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2、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基数原则同业务招待费
(2)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3)销售(营业)收入15%
3、职工薪酬
(1)发放对象应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2)汇算清缴结束前已实际支付
(3)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资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4、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5、教育经费
(1)一般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技术先进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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