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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由那些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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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由机关来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在执行期满后,机关应书面通知罪犯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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