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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规划方案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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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规划方案范文1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整治水土流失,合理使用水土资源,减少自然灾害,改善生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治理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条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三十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四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裁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水土保持规划方案范文2

根据全省水利会议精神和全市水利会议精神,以及《2020年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要点》,制定了XX县水利局2020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如下:

一、关于人为水土流失监管

1.开展人为水土流失卫星遥感常态化监管。根据2020年水利部下发和省水利厅加密开展下发的卫星遥感监管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图斑,开展现场复核、违规项目认定和查处工作;按照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要求,完成2019年遥感成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料和日常监管等数据资料的录入,及时录入2020年遥感监管资料,建立和健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数据库。

2.严肃查处生产建设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履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的法定职责,健全监管与执法的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惩治水土流失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卫星遥感监管、日常检查、督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准确发现、严格认定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台账、严肃查处、逐一销号,进一步巩固提升2019年XX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成果。

3.开展水土保持信用监管。;。

4.优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按照省水利厅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在县本级已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一稿制,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刚性约束,对不符合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的, 坚决不予审批。做好审批信息公开,提高审批效能,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5.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责任落实跟踪检查。通过长江经济带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河湖卫士监督执法行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采用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争取实现在建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基本全覆盖。建立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与行政综合执法的联动机制,明确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

6.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监管。按照省水利厅有关要求,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项目,认真组织核查,对核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以及不满足验收标准而通过验收的,严肃追究生产建设单位和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责任。

二、关于水土保持考核评估

7.抓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迎检。按照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要求,做好2019年度自评和资料报送等工作。在2019年度考核评估工作基础上,认真分析问题、总结经验,部署开展2020年度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自评工作。

8.强化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度落实。按照《XX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考核方案与内容,做好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职责的落实。

三、关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9.全面完成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根据规划任务指标,明确2020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县水利部门要加强统筹,将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加大投入,广泛凝聚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 确保完成本地区水土流失治理任务。

10.持续推进改革创新。继续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创新水土保持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和水土流失地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以奖代补有关和措施。

11.抓好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创建。积极推进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创建,提升示范工程质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有条件的地方,结合乡村振兴、秀美乡村建设,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推进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四、关于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

12.做好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配合完成2019年度省级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复核、汇总分析和技术审查。按照省水利厅的统一部署,完善技术方案,开展2020年度全县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

13.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点优化布局。配合省水利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点专题调研,摸清我县监测站点现状与问题,研究提出我县监测站点优化布局建议;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可行性研究工作。加强现有监测点日常管理,确保监测点正常运行。

14.强化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水土保持信息化管理。规范监测成果的审核、报送、使用与。及时完成水土保持信息系统资料录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加大无人机、移动终端和水土保持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在水土保持监督、治理和监测等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全县水土保持信息化水平。加强上下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将水土保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反馈乡镇,加强问题督查、整改。

五、水土保持宣传

水土保持规划方案范文3

[关键字]3S技术 水土保持 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 TV21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4-238-1

1引言

近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一些流域区域内水土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研究课题。水土流失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在于农林牧业的经济效益,而且还使流域当地生态失调,并且给流域下流带来严重的洪涝灾害。3S技术的发展,使得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发展更上一个台阶,因此对3S技术在小流域综合治理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此进行探讨,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2 “3S”技术概况

“3S”技术,就是RS、GPS以及GIS三个的技术的总称,3S技术在流域治理方面,在国外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在国内的应用还比较少。其中,RS技术是一种能够提供多相、多分辨率以及多谱段的遥感数据进行分析,遥感影像的分辨率最高可达1m,利用RS影像技术可以得到最近几天之内的最新数据,有着成本较低以及数据真实可靠的优点;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简称,主要是为了获取空间坐标而提供真实、迅速的定位,有着速度快、精度高以及不受气候条件影响的特点,可以全天候的方便作业,然而遇到高楼GPS信号容易丢失,因此流域治理中和RS影响技术的纠正功能是互补的;GIS技术,是地理信息系统的简称,具体是指在计算机技术的支持下,对于空间信息进行查询、计算以及分析等,能够实现流域治理中大量数据的管理问题。

