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票多开了怎么处理税票多开了的直接去国税局作废,之后重开正确的。
二、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210号)第一条第
(2)项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属于虚开专用。如果你单位在明知与实际销售金额不符的情况下而多开具了专用,则属于虚开专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如果你单位属于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填开错误等情况,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第一条对此明确如下: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的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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