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保全在先的债权要不要优先受偿

保全在先的债权要不要优先受偿

来源:筏尚旅游网

1、保全在先的债权不一定会优先受偿。只有当债权没有设立担保的情况下,保全在先的债权才会优先受偿。所谓优先受偿,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在先采取财产保全债权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先采取财产保全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一、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规定明确了享受优先受偿权的仅有两种情形,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它不同于财产担保,担保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可以排斥其他债权。二、我国法律法规及解释尚未赋予财产保全具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由此可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制度,它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或毁损财产,从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并不是将财产保全等同于优先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将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因此,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防止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而在诉前、诉中及判决后执行前对债务人财产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起来,以保障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综上所述,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特定权益的优先受偿顺序外,债权的平等性必须予以尊重。

保全的房产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保全的房产不可以优先受偿,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能否优先执行受偿

财产保全申请人不可以优先执行受偿,财产保全申请是利害关系人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向提出的,与其优先受偿权没有关系。

财产保全申请人能优先执行受偿吗

财产保全申请人不可以优先执行受偿,财产保全申请是利害关系人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向提出的,与其优先受偿权没有关系。

财产保全申请人能否优先执行受偿

财产保全申请人不可以优先执行受偿,财产保全申请是利害关系人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向提出的,与其优先受偿权没有关系。 该内容由 张心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