。总而言之,3S技术的每一项技术都各有优劣,但是又互补有无。现阶段,我国3S技术发展趋势是向智能化和集成化发展。

3 “3S”技术在小流域综合治理中的应用

3.1 研究区域概况

本文针对某条河流小流域,水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地势西北方向较高,沟壑纵横,土壤颗粒多为粗粉砂,植被为草原过渡区域,气候特点为春季干旱多风,夏季比较炎热,秋季稍显凉爽,冬季漫长,降水量变化较大,分配不均匀。流域内居住较为分散,多居于流域沟岸两侧,人口数约为3000人,面积不足3000h㎡,人均产值为3400元,人均收入为1500左右。在最近几年,小流域农业生产得到快速发展,然而生产水平仍然很低,农业结构存在不合理的方面。

3.2 水土流失动态监测

在进行小流域水土治理中,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的建立可以为水土管理决策提供重要数据支持,利用遥感调查的方法,以成本低、速度快建立图形库,同时确保数字资料的实时有效性,可以为水土规划、水土设计以及水土综合治理提供监督、跟踪以及后续服务等。3S技术中RS技术的支持下,可以在已有的数据基础上进行相关数据的调查,在小范围内地域进行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还需要GPS来进行校正,RS和GPS技术互相配合,以此提高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的精确度。尤其是重点小流域、交通建设场地的水土流失等免耕需要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

3.3 水土保持规划设计

水土保持规划设计众多方面,需要和各个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运作。然而,管理部门进行地域规划和管理需要大量地域数据和资料进行技术支持,才能对地域内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紧密掌握,以确保管理手段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水土保持评估评价也需要区域内的水土动态情况进行实时了解,才能在一定的数据资料支持下,利用GIS数据库,确保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对区域内每一个地方都能保持数据通信畅通。如果有需要,还可以制作水土保持规划专题图表、演示图以及报表等,可以为水土保持管理涉及提供治理规划方案。

案例实践中,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的指导思想也是按照以往治理经验和原则,结合区域人口、耕地以及生产的基本资料,对水土保持治理规划和设计提供数据支持,并且确定了本流域区域内的水土流失治理目标,也就是通过5年的生态保持建设,确保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超过1800h㎡,治理程度达到总面积的60%,林草覆盖率由28%提升为53%,新增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超过1000h㎡。

3.4土壤侵蚀及面源污染预测预报

利用准确的土壤侵蚀资料数据,在重点侵蚀区域,进行土壤侵蚀以及非点源污染的预测预报工作,实际上是以面源形式开展,以此来提高小流域水土保持,并扩大水土保持的社会效益。

3.5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中,应用GPS全球定位技术进行图斑的实时跟踪,以及样点的侵蚀量的调查工作,除此之外还可以用来进行坡度测量工作。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完成之后,可以用GPS技术进行图斑跟踪,确保图斑的位置,对工程指标进行观测,利用3S技术进行空间配置,以此提高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3.6水土保持项目和工程评估

现阶段,3S技术中的GIS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级水土保持规划和评价工作中。县级小流域规划管理需要依靠GIS系统发挥出数据调查和监测功能,使得数据更加准确可靠。除此之外,利用GPS定位技术,也是确保水土保持项目和工程评估的重要技术保障,一方面能够提供地表动态参数,对水土保持项目中的局部土壤侵蚀、地貌变化以及植被覆盖等进行实时反映;另一方面依靠GPS技术和GIS技术协调合作,进行水土保持项目动态监测,工程评估提供更好的服务。

4结语

“3S”技术在小流域综合治理中的应用,使得流域治理逐渐向科学化和智能化的方向发展,提高了流域治理效果,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向高效化、科技化发展。本文对有关3S技术在小流域综合治理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以期对于流域治理水平的提高,以及水土保持工作的规划、设计,起到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周萍,文安邦,贺秀斌,张信宝,鲍玉海.三峡库区循环农业及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模式研究[J]. 中国水土保持. 2010(10) .

[2] 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初步经验[J].中国水土保持. 2009(05) .

[3] 郭慧芳. 舟曲县小流域综合治理成效及经验[J]. 发展. 2010(02) .

