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84号文核准,向云南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9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247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1,290万元,发行人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957万元。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6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验【2010】02005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丽江市分行福慧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农业银行丽江市分行福慧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4-140501040002287,截止2010年4月5日,专户余额为924.58元(该余额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的账户结余数)。2010年4月6日,红塔证券向公司划入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95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
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红塔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红塔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红塔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红塔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红塔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武斌、鲁宾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红塔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红塔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9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红塔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红塔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红塔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红塔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红塔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红塔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红塔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红塔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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