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是,定金属于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定金合同是从交付定金后成立的,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交完定金后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定金,收定金一方不履行应尽义务的,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上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订金是一种法定的债权担保,订金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实践中一般作为一种预付款;
(二)违约返还方式不同。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而订金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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