水土保持规划方案范文4

关键词:新形势;城市水土保持;原因;策略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ccelerating the process of city, population increasing, a large burden on our living environment. Especially in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ity infrastructure is very rapid, resulting in a large number of land vegetation is destroyed, soil erosion serious phenomenon. In order to protect our environment, we should take seriously the problem of city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This paper mainly describes how to city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Keyword: the new situation; city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causes;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S157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城市水土保持的重要性也有了深刻的认识。从长远眼光来看,加强城市水土保持,不仅可以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同时也能够加快我国城市建设的步伐,下面我们就具体阐述依稀当前新形势下,如何进行城市水土保持。

1 新形势下,城市水土流失的原因

1.1 缺乏水土保持意识

加强水土保持并不是某个人的责任,而是一项需要全民共同参与的事业。首先,各级部门应该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对国家建设事业重要性的认识,并派专门的组织人员积极地投身到水土保持工作中来。其次,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积极地宣传水土保持的好处,使人民群众广泛的参与进来,为水土保持尽一份自己的力量。但是,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一些开发商缺乏一定的环保意识,为了自身利益牺牲城市环境和资源,导致水土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而且一些城市居民自身环保意识薄弱,对这种破坏环境的行为采取纵容态度。

1.2 法制不健全

虽然我国正处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阶段,但是针对城市水土保持问题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规定,而且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人们水土保持意识淡薄,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

1.3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造成城市水土流失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就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等建设项目。伴随着城市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不仅改变原有的地形,而且导致土壤受到侵蚀,导致水土流失。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的施工建设都会导致水土流失,例如,修路、铺设地下管线等等,这都会导致原有的水土格局发生变化,建筑物地基的挖掘等建设也会造成城市地貌的变化。

1.4 城市绿地面积小地下水抽取严重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越来越快,很多建筑设施拔地而起,相比而言,城市绿地面积却实在是微乎其微。正因为这些建筑导致土地出现硬化现象,大气降水会在地表形成径流,直接通过裂缝渗入到地下形成潜蚀,容易导致地面出现塌陷。此外,随着城市居民的不断增多,地下水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地上升,这就导致地下水循环系统受到破坏,导致地面沉降。

1.5 垃圾、废物和取土采石活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也随之越来越多,但是人们的环保意识还很淡薄,随意堆放垃圾废弃物,工厂随意向河流中排放污水,建筑工程采石等活动,不仅会对地表植被产生破坏作用,而且这些产生大量废弃的工程残渣会对水资源产生一定的污染作用,进而导致水土流失严重。

2 新形势下,城市水土保持的策略

2.1 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宣传

为了提高城市水土保持的有效性,应该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途径,提高城市建设审核标准等等。首先,我们应该积极地拓宽水土保持宣传手段,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提高水土保持的宣传力度;其次应该加强各地方的水土保持成效交流,定期举办交流会,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地参与到水土保持工作中来。

2.2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执法力度

要想保证水土保持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应该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法律制度,这是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基本依据。首先,我们应该以当前法律法规已有的关于水土保持的内容为依据,并根据城市建设的基本情况,建立适合当地使用的水土保持的相关规定,这就使水土保持工作顺利的开展。其次,相关的监督执法机构应该发挥自身的作用,积极地落实国家的相关规定。此外,地方还应该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2.3 加强城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开发建设不合理,是导致城市水土流失的罪魁祸首。只有加强城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严格要求开发建设项目业主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明确水土流失责任、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和措施,使城市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齐头并进,共同发展,才能有效防治城市水土流失,促进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2.4 重视城市绿化

要实现城市水土保持,一定要重视城市绿化的作用。。(1)对于城市弃土弃渣的堆放地,可以通过种植适应能力较强、根系较发达的绿色植物起到保持水土、改善土壤的作用;(2)在短期闲置,即将开工的工程建设用地上,应采取临时绿化措施;(3)应该充分利用公路两旁和城市边缘的废弃地,种植绿色植物;(4)在城市中间的空闲地、裸地种植绿色植物,扩大城市绿色覆盖面积。(5)对城市建筑墙面、屋顶、院内进行绿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形成绿色景观。

