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税法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不得享受税务抵免:1.超出法定抵免期限;2.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申请;3.没有按规定使用抵免款项;4.被税务机关查实违反税法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当期盈余中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准亏损以及依法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的金额。 纳税人依照本条规定扣除亏损、准亏损和其他税收优惠的金额,不得超过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五十。对于本条规定中的抵免款项,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本条规定抵免的税收优惠情况,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对于被税务机关查实已经违反税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