融系统整体稳定。从此次金融危机的情况看,微观审慎监管虽然努力使金融机构作为个体与外生风险相隔离,但难以有效防范内生风险。同时,它还忽视了个别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对金融业乃至实体经济的影响力和破坏力。因此,微观审慎并不能完全避免系统性风险的产生。
保险业和保险监管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由于市场相互关联,个别保险公司出现的问题能够通过一些特定机制在行业内扩散蔓延,造成严重危害。理性经营的保险公司,在既定的监管政策和风险偏好下也可能形成对某类风险的趋同判断,大量开展此类业务,最终导致系统性偏差或泡沫产生。
宏观审慎监管将金融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认为金融市场的风险绝非是个别金融机构风险的随机分布或简单积累,还包括了由于集体行为而导致的内生性风险。特别是在市场关联性和趋同性的共同作用下,金融机构的非理性行为可能引发系统性危机。同时,由于金融外部效应的存在,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大于金融机构本身的损失。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的中心就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如美国国会今年7月15日通过的《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多德-弗兰克法案》),就把重点放在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上。
2009年10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发布的《系统性风险及保险》报告指出:当市场承保能力减少或消失时,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会增加。承保能力减少的主要原因包括:保险公司因经营失败而停止为部分业务提供保障;因错误判断和不准确的风险评估导致严重的承保损失;赔付准备和资产估值不足;再保险公司倒闭等。2010年3月,国际保险智库日内瓦协会(Geneva Association)发布《保险业的系统风险》特别报告,从企业角度阐述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认识,提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五点意见,包括对保险集团实施全面系统的监管;加强流动性管理;规范金融信用保险产品;制定合理的宏观审慎监管指标;加强风险管理实践等。 二、 再保险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
再保险经营本身就具有宏观性和系统性。与直保公司关注标的个体风险不同,再保险公司更加关注系统性风险,特别是市场发展趋势、行业盈利能力、保险公司经营行为、风险管理水平及巨灾累积等因素,其经营出发点与宏观审慎的视角有很多共同
之处。
(一)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在既定监管体系下,保险公司的扩张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再保险。再保险供给增加,会推动行业扩张,反之则减缓。通过再保险的引导,有利于保持合理的承保能力供给,避免因过度的承保能力约束导致保险服务中断。再保险每年进行合同续转,通过收紧或放宽再保险合同条件,可以调节市场的“松紧度”。由于再保险广泛参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业务,对行业变化趋势较为敏感,如果预期市场有过热风险,适度收紧再保险合同条件,缓解泡沫膨胀,从而达到调解供需平衡和逆周期管理的效果。同时,再保险相当于保险公司的风险融资,通过调节其规模和成本,可以引导市场需求,优化供求结构。
(二)抑制非理性经营行为。非理性经营始终是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保险公司的非理性行为可能传导共振,对整个市场造成严重影响。例如,个别保险公司低价恶性竞争,其他公司由于竞争压力被迫跟进,使得市场整体价格偏离合理的均衡水平,导致保费与风险不匹配。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业务的再定价和再选择,遵循最大诚信和共命运原则,必须对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作为开展业务合作的依据。因此,再保险坚持谨慎的风险选择,设立严格的承保标准,将承保能力向经营理性、管理科学、定价合理、收益稳定的公司倾斜,对于经营不规范、风险大的公司减少承保能力供给,可以抑制非理性行为的扩散和传递,减小对市场的负面冲击。
(三)为市场融合创造条件。宏观审慎监管是国际金融界共同面对的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的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将逐步趋同。这客观上要求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在运行机制上能有效融合,否则可能在实践中遇到很大障碍。如果没有成熟的市场机制和经营主体,即使有一整套先进的监管理念和方法也难有用武之地。而机制的落后不仅会弱化国内保险业的竞争力,还导致监管水平无法与国际同步,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无疑面临非常被动的局面。再保险具有明显的国际化特征,全球再保市场联系紧密,遵循共同的经营原则,分享信息、技术和标准,可以引导国内保险公司不断认识和理解国际市场的理念和规范,取长补短,在推动市场融合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三、国内再保险市场需关注的问题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开放,国内再保险业增长迅速,海外再保险公司也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再保险经营主体和分保渠道大大增加,为市场提供了充足的承保能力支持,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从防范金融风险和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角度看,这些问题应该引起行业监管者和参与者的关注。
一是扭曲市场供求。目前国内再保险承保能力供给很不均衡,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主要表现为传统业务领域承保能力刚性投放,而需求旺盛的农险、特险和巨灾等新兴业务领域供给相对不足。以财产险为例,按2009年国内非水险分保合同限额计算,再保险对单一标的的最大承保能力供给达230亿元以上,已经超过世界任何一个市场的水平。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到2008年,企业财产险保费增长了86%,而同期赔款支出增长了202%,单一标的的最大承保能力供给增长了779%。在传统业务领域,过量的承保能力追逐相对有限的保费,必然加剧价格竞争,导致承保效益
下滑。近年来,产险业承保连续亏损,行业经营风险加大,与再保险供给失衡不无关联。
二是放大经营误差。在实际经营中,再保险承担的责任远大于直保公司自身承担的责任。以市场最常见的溢额分保为例,再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一般等于直保公司自留额(retention)乘以合同线数(lines)。如果直保公司自留额为1亿,线数为10,则再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为10亿。由于国内市场恶性竞争,风险管控不严和定价不足的现象非常普遍,再保险为追求业务规模不加选择地接受承保条件,实际上等同于将直保公司的经营误差放大了数倍。
三是强化趋同性。再保险市场的业务偏好会使得某类业务更容易获得承保能力支持以及较高的分保手续费,促使直保公司大量开展此类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业务选择的趋同性,使得同类业务风险在市场广泛传导并不断累积,不仅会弱化行业对风险的判断标准,而且一旦产生偏差就容易引发系统性危机。 四、加强再保险引导,防范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一是要坚持稳健的经营原则,最大限度地确保自身经营安全。再保险公司拥有众多交易对手,是事实上的风险集合与分散的“节点”,如果经营失败将导致多家保险公司失去风险保障,形成巨大的财务和经营压力,甚至造成保险服务的中断。 二是要合理分配承保能力。将承保能力向理性规范的公司倾斜,不仅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的经营效益,也有利于抑制非理性行为。同时,要努力改变传统业务领域承保能力过度集中的状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向新兴业务领域配置,缓解市场的结构性供求矛盾。
三是要加强风险选择。再保险业虽然遵循“共命运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无条件接受分保。坚持严格的业务选择,对市场承保条件加以引导,对不合理的定价进行修正,确保保费与风险合理匹配,才能避免错误的承保决策通过再保险进一步放大。 四是要利用再保险的技术和信息优势,帮助保险公司科学承保和有效分散风险,通过管理与技术的正向推动,提高保险公司和行业自身的稳定性,从根本上降低经营失败的概率。
五是要加强对风险的整体规划,提供科学的分散机制。即使在定价合理的情况下,过大的风险累积也是行业安全的重大隐患。在巨灾事故频发和社会物质财富增长的双重作用下,风险分布不均衡的矛盾日益突出,敞口越来越大。再保险应最大限度地进行均衡和分散,避免因个别公司或地区的风险累积过大而对行业稳定造成冲击。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李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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