2.5 治理弃土弃渣,提高城市抗洪能力

首先,对生活垃圾和工业废弃物要采取集中管理、分散处理的方式,防止弃土弃渣污染水源和堵塞河床,增强城市防洪、抗洪能力。其次,对于城市开发建设中所需要的石料进行集中开采,并将开采后的地面用作其他建设用地;对建设后的弃土弃渣、开挖面等及时种植植被,防止在城市建设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

2.6 完善城市水土保持规划

;(2)城市植被情况;(3)造成城市水土流失的原因、城市水土流失的特点、分布情况和发展趋势;(4)城市的功能分区定位;(5)城市的开发建设规划和生态建设目标。

在对以上要素的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编制城市水土保持规划。这是规范城市工业生产和建筑开发、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基础和保证。

2.7 加强对城市水土保持的研究探讨

;(2)工矿区水土流失原因及治理方法;(3)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废物的处理;(4)城市水土保持规划方案和评价体系。

我们要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总结经验,加强对城市水土保持的研究,争取在城市水土保持工作中,不断革新办法、扩宽思路、提高水平,使市水土保持工作顺利开展,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结语

通过上述对城市水土保持重要性的阐述,我们必须知道的是加强水土保持不仅是影响当代的人的事,也是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后路。我们必须坚持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重视水土保持,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锐亮,何丙辉,罗雷.城市水土保持规划与城市可持续发展 [J]. 水土保持应用技术,2006.

[2]刘子沛,黄艳霞.浅谈水土保持与城市可持续发展[J].广西水利水电,2007(2).

水土保持规划方案范文5

关键词:生态城市建设;水土保持;黄河三角洲

城市水土保持是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提出的新课题,是水土保持工作的新领域。城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是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意义深远的战略性工程。没有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没有优质的市容市貌,城市就不能安居乐业,同时,也会直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质量、进程和良好投资环境的形成。

一、城市水土保持的内涵

黄河三角洲城市是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的中心,是辐射带动区域综合发展的重要枢纽。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是城市文明的象征,也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城市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生态环境困扰,使城市建设者必须重新审视和评价人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关系。21 世纪,城乡经济的融合、城乡生态环境人口的融合、城乡文化的融合,甚至城乡空间的融合,都将取得很大的进展。无论是建设生态城市、山水城市还是家园(园林式、花园式)城市,都必须强调开发建设中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是因为城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是处理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主体工程。建设园林式、花园式等现代化城市的目标,对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开展的主要内容为: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整地方式优化及泥沙控制方法与措施;城市规划区内退化劣地的生态修复及生态重建技术,包括闲置开发区的生态恢复治理,山体缺口(采石场、遗留边坡、反弃石场等)的复绿治理,毁林种果及原有侵蚀劣地的生态修复;水源保护林的建设、治理及沿海生态风景林的保护;小流域内的河道(排洪、排水道)整治与河岸景观改善、预防监督措施及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查处。

二、黄河三角洲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发展和宏观对策

(一)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

近年来我国虽加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投入,但与欧洲国家相比,在相应配套(如农村的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和建设保护的法规执行力度上,在公众参与程度和建设保护的理念,还有较大的差距。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应的水土保持生态保规体系,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尤其是在城市化过程中,由于对农村土地处置上存在的困惑,致使违法开发行为屡禁不止。

(二)缺少法律约束和监管机制,公众参与决策少

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是不管农村的,虽然近年来深圳、成都等城市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并按全市城市一体化要进行了统一规划,但违法案例仍屡屡发生。20 世纪90 年代,深圳市大规模的城市水土流失触目惊心。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违法开发会使城市的社会开发成本加大,最终必然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除了法规的约束之外,公众的参与对项目的决策也十分重要。当前,我国城市化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速增长期,一些地方常常为了“高效率”而在审批程序上打破常规,这就很容易导致急功近利现象发生,容易给城市建设留下诸多隐患或缺憾。

(三)黄河三角洲城市水土保持规划缺少统一的科学方法

城市生态建设必须维护大地景观格局的连续性,以保证水土生态资源的永续利用。大地景观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是一个由多种生物构成的嵌合体,而其生命力应在于其丰富多样性。尽管有的地方加强了城市绿地建设,但由于过于单一的植物种类和过于人工化的绿化方式,再加上长期以来人们对引种奇花异木的偏好以及对乡土物种的轻视和偏见,使其绿地系统的综合生态效益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即使像美国、德国这样的国家,以先进的技术和代价以及更大的生态建设投入创造了优美的人居环境,也不能满足保持生物多样性的需要。

