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要求员工承担的保密义务期限长于合同期限,一般通过竞业禁止条款来约束。竞业禁止,是指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能到与用人单位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该条款严格限定员工择业权,因此法律作出了很多性规定,也为该条款增添了很多产生法律风险的可能。
(一)缺乏经济补偿导致条款无效。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地方劳动部门还明确规定了补偿金支付的最低标准和支付方式。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或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都将影响该条款的效力,产生法律风险。
(二)期限过长的法律风险。法律严格规定,竞业禁止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期限的竞业禁止约定效力同样受到质疑。
(三)就业权的条款无效。竞业禁止条款的并非是员工的就业权而是择业权。就业权是劳动者的权利,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的。企业可以的仅仅是劳动者再次就来的范围,一般包括:地域、业务、形式。若企业企图劳动者的就业权将使条款无效。
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约定的时候,就会想方设法的维护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导致约定的条款内容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这样单位的目的就有可能落空。
一、竞业禁止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离职后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离职后单位按约定支付了补偿金的,竞业协议仍然有约束力,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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