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标准: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刑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可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主要表现为不尊重经济规律、管理混乱、侵占财产、违反规定等行为。
法律分析
一、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需要的犯罪构成有: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
二、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判刑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主要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结语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判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规定,对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导致特别重大损失,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类似行为,也适用相同的处罚规定。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尊重经济规律、管理混乱、侵占财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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