三、认真做好黄河三角洲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对策

(一)统一认识,统以一体、落实责任,形成全社会参与水土保持工作的氛围

一是建立专门的机构,落实办事人员。各级都要把城市水土保持工作作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中心城市地位并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的形象工程、窗口工程来抓,成立以为组长,办、计划、城建、林业、水利、水文、财政、交通、土地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城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对成员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致的分工。

二是各级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全体市民的水土保持意识,赢得市民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尽管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但对不少开发建设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来说,水土保持仍然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新事物,水土保持国策意识和法制观念尚未很好的树立起来。因此,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特别是认真做好领导干部的宣传,就成为搞好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关键。城市的媒体优势突出,如何充分发挥好这一优势,逐步建立起一个强大的水土保持氛围,是水土保持工作主管部门首先应该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制定地方水土保持法规,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城市水土保持法制体系建设包括法规体系建设和执法体系建设两方面。法规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执法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城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加强执法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监督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监督执法工作应该从深入调查研究入手,在全面了解和掌握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状况基础上,抓住主要矛盾,实施重点突破,通过查处大案要案,全面推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认真抓好生产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实施。从根本上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

(三)科学编制城市水土保持规划,抓好规划的实施

不同的城市具有不同的地形地貌与植被覆盖状况和不同的水土流失形成的原因、特点、分布状况和发展变化趋势,因此,在制定城市水土保持规划的时候,要开展人为水土流失情况调查,对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项目进行分类建档跟踪检查,预测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危害。同时,密切结合城市的功能分区定位、开发建设规划和生态建设目标,坚持开放性、系统性、综合性高度协调统一的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科学编制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合理确定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措施体系。以规范生产和开发建设行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目标,并坚持同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相结合,同城市功能分区相结合,同城市防洪、水资源保护和绿化美化相结合,分区防治和总体部署相结合,城市防治与郊区防治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突出源头治理,注重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在防治措施体系上,应坚持法制措施、管理措施与治理措施相结合,以法制措施为主导,以工程措施为依托,优先安排生物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先分类示范后全面推广,先治理严重水土流失区,后治理一般水土流失区,先重点后一般,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四)提高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科学性

针对目前水土保持工作的情况,努力开展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不同的城市,其城市规划、环境和城市发展承载潜力不同,因此,分阶段、分批次实施城市水土保持,采用系统最优化理论统管水土保持工作,就显得既科学又经济。同时,还要针对不同的城市环境开展一些水土保持实验研究,尽量在实际工程中采用省材、美观、靠得住又与城市发展相和谐的水土保持材料,真正做到水土保持的经济性、科学性。

四、结语

水土保持规划方案范文6

关键词:城市水土保持;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城市水土保持的概述

所谓的城市水土保持就是针对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新的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同时对原有侵蚀环境的整治及城市周围地区的水土保持和环境的绿化美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经济的融合、城乡生态环境人口的融合和城乡文化的融合,甚至城乡空间的融合,都将取得很大的进展。无论是建设生态城市、山水城市还是家园(园林式、花园式)城市,都必须强调开发建设中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是因为城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是处理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主体工程。建设园林式、花园式等现代化城市的目标,对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开展的主要包括4点内容,分别是:⑴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整地方式优化及泥沙控制方法与措施;⑵水源保护林的建设、治理及山地生态风景林的保护;⑶小流域内的河道(排水道)整治与河岸景观改善、预防监督措施及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查处;⑷城市规划区内退化劣地的生态修复及生态重建技术,包括闲置开发区的生态恢复治理,山体缺口(采石场、遗留边坡、反弃石场等)的复绿治理,毁林种果及原有侵蚀劣地的生态修复。

2、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的问题

2.1、城市绿地面积小地下水抽取严重。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越来越快,很多建筑设施拔地而起,相比而言,城市绿地面积却实在是微乎其微。正因为这些建筑导致土地出现硬化现象,大气降水会在地表形成径流,直接通过裂缝渗入到地下形成潜蚀,容易导致地面出现塌陷。此外,随着城市居民的不断增多,地下水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地上升,这就导致地下水循环系统受到破坏,导致地面沉降。

2.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造成城市水土流失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就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等建设项目。伴随着城市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不仅改变原有的地形,而且导致土壤受到侵蚀,导致水土流失。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的施工建设都会导致水土流失,例如,修路、铺设地下管线等等,这都会导致原有的水土格局发生变化,建筑物地基的挖掘等建设也会造成城市地貌的变化。

2.3、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近年来我国虽加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投入,但与欧洲国家相比,在相应配套(如农村的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和建设保护的法规执行力度上,在公众参与程度和建设保护的理念,还有较大的差距。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应的水土保持生态保规体系,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尤其是在城市化过程中,由于对农村土地处置上存在的困惑,致使违法开发行为屡禁不止。

2.4、垃圾、废物和取土采石活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也随之越来越多,但是人们的环保意识还很淡薄,随意堆放垃圾废弃物,工厂随意向河流中排放污水,建筑工程采石等活动,不仅会对地表植被产生破坏作用,而且这些产生大量废弃的工程残渣会对水资源产生一定的污染作用,进而导致水土流失严重。

3、针对城市水土保持问题的对策措施

3.1、完善城市水土保持规划。;⑵城市植被情况;⑶造成城市水土流失的原因、城市水土流失的特点、分布情况和发展趋势;⑷具体城市的地形地貌;⑸城市的开发建设规划和生态建设目标。在对这些要素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编制城市水土保持规划。这是规范城市工业生产和建筑开发、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基础和保证。

3.2、加强城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开发建设不合理,是导致城市水土流失的罪魁祸首。只有加强城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严格要求开发建设项目业主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明确水土流失责任、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和措施,使城市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齐头并进,共同发展,才能有效防治城市水土流失,促进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3.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要想保证水土保持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应该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法律制度,这是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基本依据。首先,地方还应该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其次,我们应该以当前法律法规已有的关于水土保持的内容为依据,并根据城市建设的基本情况,建立适合当地使用的我水土保持的相关规定,这就使水土保持工作顺利的开展;第三,相关的监督执法机构应该发挥自身的作用,积极地落实国家的相关规定。

3.4、治理弃土弃渣,提高城市抗洪能力。首先,建设后的弃土弃渣、开挖面等及时种植植被,防止在城市建设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其次,对于城市开发建设中所需要的石料进行集中开采,并将开采后的地面用作其他建设用地;第三,对生活垃圾和工业废弃物要采取集中管理、分散处理的方式,防止弃土弃渣污染水源和堵塞河床,增强城市防洪、抗洪能力。

新形势下,城市水土保持问题的建议

。水保设施专项验收通过的项目才能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归档工作。

4.2增加科研投入,构建技术体系有效利用水土保持的科研专项经费,根据相关的计划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新增科研方面的投入,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科学性和技术性。而科研人员也在准确把握选题研究方向,进而不同类型的研究观测,开发防治水土流失的新模式、新技术,另外,还要在此基础上,规范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强化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变更管理,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持体系。

4.3增加水保资金投入,提高全民参与意识一方面,要把水保业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内,如水保监测费和科研经费等;另一方面,开发建设项目应把新增水保投资纳入的概算审批中,特别是从投资项目做起;。

4.4提高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科学性。针对目前水土保持工作的情况,努力开展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不同的城市,其城市规划、环境和城市发展承载潜力不同,因此,分阶段、分批次实施城市水土保持,采用系统最优化理论统管水土保持工作,就显得既科学又经济。同时,还要针对不同的城市环境开展一些水土保持实验研究,尽量在实际工程中采用省材、美观、靠得住又与城市发展相和谐的水土保持材料,真正做到水土保持的经济性、科学性。

总之,全社会的共同理念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现代城市绿化系统建设必将被引入城市发展建设规划,而城市水土保持作为城市绿化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要认真审视自己的问题,在进行城市建设的同时,还要注重城市的水土保持,通过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恢复受损的城市生态系统,恢复河流的自然风貌,净化、美化城市的水环境系统,为城市创建理想的人居环境,同时也推动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田志红.浅谈城市水土保持的对策与建议[J].太原科技,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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